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國"昏姻"指南:丈夫出軌,殺之無罪?|嬴政|秦宣太后|法律答問|贅婿...

2021-01-09 網易新聞

相信很多人注意到了標題的「昏姻」二字,第一反應:小編,你是不是打錯字了?

轉念一想:這個「昏」應該是發昏的「昏」,不發昏怎麼結得成婚?

大家真心想多了。這裡的「昏姻」既不是打錯字,也不是指「發昏」,而是人約黃昏後的「黃昏」。人家原本就是這個「昏」,只是後來才變的,因為秦國的昏禮是在黃昏時舉行。黃昏時刻,日月更替,有陰陽融匯之意,用來暗指男女的結合再合適不過了。

昏禮規定要在黃昏,同時昏禮的日子也是馬虎不得的,定要擇吉避兇,選個黃道吉日的。在那時人們的眼裡,選錯了日子是很可能誤終生的。現代人結婚選日子會查 「黃曆」,秦人當時也有本「黃曆」,名曰《日書》。秦始皇下令「焚書」時,《日書》是不包括其中的。


《國家寶藏》書中插圖

《日書》是當時從事婚嫁、生子、喪葬、農作、出行等各項活動時選擇時日吉兇宜忌的參考之書,屬於《雲夢睡虎地秦簡》的一部分。其中有三分之一的內容涉及婚俗,明確說明了哪些日子適宜結婚,哪些日子不利結婚。

舉個大家熟悉的例子,比如說大禹離家的那一日就不宜嫁娶

說來大禹有點無辜躺槍了,大禹治水三過家門而不入的例子大家都知道,現代人把這當為「兢兢業業,為國為民」的表率,但是,古人清奇的腦迴路可不這麼認為,他們覺得這意味著「夫妻分離」,所以便把大禹離家這一天看作是不吉利的日子。

《日書》 :「此所胃(謂)艮山,禹之離日也。……離日不可以家(嫁)女、取(娶)婦及入民畜生,唯利以分異。」

選好了日子「官宣」、並辦了婚禮,這也還不算是合法夫妻。想要婚姻合法化,對於當時的秦人來說,還需要去官府登記,也就相當於現在的「領證」了。

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中問,有個姑娘,為人妻後逃亡,身高不滿六尺,沒有達到成人和成婚的標準,那她的逃亡,需不需要負法律責任?

答案是:如果她的婚姻經過了官府登記,就要被追究法律責任,如果沒有,就屬於無效婚姻,不需要被追究。

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女子甲為人妻,去亡,得及自出,小未盈六尺,當論不當?已官,當論;未官,不當論。」

可見當時和現代差不多,要想婚姻得到保障,「登記」這環節是必不可少的。

「登記」完成正式成婚後,和當今社會一樣,當時的小夫妻也會遇到一個很現實的問題:婚後會不會和公婆一起生活?

現代的年輕人大多是不願意和公婆一起住的,秦國時期在這方面也比較超前,有很多小夫妻自立門戶。但這主要是因為當時的一項規定。商鞅下令:一家如果有兩個成年男丁,卻還不分家,賦稅就得翻倍。

《史記·商君列傳》:「始秦戎翟之教,父子無別,同室而居。今我更制其教,而為其男女之別。」

當然也有有錢任性的人家,寧願出雙倍賦稅也不願意分家,比如這戶,看「戶口本」就顯然是沒分戶的。


第五欄的「臣」即僕人,也說明了家庭條件應該不錯。連臣僕在內,這家共有十一人。戶人是宋午,「熊」和「衛」是他的兩個弟弟。第二欄第一行削去的應是宋午妻名,顯然宋午妻已去世,因為當時去世了,名字就會被削去。第三、四欄是他們各自的子女,「小」代表未成年。

但是,負擔不起的,就只好單過了。還有實在沒錢、分不起家娶不起妻的,就只好「出贅

出贅就是做上門女婿。在當時,「上門女婿」是遭人鄙視的。被形容成皮膚上生的瘊子,是多餘的。同時,入贅的男子還不準立戶、不分田地、不分房產,想要做官也得等三世之後。甚至即便後人做了官吏,戶籍上也要標明是贅婿之後代。

《雲夢秦簡·魏戶律》:自今以來,叚門逆呂(旅),贅婿後父,勿令為戶,勿鼠(予)田宇。三(世)之後,欲士(仕)士(仕)之,乃署其籍曰某慮贅婿某,更之乃孫。

這還不算,在軍隊裡口糧只能吃平常軍人的三分之一,不能肉吃,打仗攻城的時候最危險、最艱難的任務他們首當其衝,在當時的人眼裡,他們簡直是賤命一條。


嶽麓秦簡《贅婿》 秦,竹簡,3枚,單面書寫,長27.5、寬0.6釐米,湖南大學嶽麓書院藏

其實也不怪商鞅手段強硬。早期秦人長期與戎翟雜居,並與之通婚,如秦人的先祖胥軒就娶了「驪山之女」,驪山之女就是申戎之女。長此以往,秦人受戎人影響很深,父子共妻也不在話下,社會風氣開放的很。

這裡就不得不提一位大名鼎鼎的人物——宣太后。

宣太后,羋姓,又稱羋八子。當時她作為「媵」嫁給秦惠文王,是姐姐昏姻的「附屬「,後來開掛做了秦國的王太后。

《儀禮·士昏禮》:「古者嫁女必娣侄從之,謂之媵。」娣是此女的妹妹,侄是此女兄弟的女兒。

你以為電視劇《羋月傳》裡宣太后當眾講葷段子這一情節是原作者杜撰的?其實也是歷史上真實發生的。

《戰國策·韓策》:「妾事先王也,先王以其髀加妾之身,妾困不疲也;盡置其身妾之上,而妾弗重也,何也?以其少有利焉。」

不只如此,秦惠文王死後,宣太后和義渠王同居了三十五年,還生了倆娃。七十餘歲時又看上臣子魏醜夫,臨死前還惦記著要這位給自己陪葬。


電視劇《羋月傳》中的宣太后與黃歇

一國之太后尚且如此,當時的社會風氣就不難想像了。

但開放自然也有開放的好處,至少對於當時的女子而言是有利的。整體來說,當時的女子雖還處於男尊女卑的環境下,但相對好一些。

比如,雖然婚後家庭財產歸丈夫所有,但妻子對於自己的嫁妝有支配權和所有權,而如果不幸被家暴,丈夫也會被判處耐刑。

《國家寶藏》裡就有這樣的一段演繹:


這比起後來漢律中「丈夫只要不用兵器打傷妻子,都算無罪」的規定來講,已經算相對平等了。

漢簡《二年律令·賊律》:「妻悍而夫毆笞之,非以兵 刃也,雖傷之,毋罪。」

再者,秦始皇會稽刻石中提出了:「防隔內外,禁止淫佚,男女潔誠,夫為寄豭,殺之無罪。」「豭」,牡豬也。「寄豭」指寄放在別家傳種的公豬

這條石刻說明,為人夫的若是不守夫道有了外遇,殺了他也是不承擔法律責任的。

秦始皇這條規定確實霸氣,也經常被用來作為秦律嚴懲奸罪的證明,但也有學者認為刻石只是秦始皇歌功頌德的工具,並不具有法律效力。

經歷的婚後生活的各種不如意,如果實在覺得熬不下去了,離個婚也是可以的,但是離婚基本由男方提出,而且千萬別忘記:這也要去官府登記,不然可就要罰你夫妻二人各自兩副鎧甲了,這在當時可不是一筆小數目。

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棄妻不書,貲二甲。』其棄妻亦當論不當?貲二甲。」

現在離婚後若是戶口在一張本上,可以帶上戶口本去遷戶。正如上文所提,秦國時也有「戶口本」,離婚後,戶口本上的妻名那一欄也許、可能、大概會在旁邊加個備註說明一下吧。


裡耶秦簡·戶籍簡

如果離婚是由丈夫提出,或者雙方和平協議,小夫妻順利離了婚,那么女子可以再嫁嗎?這在當時,原則上是可以的。

雖然秦始皇時期開始提倡女子守貞,比如《史記·貨殖列傳》中記載,當時有個寡婦「清」,丈夫去世後一直沒有再嫁,守著丈夫的財產過日子。秦始皇聽說後,特意為她築「女懷清臺」以示嘉獎,「女懷清臺」也就是所謂的「貞節牌坊」。臺址就在今重慶市長壽區江南鎮龍山寨。

但是,這具體到民間不一定就能做到位。試想從宣太后到秦始皇當政相隔不過短短十幾載,社會風氣不可能轉變得這麼快,所以當時女子再嫁的現象還是很多的。比如陳平為庶民時的妻子張氏,先後五次嫁人,第六次才改嫁給陳平。而秦簡中出現「後父」一詞,也說明了再嫁現象的存在。

有順順利利離婚的,自然也有不順利的,而不順利的原因不外乎是男方不同意

這個時候女方能怎麼辦,三十六計走為上計——逃啊!這在當時也較為多見,甚至還有逃亡之後再婚的。

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甲取(娶)人亡妻以為妻,不智(知)亡,有子焉,今得,問安置其子?當畀。或入公,入公異是。」

但是,不被發現還好,一旦被發現,就只能接受法律嚴酷的懲罰,而再婚的婚姻關係也不被官府承認。

參考文獻:

司馬遷《史記》

劉向等《戰國策》

金開誠主編《雲夢睡虎地秦簡的發現》

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裡耶發掘報告》

張不叄《秦朝穿越指南》

於蕾、呂逸濤《國家寶藏》

《儀禮·士昏禮》

陳絜《裡耶「戶籍簡」與戰國末期的基層社會》

胡大貴《秦人婚俗研究》

楊小英《睡虎地秦簡與秦楚婚俗研究》

楊鑫《秦簡所載家庭及相關問題研究》


本文來源:博物館|看展覽 責任編輯: 安梁_NN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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