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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指依承包合同,對集體所有或國家所有由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於農業的土地享有的,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民法典》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法對其承包經營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等農業生產。」
一、雙層經營體制與土地承包經營制度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
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於農業的土地,依法實行土地承包經營制度。
二、土地承包期
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規定的承包期限屆滿,由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照農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規定繼續承包。
【重要修訂說明】《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二條刪除了特殊林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政主管部批准可以延的規定,與《地承包法》相關規定保持致。
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設立和登記
土地承包經營權自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生效時設立。
登記機構應當向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發放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林權證等證書,並登記造冊,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
【重要修訂說明】《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三條將地承包經營權相關權證的發放單位由「縣級以上地政府」的確定表述變更為「登記機構」的概括表述;地承包經營權相關的權證示例刪除了「草原使證」,並增加「等證書」以明確為不完全列舉。
四、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互換、轉讓
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照法律規定,有權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轉讓。未經依法批准,不得將承包地用於非農建設。
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轉讓的,當事人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