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蘇 泊爾:國浩律師(杭州)事務所關於公司部分限制性股票可...

2020-12-24 中國財經信息網

[公告]蘇 泊 爾:國浩律師(杭州)事務所關於公司部分限制性股票可解鎖的法律意見書

時間:2016年03月24日 22:05:17&nbsp中財網

國浩律師(杭州)事務所

關於浙江

蘇泊爾

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限制性股票可解鎖

的法律意見書

致:浙江

蘇泊爾

股份有限公司

國浩律師(杭州)事務所作為浙江

蘇泊爾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蘇泊爾

」)

聘請的為其實施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事項提供法律服務的律師,根據《中華人民

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

《股權激勵審核備忘錄1號》、《股權激勵審核備忘錄2號》、《股權激勵審核備忘

錄3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文件的規定,按照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

道德規範和勤勉盡責精神,遵照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要求,就

蘇泊爾

本次

限制性股票進行解鎖的事項出具本法律意見書。

第一部分 引 言

一、律師聲明的事項

本法律意見書是根據本法律意見書出具日之前已發生或存在的事實以及中

國現有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所發表的法律意見,並不對非法律專業事項提供

意見。在出具本法律意見書之前,

蘇泊爾

已向本所律師出具了承諾函,承諾其向

本所律師提供的資料為真實、完整及有效,並無隱瞞、虛假和誤導之處。

本法律意見書中不存在虛假、嚴重誤導性陳述及重大遺漏,否則,本所願意

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本法律意見書僅限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鎖之目的而使用,非經本所事先書面許

可,不得被用於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將本法律意見書作為

蘇泊爾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事項之必備

法律文件之一,隨其他申請材料一起上報和/或公開披露,並依法對所發表的法

律意見承擔責任。

本所律師已按照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道德規範和勤勉盡責精神,對蘇

泊爾提供或披露的資料、文件和有關事實,以及所涉及的法律問題進行了合理、

必要及可能的核查、驗證和討論,並出具本法律意見書。

二、釋義

本所

國浩律師(杭州)事務所

蘇泊爾

、公司

浙江

蘇泊爾

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

勵計劃

蘇泊爾

已於2013年實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勵計

《限制性股票激勵

計劃》

蘇泊爾

2013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

過的《浙江

蘇泊爾

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勵

計劃(草案修改稿)》

人民幣元

第二部分 正 文

一、限制性股票的解鎖條件是否已獲滿足的核查

(一)《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就股票解鎖的相關規定

經本所律師核查,《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第四章第六條規定了限制性股票

解鎖的條件,具體如下:

1、根據《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第四章第六條第2款,激勵對象獲授的限

制性股票解鎖,須滿足限制性股票的獲授條件,獲授條件如下:

(1)公司未發生以下任一情形:①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被註冊

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②最近一年內因重大違法違

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予以行政處罰;③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2)激勵對象未發生以下任一情形:①最近三年內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

或宣布為不適當人員;②最近三年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予以行政

處罰;③具有《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情形;④公司

董事會認定其他嚴重違反公司有關規定的。

2、根據《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第四章第六條第2款,激勵對象獲授的限

制性股票解鎖,除須滿足限制性股票的獲授條件外,還須完成以下考核指標:

公司對激勵對象設置公司業績考核期,考核期自2013年起至2016年止;考

核期內,公司每個考核年度的淨資產收益率不低於13%;並根據每個考核年度的

內銷收入及內銷營業利潤的完成率,確定激勵對象在各解鎖期可獲得解鎖的限制

性股票數量。具體計算方法如下(其中,X為各考核年度的內銷收入,Y為各考

核年度的內銷營業利潤):

單位:百萬元

考核期

2013年

2014年

2015年

2016年

內銷收入指標(權重50%)

預設最大值(A)

4952

5447

5992

6591

最大值累計(L1)

4952

10399

16391

22982

預設最小值(B)

4746

5200

5720

6292

內銷收入完成率

當X≥A

100.00%

當A>X≥B

50%+(X-B)/(A-B)*50%

當X

0.00%

當Y

內銷營業利潤指標(權重50%)

預設最大值(C)

372

409

450

495

最大值累計(L2)

372

781

1231

1726

預設最小值(D)

330

390

429

472

內銷營業利潤完

成率

當Y≥C

100.00%

當C>Y≥D

50%+(Y-D)/(C-D)*50%

當Y

0.00%

總完成率

內銷收入完成率×50%+內銷營業利潤完成率×50%

各期解鎖數量

各期可解鎖數量×考核期的完成率+ 彌補業績缺口可解鎖部分限制性

股票數量

(二)激勵對象獲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鎖條件是否滿足的核查

根據

蘇泊爾

提供的書面承諾以及本所律師的核查,本所律師認為,《限制性

股票激勵計劃》規定的解鎖條件已滿足,激勵對象根據《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

獲授的限制性股票可進行第三期解鎖,根據《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獲授的預留

限制性股票可進行第二期解鎖,具體如下:

1、根據

蘇泊爾

的承諾及本所律師的核查,公司未發生以下任一情形:①最

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被註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

審計報告;②最近一年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予以行政處罰;③中

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2、根據

蘇泊爾

的承諾及本所律師的核查,激勵對象未發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三年內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或宣布為不適當人員;②最近三年內因重大

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予以行政處罰;③具有《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

司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情形;④公司董事會認定其他嚴重違反公司有關規定的情

形。

3、根據天健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出具的天健審[2016]【1782】

號《註冊會計師執行商定程序的報告》,

蘇泊爾

2015年度區域內銷收入為7,269.82

百萬元,內銷營業利潤為701.55百萬元。

經本所律師核查,

蘇泊爾

2015年度區域內銷收入值及內銷營業利潤值均已達

到考核指標的預設最大值5,992百萬元及450百萬元。

綜上,本所律師認為,《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規定的解鎖條件已滿足,激

勵對象根據《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獲授的限制性股票可進行第三期解鎖,激勵

對象根據《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獲授的預留限制性股票可進行第二期解鎖。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鎖的程序

2016年3月24日,公司第五屆董事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限制性

股票激勵計劃第三個解鎖期及預留限制性股票第二個解鎖期可解鎖的議案》,同

意114名符合條件的激勵對象獲授的限制性股票進行第三期解鎖,獲授的預留限

制性股票進行第二期解鎖,本次可解鎖數量分別為1,486,500股和34,041股,共計

1,520,541股。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第三個解鎖期解鎖日即上市流通日為2017年1

月4日,預留限制性股票第二個解鎖期解鎖日即上市流通日為2016年10月14日。

綜上,本所律師認為,

蘇泊爾

已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文件的規定,

履行了對激勵對象已獲授的限制性股票進行解鎖的程序,為合法有效。

三、結論性意見

綜上所述,本所律師認為:激勵對象根據《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獲授的限

制性股票予以第三期解鎖以及預留限制性股票予以第二期解鎖的條件已滿足,蘇

泊爾已履行了限制性股票進行解鎖的程序,激勵對象獲授的該部分限制性股票據

此可進行解鎖。(以下無正文)

第三部分 籤署頁

本頁無正文,為《國浩律師(杭州)事務所關於浙江

蘇泊爾

股份有限公司部

分限制性股票可解鎖之法律意見書》籤署頁。

本法律意見書於二○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出具,正本肆份,無副本。

國浩律師(杭州)事務所

負責人:沈田豐 經辦律師:俞婷婷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胡振標

_____________

  中財網

相關焦點

  • 冰川網絡:國浩律師(深圳)事務所關於公司調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勵...
    冰川網絡:國浩律師(深圳)事務所關於公司調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部分業績考核指標之法律意見書 時間:2020年12月24日 20:21:39&nbsp中財網 原標題:冰川網絡:國浩律師(深圳)事務所關於公司調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部分業績考核指標之法律意見書
  • 傳藝科技:德恆上海律師事務所關於公司2018年股票期權與限制性股票...
    3. 2018年11月26日,公司召開第二屆監事會第八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公司<2018 年股票期權與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及其摘要的議案》《關於公司<2018 年股票期權與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首次授予部分激勵對象名單>的議案》等,對激勵對象的名單進行了核查,並確認激勵對象的主體資格。
  • 弘亞數控:國浩律師(深圳)事務所關於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
    國浩律師(深圳)事務所關於廣州弘亞數控機械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期解鎖之法律意見書北京.上海.深圳.杭州.廣州.昆明.天津.成都.寧波.福州.西安.南京.南寧.濟南.重慶.蘇州Beijing.Shanghai.Shenzhen.Hangzhou.Guangzhou.Kunming.Tianjin.Chengdu.Ningbo.Fuzhou.Xi
  • [上市]金磊股份:國浩律師集團(杭州)事務所關於公司首次公開發行...
    [上市]金磊股份:國浩律師集團(杭州)事務所關於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的律師工作報告 時間:2011年09月28日 15:06:35&nbsp中財網 金磊股份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律師工作報告
  • 鹿港文化:國浩律師(杭州)事務所關於浙江省文化產業投資集團有限...
    鹿港文化:國浩律師(杭州)事務所關於浙江省文化產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免於發出要約事宜之法律意見書 鹿港文化 : 國浩律師(杭州)事務所關於浙江省文化產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免於發出要約事宜之法律意見書 時間:2020年07月13日 17:11:14&nbsp中財網
  • 中際旭創:北京市中倫(上海)律師事務所關於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
    中際旭創:北京市中倫(上海)律師事務所關於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調整及股票授予相關事宜的法律意見書 時間:2020年12月15日 20:11:07&nbsp中財網 原標題:中際旭創:北京市中倫(上海)律師事務所關於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調整及股票授予相關事宜的法律意見書
  • [公告]張家港行:國浩律師(上海)事務所關於公司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
    [公告]張家港行:國浩律師(上海)事務所關於公司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之法律意見書 時間:2018年11月07日 21:11:04&nbsp中財網 >《執業規則》 指 《律師事務所證券法律業務執業規則(試行)》 國浩律師(上海)事務所 關於江蘇張家港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 法律意見書 致:江蘇張家港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節 引言 一、 出具法律意見書的依據
  • [公告]岱美股份:關於回購併註銷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股票代碼:603730 股票簡稱:岱美股份 公告編號:2019-005 上海岱美汽車內飾件股份有限公司 關於回購併註銷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8、2018年8月7日,公司收到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過戶登記確認書》,完成了上述4.5萬股股份的回購註銷過戶登記手續,公司發布了《上海岱美汽車內飾件股份有限公司關於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購註銷完成的公告》(公告編號:2018-073)。
  • 東方鋯業:國浩律師(廣州)事務所關於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發行過程和...
    紐 約        廣州市天河區珠江東路28號越秀金融大廈38樓 郵編:510623        電話:(+86)(20) 3879 9345 傳真:(+86)(20) 3879 9345-200        國浩律師(廣州)事務所        關於廣東東方鋯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開發行股票發行過程和認購對象合規性的
  • [大事件]*ST巴士:國浩律師(杭州)事務所關於公司重大資產處置之...
    元指人民幣元巴士在線重大資產處置法律意見書 6國浩律師(杭州)事務所關於巴士在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資產處置之法律意見書致:巴士在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貴公司」)國浩律師(杭州)事務所(以下稱「本所」)依據與貴公司籤署的《專項法律服務委託合同》,接受公司委託,擔任貴公司本次重大資產處置的特聘專項法
  • [上市]運達股份:國浩律師(杭州)事務所關於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
    [上市]運達股份:國浩律師(杭州)事務所關於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之補充法律意見書(七) 時間:2019年04月09日 00:09:08&nbsp中財網 國浩律師(杭州)事務所(杭州)事務所關於浙江運達風電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的法律意見書》(以下簡稱「《法律意見書》」)和《國浩律師(杭州)事務所關於浙江運達風電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的律師工作報告》(以下簡稱「
  • 維業股份:關於回購註銷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證券代碼:300621 證券簡稱:維業股份 公告編號:2020-134        深圳市維業裝飾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關於回購註銷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 [公告]眾合科技:國浩律師(杭州)事務所關於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並...
    [公告]眾合科技:國浩律師(杭州)事務所關於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並募集配套資金之補充法律意見書(二) 時間:2016年11月15日 12:00:42&nbsp中財網 補充法律意見書(二) 致:浙江眾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國浩律師(杭州)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依據與浙江眾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上市公司」或「眾合科技」)籤署的《專項法律服務委託協議》,擔任眾合科技本次以發行股份方式購買資產並募集配套資金(以下簡稱「本次交易
  • ...國浩律師(杭州)事務所關於江蘇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收購報告...
    [收購]鹿港文化:國浩律師(杭州)事務所關於江蘇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收購報告書之法律意見書 鹿港文化 : 國浩律師(杭州)事務所關於江蘇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收購報告書之法律意見書 時間:2020年07月13日 17:11:16&nbsp中財網
  • [上市]宣亞國際:國浩律師(北京)事務所關於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
    [上市]宣亞國際:國浩律師(北京)事務所關於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出具之律師工作報告 時間:2017年01月25日 01:02:45&nbsp中財網 國浩律師(北京)事務所 關於 宣亞國際品牌管理(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出具
  • ...律師事務所關於寧波繼峰汽車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
    繼峰股份:北京安傑(上海)律師事務所關於寧波繼峰汽車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回購註銷部分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見書 時間:2021年01月14日 21:10:34&nbsp中財網 原標題:繼峰股份:北京安傑(上海)律師事務所關於寧波繼峰汽車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回購註銷部分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見書
  • 雪榕生物:國浩律師(上海)事務所關於公司2020年度創業板向特定對象...
    國浩律師(上海)事務所        關於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創業板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之        法律意見書        致: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國浩律師(上海)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接受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發行人」或
  • ...律師事務所關於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的法律意見書
    3、預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對象        預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對象應在本激勵計劃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後 12個月內明確,經公司董事會提出、獨立董事及監事會發表明確意見、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之後,公司將按相關規定及時披露獲授激勵對象的相關信息。超過 12個月未明確激勵對象的,預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失效。
  • 維業股份:廣東廣和律師事務所關於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
    維業股份:廣東廣和律師事務所關於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調整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購價格、回購註銷部分限制性股票以及預留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相關事宜之法律意見書 時間:2019年12月11日 09:26:19&nbsp中財網
  • 朗科智能:北京德恆(深圳)律師事務所關於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勵...
    :朗科智能:北京德恆(深圳)律師事務所關於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條件成就的法律意見(七)2020年6月7日,公司召開了第三屆董事會第十七次會議和第三屆監事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調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相關事項及回購註銷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