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代碼:000043 證券簡稱:深南光A 公告編號:2005-08
深圳市南光(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二○○四年度股東大會決議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一、重要提示
1.在公司《關於召開二○○四年度股東大會的公告》公告後,2004年4月26日公司第四屆董事會第九次會議作出決議,審議通過經補充修改的《關於修改公司章程的議案》,根據《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範意見》和《公司章程》的規定,提交公司二○○四年度股東大會審議,於2005年4月27日在《證券時報》上刊登了《第四屆董事會第九次會議決議暨修改股東大會議案的公告》。
2.本次會議召開期間沒有增加或否決提案的情況。
二、會議召開的情況
1.召開時間:2005年5月18日上午8:30
2.召開地點:深圳市深南中路68號航空大廈26層會議室
3.召開方式:現場會議,逐項表決
4.召集人:公司董事會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長吳光權先生
6.本次會議的召開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規則》及《公司章程》的規定。
三、會議的出席情況
1.出席會議的總情況:股東及股東代表16人,持有股份95,767,100股,佔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68.74%。
2.社會公眾股股東出席會議情況:
沒有社會公眾股股東出席會議。
四、提案審議和表決情況
會議經過逐項記名投票表決,作出如下決議:
1.審議通過了《公司董事會2004年度工作報告》。
表決結果:95,767,100股同意,佔出席會議股東及股東代表所持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100%,0股反對,0股棄權。
2.審議通過了《公司監事會2004年度工作報告》。
表決結果:95,767,100股同意,佔出席會議股東及股東代表所持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100%,0股反對,0股棄權。
3.審議通過了《公司2004年度財務決算報告》。
表決結果:95,767,100股同意,佔出席會議股東及股東代表所持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100%,0股反對,0股棄權。
4.審議通過了《公司2004年度利潤分配的議案》。
經深圳大華天誠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本公司2004年度實現稅後淨利潤38,108,799.44元,加上年未分配利潤轉入16,776,865.74元,累計可供分配利潤54,885,665.18元。按2004年度淨利潤計提10%法定盈餘公積金3,810,879.94元,計提5%公益金1,905,439.97元後,以本年度總股本139,325,472股為基數,擬向全體股東按每10股派現金紅利1元(含稅),分配現金紅利13,932,547.20元,剩餘35,236,798.07元結轉以後年度分配。
表決結果:95,767,100股同意,佔出席會議股東及股東代表所持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100%,0股反對,0股棄權。
5.審議通過了《關於修改公司章程的議案》。
表決結果:95,767,100股同意,佔出席會議股東及股東代表所持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100%,0股反對,0股棄權。
6.審議通過了《關於公司續聘深圳大華天誠會計師事務所的議案》。
表決結果:95,767,100股同意,佔出席會議股東及股東代表所持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100%,0股反對,0股棄權。
7.審議通過了《關於授權董事會決定公司貸款、擔保事項的議案》。
表決結果:95,767,100股同意,佔出席會議股東及股東代表所持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100%,0股反對,0股棄權。
五、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廣東信達律師事務所麻雲燕律師出席了本次股東大會並出具了法律意見書(詳見附件)。該法律意見書認為,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及召開程序符合《公司法》、《規範意見》、《工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出席會議人員資格有效,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合法。
六、備查文件
1.經與會董事籤字確認的本次股東大會決議;
2.廣東信達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3.本次股東大會全套會議資料。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南光(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五年五月十八日
附件
廣東信達律師事務所
關於深圳市南光(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二零零四年度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
致:深圳市南光(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貴公司")
廣東信達律師事務所(簡稱"本所")接受貴公司的委託,指派本所麻雲燕律師參加了貴公司2004年度股東大會,並進行了必要的驗證工作。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簡稱"《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範意見》(簡稱"《規範意見》")、《關於加強社會公眾股股東權益保護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網絡投票工作指引》(以下簡稱"《工作指引》")以及貴公司《公司章程》的規定,對貴公司2004年度股東大會(簡稱"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出席會議人員的資格、表決程序等事項發表法律意見。
一、關於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和召開程序
貴公司董事會於2005年3月23日在《證券時報》上刊登了《深圳市南光(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召開二ОО四年度股東大會的公告》,後於2005年4月27日在《證券時報》上刊登了《深圳市南光(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屆董事第九次會議決議(通訊表決)暨修改股東大會議案的公告》。 2005年5月18日上午8時30分,貴公司本次股東大會依前述公告所述,在深圳市深南中路68號航空大廈26層會議室以現場方式如期召開。
經本所律師審驗,貴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符合《公司法》、《規範意見》、《若干規定》、《工作指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貴公司《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
二、關於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人員資格
1、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及委託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及股東委託的代理人共16名,持有貴公司股份95,767,100股,佔貴公司股本總額的 68.74%。
經本所律師驗證,上述股東及委託代理人出席本次股東大會並行使投票表決權的資格合法有效。
2、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其他人員
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其他人員為貴公司的董事、監事、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和本所律師。
本所律師認為,上述人員有資格出席本次股東大會。
三、關於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
經本所律師驗證,貴公司本次股東大會就會議通知中列明的《董事會2004年度工作報告》、《監事會2004年度工作報告》、《公司2004年度財務決算報告》、《公司2004年度利潤分配的議案》、《關於修改公司章程的議案》、《關於續聘深圳大華天誠會計師事務所的議案》、《關於授權董事會決定公司貸款、擔保事項的議案》,以記名投票表決方式逐項進行了投票表決,並按《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進行計票監票,當場公布表決結果。會議通知中所列議案均獲股東大會有效通過。
本次股東大會記錄均由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董事籤名,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及委託代理人沒有對表決結果提出異議。
本所律師認為,本次股東大會表決程序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
四、結論意見
綜上所述,本所律師認為,貴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及召開程序符合《公司法》、《規範意見》、《若干規定》、《工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規定,出席會議人員資格有效,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合法。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見書隨貴公司本次股東大會其他信息披露資料一併公告。
廣東信達律師事務所
麻雲燕 律師
二零零四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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