時間:2020年12月15日 17:36:07 中財網 |
原標題:
百利科技:2020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法律意見書
北 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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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召
意見,
法律意見書
2
不對本次會議所審議議案的內容以及在議案中所涉及的事實和數據的真實性和
準確性等問題發表意見。
本所律師按照《公司法》、《規則》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對公司本次會議的
真實性、合法性發表法律意見,法律意見書中不存在虛假、嚴重誤導性陳述及重
大遺漏,否則願意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本所律師同意將本法律意見書作為公司本次會議的必備文件公告,並依法對
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承擔責任。
一、本次會議的召集、召開程序
(一)本次會議的召集
本次會議由公司 2020 年 11 月 27 日第三屆董事會第五十九次會議決議召集。
根據刊登於《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上的《湖
南
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召開 2020 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公
司董事會於 2020 年 11 月 28 日發布了關於召開本次會議的通知公告。
經核查,本所律師確認公司董事會按照《公司法》、《規則》等相關法律、法
規、規範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召集本次會議,並已對本次會議的
召開時間、地點、審議事項等內容進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會議的召開
本次會議採取現場投票和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
經本所律師現場見證,本次會議於 2020 年 12 月 15 日下午 15:00 在湖南省
嶽陽市洞庭大道 1 號公司會議室召開,會議由公司董事長王海榮先生主持。
本次會議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投票平臺的投票時間為股東大會召
開當日的交易時段,即 2020 年 12 月 15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過網際網路投票平臺投票的具體時間為:2020 年 12 月 15 日 9:15-15:00。
經查驗,本所律師確認本次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與公告內容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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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
綜上所述,本所律師認為,本次會議的召集和召開程序符合《公司法》、《規
則》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規定。
二、出席會議人員資格
根據出席會議人員籤名冊及授權委託書,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現場會議的股東
及代理人共 1 名,代表 1 名股東,為截至 2020 年 12 月 9 日下午交易結束後,在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記在冊的公司股東或其授權代表,
代表股份 215,135,160 股,約佔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43.8783%。其中:除單
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東以及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外
的其他股東及代理人人數為 0 人,代表公司有表決權的股份 0 股,佔公司有表決
權總股份的 0%。
根據上海證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數據,在網絡投票期間通過網絡投票平臺
進行表決的股東共 5 名,代表公司有表決權的股份 26,035,308 股,約佔公司有表
決權股份總數的 5.3101%。其中:除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東以
及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外的其他股東及代理人人數為 5 人,代表公
司有表決權的股份 26,035,308 股,佔公司有表決權總股份的 5.3101%。
匯總上海證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數據,參與本次股東大會現場及網絡投票
的股東、股東代表及股東代理人共 6 名,代表公司有表決權的股份 241,170,468
股,約佔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49.1884%。
出席或列席本次會議的其他人員為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公司聘
任的見證律師等相關人員。
經驗證,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會議人員的資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會議的審議事項
根據公司董事會發布的本次會議的通知公告,本次會議審議的議案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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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於續聘2020年度審計機構的議案》;
(二)《關於修訂的議案》;
(三)《關於提名公司第四屆董事會非獨立董事候選人的議案》;
1、提名王海榮為公司第四屆董事會非獨立董事候選人;
2、提名王立言為公司第四屆董事會非獨立董事候選人;
3、提名肖立明為公司第四屆董事會非獨立董事候選人;
4、提名田熹東為公司第四屆董事會非獨立董事候選人;
5、提名李良友為公司第四屆董事會非獨立董事候選人;
6、提名盧振鐸為公司第四屆董事會非獨立董事候選人;
(四)《關於提名公司第四屆董事會獨立董事候選人的議案》;
1、提名彭玲為公司第四屆董事會獨立董事候選人;
2、提名畢克為公司第四屆董事會獨立董事候選人;
3、提名張健為公司第四屆董事會獨立董事候選人;
(五)《關於提名公司第四屆監事會股東代表監事候選人的議案》;
1、提名袁小斌為公司第四屆監事會股東代表監事候選人;
2、提名何海燕為公司第四屆監事會股東代表監事候選人;
該等議案已經公司2020年11月27日召開的公司第三屆董事會第五十九次會
議或第三屆監事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其中,上述第(三)、(四)、(五)
項議案的表決權採取累積投票制進行,即股東所持每一股份擁有與應選董事人數
相同的表決權,股東擁有的表決權可以集中使用,也可分開使用,但不得超過其
擁有董事選票數相應的最高限額,否則該議案投票無效,視為棄權。
經本所律師核查,本次會議所審議的議案與董事會決議、監事會決議及本次
股東大會通知的公告內容相符,無新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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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師認為,本次會議的議案符合《公司法》、《規則》等法律、法規、
規範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規定,本次會議的議案合法、有效。
四、本次會議的表決程序、表決結果的合法有效性
本次會議依據《公司法》、《規則》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規定,採取現場投票與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進行表決。
現場表決以書面投票方式對議案進行了表決;表決結束後,公司按《公司章
程》規定的程序進行了計票、監票,並當場公布表決結果。
上海證券信息網絡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東大會網絡投票的表決權
數和表決結果統計數。
本次會議按《規則》、《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進行投票和監票,並將現場投
票與網絡投票的表決結果進行合併統計,其中,對中小投資者的表決情況進行了
單獨統計。
經表決,本次股東大會所審議的議案獲得有效通過,《關於提名公司第四屆
董事會非獨立董事候選人的議案》、《關於提名公司第四屆董事會獨立董事候選人
的議案》、《關於提名公司第四屆監事會股東代表監事候選人的議案》三項議案均
採用累積投票制進行表決。
本次股東大會的會議記錄由出席現場會議的公司董事、監事、董事會秘書及
會議主持人籤名,會議決議由出席現場會議的公司董事籤名。
經驗證,本次會議的表決程序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
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五、結論意見
經驗證,本所律師認為,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符合《公司法》、
《規則》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規定;本次股東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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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人及出席股東大會人員的資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符合
相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見書正本一式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無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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