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4日上午,四川筠連商人郭永柱與代理自己借款糾紛案的四川玉壺律師事務所委託合同糾紛案,繼11月24日開庭審理後,再次在四川省高縣法院進行開庭審理。
上遊新聞記者(報料微信號:shangyounews)從庭審現場了解到,原告郭永柱及代理人、被告玉壺律師事務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代理人依然圍繞玉壺律師事務所律師劉孝彬是否為其當事人郭永柱申請了保全、代理律師是否存在失職和郭永柱是否遭受損失等焦點展開法庭辯論。高縣法院沒有當庭宣判。
▲12月4日,四川高縣法院庭審現場 圖片:中國庭審公開網
上遊新聞此前《被當事人索賠千萬元的四川律師,因私自收費不開票被停止執業5個月》報導顯示,2015年3月到4月,四川筠連縣商人郭永柱通過民間借貸方式,向當地四川世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共借出資金565萬餘元,世成公司至今未還款。
2016年3月4日,郭永柱委託筠連縣玉壺律師事務所律師劉孝彬向筠連縣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法院就這筆借款糾紛作出民事調解,明確世成房地產公司需在2017年7月30日前還清所有借款,但世成房地產公司沒有履行還款義務。
郭永柱隨後找到筠連縣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時卻被法院告知,世成房地產公司名下可供執行的財產已所剩無幾。郭永柱認為,自己的代理律師劉孝彬沒有到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應該賠償自己1103萬元的本息損失。郭永柱同時向宜賓市司法局等部門,提交了對劉孝彬律師以及筠連縣玉壺律師事務所的投訴。
12月4日的庭審中,原告郭永柱方面堅持認為,被告玉壺律師事務所律師劉孝彬在代理原告與世成房地產公司借款糾紛案中,沒有忠實履行職責,未能及時為原告申請保全,導致進入申請執行階段後無可供執行的財產,給原告造成了巨大損失,應當予以賠償。
原告郭永柱方面認為,玉壺律所律師劉孝彬在代理郭永柱與世成房地產公司借款糾紛案中,沒有按照原告的要求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從而導致原告的債權無法得到合法保護,給原告造成損失,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玉壺律所和被告人保財險成都分公司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100餘萬元。
郭永柱方面舉出證據證明,原告要求律師劉孝彬向筠連縣法院申請財產保全後支付了相關費用,向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投保了訴訟保全擔保函,但律師劉孝彬卻沒有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導致案件進入執行階段後無可供執行的財產。律師劉孝彬的過錯給原告造成了損失,應該予以賠償。
被告玉壺律師事務所認為,原告郭永柱和劉孝彬律師的委託代理合同中沒有特別載明委託財產保全事項。原告將保全費等轉交給律師是委託代繳費行為,而不是委託代理行為,原告在後來的調解中應當知道沒有進行財產保全。玉壺律師事務所還稱,筠連縣法院查封的世成房產房屋是原告債權的保障,沒有進行財產保全原告也沒有損失。
玉壺律所舉證證明,律師劉孝彬在接受原告委託後,依法履行了代理義務,並向法院遞交了民事起訴狀,又代原告向保險公司投保訴訟保全擔保函、代交保險費,全程參與訴訟、調解、籤署並領取法律文書,申請強制執行過程中積極履行代理義務,通過筠連縣法院在強制執行階段中查封了世成房地產公司房屋76套等。律所認為,律師劉孝彬忠實履行了代理義務,無任何過錯,原告方並未受到任何損失。
人保財險成都分公司代理人對玉壺律所的主張表示支持,並舉出筠連縣住建局出具的證明,說明世成房地產公司開發的「定水盛景」項目尚未竣工驗收,原告的合法債權能得到依法保護。
人保公司還認為,依照保險公司與四川省律師協會籤訂的《四川省律師職業責任保險合同》相關條款,即使代理律師存在過錯需賠償,保險公司也僅在200萬元的限額內予以賠付,但這一觀點遭到被告玉壺律師事務所反駁。
12月4日庭審結束時,高縣法院合議庭表示,將根據庭審情況合議後擇期宣判。
上遊新聞記者 胡磊 實習生 餘相瑾 陳芷萱 薛石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