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別人食用過的火鍋鍋底,打撈出來再給其他人食用,想想都讓人噁心,可溫州這麼幹的火鍋店卻不止一家,而且不乏知名品牌火鍋店。(錢江晚報自去年10月起曾作連續報導)
昨天(4月26日)下午,溫州鹿城法院公開集中宣判溫州大龍燚火鍋店、匠心坊火鍋店、萬德府火鍋店涉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三起案件。
昔日振振有詞地辯解,如今難逃法網。三家火鍋店分別獲得怎樣的判決?
「大龍燚」火鍋店:在店門口打撈口水油被逮個正著
大龍燚火鍋在溫州餐飲界小有名氣,在溫州市區大南門、新城等地開有分店。2016年9月29日,一則關於「大龍燚火鍋使用地溝油」的微信朋友圈截圖在網上熱傳。
事件緣於9月27日晚上,一男子在大龍燚火鍋大南門店打撈口水油時,被人當場逮住。當晚,該男子被轄區派出所民警帶走,並接受調查。隨後不久,溫州大龍燚火鍋店老闆餘建華(1981年出生,上海人)、老闆娘南某就因涉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警方刑拘。
4月7日,溫州市鹿城區法院公開審理溫州「大龍燚」火鍋店涉嫌回收餐桌廢棄油製作火鍋底料再銷售案,4名被告人被以涉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提起公訴。
檢方指控,2016年8月25日至9月27日,被告人唐朝剛多次將從大龍燚火鍋大南門店、新城店撈取的廢棄油運至其租住地,加工成「老油」,而被告人毛軍良受唐指使,四次到門店撈取廢棄油,被告人凌雲志作為大龍燚火鍋店主管廚房的股東,同意向唐朝剛提供火鍋廢棄油及在廚房使用「老油」製作鍋底,銷售給客人食用,並於2016年9月3日受餘建華指使,到新城店接受唐朝剛加工的「老油」。
公訴人舉證說,事發後,大龍燚成都總部來溫調查,發現新城店庫存多出1000斤油,當時懷疑該新城店用地溝油,導致庫存油用不掉。對大龍燚大南門店庫存進行盤查,結果發現多出2000多斤油。
庭審最後,餘建華稱,他已深刻認識到自己行為對社會的危害,並對廣大消費者致歉;唐朝剛也表示自己法律意識淡薄,悔不當初。
法院怎麼判?
鹿城法院審理後認為,餘某等4人利用餐廚廢棄油脂加工食用火鍋油,並提供給消費者使用,應當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院一審判處大龍燚火鍋店老闆餘某,有期徒刑2年6個月,並處罰金10萬元;大龍燚火鍋店員工唐某,有期徒刑2年,並處罰金5萬元;大龍燚火鍋店股東凌某,有期徒刑1年,並處罰金3萬元;大龍燚火鍋店員工毛某,有期徒刑8個月,並處罰金5000元。
萬德府火鍋店:別人吃剩的老油加上新油,再次端上桌
去年,溫州大龍燚火鍋地溝油案發後,川系火鍋一時成為眾矢之的。作為重慶火鍋的「萬德府」為了能從此漩渦中脫離,曾推出一項舉措:給就餐的消費者送上一瓶墨汁,上面提示:「杜絕地溝油、口水油,用餐結束後請將此墨汁倒入鍋中。」然而,沒過多久,「萬德府」地溝油案發。
2016年11月2日下午,溫州鹿城警方發布公告稱,10月31日晚,在溫州市區甌江路萬德府火鍋店,因涉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王某(男,1989年出生,鹿城區人)、葉某(男,1988年出生,永嘉縣人)、厲某(男,1989年出生,永嘉縣人)、鄒某(女,1986年出生,江西宜黃人)等四名犯罪嫌疑人被鹿城警方聯合市公安局治安支隊依法刑拘,給出了「萬德府」火鍋店關門的真正原因。
檢察機關查明:2015年年底王某等人為開火鍋店找到李某鑫,雙方約定由李某鑫指導王某的「萬德府」火鍋店加工使用「老油」。2016年1月至9月間,王某僱傭並指使厲某祥,在「萬德府」火鍋店廚房內按照李某鑫教的製作方法,將客人食用後的火鍋廢棄油,循環反覆地提煉加工成「老油」,加入火鍋鍋底中,銷售給客人食用。
萬德府火鍋店老闆王某則說,自己以及家人朋友,多次在「萬德府」聚餐,吃的就是「老油」火鍋,以為使用不會對人體造成傷害,更不知會觸犯刑律,請求輕判。
法院怎麼判?
鹿城法院審理後,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審判處萬德府火鍋店法定代表人王某,有期徒刑2年6個月,並處罰金10萬元;萬德府火鍋店員工厲某,有期徒刑1年10個月,並處罰金4萬元;地溝油提煉指導者李某,有期徒刑1年6個月,並處罰金3萬元。
匠心坊火鍋店:老闆甚至砸毀店內監控試圖毀滅證據
溫州大龍燚火鍋被曝使用地溝油後,溫州另一家火鍋店「匠心坊」仍一意孤行,並且在溫州市場監管部門突擊檢查時,暴力抗法,破壞監控,試圖毀滅證據。直到2016年11月2日晚,市場監管部門上門檢查,「匠心坊」火鍋店仍一直在使用「老油」。
4月11日,「匠心坊」火鍋店地溝油案在鹿城法院一審開庭,火鍋店法定代表人王某清,(1979年出生,重慶人),廚房主管李某林(1983年出生,重慶人),火鍋店員工陳某軍(1966年出生,重慶人),火鍋店員工張某林(1996年出生,重慶人)4人被控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案發前一天,鹿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上門檢查時,王某清甚至還砸毀了店內監控,他說自己當時喝多了。
法院怎麼判?
鹿城法院審理後,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審判處匠心坊火鍋店法定代表人王某,有期徒刑2年,並處罰金5萬元;匠心坊火鍋店廚房主管李某,有期徒刑1年6個月,並處罰金3萬元;匠心坊火鍋店員工陳某,有期徒刑1年,並處罰金2萬元;匠心坊火鍋店員工張某,有期徒刑1年,並處罰金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