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通過對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著名案例「道恩斯訴比得維爾」的分析,考察美國國家結構及憲法中的共和國傳統和帝國傳統。作者認為,美國是共和國與帝國的複合結構,在本土體現為以契約論為基礎、邊界清晰、結構相對穩定的憲政共和國,在本土以外體現為邊界不清、易受歷史情勢影響、游離於《美利堅合眾國憲法》之外的帝國。共和國是美國的核心,而帝國在不傷害共和國的前提下,為美國提供更多的發展可能性。這種獨特的國家結構是由獨立戰爭、聯邦憲法、西進運動、獨立戰爭、美西戰爭,以及二十世紀初的「海島案」判例造就的,並在「道恩斯訴比得維爾」一案中,較為充分地展現了出來。對該案進行細緻分析,不僅可以加深對美國憲法及美國國家結構的認識,還能夠更深入地理解政治理論、憲政制度,以及歷史和地理因素在國家建構過程中的互動。
一、引言
政治社會的起源和國家的建立是現代政治哲學的重要課題,其中影響最為深遠的莫過於社會契約論。霍布斯、洛克等契約論理論家史無前例地將國家理解為一種完全人為(artificial)的建構,並將其建立在一群擁有理性,卻無需分享任何歷史和共同情感的人的同意(Consent)之上。【1】這個過程始於「自然狀態」(the State of Nature),經歷了著名的「社會契約」(the Social Contract),最終建立國家(State),進入公民社會或政治社會(Civil Society)。【2】而國家和政治社會的目的便在於保護個體的生命、自由、財產。【3】雖然契約論在理論上遭到了許多挑戰和批評,並且越發顯得過時,但對於現代人對國家的想像而言,契約論的影響仍然存在。社會契約的思想依舊是憲法學教科書時常提及的內容,【4】而「國家建立在人民的同意之上」之類的自由主義憲政理念也還是頗具神聖性的政治原則。【5】
儘管自由主義憲政理論大行其道,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的建立與延續卻無法遵循標準的契約論建國過程。【6】從現代國家構建的角度上看,在所有大國中只有美國是最「標準」的現代國家,美國的建國過程也最具有契約論的形式特徵(formal):美國是在一片幾乎沒有歷史包袱的處女地上,由一群擁有理性和天賦權利的個體通過締結《美利堅合眾國憲法》建立起來的,並實現著保障「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的目的。【7】事實上,美國也經常被作為現代國家及自由主義憲政制度的典範,並為許多國家所羨慕。
但近年來,美國的全球戰略和擴張備受爭議,本土之外的軍事基地頻頻爆出酷刑虐囚的醜聞並成為困難的憲法問題,甚至美國國內對於美國墮落的譴責也越來越多。在許多人眼中,美國這個令人羨慕的自由主義憲政國家,正逐漸墮落為無視憲法、無視人權、無視人民同意的野蠻帝國。【8】甚至有許多人開始重新思考:為什麼這個曾是人類歷史上最先進最現代的政治體會成為最保守最野蠻的西方國家;美國到底是不是一個標準的自由主義現代國家;社會契約和共和主義的建國基礎對於美國到底意味著什麼;美國政治和美國憲法中是否一開始就埋藏著帝國的種子。【9】隨著這些問題的凸顯,一些美國憲法研究長期忽視的問題重新浮出水面,其中便包括「海島案」(the Insular Cases)。【10】
1898年,美國贏得了美西戰爭的勝利。戰敗國西班牙將加勒比海和太平洋中的一些島嶼割讓(ceded)給了美國,而美國以殖民地或至少在法律構造上類似於殖民地的形式將這些島嶼保留了下來。1901年前至1922年間,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曾就這些本土之外的新領土的憲法地位做出過一系列判決,以處理美國與這些新領土之間的關係。這些判決被統稱為「海島案」。按照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們在「海島案」中最重要的案件——「道恩斯訴比得維爾」(Downes v. Bidwell)中的表述,這些新領地(Territories)雖然處於美國的主權之下,但卻不是美國的一部分;「在國際法層面不是外國……但在國內層面,卻仍然是外國」(though not a foreign country in an international sense, it continued to be foreign…in a domestic sense);【11】在這些新領土上,美國聯邦憲法不完全適用。【12】「海島案」及相關的島嶼在當時的美國掀起了一場非常激烈的政治和法律爭論,甚至影響了當時的總統選舉。【13】在政治層面,這些爭論涉及美國是否能夠或應當擁有殖民地,以及美國是否應當成為一個帝國或帝國主義國家。在法律層面,涉及美國在擴張過程中與海外領地之間的關係,美國聯邦憲法是否「跟著國旗走」(whether the U.S. Constitution follows the flag),以及帝國主義式的擴張是否違背美國的共和憲法原則。一方面,「海島案」作為美國歷史的一次關鍵轉折,「為美利堅帝國開闢了道路」,【14】另一方面,這些判例又在共和制度與帝國之間掙扎,努力地嘗試著實現「共和國」與「帝國」的統一。
換言之,「海島案」為共和國與帝國在美國政治、歷史和憲法中的衝突提供了一個劇場,讓我們看到美國「標準的」國家建構理念與現實的「不標準」的國家建構歷史之間的張力和衝突是如何凸現出來,而美國政治家,尤其是法律人政治家(lawyer statesmen)又是如何理解、面對和處理這種衝突的。通過這個反常的例子,我們或許可以重新審視,契約論之下的現代國家建構理論意味著什麼,至少對美國來說意味著什麼。
本文將從共和國與帝國的角度入手,對「海島案」中最重要的判例,即「道恩斯訴比得維爾」(Downes v. Bidwell)【15】進行分析,以加深對美國憲法及美國國家建構的理解。本文的第二部分將簡單介紹美國兩種政治傳統,即共和傳統和帝國傳統,以此作為分析道恩斯案的理論、政治與歷史背景。第三部分將探討案件中衝突最為激烈的兩個法律意見,即布朗大法官在判決書中使用的「擴展理論」(Extension Theory),及富勒大法官等人在反對意見中主張的「契約理論」(Contractarianism)。這兩種理論可以說是共和憲法傳統與帝國主義的路線之爭,前者試圖為美國的「帝國主義擴張」和殖民地治理掃清道路;而後者則反對帝國主義和殖民擴張,認為這會破壞美國的共和傳統。第四部分將超越路線之爭,回顧美國建國的歷史,並著重分析懷特大法官的附議及其使用的新理論,即「合併理論」(Incorporation Theory),由此更深入地討論帝國與共和國的關係,以及現代國家建構問題的複雜性。結論部分將討論「道恩斯訴比得維爾」所塑造的國家形態及其啟示。
二、兩種傳統
「共和國」與「帝國」問題,可以貫穿於整個美國歷史。從建國開始,美國就被認為是共和主義的一次偉大實踐,因為它在帝國般遼闊的疆域上建立起了自由民主的政治制度,用成文憲法締造了幅員遼闊的「聯邦共和國」。【16】聯邦黨人的政治雄心,就是通過「大國共和」的方式破解西方歷史上的政治難題,將共和國的自由及公共性,與帝國的強大結合起來,另一方面能保障公民的自由,一方面又擁有足夠的力量抵禦外部的侵略。【17】
然而,這個「大共和國」的建國曆程,卻有著兩種不同的敘述方式。在制度層面,美國的建國曆程可以被描述為,在帝國廣大的土地上踐行共和制度。而在地理意義上,這卻是美國人不斷拓展共和國的邊界(boundary),形成帝國版圖的過程——在購買了路易斯安那,並由此將美國的國土面積擴大了一倍之後,傑弗遜曾在與麥迪遜的通信中表示,他希望美利堅合眾國擴展到古巴,甚至加拿大,成為「一個從開天闢地以來從未有過的自由帝國」(am empire for liberty)。【18】如果將美國和「共和國」聯繫在一起,我們便會順理成章地回顧美國的各項憲政制度及其發展,包括成文憲法、三權分立、聯邦制、有限政府,以及自由平等之類的政治理念。而提起「帝國」,我們就更傾向於歷史敘事,回顧美國野蠻血腥的擴張歷程,無論是過去的領土擴張,還是現在的軍事擴張。前者關乎美國的制度與政治理念,而後者關乎更加現實的歷史與領土,在「自由帝國」或「大共和國」的發展過程中,兩者都起到了非常關鍵的作用。因此,要分析「海島案」及其背後的問題,就需要對美國的共和國傳統和帝國傳統有所了解。
(一)共和國:普遍主義的與特殊主義的
作為兩個重要的政治哲學概念,「共和國」和「帝國」都有著非常豐富的意涵。而美國政治話語中所用的「共和國」與「帝國」,自然也不可能窮盡這兩個概念的全部內容。「共和國」這個古老的概念,其源頭可以追溯到古希臘和古羅馬的政治思想,在西方政治史和政治思想史中,關於共和國及共和制度的論述可以說不計其數。然而在某種意義上,美國人,尤其是建國初期的政治精英之所以對「共和國」(the Republic)青睞有加,多少是因為相對於很多別的政治概念來說(例如「民主」),這是一個「好詞」。雖然有些拿來主義的成分,但在美國的建立和發展過程中,「共和」的核心內涵也逐漸穩定了下來,成為了美國的「精神內涵」。簡言之,對美國人來說,「共和國」是他們對自己的想像,以及對自己獨特製度的堅持,因此也是美利堅共和國擁有或認為自己擁有的「精神」。正如聯邦憲法序言中所寫的一樣,美國人要建立一個「更完善的聯邦,樹立正義,保障國內安寧,提供共同防務,促進公共福利,並使我們自己和後代得享自由的幸福」。【19】除了美國的憲法及相關的制度和文化,美國共和傳統中還有兩個特別值得注意的特點,而這兩個特點在「共和國」與「帝國」問題中起著相當關鍵的作用。第一,美國的共和傳統作為美國人對自己的想像,很大程度上是出自對18世紀歐洲政治現實和思想方式的排斥和決裂。第二個特點,是美國的共和傳統中的現代精神和自由主義特質,而這一特質讓美國的共和傳統具有巨大的包容性和不確定性。
從獨立戰爭開始,美國就把自己描述為自由平等的「新世界」,以區別於歐洲這個「舊世界」。這種政治想像,不僅僅是政治意義上的脫離,更包含了對歐洲思想方式的反感與排斥:歐洲是專制的帝國,歐洲所有國家的歷史和現實都充滿了專制和壓迫;而美國則是一個全新的開始,與歐洲不同,美國人要在文化上獨立於舊世界,【20】建立一個沒有君主、沒有專制、沒有暴政的新國家。【21】美國革命「創造了這樣一種幻覺,即在這個充滿壓迫的世界上,美國是自由的唯一避難所,這種幻覺在當今美國的政治文化中仍然存在。」【22】由於這種對立的想像,美國在政治行動和政治思想上始終保持著對歐洲的警惕,不斷地強調並以一種相當固執的態度堅持自己的獨特性。例如,美國革命雖然在很大程度上受了啟蒙運動時期英國和法國政治哲學思想的影響,但在法國大革命的形勢發生逆轉後,美國不少政治精英,尤其是聯邦黨人就忙不迭地將美國革命和法國大革命區別開來,認為兩者決不可同日而語,並且在之後的很長一段時間,都與法國政府保持著距離。【23】這種獨立性在制度層面體現得更為顯著。英國人非常強調「主權」,認為主權是不可分割,不能分散的,【24】但美國卻用憲法實現了聯邦制和三權分立,建立起一種當時的歐洲人無法想像的「複合帝國」;【25】在英國,「憲法」是一些用以管理政府的憲章、法令、宣言和傳統習慣的綜合,而1787年的《美利堅合眾國憲法》卻開創了成文憲法模式,「政府只能在成文憲法框架內活動」成為了美國最高的政治原則和法律原則。【26】這些政治理念、原則和制度常常被統歸於「共和國」的名稱之下,作為「新世界」的特徵將美國與「舊世界」區別開來,成為美國人形成自我意識並尋求自我肯定的源泉。美國政治歷來對此非常珍視,而自由平等的「共和制度」在某種意義上成為了神聖的檢驗標準,也是任何政治行動都繞不開的問題。
另一個需要注意的問題,是美國共和傳統中的自由主義特徵。雖然「共和國」在古希臘古羅馬時代便已成為重要的政治概念,美國的政治精英在建國時期也喜歡用古羅馬共和國與自己類比,但美國的共和傳統卻與古典的「共和國」不同。【27】實際上,美國的共和傳統更多地受到了歐洲啟蒙時代思想家的影響,將國家建立在人人平等、天賦權利、理性主義、社會契約的基礎上。【28】這種自由主義的共和國傳統的一個重要特徵,是傾向於用「忽略差別」而非「同質化」的方式實現不同群體之間的平等。相對於英國人對自由的民族主義理解,美利堅共和國的「自由」更為普遍和「天賦」,因而也更民主化。【29】美國人在反叛英國,與英國世襲貴族制度決裂的時候,便試圖徹底拋棄人類生而不平等的思想;「當他們將自由作為抽象的與生俱來的自然權利時,自由概念就與平等無法割裂了」。【30】正如《獨立宣言》中所寫的那樣:「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賦予他們若干不可剝奪的權利,其中包括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為了保障這些權利,人類才在他們之間建立政府,而政府之正當權力,是經被治理者的同意而產生的」。【31】另一方面,自由主義的共和傳統傾向於用理性和推理解決政治問題,而不是訴諸於文化、習俗和傳統——伏爾泰、盧梭等法國思想家「喜歡關心各種同政府有關的問題,嚴格地考察其結構,批判其總設計,認為應該用簡單而基本的、從理性與自然法中汲取的法則來取代統治當代社會的複雜的傳統習慣」。【32】雖然美國革命沒有像法國大革命一樣變成革命、混亂和暴政的惡性循環,但這更多地是由於盎格魯-美利堅人骨子裡的貴族特色,即他們的「民情」(mores)和「舊制度」。【33】換言之,「民情」只是抑制了其消極後果,存在於共和國傳統中自由主義原則卻沒有被消除。即使是在奴隸制問題上也是如此:1787年的美國憲法雖然在制度上為奴隸制提供了某種保障,但在文本上避諱了「奴隸」或「奴隸制」等詞,實際上從獨立戰爭時開始,奴隸制就被許多人認為是行進在自由之路上的美國必須掃開的一個障礙。【34】如果不是因為自由主義帶來的理性和無差別傾向,歷代美國政治家和法官也不用在「我們人民」的定義和範圍上絞盡腦汁、大做文章。
在任何時刻,美國共和傳統中的自由主義傾向,都會被民情、習俗和傳統克制。但長期來看,「『所有人生而平等』實際上宣誓了一個頗為激進的原則,當時沒有人能夠預測它所包含的全部涵義」【35】——在這種理念之下,除了平等自由等共和國原則,及《美利堅合眾國憲法》,似乎沒有什麼是絕對「不可以」的。這種普遍性和包容性中,包含了太多不確定和可變的因素:這種可變性最終讓美利堅共和國及其憲法放棄了對女人和黑人的歧視,甚至承認了其他少數族裔的平等權利。
而在「共和國」領土擴張的過程中,自由主義的共和傳統所產生的不確定性和模糊性也一直存在。這種以契約論、天賦人權為基礎的自由主義共和國傳統的核心,是以普遍的人類天性為基礎的政治安排。在理想的狀況下,國家的面積和地緣在這種理論體系中所佔的位置非常邊緣化。縱觀《利維坦》這本近代自由主義的奠基之作,其中關於主權的地理邊界的論述非常少。【36】作為美國建國基礎的「社會契約」理論,始終保留了革命的權利和可能性,它甚至是「民族自決」(self-determination)最主要的理論來源之一;【37】而作為一項政治原則,「民族自決」的發端之一恰巧是美國革命。【38】可以說,自由主義的共和國傳統對「領土」和「邊界」的意識是非常模糊的。而對邊界問題的漠然,一方面為美國領土的擴張提供可能,【39】另一方面也為聯邦內存在的分裂主義和美國內戰埋下了隱患。
(二)「自由帝國」:向西部擴張的共和國
與「共和國」一樣,「帝國」也是西方歷史和政治思想中的一個重要詞彙,關於「帝國」的討論和關於「共和國」的討論同樣多。在美國人的意識中,「帝國」至少有兩個層面的意涵。首先,與「共和國」相對,「帝國」意味著腐朽墮落的歐洲國家、君主制、專制暴政,以及不自由不平等的生活。第二,它帶入了一個在「共和國」語境下不怎麼被正式考慮的問題——領土。
從羅馬開始,「帝國」與領土面積、中央集權、不平等及擴張的欲望緊密聯繫在一起。在羅馬帝國崩潰後,不列顛帝國、法蘭西帝國等殖民帝國繼承了羅馬的傳統及「帝國」的特徵和概念,而美國人對「帝國」的理解也由此而來。【40】因此,「帝國傳統」在美國突出地表現為其擴張的歷史。【41】事實上,自從第一批清教徒和商人踏上北美的土地,美國就一直在擴張;不僅如此,美國僅用了四百多年的時間,便從殖民地發展為當今世界唯一的超級大國,這不得不說是人類歷史上的奇蹟,而在美國的發展過程中,領土擴張,或「擴張主義」(expansionism)被史學界認為是推動美國發展最主要的力量之一。【42】然而有趣的是,美國的擴張至少能分為差別甚大的兩個階段,即美國內戰之前各州及聯邦政府向西的領土拓展,以及美西戰爭之後在全球範圍內的擴張。
在整個十九世紀,領土擴張都是美國最重要的政治問題之一。雖然傑弗遜曾對古巴、加拿大等地區抱有幻想,但他所謂「自由帝國」中的「帝國」主要指廣闊的領土面積,而並沒有典型意義上「殖民擴張」的意思。實際上,它與《聯邦黨人文集》中所說的「大共和國」以及「聯邦共和國」非常相似,都是指「一個幅員遼闊的,由許多附屬於聯邦的自治州組成的政治實體」。【43】嚴格地講,這一階段的領土擴張更應當被理解為「共和國」面積的拓展,因此也就沒有遭到太多的非議。西進運動中最為人詬病的便是美國人對印第安人的驅逐和屠殺。然而在當時,印第安人被認為是「前進道路上令人討厭的絆腳石」,【44】而美國人是為那些「因長期無人管理而荒蕪不堪」的土地帶去文明與生產力的先驅者,蔓延整個北美大陸是上帝賦予美國人的任務,是美國的「天定命運」。【45】同時,「共和國」的想像,在這一過程中也起到了麻醉劑的作用。「由於他們相信自己的國家是一個自由的帝國,美國人也因此有意漠視了西進擴張中的一些令人極不愉快的事實」【46】——當時英國和法國在北美洲中部和西部的殖民勢力仍然強大,在美國人看來,對這些土地來說,與其受英法等國的殖民統治,還不如留在美國這個「自由帝國」手中。另外,由於西進運動發生在只有美國人、歐洲殖民者及印第安人的北美洲內部,而帝國擴張問題通常發生在國與國之間,或者同樣擁有文明的民族之間,因此向西部的擴張並沒有被太多人看作帝國的擴張。【47】最後,這些西部的新領土最終都被授予了州的地位,並成為聯邦的組成部分,共同構成了美國的版圖,因此擴張過程中發生過的不愉快,都被皆大歡喜的結局掩蓋了。簡單來說,向西部擴張,是共和國「自然」的成長過程,【48】美國以自己獨特的自由平等的成文憲法、聯邦制、分權制、民主制度以及以平等的方式將領地接納為州的實踐經驗,成就了這個「自由帝國」,亦或是「大共和國」。
但這一階段的領土擴張過程中,也有兩個特別值得注意的問題。首先,新領土問題曾引發過非常嚴重的爭議。最初,西部的許多新領土是由各州取得的。在建立邦聯的過程中,國父們要求各州將這些領土,以及領土擴張過程中的主導權讓與聯邦。但由於嚴重損害各州土地公司的利益,各州在《邦聯條例》的批准過程中發生了激烈的爭議,【49】而這些爭議「險些讓邦聯的計劃破產」。【50】因為拒絕交還領土,馬裡蘭州直至1781年才批准了《邦聯條例》。即使是在《聯邦憲法》通過後,各州對西部新領土的爭奪也還在繼續。
第二,美國領土向西部的擴張,是一個緩慢啃噬的過程。這些領土一塊接著一塊地被取得並開墾,隨著新領土的開闢,不同特徵的移民分批到來,有的留下,有的則在短暫的停留後繼續向西遷徙,最終形成了美國馬賽克式的地圖。【51】在這個過程中,每一塊領地都獲得了鮮明的獨特性,因此天然地形成了「種植園的邊疆」「農民的邊疆」「商人的邊疆」「採礦者的邊疆」「運輸業的邊疆」和「牧牛者的邊疆」。這些內部的「邊疆」將美國本土分裂成了差異性非常明顯的區域,而不同的政治訴求經常以地域分歧的形態體現出來。這一時期的美國政治,甚至可以說是「地理的副產品」【52】。而這也為分離主義提供了物質的基礎。
(三)走向帝國:道路的選擇?
美國內戰爆發之前,西進運動已經結束,美國的領土終於從大陸的東海岸擴張到了西海岸,形成了今天的「大陸邊界」(continental boundaries)。【53】1897年,時任美國總統威廉•麥金利(William McKinley)宣稱,他反對「取得任何本土以外的新土地」。【54】然而,無論是否出於美國人的意願,美國的擴張仍在繼續。前一階段擴張主要以擴大領土為目的;而這一階段的擴張,則融入了更多理念和制度上的「帝國因素」。
1898的美西戰爭被認為是美國歷史的轉折點。戰爭爆發後,美國僅用了幾個月就取得了戰爭的勝利。與越南戰爭等不同,這場「輝煌的小戰爭」(a splendid little war)【55】本身沒有引起太大的爭議,但戰利品卻引發了不小的爭議。戰後,美國和西班牙籤訂了《巴黎條約》(Treaty of Paris),在條約中西班牙把自己在加勒比海和太平洋上的一些殖民地割讓給了美國,這些殖民地包括波多黎各、古巴和菲律賓。西進運動雖然轟轟烈烈,但其結果只是一個放大了的美利堅合眾國,而非廣闊的殖民地;同時,1900年前後西方大國在全球掀起了瓜分狂潮,當美國處理完西進運動、南北戰爭和重建而終於回過神來時,殖民地已經被瓜分得差不多了。因此,美西戰爭為美國贏得了一個難得的機會:這些被割讓給美國的小島,讓這個尚顯稚嫩的新強國有機會嘗試著行使一種前所未有的巨大權力,將它粉嫩的爪子伸向原本只屬於歐洲的殖民地。【56】
然而,殖民地實踐並沒有得到所有人的支持。這些島嶼隨即在美國引發了激烈的爭論,而爭論核心便是美國作為一個自由平等的共和國,是否能夠擁有殖民地。在具體的討論過程中,這個核心問題被分解許多更為技術的問題,其中最主要的是以下兩點:第一,美國是否能夠從西班牙手中取得這些島嶼?第二,如果美國取得了這些島嶼,美國應當如何治理它們,它們與美國的關係如何?在爭論過程中,美國的政治和法律精英分裂為了兩派。其中的一派旗幟鮮明地支持美國在全球的擴張,認為美國的主權像歐洲國家的主權一樣完整,在他們看來,要美國束縛住自己的手腳而在殖民擴張問題上退縮,不僅沒有道理,還會讓美國尊嚴掃地,最重要的是,這會使美國在與歐洲國家的競爭中處於下風。【57】另一派則堅決反對美國接手這些島嶼並將其作為殖民地保留下來,因為這違背了美國自由平等的共和原則,將不平等施加給了這些島嶼及其居民,而這是歐洲君主制的邪惡帝國才會做的事;不僅如此,他們還害怕殖民擴張摧毀美國的共和制度及原則,將生活在本土的美國人置於專制統治的危險下。【58】隨著論戰的升溫,兩派之間的分歧越來越大,仿佛處於「光譜的兩極」【59】,毫無調和的餘地。美利堅合眾國似乎走到了歷史的岔路口,政治精英和法律精英們正面臨一個艱難的「道路選擇」:是堅持「共和國」的原則和精神,還是從此義無反顧地踏上「帝國之路」。
儘管政界和學術界硝煙瀰漫,但像許多政治問題一樣,這兩個問題在現實中很快便有了結果:國會參眾議員分別在1899年二月和三月批准了《巴黎條約》,同年四月,美國和西班牙互換批准書,並正式宣告條約成功締結,美利堅合眾國據此取得並確認了對這些海島的主權,並開始對它們進行行政管理。【60】最初,美國政府在當地採取了軍事統治的形式,隨後,國會針對這些島嶼制定了法案,在這些海外領地上建立起了文官政府——但無論如何,美國顯然沒有直接將聯邦憲法適用於這些新領地,無論是在政治權利還是在經濟關係上,國會為它們制定的法律都與聯邦憲法有所出入。【61】從具體結果來看,「殖民主義者」(colonialist)取得了政治上的成功,但在道義上,「反殖民主義者」(anticolonialist)的聲音不僅沒有消失,似乎還略佔上風——面對反殖民主義者的指責,殖民主義者遮遮掩掩地把「機會」解釋為了「責任」。【62】例如,麥金利總統在解釋自己態度的轉變時,是這樣說的:
「我每晚都在白宮的地板上踱步,直至深夜……不止一次,我甚至屈下雙膝,希望全能的上帝能給我一些指引和啟示。一天夜裡,我得到了啟示——我不知道是怎麼回事,可結論就這麼出現在了我心中——第一,我們不能將這些島嶼還給西班牙,這樣做既怯懦又不光彩;第二,我們不能把這些島嶼轉手給法國或德國——它們是我們在東方的貿易對手——這樣做既不划算又丟臉;第三,我們不能把這些島嶼擱置不管,因為自治政府(self-government)不適合它們,如果允許它們自治,這些島嶼上很快就會出現比西班牙更糟糕的獨裁和暴政;第四,我們只能接手這些島嶼,並教育那些菲律賓人,讓他們信仰基督,從而使他們得到進步與文明……」【63】
這些說法固然像是政客的矯情,但即使是上帝的啟示讓麥金利總統作出了決定,但上帝終究沒有幫總統和國會完全說服反殖民主義者,或「共和主義者」。在麥金利總統的態度發生轉變,並成功遊說了國會後,這場爭論最終通過「海島案」來到了聯邦最高法院法院這座「最後的堡壘」,並在「道恩斯訴比得維爾」一案中得到了最完整的展現。
三、帝國與共和國的交鋒
道恩斯(Downes)在波多黎各擁有一家貿易公司(S.BDownes & Co.)。1900年11月,道恩斯的公司將一批橘子從波多黎各島(the Island of Puerto Rico)的聖胡安港(the port of Sun Juan)被運送至紐約。此前,國會通過的《富瑞克法案》(the Foraker act)規定,【64】對從波多黎各進口的類似商品,必須徵收50%的關稅。紐約港收稅員比得維爾(Bidwell)據此要求道恩斯公司對這批橘子繳納關稅。雖然遭到了道恩斯公司的抗議,比得維爾仍向道恩斯強行徵收了總額為659.35美元的關稅。事後,道恩斯在紐約南部巡迴法院對紐約港的收稅員提起訴訟,請求返還所繳納的稅款。巡迴法官駁回了原告起訴狀,於是,道恩斯向最高法院申請裁決。【65】
最高法院維持了巡迴法院的判決結果。然而,最高法院在本案中的內部分歧非常大。多數派僅以5:4的微弱優勢勝出,而最高法院針對本案撰寫的法律意見竟多達5份。布朗大法官(Justice Brown)傳達了法院的判決意見,但這份「多數意見」顯然名不副實——諷刺的是,在判決意見上署名的只有他一個人。在多數派中,懷特大法官(Justice White)和葛雷大法官(Justice Gray)都撰寫了各自的附議,其中懷特大法官的法律推理與布朗大法官的明顯不同。在四位少數派法官中,富勒首席大法官(Chief Justice Fuller)和哈蘭大法官(Justice Harlan)分別獨立作出了反對意見。在美國法律史上,「道恩斯訴比得維爾」被許多人認為是Dred Scott案後最具爭議的判決之一,【66】而正是在這些爭議中,富勒法院的大法官們不僅直面了波多黎各的地位問題,更是把共和國與帝國的爭論展現在了我們面前。
(一)問題的由來:「斯科特訴桑福德」
案件最直接的法律問題,在於《富瑞克法案》中關稅徵收條款是否違反《美利堅合眾國憲法》第一條第八款中「所有關稅、進口稅及其他財產稅在合眾國範圍內應統一徵收」【67】,即「關稅統一條款」(Uniform Clause)的規定。進一步說,《富瑞克法案》的合憲性取決於該憲法條款是否適用于波多黎各這塊新獲得的領土。在「海島案」之前,這個問題已經在著名的「逃亡奴隸案」——「斯科特訴桑福德」(Scott v. Sandford)中被聯邦最高法院明確提出了。【68】
斯科特案的判決主要由兩個部分構成。最廣為人知也是最為人詬病的一部分是關於黑奴身份的。坦尼(Taney)法院否認了所有黑人的公民身份,拒絕將其作為美利堅政治共同體的一部分。就法學界的一般觀點來看,坦尼大法官最大的失誤(如果可以說是「失誤」的話),在於他堅持對憲法進行「歷史解釋」,即把黑人奴隸解釋為聯邦憲法第五修正案中所謂的「財產」——正是這種解釋違背了美國這個自由平等的共和國的精神實質,坦尼法院才被釘在了歷史的恥辱柱上。關於黑人平等地位和權利的問題,最終通過美國內戰之後的憲法修正案得到了解決,至少得到了形式上的解決。【69】
而案件的另一部分則涉及國會對西部新領土所行使的權力,以及聯邦憲法在這些新領土上的可適用性。斯科特案發生時,黑人奴隸斯科特已經進入了明尼蘇達準州(the Minnesota Territory)範圍內。明尼蘇達準州是美國通過路易斯安那購買(the Louisiana Purchase)從法國手中取得的大片土地中的一塊。1820年,美國國會通過了著名的「密蘇裡妥協」(the Missouri Compromise),在明尼蘇達準州禁止了奴隸制。黑人奴隸斯科特認為,只要他來到一片自由的新土地,就能獲得自由。【70】坦尼通過宣布「密蘇裡妥協」違反憲法,從而駁回了斯科特的請求。而要宣布「密蘇裡妥協」違憲,除了將黑人奴隸解釋為聯邦憲法第五修正案中所說的「財產」外,【71】還需要解決一個關鍵的技術性問題,即國會是否能超越憲法為新領土單獨制定法律。
在審查聯邦憲法後,坦尼大法官發現,與新領土相關的憲法規定只有一條,即聯邦憲法第四條第三款。根據該條款,國會有權「準許新州加入聯邦」並「有權處置合眾國之眾屬地(territories)及其它產業,並制定有關這些屬地及產業的一切必要的法規和章則」。【72】但坦尼卻認為,按照國父們的立法意圖,該條款旨在解決聯邦建立時各州對於西部領土的爭議,【73】因而不能被適用於路易斯安那購買案涉及的新領土。同時,即使將該條款適用於明尼蘇達領地,「領地條款」的最後一句也特別強調,「本憲法中任何條文,不得作有損於合眾國或任何一州之權利的解釋」,因此坦尼法官認為,就算國會有權為這些新領地立法,其立法權也必須受到憲法的約束,不得違背憲法的文本、原則和精神。在這一前提下,坦尼通過對憲法第五修正案的解釋,判定「密蘇裡妥協」非經正當程序剝奪了合眾國公民的「財產」,最終宣布其無效。
斯科特案的判決結果雖然被新的憲法修正案推翻了,但斯科特案判決的「技術前提」,即「國會不能超越憲法為新領土立法」,或者說「憲法必須跟著國旗走」,卻從未被質疑過。而無論是當時的多數爭論還是後來的多數研究,都將斯科特案提出的問題作為「道恩斯訴比得維爾」案的核心。【74】
(二)帝國之路:「擴展理論」
聯邦最高法院的判決由布朗大法官做出。判決意見認為,憲法稅收條款所謂「聯邦」(the United States)不包括波多黎各,因此,除非國會通過相應的單獨立法,該憲法條款不適用于波多黎各。
顯然,布朗大法官站在「光譜」的「帝國主義」一極上:無論出於何種考慮,他在政治上支持麥金利總統及國會的擴張政策;而他必須完成的任務,就是在法律上為「美利堅帝國」開闢道路。為了處理《富瑞克法案》的合憲性問題,布朗大法官回到了斯科特案的邏輯前提,即取得新領土的權力,以及為新領土立法的權力。
在判決書中,布朗首先回顧了建國時期的領土爭議。當時,各州在西部都擁有廣闊的土地,而對這些土地及其利益的爭奪,甚至「差點讓邦聯的計劃破產」。【75】在布朗看來,正是為了讓各州將西部的新領土交還給聯邦政府,國父們才特別在憲法中加入了「領地條款」,授權國會「處置合眾國之屬地及其它產業,並制定有關這些屬地及產業的一切必要的法規和規章」。由此,布朗得出結論,認為「領地條款」與聯邦建立之後才獲得的領土無關,而在取得和處置新領土權力的問題上,聯邦憲法是沉默的。為此,布朗大法官還舉出了路易斯安那購買案的例子,並引用了傑弗遜在購買路易斯安那之後與一名國會議員的通信。在通信中,傑弗遜請求國會通過專門的法案批准路易斯安那購買,並對這片新領土的地位進行規定,因為他認為「憲法中沒有條款允許合眾國持有外國領地,更沒有條款授權合眾國政府將他國納入聯邦。行政權為了極大程度地增進國家利益,抓住了一個稍縱即逝的機會,但這一行為卻超越了憲法」。【76】因而在「領地條款」問題上,布朗與坦尼法官的意見是一致的。
但與坦尼不同,儘管承認憲法在這一問題上是沉默的,布朗大法官卻沒有含糊其辭,而是試圖在憲法中為這項權力找到基礎。布朗接著回顧了美國的擴張史,證明國會長期以來一直在行使取得新領土的權力,以及在這些領地上建立地方政府、為其制定法律的權力。更重要的是,聯邦最高法院默許了這一權力的存在。在確認該權力存在的事實後,布朗開始對它的性質、來源及相關的憲法規定進行分析。
布朗大法官(1891-1906)
布朗將憲法條款分為了兩類,第一類是「針對國會權力的根源的禁令」,【77】以及涉及生命、自由、財產等「自然權利」的禁令,【78】其效力不受時間和地點的影響;而第二類是「我們自己的法律體系所獨有的」,【79】只在「合眾國境內」、所有州內或幾個州內有效。之所以區分出這兩種憲法規定,是因為這兩種禁令對應著聯邦政府的兩種權力。一種權力來源於各州的授權,憲法對這種權力的規定實際上是在處理聯邦政府與各州的關係,是聯邦與各州之間的契約,因此這些規定只適用於將其特定權力讓渡給聯邦政府的各州。在布朗看來,聯邦憲法第一條第八款中「所有關稅、進口稅及其他財產稅在合眾國範圍內應統一徵收」的規定,屬於第二類禁令,因此只在所有州內有效。但各州不能將它們沒有的權力授予聯邦。根據聯邦憲法,各州無權取得新領土,因此「國會取得新領地的權力當然也就不可能是各州授予的」。相反,它是另一種類型的權力,不是來自於各州的授權,而是源於主權本身,是「主權國家」的應有之義,是所有主權國家都同樣擁有的權力。【80】締結條約的權力(treaty-making power)是這種權力的典型例子,而取得並治理新領地的權力也是一樣。正如布朗在判決書中寫道的,「如果我們能夠自由地取得外國領土,就可以推定,我們對這些領地享有的權力和之前佔有它們的國家對其行使的權力相同」,「如果國會有權取得新領地(這已經被證實了),那麼國會對這些領地進行治理的權力便不能被憲法條款所阻礙」。【81】因此,國會對波多黎各這片新領土擁有「無限的權力」(plenary power),【82】而不受那些「我們自己的法律體系所獨有」的憲法條款的限制。只有當國會通過特別立法,將這種條款擴展(extend)到新領地時,這些條款才能被適用。
通過以上的推理,布朗大法官得出了結論:《富瑞克法案》的關稅條款,來源於國會治理新領土的權力,不受「關稅統一條款」的限制。而該法案本身表明,國會不準備將「關稅統一條款」擴展到波多黎各,因此《富瑞克法案》沒有違背憲法的規定,是有效的。簡言之,國會為波多黎各制定的《富瑞克法案》與聯邦憲法中的「關稅統一條款」是兩回事,將它們放在一起比較就是完全錯誤的。
但憲法在取得和治理新領地的權力問題上,畢竟沒有任何明確或隱含的規定,而布朗的結論很大程度上是用邏輯推理得出的。因此,布朗大法官最後用充滿修辭的語言解釋了憲法在這一問題上的空白:
「在繼續討論本案及類似案件所涉及的問題之前,我們應該回顧以下事實:雖然憲法想要為各州建立起一種永久的政府形式,能夠充分利用各州的優勢條件,即使面對不確定的未來也不會動搖,但事實上憲法的設計者們卻無法預測到未來的眾多可能性。各州在不久之前才從與歐洲最強大的一些國家的戰爭中脫身;因為邦聯的失敗而灰心喪氣,並對建立一個更強大的聯盟的可行性深表懷疑。它們的領土被限制在大西洋沿岸北至加拿大,南抵佛羅裡達的狹窄地帶上,以及阿勒格尼山脈(the Alleghenies)之外的一些邊界不明確的領地上——對我們充滿敵意的印第安部落與各州爭奪這些領地的主權,據很多人說,這些部落還得到了英國的支持,而這些印第安部落從來都不會用締結和平條約的方式解決領土爭端。密西西比河之外的廣大領地,之前都被法國佔有,在1762年之後屬於西班牙,但後者仍是一個強大的國家,並擁有西半球的很多土地。在這些情況下,是否應該將這些領地合併入聯邦並未成為一個值得討論的問題,這一點都不奇怪。因為很多州對聯邦的強烈反對,將各州結成聯盟的任務十分艱巨,憲法的制定者們集中了全部精力去找尋克服這些障礙的方法。他們僅用了一個條款便打發了關於領地的問題,並且,該條款只適用於當時已經存在的領地,授權國會去治理和處分它們。……如果憲法的制定者們在深思熟慮後發現獲得其他領土是可能的,如果有人能預見到僅在百年之後,我們就註定能取得大西洋和太平洋之間的廣闊土地,甚至能取得俄國在美洲佔有的領地及太平洋上的遙遠島嶼,那麼沒有條款為這些領地做出規定的情況就不會出現了,而憲法的效力是否能擴展到這些領地的問題肯定也早就解決了。」【83】
在布朗大法官看來,聯邦憲法在取得並治理新領土的權力問題上的空白,只是一個無可厚非的疏漏。換言之,國父們絕不會阻止美國走上這條「帝國之路」,而任何符合美利堅合眾國利益的擴張都一定能得到憲法制定者們的支持。
至此,布朗大法官突破了斯科特案確立的原則,為「美利堅帝國」掃清了法律上的障礙,將取得和治理領土的權力完整地交給了國會,而他的推理過程被稱為「擴展理論」(Extension Theory)。【84】
(三)共和國的包袱:「契約理論」
布朗大法官的法律意見遭到了最高法院的4名反帝國主義者的反對——富勒首席大法官撰寫了一份少數意見,哈蘭大法官、布魯爾大法官(Justice Brewer)、佩克漢姆大法官(Justice Peckham)也在上面署了名;除此之外,哈蘭大法官還單獨撰寫了一份異議。反對派認為,布朗的判決結果和法律意見至少在兩個問題上違背了美國共和制度的基本原則和精神。
首先,在反對派的大法官們看來,布朗的「擴張理論」實際上是一種「完全超越憲法的政府權力理論」(a theory of wholly extra-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al power)【85】——在某種意義上,布朗自己也承認,對總統和國會來說,他的理論有可能提供了行使專制權力(arbitrary power)的空間,而這很可能「與一個自由政府的根本原則衝突」。【86】富勒大法官和哈蘭大法官在反對意見中詳細的論證了這一點。富勒援引了「馬伯裡訴麥迪遜」(Marbury vMadison),指出該案確立了一個原則,即美國聯邦政府是有限權力政府,政府權力只能在憲法所規定的邊界內行使。根據馬歇爾大法官(Justice Marshall)的論述,該原則基礎在於,聯邦政府是由美國人民建立的,是人民的代理人,因而只能行使人民通過憲法授予的權力。一直以來,聯邦最高法院都沒有質疑過該原則。因此富勒認為,憲法的限制是在為政府權力劃定邊界;相應的,人民授予其代理人,即聯邦政府的權力不會「隨著權力行使範圍的擴張而擴大」,【87】即使是美國與西班牙之間的條約(《巴黎條約》)也不能擴大國會的權力。為此,富勒還引用了庫裡法官(Judge Cooley)的話:
「憲法絕不會向條約或其他法案妥協;在理論上,它也不會隨著時間或情勢而變化。它只在自己允許的情況下被修訂;因為它是『統治者和人民共同的法律,在戰時與和平時期都一樣有效,在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其保護的範圍都及於所有階層的人』,即使是出於所謂巨大危機之下的必要,憲法的原則也不能被擱置。『在認為憲法的任何規定都可以因為政府面對的任何重大緊急情況下而被懸置的觀點,是人類智慧所能創造的所有事物中最為有害的一個。』」【88】
富勒甚至激烈地譴責道:「堅持相反的觀點就是在顛覆我們憲法的根基,甚至在後果上,會讓『聯邦政府是由州創建,而非由人民創建』的觀點重新抬頭」。【89】對於布朗將憲法在新領土治理問題上的疏漏,富勒也提出了相反的看法,堅持認為「憲法是為未來制定的,憲法睿智的制定者們非常清楚他們所從事的事業將會有多麼光明遠大的未來」,【90】而布朗對憲法的解釋無疑是恣意妄為的,因為「政治理由不是司法解釋原則的必需品」。按照流行的歸納,富勒等反對派法官認為在美國的共和原則下,「憲法必須跟著國旗走」,任何相反的觀點都是對聯邦憲法及美利堅合眾國精神的違背。
第二,對於如何處置新領地,布朗大法官沒有直接適用聯邦憲法,因此這些領地的地位及其與合眾國之間的關係取決於國會的自由裁量,換言之,波多黎各等海外領地的地位完全變成了國會的決斷問題。儘管布朗為這一決斷提供了某種可能的標準,例如「種族、宗教、風俗、法律、稅收方式及思維模式」,【91】但他的結論仍舊不能獲得少數派法官們的認同。如前所述,「共和國」包含了某種普遍主義的因素,這種普遍主義傾向於忽略「差別」,因為「社會契約」建立在普遍的人類天性上,而無需建立在某個民族特定的傳統上【92】——這些「差別」正是布朗所提供的標準。在反對派看來,某一塊土地及其人民是否是共和國的一部分,不依賴於標準和判斷,而只需要進行一次決斷。尤其是在憲法第十三和第十四修正案取消了對黑人的歧視後,這些基於種族等標準的判斷顯得越發不合時宜。但必須注意的是,在富勒法官等人所堅持的共和國傳統中,「國旗」和「憲法」是一體的,因此這個決斷只可能發生「一次」。而在道恩斯案中,是否讓波多黎各加入美利堅合眾國的決斷,在《巴黎條約》籤訂時就已經作出了。按照哈蘭大法官在另一篇異議中的說法:
「某個特定種族是否應當與我們的人民融合……在決定是否締結取得領土的條約時,這些問題就應當被考慮。在取得領土的過程中犯下的錯誤——雖然在當時看來取得該領土似乎是必要的——不能成為違反憲法,或拒絕讓憲法條款發生效力的理由。憲法不會因為我們歷史中某些特殊的危急情況,而被選擇性地遵守或不遵守。……通過割讓,某片土地一旦被完全取得,憲法就必然變成這片新領土的最高法律,政府的任何部門都沒有被授予與憲法條文不一致的權力。」【93】
顯然,在哈蘭看來,將「憲法」與「國旗」分離的後果,比將憲法完整地適用于波多黎各的後果嚴重得多:後者最多只是有損於美國的現實利益,而前者卻動搖了共和國的根基。而富勒法官更進一步指出了布朗判決結果可能帶來的現實危害:一方面,根據布朗的法律意見,國會就有權讓波多黎各等新領地,及未來可能獲得的新領土在長短不確定的時間段中持續處於一種曖昧不清的狀態,「就像脫離了軀體的影子一樣」;【94】另一方面,由於對各州貨物徵稅的權力,與對波多黎各貨物徵稅的權力同樣來源於憲法,而布朗的判決書卻允許國會的徵稅權脫離憲法的約束,如此一來,「徵稅的權力中便蘊含了破壞的權力,並且關稅的徵收會影響政府管轄範圍內所有地方的所有人民」,【95】在邏輯上,「國會甚至可以完全禁止州與領地之間的貿易,或者在某一領地制定某種稅收規則而在另一領地制定另一種完全不同的規則」。【96】
另外,布朗的判決書似乎還傷及了「共和國」的驕傲與純潔性:因為布朗的判決書實際上建立了一種雙重結構,即一個由憲法約束的政府——這是美國的榮耀;以及另一個「由國會維繫,獨立於憲法之外,像世界上的其他國家那樣行使權力」的政府,【97】——這意味著美國共和制度的墮落,意味著「新世界」在向歐洲這個「舊世界」低頭。【98】對此,哈蘭大法官言辭激烈地寫道:
「我們這個國家處於在一部成文憲法統治之下,憲法是這片土地上的最高法律,也是我們的政府及其任何分支或機構的唯一權力來源。君主制政府和專制政府是不受成文憲法約束的,他們對自己的新領土採取的許多行為,是我們的政府在遵守我們的基本法的情況下做不到的。相反的觀點即是承認,國會可以通過憲法之外的行動,將一個君主制政府下的殖民體系嫁接到我們的共和政體上。顯然,這一結構是憲法之父們無論如何都不可能認同的。如果憲法文本包含了任何一個可能暗含這種結果的字眼,那麼它絕不可能被合眾國人民所接受。」【99】
在對布朗大法官的判決書進行批判之後,反對派提出了自己的觀點:在他們看來,雖然聯邦憲法條文中交錯地使用了「各州」「領地」「合眾國範圍內」等不同的詞彙,但根據美國的建國原則及憲法的精神,美利堅合眾國的憲法和主權是統一的,所有處於美國主權之下的土地和人民,也都處於憲法的平等保護之下。在波多黎各這一個案中,波多黎各島的新主人是美利堅合眾國,「一個擁有有限權力的合憲的政府」,因而沒有任何理由不將聯邦憲法中的「關稅統一條款」適用于波多黎各與美國本土的貿易。由此,反對派法官們認定《富瑞克法案》中對關稅的規定違反聯邦憲法,是無效的。富勒大法官和哈蘭大法官的推理過程,來源於「社會契約」理論,因此被法學界稱為「契約理論」。【100】
然而無論如何,在這場帝國與共和國的交鋒中,「契約理論」敗給了「擴展理論」,至少在判決結果上如此。
四、永恆的共和國與變動的帝國
(一)中間地帶
在道恩斯案中,帝國主義者們贏得了勝利,至此「帝國主義策略」在行政、立法、司法部門都獲得了支持。然而,美國是否就此拋棄了共和原則,而走上了帝國的道路,卻是個問題。20世紀以來,儘管美國的全球擴張愈演愈烈,「美國正在變成專制的帝國」「美國的共和制度正在敗壞」的聲音也不絕於耳,但事實上,美國卻處於某種中間地帶。一方面,美國國內的共和制度似乎依然充滿活力,並仍舊被其他國家的許多學者作為自由、平等、民主、法治和憲政的典範;另一方面,雖然美國在本土外的擴張行為被許多國家指責,但美國人卻常常看不到或不能理解這些負面反應,相反,許多美國人深信「美利堅帝國」的建立只是無心插柳的結果,甚至是處於某種責任,而這個偉大的帝國將領導全球,建立一個自由平等的新世界。【101】
同樣的,而當我們擱置「帝國」與「共和」的路線之爭,更細緻地分析道恩斯案的判決書,就會發現,「擴張理論」和「契約理論」看起來水火不容,但實際上無論是案件的多數派還是少數派,都在一些關鍵問題上含糊其辭。
一方面,少數派對布朗判決書的反駁可以說是站得住腳的。而奇怪的是,布朗不僅沒有直接批評少數意見的理論基礎,還反倒作了許多看似多餘的解釋。首先,布朗區分出了兩種憲法條款,其中一種是涉及「自然權利」,而這種條款的效力不受時間和地點的影響,也就是說,在波多黎各等新領地也一樣有效。這些「自然權利」包括「持有及表達自己的宗教觀點的權利,或依據自己的良心信仰上帝的權力;享有個人自由和財產的權利;言論和新聞自由;獲得法律的公正審判、正當程序及平等保護的權利;免受不合理搜查、掠奪、殘忍和非常規處罰的權利,以及其他對於一個自由政府來說必不可少的權利」。【102】雖然布朗沒有詳盡完全地列舉出憲法中的此類條款,但他無疑也不認為國會對波多黎各的立法權是「絕對的」或應該是「絕對的」。其次,布朗承認這些權力也有可能被濫用,然而為了打消反對派們的擔憂,他指出,「人類的智慧尚未設計出一種完美的政府形式」,【103】即使是受到憲法限制的權力也有被濫用的可能,但「如果國會膽敢冒險,公然地為某種私利進行立法,那麼它馬上就會受到人民的斥責」【104】——這一表述的背後,顯然有人民主權理論和社會契約理論的影子。最後,他指出,國會為波多黎各制定專門的法案而沒有直接適用憲法對其進行治理,完全是為了波多黎各的利益:如果將憲法完全適用于波多黎各,該地區也就被納入了美國本土的稅收體系,印花稅、執照、其他財產稅以及其他相關各種制度都也都將被應用到了這些領地,而對波多黎各人來說,這些稅負「都是不堪忍受的負擔」。【105】雖然「平等保護」是否支持多波多黎各等領地的「優待」還值得商榷,但布朗以上的論述至少表明了他的態度:他並不想拋棄或推翻美國的共和制度與原則。
另一方面,布朗判決書也不是沒有理由的——因為「海島案」中最要命的問題在於,最高法院只管得了憲法的適用,卻管不了領土的擴張。聯邦最高法院固然可以宣布立法違憲,但面對戰爭、條約和領土取得這些問題,司法的被動性和滯後性卻讓最高法院無可奈何。縱觀兩篇異議,少數派的主要觀點只及於問題的後半部分:如果領土擴張或取得新領土已成為事實或必然的趨勢,那麼美國主權的延伸必須伴隨著聯邦憲法的延伸,國旗所到之處,憲法皆可適用。無論是富勒還是哈蘭,都既沒有否認《巴黎條約》,也沒有質疑總統和國會取得新領土的權力。如果富勒和哈蘭將其反對意見建立在「社會契約理論」之上,他們也就必須面對該理論中帶來的另一個問題,即新成員或新領土的加入是否可以要求,或者在何種程度上對社會契約進行更新。無論是在理論上還是在效果上,新領土的取得與取得後的治理是無法截然分開的連續的過程。總統和國會在取得新領土的問題上「犯下的錯誤」不會因領土取得事實的實現而終結,其後果必然會延續到治理新領土的過程中。【106】而具體到「海島案」,少數派無法避免的難題在於:在領土取得階段造成的錯誤或隱患是否可能顛覆美國的共和制度。對此,反對派法官們選擇了沉默。在這一點上,布朗大法官的態度無疑更為勇敢和務實:
「在一些情況下,大政治實體對小政治體的自然吸引,或是一場勝利的戰爭,都可能成為一些條件,讓獲得並合併偏遠地區的土地變得可欲。而如果這些土地上居住著外來種族,其宗教、風俗、法律、稅收方式及思維模式都與我們的不同,那麼根據盎格魯-撒克遜原則所設立的行政及司法體系,在一段時間內很可能無法運轉。這馬上就帶來了一個問題:為了讓我們自己的理念最終在這些領地上實現,將憲法之下自由政府的的恩惠擴展到這些領地上,即使在這段制度無法正常運轉的時間內,我們是否也不能做出讓步?」【107】
當然,哈蘭法官固執地反對這種「讓步」,而沒有直面布朗的疑慮。但由於在理論和邏輯上迴避了如此關鍵的問題,他終究只能將共和國的平安寄託於總統和國會的明智——而這種態度,又何嘗不是另一種尷尬和妥協?
實際上,在「道恩斯訴比得維爾」案中,無論是多數派還是少數派,都沒有徹底地窮盡和堅持自己的原則,既沒有單純地選擇「帝國之路」,也沒有單純地選擇「共和之路」。相反,富勒法院的法官們像現實中的美國一樣,遊走於某種中間地帶,羞羞答答地選擇了某種「折中說」。而迫使他們作出妥協和折中的動機,才是道恩斯案中最重要的問題。
(二)不可突破的底線:內戰與國家統一
在判決書中,布朗大法官謹慎地寫下了這麼一段話:
「對於是否應該取得這樣或那樣的領地,愛國而明智的人們往往會有分歧,但這僅僅是一個政治問題。我們只能對案件的另一個方面做出判斷:憲法文本及其解釋都表明,國會針對每一個個案權衡利弊。對首席大法官馬歇爾所謂的「美利堅帝國」的發展來說,任何一個判斷的失誤都可能是致命的(fatal)。」【108】
而這個「致命的問題」,就是領土邊界的模糊性與不穩定性,以及盤旋在美國上方的分離主義的幽靈。【109】
理論上,美國的共和制度的自由主義特質造就了其變動的地理邊界,同時孕育了分離主義的種子。【110】實踐上,自建國以來的美國歷史也包含了無數分離主義的嘗試。首先,美利堅合眾國就是在脫離中產生的。其次,美國革命最初並沒有建成一個國家,而是造就了十三個國家。由此而來的,就是建立聯邦的痛苦過程。1777年,十三個殖民地決定成立聯邦政府,並起草了《邦聯條例》,但由於對西部新領土的爭奪,建立統一政府的計劃幾乎流產;【111】《邦聯條例》最終有驚無險地生效了,但最終卻被證明是一個失敗的構想;為了建立一個更穩固、更強大的聯邦,聯邦黨人試圖制定了一部新憲法,而這部新憲法與《邦聯條例》一樣來之不易;【112】最要命的是,1787年的《美利堅合眾國憲法》的通過,並沒有將北美的土地和人民緊密地、不可分割地粘合在一起。聯邦黨人和反聯邦黨人的競爭持續到了《聯邦憲法》生效後,而聯邦黨人的構想是通過「馬伯裡訴麥迪遜」、「麥卡洛克訴馬裡蘭州」等案件才逐漸被確立為憲法原則的。同時,「聯邦主權」雖然成為了憲法原則,但它還遠沒有落實在美國人的意識中。在很長的一段時間內,「合眾國」(the United States)通常被用來指代所有的州——就連美國國父之一的漢密爾頓(Hamilton)在論及聯邦時也是這樣寫的:「The United States are a young nation」。【113】而直到內戰結束,「the United States」後的動詞,才由複數的「are」,變為了單數的「is」。【114】而隨著邊疆的不斷向西推移,由於各州對新領土的爭奪,內戰前的聯邦曾遭遇過多次重大危機。為了挽救聯邦,國會不斷在各州高度分裂的立場上折中,形成了如「密蘇裡妥協」、「1850年妥協」等著名的妥協案。【115】用歷史學家的話來講:
「在內戰前的四十年中,國會簡直是一個『聯邦拯救』機構,或者可以說是一個『帝國拯救』機構,它將自己的精力花在制定那些使西部居民成為東部鬥爭工具的『妥協案』上。」【116】
但這些偉大的妥協不僅沒有化解各州的分歧,反倒是帶來更大的問題。這些妥協案沒有在意見上「折中」,而是在地理上「折中」,並由此將立場的分裂與地域的分割更緊密地結合在了一起。「密蘇裡妥協」就是這樣一個失敗的例子。為了協調南北雙方在奴隸制存廢上的分歧,國會卻非常諷刺地劃了一條地理的界限,而地理上的區隔無疑更容易使分裂成為可能。【117】一旦帶著這個問題再次審視斯科特案,就會發現美國內戰前的坦尼法院正面臨著巨大的危機。事實上,如果把維護聯邦、阻止分裂趨勢作為目標,坦尼法院在斯科特案中的判決是無可厚非的:「佔山為王」「各自為政」終究不是辦法,唯一的選擇只能是統一認識、統一立場。在這個意義上,斯科特案判決的思路,與內戰後的憲法修正案是一致的。但最高法院的力量顯然不足以扭轉分裂的局勢。這場危機終於被奴隸制問題引爆了。
「分裂之家不能持久」的呼籲沒有阻止內戰的爆發,無數美國人在葛底斯堡留下的鮮血才最終將美國本土的土地和人民結合為了一體。畢竟,僅靠機會主義和憲法文本無法讓一個國家「持久的存在下去」(long endure),【118】因為國家最終是靠犧牲建立的;【119】幸運的美國人「不會永遠逃得了沙文主義的代價:為了締造國家而以仇恨和鮮血支付的代價」。【120】南北戰爭用鮮血祭奠了聯邦憲法,在合眾國憲法中植入了一條真正意義上的「反分裂國家原則」,或「國家統一原則」:無論多大的制度分歧、理念分歧或權利訴求,都不能提出任何「領土要求」,而只能通過黨派鬥爭或權利運動的方式尋求解決之道。【121】由此,南北戰爭奠定了美國本土的疆界,讓這個「大共和國」獲得了持久的力量,真正地成為了「永久的聯邦」(permanent union)。【122】
在很大程度上,富勒法院是被美國內戰「鮮活而慘痛的記憶」塑造起來的,【123】而這條用美國人的生命鑄就的「國家統一原則」,就是他們絕不願突破的底線。不幸的是,這條不可突破的底線似乎剛剛被劃定,美國就進入了或者說被「捲入了」新的隱患,即波多黎各等新領地。這些在地理上遠離美國本土,在種族、文化和生活方式上與美國迥異的領地被放置到了美國的主權之下。在無法預見的將來,只有上帝知道這些領地是否會以某種理由要求脫離美利堅合眾國的管轄。【124】在許多年後,古巴和菲律賓的確在轟轟烈烈的「民族解放運動」中宣布了獨立。美利堅合眾國的國旗被插到了海外的新土地上,於是共和國的邊界又重新變成了一個說不清的問題——如此一來,我們就不難理解,為什麼在布朗大法官眼中,領土擴張問題上的失誤有可能是「致命的」。
這個「致命的」問題隨即就通過「海島案」來到了富勒法院的法官們面前。然而「國家統一原則」不是可以在任何地點任何時刻隨意使用的「萬精油」。一方面,「反國家分裂」更像是政治原則而非憲法或法律條款,因此在處理「法律問題」時應當儘可能地迴避。另外,從根本上講,這條用血的代價書寫的原則是特殊主義的,要求區分「敵人和朋友」「我們和他們」,在很多情況下,是由美國充滿特殊性的歷史支撐的,而不像自由主義原則一樣能夠普遍適用。更棘手的是,隨著國力的不斷增強,美國國際地位的提高將會使美國對國際事務的參與越來越深——在這種趨勢下,「道恩斯訴比得維爾」絕不會是孤案,【125】在這種情況下,最高法院的法官們即使想要「頭腦清醒地對付或糊弄過去」了,【126】也必須得花費不少心思。因此,既為了處理眼前的案件,也為了儘可能地消除未來的隱患,最高法院必須用某種法律技術再次確認共和國的邊界。
(三)共和國的邊界:地理、歷史與「合併理論」
實際上,「道恩斯」案最關鍵的問題並不是「道路的選擇」——這個問題的答案其實非常清楚。無論是少數派還是多數派的法官,都不會允許美國(至少是美國本土)變成帝國。但在這個前提下,兩派都必須儘可能地確保來之不易的共和國不會因當時或未來的擴張而再次經歷劇烈的動蕩。
從這個視角來看,少數派的法官們試圖將聯邦憲法完整地擴展到波多黎各,讓波多黎各等新領地成為「美利堅合眾國」的一員。但如上所述,讓美利堅合眾國所有的州和人民成為不可分割地整體的,不僅是聯邦憲法,更是美國內戰。「反分裂原則」似乎不太可能跟隨《美利堅合眾國》一同來到這些新領地。同時,按照多數派法官的意思,波多黎各、古巴等領地與美國各州擁有同樣的政治和憲法地位,但這似乎太一廂情願了:對美國來說,本土各州和海外領地本來就是不同的;另一方面,這些海島也不一定願意成為美利堅合眾國不可分割地一部分。在不可預見的將來,一旦這些領地要求脫離聯邦,那麼無論怎麼處理都會顯得尷尬和怪異。畢竟,國家的邊界絕不是隨便劃出的。對絕大多數土地而言,並不是插上美國國旗並適用聯邦憲法,就可以宣稱「不可分割」。謙遜地說,最終的結果很可能由不得美國人——如果想要統一就能統一,想不分裂就不分裂,那麼「獨立運動」「分離運動」「國家統一」與「反分裂」等問題就讓許多國家頭疼不已了。
多數派法官們則選擇了更務實的思路:他們考慮的不是如何將「反分裂原則」適用于波多黎各等新領地,而是如何劃清本土各州與新領地之間的界限,從而守住美國本土的邊界和底線。
但很可惜,布朗大法官的判決書沒能抓住重點。布朗將「道恩斯」案的問題概括為了「憲法的有效性和適用範圍」,並區分了聯邦政府的「兩種權力」以及憲法的「兩種限制」。這實際上是創造了「兩部憲法」,而正如富勒和哈蘭法官所指出的,這種推理的缺陷太過明顯,很容易被認為違背了美國的共和原則。更重要的是,布朗判決書沒有正面處理「領土邊界」問題,除了表達出對這些擁有「種族、宗教、風俗、法律及思維模式」的遙遠領土的擔憂,【127】布朗始終沒有明確本土各州與海外領地到底有什麼不同。
多數派中的另一位法官,懷特大法官為本案撰寫了一份附議。在這份附議中,懷特法官創造了一種被稱為「合併理論」(Incorporation Theory)的新理論。【128】懷特大法官的意見,得到了除布朗以外的所有多數派法官的支持。而在之後許多相似的判決中,「合併理論」最終獲得了全面勝利。【129】
首先,懷特大法官對反對派的意見歸納如下:
「合眾國政府被授予了取得(acquire)領土的權利,而憲法的所有條款在適用於新獲得的領土時都是有效的,因為一經取得,這些領土就被完全地合併進了聯邦(incorporated)」。【130】
懷特將這種觀點稱為「立即合併說」(immediate incorporation),而他的附議就建立在對「立即合併說」的分析和批判上。
懷特將新領土問題分為了兩個階段,其一是新領土的「取得」,其二是取得新領土後的「治理」。按照「立即合併說」,第二個階段是第一階段的必然結果——「取得」(acquisition)本身就產生 「合併」(incorporation)的效果。懷特雖然沒有定義什麼是「合併」,但他卻給出了「被合併」狀態的範例——美國本土的各州。於是,懷特將富勒等人的異議轉換為了以下觀點:「某塊土地一旦被取得,就必須被給予州的地位」。【131】這意味著美利堅合眾國主權下的領土只有一種類型,「領地」與「州」的區別只是名義上的。
而這顯然與美國長期以來的領土擴張實踐不符。對此,懷特舉出了建國初期維吉尼亞州割讓西北準州(the Northwest Territory)的例子。維吉尼亞州同意將西北準州讓與聯邦政府後,國會於1787年通過《西北準州法案》(the Northwest Territory Act),為西北準州建立政府。按照該法令的規定,「上述領地及隨後可能建立的州,從此以後都將是美利堅合眾國邦聯的一部分,受到邦聯條例,及其以合憲方式所做的修訂的約束,受到聯邦國會制定的法案和規章的約束……自此,準州的居民承擔繳稅的責任,按合眾國的分配規則繳納稅款,以支付他們在公債和政府開支中相應的部分……準州範圍內廢除奴隸制」。【132】懷特還列舉出列舉加利福尼亞、密西西比,路易斯安那、佛羅裡達等例子,在取得這些領土後,國會都通過了特別立法,對其與聯邦政府的關係作出規定。【133】按照「立即合併說」,一旦被美國取得,這些新領地就獲得了州的地位,它們與美國的關係也就由聯邦憲法確定下來了。如此一來,國會針對這些領地所指定的法案,就純屬多此一舉,而憲法賦予國會的許多權力,也由此被取得領土的權力(波多黎各島是通過條約割讓取得的,因此在道恩斯案中,取得領土的權力體現為締約權)架空了:
「如果締約權意味著將外來土地納入聯邦的權利,那麼國會——合眾國人民的代表——將變成什麼,憲法所賦予它的功能又還剩下什麼呢?即使眾議院很可能不願意將某些外來種族納入聯邦,它對業已形成的結果也無能為力;所有授權國會管理貿易、徵稅(憲法規定,關於徵稅的法案只能由眾議院提出)、制定在合眾國境內統一適用的歸化條例的憲法條文,都會因為締約權的行使而變得毫無意義。而美國人民在未來也無法對其後果——合併(incorporation)——再享有支配權,或進行補救,因為在條約締結的一瞬間,外來領土就被立即合併進了聯邦,任何糾正或改變都是奢望」。【134】
具體到道恩斯案,如果宣布《富瑞克法案》關於關稅的規定無效,那麼該法案中不同於聯邦憲法的所有規定都無效,甚至連該法案本身都毫無意義——而反對派法官們顯然不這麼認為。
另一方面,懷特指出,「立即合併說」不但架空了國會的其他權力,同時也妨礙了締約權等領土取得權力的行使。懷特認為,在很多情況下,國家取得新土地並不是為了擴張其憲法和制度的適用範圍,而是出於其他目的。例如,美國可能會因為建立海軍基地而需要取得某個島嶼,也可能為了某條重要的運河而需要取得運河兩岸的土地,但這些土地上的居民卻很可能不適合或不願意成為美國公民,生活在美國的憲法之下。【135】然而根據「立即合併說」,美國只有兩種選擇:第一,放棄這些土地——這會使「美國在國際大家庭中處於不幸的地位」,【136】因而絕不是憲法的設計者們希望看到的結果;第二,取得這些領土,並強制性地、不可逆轉地將這些土地及其居民放置在聯邦憲法下——這不僅可能違背當地人民意願,還有可能「摧毀(合眾國的)政府結構和憲法原則」。【137】這樣一來,「立即合併說」扭曲了領土取得權,讓它變成了最無力卻又最不受約束的權力。
懷特認為,「領土的取得」與「領土的處置」是兩回事,「領土取得的權力」與「處置領土的權力」在嚴格意義上也是相互獨立的。因此,根據「對憲法及其精神的正確理解」,【138】「州」與「領地」有著實質意義上的區別,前者是「被合併的領土」(incorporated territory);後者是「未被合併的領土」(unincorporated territory),「在國際法層面不是外國……但在國內層面,卻仍然是外國」。【139】而這些「未被合併的領土」與聯邦的關係,由國會決定;在未經國會明示或默示同意的情況下,取得領土的權力不能將外來領土合併進合眾國。
最後,懷特回到波多黎各到這個具體案例。他審查了《巴黎條約》和《富瑞克法案》,而沒有發現任何將波多黎各「合併」到合眾國內部的承諾或暗示。因此,懷特得出了結論:聯邦憲法的「關稅統一條款」不適用于波多黎各,《富瑞克法案》的相關規定有效。
但值得注意的是,懷特大法官迴避了一個重要的實質問題:波多黎各等海外領地,與西進運動時期的領地或「準州」是完全不同的。這需要回到懷特法官提過的《西北準州法令》。《西北準州法令》不僅僅是在為新領地立法,實際上,該法令是在規定準州(territories)從受國會的全面控制到最後成為在聯邦內擁有平等地位的新州所必須經歷的幾個階段。它建立了一種範式,即「從專制的殖民統治到自治和重歸國家管理的可預見的進程」【140】,而這一範式正是西進運動時期美國的國家發展方式。【141】從《西北準州法令》到美國內戰,所有的新領地都無一例外地被承諾成為聯邦的一部分,因而從「領地」變成「州」只是一個時間和程序的問題。但當波多黎各等島嶼被割讓給美國時,美利堅合眾國已經完成了國家建構,而不再輕易作出合併的許諾。可以說,它們與美國之間的關係沒有任何先例可循,而完全取決會國會:【142】國會或許會讓它們成為州,【143】也可能讓它們獨立,【144】當然也可以無限期地擱置這一問題。【145】看起來,懷特大法官區分了「州」和「領地」,但更準確地說,他區分的是「終究會成為州的領地」,以及「不一定會成為州的領地」。這一區分的背後,是美國歷史的兩個階段,前一個階段以「共和國」的建構為主題,而後一個階段或許就是真正的「帝國時代」。
懷特大法官隱秘地將美國的歷史劃為兩段,並用歷史的界線為美國劃出了兩條地理的邊界。一條邊界是共和國的邊界,由五十個州和一個聯邦直轄特區組成;而另一條邊界則是富有彈性的,變動的帝國邊界,由美國主權所及卻又未被合併的土地組成;前者最終通過內戰,構成不可分裂的「永久的聯邦共和國」。而對於後者,美國可以採取一種機會主義的態度:根據國家利益、國際局勢或「天定命運」,美國能夠取得並管理這些土地,並同時保留了分離的可能,一旦情勢發生變更——例如當地人民學會自治並要求獨立——美國便可以全身而退。【146】
的確,「道恩斯訴比得維爾」等案件為美國的帝國時代開闢了道路,但「合併理論」與「海島案」的真正意義在於,它們建立起了一套退出機制,【147】為帝國的擴張保留了後路,讓這個好不容易建立起來的共和國,免於在擴張的過程中因為內部的分離和瓦解而毀於一旦的命運。如此一來,美國在本土以外的活動能力也會增強——這些活動可能引發情緒性的反應,但不會對本土的共和國造成過於嚴重的威脅。作為最高法院的法官,他們很難左右美國的國家戰略,但他們成功地守住了底線:即使美國不能成為「偉大的帝國」,它至少也是「永久的聯邦」,「永久的共和國」。
五、結語:共和國的守護神
美國被認為是現代國家及國家制度的典範之一。然而美國終究不是邏輯和理論,也不是「共和國」或「帝國」的理想類型。相反,它是一個「有血有肉」的有機體,一個由制度、文化、傳統、歷史和邊界共同構成的國家。從「道恩斯訴比得維爾」案可以看出,美國既是共和國,也是帝國。正如懷特大法官所說,存在於「美利堅合眾國」名號下的,是「雙重意義上的政府理念」。【148】作為共和國的美國,由美國革命和南北戰爭建立,以五十個州和一個聯邦直轄特區為邊界,統一於《美利堅合眾國憲法》之下;作為帝國的美國,誕生於美西戰爭,以美國主權在全球的活動範圍為邊界,游離於聯邦憲法之外。通過歷史的沉澱、邊界的劃定,以及聯邦憲法及「海島案」等判例所作出的制度安排,共和國與帝國最終在「道恩斯訴比得維爾」案之後被組合在了一起。其中,共和國是美國的核心,而帝國則在不傷害共和國的前提下,為美國提供了更多的機遇、餘地和可能性。儘管不像我們通常想像地那麼純粹,但作為一個國家,美國仍然是非常幸運的。作為共和國,它不僅擁有令許多人嚮往的自由平等,還成功地克服了黨爭和分離主義;作為帝國,它的強大讓許多國家羨慕,不僅如此,雖然它常常捲入海外戰爭,但其本土卻依舊穩定得驚人。仿佛在傑弗遜充滿希望地提出「自由帝國」的時候,美利堅合眾國就註定會被上帝保佑。
然而必須明白的是,這種幸運的結合經歷了一次又一次的危機和風險——因為關於人類政治社會的每一個美妙構想都有其自身的成本和代價。如果嚴肅地對待這些理論及其背後的精神和倫理價值,那麼在很多具體的事件中,政治家就不能為所欲為,就必須以勇氣和智慧去直面政治烏託邦背後的魔咒。或許美國,或者許多人所羨慕的美國之所以幸運,是因為這個國家擁有一群忠誠而智慧的護衛者。「道恩斯」案的法官們珍視自己的共和傳統,但不迴避其局限和底線,並通過高超的法律技術在在美國憲法之下建立起了另一種獨特的帝國結構,既守護了共和國的邊界,又為不可預見的未來創造了無限可能的空間。他們既尊重傳統,也直面現實;講政治卻不耍流氓。或許,懷特、布朗、富勒、哈蘭,以及從華盛頓、傑弗遜以來歷代美國政治精英的忠誠與智慧,才是這個「聯邦共和國」真正的守護神。
美國的國家結構和建國曆程可能無法被完全複製,但和美國一樣,每個國家都會因為其獨特的價值選擇和歷史際遇,而遭遇獨特的問題。然而,可能只有當一個國家的政治精英真正嚴肅認真地對待傳統的約束、現實的利益和未來的方向,嚴肅認真地對待自己的文化、法律、歷史和地理環境時,它才能得到命運的眷顧,並獲得真正的尊嚴。
【注釋】
【1】參見霍布斯:《利維坦》,黎思復等譯,商務印書館1985年版,第128—132頁;洛克:《政府論(下篇)》,葉啟芳等譯,商務印書館1964年版,第59—76頁。
【2】同上。
【3】同上。
【4】參見張千帆:《憲法學導論》,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5】在美國聯邦法院的法官在法律意見中經常提到這個原則,甚至在近些年的判決書中也都還在出現。更不用說中國的憲法學者了。
【6】當然,對自然狀態和社會契約建國過程的理解有很多,也的確有不少理論家和學者傾向於將霍布斯和洛克的故事理解為一個抽象的過程。但本文不是一篇政治哲學論文。
【7】《獨立宣言》
【8】參見查莫斯•詹森:《帝國的警鐘——美國共和制的衰亡》,周潔譯,三聯書店2009年版;查莫斯•詹森:《帝國的悲哀——黷武主義、保密與共和國的終結》,任曉等譯,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9】在政治話語中,這些衝突通常體現為作為「共和國」的美國與作為「帝國」的美國之間的衝突。See Richard HImmerman, Empire for Liberty: a History of American Imperialism from Benjamin Franklin to Paul Wolfowitz,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2010;參見彼得•本德爾:《美國——新的羅馬》,夏靜譯,中央編譯出版社2005年版;羅伯特•卡根:《危險的國家:美國從起源到20世紀初的世界地位》,袁勝育等譯,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1年版;託馬斯•F•梅登:《信任帝國》,孫飴等譯,學林出版社2009年版;奈爾•弗格森:《巨人:美國大帝國的代價》,李承恩譯,華東師範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
【10】在美國法律史和憲法史著作中,「海島案」的出現頻率遠不如「馬伯裡訴麥迪遜」「布朗訴教育委員會」等案件,即使出現,其所佔在篇幅上也比這些經典大案少很多。參見保羅•布萊斯特,傑克•巴爾金等編著,《憲法決策的過程:案例與材料》,張千帆等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第284—296頁。
反恐戰爭開始後,美國在本土之外建立的軍事基地頻繁發生虐囚事件,有不少戰犯及家屬向美國法院提起訴訟,希望通過美國聯邦的憲法、法律及訴訟程序獲得救濟。如果軍事基地和軍事行動被認為是主權的體現,那麼美國聯邦憲法是否能夠隨著美國主權的進入而適用於這些海外據點,就是關鍵的法律問題之一。美國法院在處理這些問題的時候,經常援引「海島案」,而相關的論文也經常將「海島案」作為重點。典型的例子See Christina Duffy Burnett, 「a Convenient Constitution? Extraterritoriality after Boumediene」, Columbia Law Review, Vol109, 2009, pp973-982;Andrew Kent, 「Boumediene, Munaf, and the Supreme Court's Misreading of the Insular Cases」, Iowa Law Review, Vol97, No101, 2011;Sanford Levinson, 「Why the Canon Should Be Expanded」, Constitutional Commentary, Vol 17, 2000
【11】Downes v. Bidwell, 182 U.S244, 372(1901), White Concurring
【12】Ibid
【13】See Owen Fiss, History of the 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 Troubled Beginning of the Modern State, 1888-1910,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6, pp225-230;Christina Duffy Burnett, 「Between the Foreign and the Domestic」, in Christina Duffy Burnett and Burke Marshall ed., Foreign in a Domestic Sense: Puerto Rico, American Expansion and the Constitution, Duke University Press, 2001, pp2-12;JRogers Hollingsworth ed., American Expansion in the Late Nineteenth Century: Colonialist or Anticolonialist, Robert EKrieger Publishing Company, 1983, 「Introduction」, 參見奈爾•弗格森:《巨人:美國大帝國的代價》,同注9,第35—45頁。
【14】Christina Duffy Burnett, 「Untied States: American Expansion and Territorial Deannexation」,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Law Review, Volume 72, 2005, pp815-817
【15】Downes v. Bidwell
【16】參見漢米爾頓等:《聯邦黨人文集》,程逢如等譯,商務印書館1980年版,第19—42頁。
【17】參見強世功:「聯邦主權與州主權的迷思」,載《中國法學》2006年第4期。
【18】Thomas Jefferson to the President of the United States(James Madison), Apr 27, 1809, in 12 The Writing of Thomas Jefferson 275, 277(Albert Ellery Bergh ed., 1905), quoted in Gary Lawson and Guy Seidman, the Constitution of Empire: Territorial Expansion and American Legal History, Yale University Press, 2004
【19】《美利堅合眾國憲法》序言。
【20】See Gordon SWood, Empire of Liberty: A History of the Early Republic, 1789—1815,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9, pp543-575.
【21】參見漢密爾頓等:《聯邦黨人文集》,同注16;託馬斯•F•梅登:《信任帝國》,同注9,第10—17頁;丹尼爾•J•布爾斯廷:《美國人——建國的歷程》,謝廷光等譯,上海譯文出版社2009年版,第517頁。
【22】埃裡克•方納:《美國自由的故事》,商務印書館2002年版,第23頁。
【23】Gordon SWood, Empire of Liberty: A History of the Early Republic, 1789—1815, supra note 20, p177.
【24】霍布斯:《利維坦》,同注1,第139—141頁。
【25】參見丹尼爾•J•布爾斯廷:《美國人——建國的歷程》,同注21,第516—527頁。
【26】同上,第533—534頁。
【27】雖然羅馬的政治與法律也被認為具有普遍主義特徵,也會強調「自然法」和「理性」,但這仍舊與近代的自由主義理念不同。參見列奧•施特勞斯:《自然權利與歷史》,彭剛譯,三聯書店2006年版,第121頁以下。
【28】美國的革命和建國深受霍布斯和洛克的影響,而《獨立宣言》與法國的《人權宣言》在行文與內容上也非常相似。法國大革命爆發後,雅各賓派等法國革命者得到了美國人的一致認同和支持,只是到法國革命開始逐漸走向無政府主義和多數人的暴政後,美國聯邦黨的政治精英才開始強調美國革命與法國革命的區別。See Gordon SWood, Empire of Liberty: A History of the Early Republic, 1789—1815, supra note 20, pp174-209
【29】參見埃裡克•方納:《美國自由的故事》,同注22,第36頁—57頁;託克維爾:《論美國的民主》董果良譯,商務印書館1988年版,第194—276頁。
【30】值得注意的是,在當時的歐洲,英國可以說是最自由平等的國家,因此北美殖民地的反叛本身就是非常激進的做法。
【31】《獨立宣言》
【32】託克維爾:《舊制度與大革命》,馮棠譯,商務印書館1992年版。
【33】參見託克維爾:《論美國的民主》,同注29;託克維爾:《舊制度與大革命》,同上。
【34】參見埃裡克•方納:《美國自由的故事》,同注22,第67頁。
【35】同上,第41頁。
【36】參見霍布斯:《利維坦》,同注1。
【37】See Lee Brilmayer, 「Secession and Self-Determination: A Territorial Interpretation,」 Yale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Vol16, 1991, pp.179-180.
【38】Ibid.
【39】參見羅伯特•卡根:《危險的國家:美國從起源到20世紀初的世界地位》,同注9。
【40】Richard HImmerman, Empire for Liberty: a History of American Imperialism from Benjamin Franklin to Paul Wolfowitz, supra note 9, pp7-8
【41】在美國的歷史和政治中,「帝國」概念的使用幾乎總是與「領土」及「領土擴張」問題同時出現。在許多關於「美利堅帝國」的著作中,「領土擴張」也是最重要、佔篇幅最多的問題。參見託馬斯•F•梅登:《信任帝國》,同注9;羅伯特•卡根:《危險的國家:美國從起源到20世紀初的世界地位》,同注9;See Richard HImmerman, Empire for Liberty: a History of American Imperialism from Benjamin Franklin to Paul Wolfowitz, supra note 9
【42】See JRogers Hollingsworth ed., American Expansion in the Late Nineteenth Century: Colonialist or Anticolonialist, supra note 13, 「Introduction」;參見雷•艾倫•比林頓:《向西部擴張:美國邊疆史》,周小松等譯,商務印書館1991年版。
【43】Gary Lawson and Guy Seidman, the Constitution of Empire: Territorial Expansion and American Legal History, supra note 18, p3
【44】雷•艾倫•比林頓:《向西部擴張:美國邊疆史》,同注42,第28頁。
【45】Downes, 182 U.S244, 372(1901)參見雷•艾倫•比林頓:《向西部擴張:美國邊疆史》,同注42,第26—30頁;埃裡克•方納:《美國自由的故事》,同注22,第85—87頁,羅伯特•卡根:《危險的國家:美國從起源到20世紀初的世界地位》,同注9,第10—11頁。
【46】參見埃裡克•方納:《美國自由的故事》,同注22,第86頁。
【47】See Richard HImmerman, Empire for Liberty: a History of American Imperialism from Benjamin Franklin to Paul Wolfowitz, supra note 9
【48】Ibid., p9;See William MSloane, 「The World Aspects of the Louisiana Purchase」, The American Historical Review, Vol9, No3, 1904
【49】參見雷•艾倫•比林頓:《向西部擴張:美國邊疆史》,同注42,第275—297頁。
【50】Downes, 182 U.S244, 372(1901).
【51】參見雷•艾倫•比林頓:《向西部擴張:美國邊疆史》,同注42,第9—22頁。
【52】丹尼爾•J•布爾斯廷:《美國人——建國的歷程》,同注21,第528頁。
【53】Owen Fiss, History of the 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 Troubled Beginning of the Modern State, 1888-1910,supra note 13, P227
【54】Quoted in Samuel EMorison, Henry SCommager, and William ELeuchetenberg, The Growth of the American Republic, 7th ed(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0), 2: 249;See Owen Fiss, History of the 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 Troubled Beginning of the Modern State, 1888-1910, supra note 13, p.227.
【55】Quoted Owen Fiss, History of the 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 Troubled Beginning of the Modern State, 1888-1910,supra note 13, p226
【56】See Richard HImmerman, Empire for Liberty: a History of American Imperialism from Benjamin Franklin to Paul Wolfowitz, supra note 9
【57】See James Bradley Thayer, 「Our New Possessions」, Harvard Law Review, Vol12, No7, 1899, pp466-470 ;CCLangdell, 「Status of Our New Territories」, Harvard Law Review, Vol12, No6 , 1899;Robert EOsgood,「Ideals and Self-interest in Foreign Policy」, and Julius WPratt, 」The Business Point of View」, in Rogers Hollingsworth ed., American Expansion in the Late Nineteenth Century: Colonialist or Anticolonialist, supra note 3.
【58】See Simeon EBaldwin, 「The Constitutional Questions Incident to the Acquisition and Government by the United States of Island Territory」, Harvard Law Review, Vol12, No6, 1899;Carman FRandolph, 「Constitutional Aspects of Annexation, Part First」, Harvard Law Review, Vol12, No5, 1898.
【59】Owen Fiss, History of the 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 Troubled Beginning of the Modern State, 1888-1910,supra note 13, p236
【60】Downes, 182 U.S244, 372(1901), Fuller Dissenting
【61】See Gary Lawson and Guy Seidman, the Constitution of Empire: Territorial Expansion and American Legal History, supra note 18, pp121-129
【62】Julius WPratt, 「The Ideology of American Expansionism」, in Rogers Hollingsworth ed., American Expansion in the Late Nineteenth Century: Colonialist or Anticolonialist, supra note 13.
【63】Quoted in James FRhodes, The McKinley and Roosevelt Administration, 1897-1909(New York: Macmillan, 1922), 106-107;See Owen Fiss, History of the 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 Troubled Beginning of the Modern State, 1888-1910, supra note 13, p.227.
【64】《富瑞克法案》是美國國會針對新的海外領地——波多黎各制定的法案,為波多黎各建立文官政府,並調整波多黎各與美國之間的關係。《富瑞克法案》可以說是波多黎各領地的「基本法」。該法案於1900年4月12日頒布,主要內容如下:1)為波多黎各創設了公民政府(civil government),包括一位總督(Governor),一位秘書長(Secretary),一位高級檢察官(Attorney General),以及其他由總統提名,經國會建議並同意的官員;他們與另外五個以相似方式任命的人一同組成了行政管理委員會(executive council);2)當地的立法權被賦予了立法院(legislative assembly),該立法院由行政管理委員會和由選舉產生的代表院(a house of delegates)組成;3)在當地建立了法院,波多黎各構成一個司法管轄區,並擁有由合眾國總統任命,任期四年的區法官、檢察官、行政法官各一人;區法院被命名為「合眾國波多黎各地區法院」(the District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 for Puerto Rico),而聯邦巡迴法院有權管轄該區域中的所有案件;同時,波多黎各最高法院和聯邦地區法院審判的案件可以獲得糾錯令(writ of error),並被上訴至聯邦最高法院,糾錯令請求及上訴的程序依照對聯邦州最高法院判決進行上訴;4)波多黎各居民可以繼續在波多黎各居住,他們在割讓條約公布之後出生的子嗣(那些選擇效忠西班牙王室的人除外)是定居于波多黎各的合眾國公民;這些人共同以「波多黎各人民」(The People of Puerto Rico)的名義構成一個政治實體,並享有從此以後被授予的統治權、提起訴訟及被訴的權利;5)從合眾國運至波多黎各的商品,以及從波多黎各運至合眾國的商品都應當被徵收關稅(duties);波多黎各製造並運往合眾國的物品,以及以消費或貿易的方式回流到波多黎各的物品都應當繳稅(taxes),稅率與對美國國內同類商品的稅率相同;5)對波多黎各向國外進口貨物和從合眾國運至波多黎各的貨物所徵收的關稅,以及依照法案條款對從波多黎各運至合眾國的貨物所徵收的關稅和稅款,列為專項經費,由合眾國總統處分,用于波多黎各的管理,以增進波多黎各的利益,直到當地政府組建完畢,屆時,所有在本法案之下的賦稅及關稅都將被支付給波多黎各的國庫,而不再支付給合眾國財政部。Quoted in Downes, 182 U.S244, 372(1901), Fuller Dissenting
【65】Downes, 182 U.S244, 372(1901)
【66】Christina Duffy Burnett, 「Between the Foreign and the Domestic」, in Christina Duffy Burnett and Burke Marshall ed., Foreign in a Domestic Sense: Puerto Rico, American Expansion and the Constitution, supra note 13, p7
【67】《美利堅合眾國憲法》第一條第八款。
【68】Scott v. Sandford, 60 U.S393(1857)
【69】See Owen Fiss, History of the 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 Troubled Beginning of the Modern State, 1888-1910,supra note 13, p.230;參見保羅•布萊斯特,傑克•巴爾金等編著,《憲法決策的過程:案例與材料》,同注10,第177—199頁。
【70】Scott v. Sandford, 60 U.S393(1857);參見保羅•布萊斯特,傑克•巴爾金等編著,《憲法決策的過程:案例與材料》,同上。
【71】Scott v. Sandford, 60 U.S393(1857)
【72】《美利堅合眾國憲法》第四條第三款。
【73】參見本文第二部分。
【74】當時主要的文章有四篇,即Simeon EBaldwin, 「The Constitutional Questions Incident to the Acquisition and Government by the United States of Island Territory」, supra note 58 ;Carman FRandolph, 「Constitutional Aspects of Annexation, Part First」, supra note 58;James Bradley Thayer, 「Our New Possessions」, supra note 57;CCLangdell, 「Status of Our New Territories」, supra note 57前兩篇認為「憲法應當跟著國旗走」,而後兩篇認為「憲法不需要跟著國旗走」;布朗的判決書、富勒和哈蘭的異議,以及當時的大多數研究和討論都深受這四篇文章的影響。See Charles ELittlefield, 「The Insular Cases」, Harvard Law Review, Vol15, No3, 1901;Carman FRandolph , 「The Insular Cases」, Columbia Law Review, Vol1, No7, 1901
【75】Downes, 182 U.S244, 372(1901)參見本文第二部分。
【76】Quoted in Downes, 182 U.S244, 372(1901).
【77】Downes, 182 U.S244, 372(1901).
【78】Ibid
【79】Ibid.
【80】See James Bradley Thayer, 「Our New Possessions」, supra note 57, p.469
【81】Downes, 182 U.S244, 372(1901).
【82】See Christina Duffy Burnett, 「Untied States: American Expansion and Territorial Deannexation」,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Law Review, Volume 72, 2005, pp.815-819;Owen Fiss, History of the 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 Troubled Beginning of the Modern State, 1888-1910,supra note 13, pp.233-236.
【83】Downes, 182 U.S244, 372(1901).
【84】Owen Fiss, History of the 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 Troubled Beginning of the Modern State, 1888-1910,supra note 13, pp.236-240.
【85】Christina Duffy Burnett, 「Between the Foreign and the Domestic」, in Christina Duffy Burnett and Burke Marshall ed., Foreign in a Domestic Sense: Puerto Rico, American Expansion and the Constitution, supra note 13, p.8;Simeon EBaldwin, 「The Constitutional Questions Incident to the Acquisition and Government by the United States of Island Territory」, supra note 58;Carman FRandolph, 「Constitutional Aspects of Annexation, Part First」, supra note 58.
【86】「an exercise of arbitrary power inconsistent with the underlying principles of a free government」, Downes, 182 U.S244, 372(1901).
【87】Downes, 182 U.S244, 372(1901), Fuller Dissenting
【88】Quoted in Downes, 182 U.S244, 372(1901), Fuller Dissenting.
【89】Downes, 182 U.S244, 372(1901), Fuller Dissenting.
【90】Ibid
【91】Downes, 182 U.S244, 372(1901)
【92】參見霍布斯:《利維坦》,同注1。
【93】Downes, 182 U.S244, 372(1901), Harlan Dissenting.
【94】Downes, 182 U.S244, 372(1901), Fuller Dissenting.
【95】Ibid
【96】Ibid
【97】Downes, 182 U.S244, 372(1901), Harlan Dissenting.
【98】參見本文第二部分
【99】Downes, 182 U.S244, 372(1901), Harlan Dissenting.
【100】Owen Fiss, History of the 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 Troubled Beginning of the Modern State, 1888-1910,supra note 13, p.235.
【101】參見託馬斯•F•梅登:《信任帝國》,同注9。
【102】Downes, 182 U.S244, 372(1901).
【103】Ibid
【104】Ibid
【105】Ibid另外,為了說明將憲法適用于波多黎各將損害當地人民的利益,布朗大法官還接著引用了參議院負責富瑞克法案的委員會對波多黎各到的研究報告。該委員會在對事實進行了仔細研究後發現:波多黎各島上的產業背負了約30,000,000美元的私人債務;該島各從來沒有稅收系統徵收財產稅,如果要引入一個稅收系統並獲得穩定的稅入,可能需要花費兩年的時間;當地的稅入主要來源於進出口關稅,如果將美國的稅法適用於該島,當地許多人的利益將受到毀滅性的打擊。該委員會判斷,如果在波多黎各徵收和國內一樣的稅,當地人可能會因為實在無法交稅而大規模地違反稅法,而這些違法行為甚至會多得根本檢舉不過來,更重要的是,如果出現這種情況,稅收問題就會損害甚至摧毀波多黎各島與美國的友誼,以及當地人對合眾國的良好意願和期望。Quoted in Downes, 182 U.S244, 372(1901).
【106】Downes, 182 U.S244, 372(1901), Harlan Dissenting
【107】Downes, 182 U.S244, 372(1901)
【108】Ibid
【109】參見丹尼爾•J•布爾斯廷:《美國人——建國的歷程》,同注21,第527頁。關於分離主義的研究很多,在此不一一介紹討論。See Lee Brilmayer, 「Secession and Self-Determination: A Territorial Interpretation,」 Yale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Vol16, 1991
【110】參見本文第二部分。
【111】參見本文第二部分。
【112】參見丹尼爾•J•布爾斯廷:《美國人——建國的歷程》,同注20,第517—526頁;See Gordon SWood, Empire of Liberty: A History of the Early Republic, 1789—1815, supra note 19, pp95-140
【113】Papers of Hamilton, quoted in Gordon SWood, Empire of Liberty: A History of the Early Republic, 1789—1815, supra note 19, p184
【114】Gordon SWood, Empire of Liberty: A History of the Early Republic, 1789—1815, supra note 19, p184
【115】丹尼爾•J•布爾斯廷:《美國人——建國的歷程》,同注20,第550—552頁;雷•艾倫•比林頓:《向西部擴張:美國邊疆史》,同注42,第233—259頁;See Esmond Wright, An Empire for Liberty from Washington to Lincoln, Blackwell Publishers, 1995, pp408-416
【116】丹尼爾•J•布爾斯廷:《美國人——建國的歷程》,同注20,第551頁。
【117】參見本文第二部分。
【118】亞伯拉罕•林肯:《葛底斯堡演說》。
【119】See Paul WKahn, Sacred Violence: Toture, Terreor and Sovereignty, The University of Michigan Press, 2008
【120】丹尼爾•J•布爾斯廷:《美國人——建國的歷程》,同注20,第527頁。
【121】黑人爭取自由和平等地位的鬥爭一直在繼續,但在內戰後,即使是最激烈的鬥爭,也只表現為民權運動,而不再包含領土要求。
【122】喬爾•巴洛在1787年7月4日的演講,轉引自丹尼爾•J•布爾斯廷:《美國人——建國的歷程》,同注20,第545頁。
【123】「a recent, violent memory for many Americans」, Owen Fiss, History of the 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 Troubled Beginning of the Modern State, 1888-1910,supra note 13, p230
【124】See Owen Fiss, History of the 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 Troubled Beginning of the Modern State, 1888-1910,supra note 13, p.236
【125】雖然「孤立主義」是美國外交政策的一貫原則,但美國的政治精英一直很清醒地認識到自己的國家不可能獨善其身。參見羅伯特•卡根:《危險的國家:美國從起源到20世紀初的世界地位》,同注9;託馬斯•F•梅登:《信任帝國》,同注9。
【126】蘇力:「《波斯納文叢》譯序」,載理察?波斯納:《法理學問題》,蘇力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
【127】Downes, 182 U.S244, 372(1901).
【128】「合併理論」最早是Lowell教授在一篇文章中提出的,而懷特大法官在附議中使用並完善了這一理論,最終讓它成為最高法院的先例。See Abbott Lawrence Lowel , 「The Status of Our New Possessions: A Third View」, Harvard Law Review, Vol13, No3, 1899;Christina Duffy Burnett, 「Between the Foreign and the Domestic」, in Christina Duffy Burnett and Burke Marshall ed., Foreign in a Domestic Sense: Puerto Rico, American Expansion and the Constitution, supra note 13.
【129】See Owen Fiss, History of the 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 Troubled Beginning of the Modern State, 1888-1910,supra note 13, PP246-252;Christina Duffy Burnett, 「Untied States: American Expansion and Territorial Deannexation」, supra note 75
【130】Downes, 182 U.S244, 372(1901), White Concurring
【131】Ibid
【132】Quoted in Downes, 182 U.S244, 372(1901), White Concurring.
【133】Ibid
【134】Downes, 182 U.S244, 372(1901), White Concurring.
【135】Ibid.
【136】Ibid.
【137】Ibid.
【138】Ibid.
【139】Ibid.
【140】丹尼爾•J•布爾斯廷:《美國人——建國的歷程》,同注14,第552—556頁。
【141】同上,第553頁;參見雷•艾倫•比林頓:《向西部擴張:美國邊疆史》,同注35,第274—298頁;see Gordon SWood, Empire of Liberty: A History of the Early Republic, 1789—1815, supra note 13, pp.174-209
【142】Christina Duffy Burnett, 「Between the Foreign and the Domestic」, in Christina Duffy Burnett and Burke Marshall ed., Foreign in a Domestic Sense: Puerto Rico, American Expansion and the Constitution, supra note 3
【143】如夏威夷和阿拉斯加。阿拉斯加於1959年1月3日成為美國第49個州;夏威夷於1959年8月21日正式成為美國第50個州。
【144】如古巴和菲律賓。古巴於1902年5月20日成立「古巴共和國」,但美國於1903年在古巴租借兩處海軍基地,至今仍佔領關塔那摩基地;而菲律賓於1946年7月4日宣布獨立,
【145】如波多黎各。美國總統福特曾於1977年向國會提交《波多黎各立州法》,主張把波多黎各變成美國的第51州;裡根總統在1982年也曾發表聲明,支持波多黎各成為美國的州,但均未成功。1993年11月,波多黎各再次就與美國的關係舉行全民公決,其中48%的人贊成保持美國聯邦領土地位,46%贊成擁有美國州的地位,4%的人贊成完全獨立。See Christina Duffy Burnett and Burke Marshall ed., Foreign in a Domestic Sense: Puerto Rico, American Expansion and the Constitution, supra note 3, 「Preface」
【146】Christina Duffy Burnett, 「Between the Foreign and the Domestic」, in Christina Duffy Burnett and Burke Marshall ed., Foreign in a Domestic Sense: Puerto Rico, American Expansion and the Constitution, supra note 3.
【147】See Christina Duffy Burnett, 「Untied States: American Expansion and Territorial Deannexation」,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Law Review, Volume 72, 2005, p877(「the Insular Cases of 1901 facilitated American imperialism at the turn of the twentieth century in a counterintuitive way-not by authorizing the extension of empire, but by enabling its retreat.」)
【148】Downes, 182 U.S244, 372(1901), White Concurr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