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0年12月08日 20:40:34 中財網 |
原標題:
金固股份:2020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
關於
浙江
金固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的
法律意見書
浙江天冊律師事務所
(ZHEJIANG T&C LAW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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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冊律師事務所
關於浙江
金固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的
法律意見書
編號:TCYJS2020H2306號
致:浙江
金固股份有限公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
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上市公司股東
大會規則》(以下簡稱「股東大會規則」)等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規範性文件
的要求,浙江天冊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接受浙江
金固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
金固股份」 或「公司」)的委託,指派本所律師參加
金固股份2020
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並出具本法律意見書。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
金固股份2020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之目的使用。本所律
師同意將本法律意見書隨
金固股份本次股東大會其他信息披露資料一併公告。
本所律師根據《股東大會規則》第五條的要求,按照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
準、道德規範和勤勉盡責的精神,對
金固股份本次股東大會所涉及的有關事項和
相關文件進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驗證,出席了
金固股份2020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
現出具法律意見如下:
一、本次股東大會召集、召開的程序
(一)經本所律師查驗,
金固股份本次股東大會由董事會提議並召集,召開本次
股東大會的通知,已於2020年11月21日在公司指定媒體上公告。
根據本次股東大會的議程,提請本次股東大會審議的議題為:
1、關於補選董事候選人的議案
(二)本次會議採取現場投票與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
根據會議通知,本次現場會議召開的時間為2020年12月8日下午14點;召
開地點為浙江省富陽市富春街道公園西路1181號公司三樓會議室。
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進行網絡投票的具體時間為2020年12月8日
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網際網路投
票系統進行網絡投票的具體時間為2020年12月8日上午9:15至2020年12月8
日下午15:00期間的任意時間。
本次股東大會的上述議題與相關事項與通知公告中列明及披露的一致。
本次股東大會按照公告的召開時間、召開地點、參加會議的方式及召開程序
進行,符合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二、本次股東大會出席會議人員的資格
根據《公司法》《證券法》和《浙江
金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本次股東大
會的通知,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人員為:
1、2020年12月2日收市後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
記在冊的公司全體股東,並可以以書面形式委託代理人出席會議和參加表決,該
股東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東;
2、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
3、公司聘請的見證律師。
經大會秘書處及本所律師查驗出席憑證,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現場會議的股東
及股東代理人共計4人,持股數共計245,568,724股,約佔
金固股份總股本的24.5099%。
根據深圳證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信息公司」)在本次股東大會網絡
投票結束後提供給公司的網絡投票統計結果,通過網絡投票的股東為6人,持股
數共計2,738,512股,約佔
金固股份總股本的0.2733%。
本所律師認為,出席會議股東及股東代理人的資格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及規
範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規定,有權對本次股東大會的議案進行審議、表決。
三、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
經查驗,本次股東大會按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表決程序,採取現
場記名投票與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就本次會議審議的議題進行了投票表決,並
按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進行監票,當場公布表決結果,出席會議的股東和股東代
理人對表決結果沒有提出異議。
本次股東大會合併統計了現場投票和網絡投票情況,並已就中小投資者的表
決單獨計票。根據表決結果,本次會議議題獲股東大會同意通過。會議記錄及決
議均由出席會議的公司董事籤名。
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合法有效。
四、結論意見
綜上所述,本所律師認為,
金固股份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與召開程序、出席
會議人員的資格、會議表決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表決結果
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見書出具日期為2020年12月8日。
本法律意見書正本三份,無副本。
(下接籤署頁)
(本頁無正文,為「TCYJS2020H2306號」《浙江
金固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
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籤署頁)
浙江天冊律師事務所
負責人:章靖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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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律師:周劍峰
籤署:
承辦律師:馮 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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