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自2017年始,強化訴前調解力度,制定了《河南縣人民法院訴前調解制度》。使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的矛盾糾紛的處理開闢了綠色通道,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前提下,當事人自願原則得到最大限度的發揮和釋放,確保將矛盾化解在庭外和萌芽狀態。立案法官巧用各種調解技能,化解了矛盾糾紛,提升了司法效率,達到了「案結事了人和」。
原告尕某、久某訴稱,2017年5月我們把位於河南縣巴顏烏拉路吉祥酒店內部裝潢工程交由被告王某施工,籤訂了建築裝飾工程合同。工期自2017年5月20日施工至2017年8月19日須竣工;合同價款為125萬元。按期施工期間原告先後向被告支付了80萬元的材料款。但截止2017年8月,只完成了工程總量的40%。9月18日被告要求延期竣工期並需要7.5萬元的材料費,原告按要求再次向被告支付了材料款。此後被告以購買工程材料為由前往西寧後停止了所有施工並更換了其所有的聯繫方式,一直躲避原告至今。
原告更某訴稱,2017年6月我將位於河南縣巴彥烏拉路吉祥酒店旁一棟三層樓房及5間平方的內部裝修工程交給被告施工,雙方就該工程施工方面達成一致並口頭約定被告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包。工期自2017年6月施工至2017年7月竣工。合同價款為23萬元,之後,原告先後向被告支付了20萬元的材料款讓被告開工。2017年7月,被告未能按照約定竣工,只完成了工程總量的30%,此後,被告無故停止了施工並更換了其所有聯繫方式,一直無法聯繫。
2018年4月28日,原告尕某、久某與被告李某裝飾裝修合同案與原告更某訴被告李某裝飾裝修合同案,訴至法院。本案由分管立案庭的副院長主動承擔任務,對兩起合同案併案調解,在她的耐心、細緻入微的法理分析 和原因解剖下,兩起案件當事人均同意訴前調解解決此案。根據被告系四川人士,若進入訴訟程序將拖延時間、給人民法院送達等帶來困難以及後續執行埋下隱患。她根據雙方當事人的實際情況,設身處地分析案情,講解法律,使雙方當事人握手言和,達成了分別支付22萬元和6萬元的調解協議。
該案原告尕某、久某以被告李某涉嫌詐騙罪告至河南縣公安局立案偵查並且在網上進行通緝,被告李某被帶回訊問時才知是經濟合同案件。為減少當事人的損失和訴累,法院高度重視,專門安排副院長處理此案,至此一場由經濟糾紛差點演變為刑事案件的矛盾化幹戈為玉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