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新增法考系列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2020-12-15 歷聖教育

很多同學在備考的過程中,不能理解「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的規範含義究竟是什麼?

那麼今天通過特殊動產的物權變動來幫助大家理解什麼是「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四條 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五條 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的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物權法解釋(一)》

第六條 轉讓人轉移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所有權,受讓人已經支付對價並取得佔有,雖未經登記,但轉讓人的債權人主張其為物權法第二十四條(現為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條)所稱的「善意第三人」的,不予支持。

首先,大家要理解特殊動產的物權變動什麼時候發生效力呢?是自交付之時。

其次,大家要明白「對抗」的含義,對抗就是指兩種權利發生衝突的時候,誰優先於誰的問題。

再次,需要理解「善意第三人」的含義,指不知道或不應知道物權變動狀態的對該特殊動產享有物權之人。

最後,大家要知道,善意第三人不包括轉讓人的普通債權人。

例:張三將其寶馬750汽車以市價出賣給李四,李四向張三支付了全部價款150萬元,張三向李四交付了該車但一直沒有辦理過戶登記。現因張三欠王五100萬元到期未還,王五起訴張三獲得勝訴生效判決後,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法院查封了李四佔有的寶馬750。

(1)雖然張三沒有給李四辦理該車的過戶登記的手續,但李四基於有效的買賣合同,並完成了交付,因此李四已經取得了該車的所有權;

(2)根據《物權法解釋(一)》第6條的規定,李四對於該車的所有權可以對抗王五的查封,即王五不是《民法典》第225規定的善意第三人。

來源:上海歷聖教育、學研網

相關焦點

  • 民法典第403條中「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中「第三人」的...
    民法典條文 第四百零三條 以動產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反面解釋就是,未經登記的抵押權人是可以對抗惡意買受人的。根據《民法典》第406 條之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是可以轉讓抵押財產的,所以即使是惡意買受人,也可以依法取得抵押物所有權,只是抵押權人可以向其主張抵押權。在善意的舉證問題上,應當推定買受人為善意買受人,從而由主張可以對抗該買受人的抵押權人舉證證明買受人為惡意買受人。
  • 《民法典》債權轉讓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及通知的效力
    債權轉讓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民法典》在原《合同法》的基礎上針對「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增加了「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增加此條款是因為:1、債權尤其是金錢之債有很強的流通性需求(例如:保理);2、債務人對「不得轉讓」並無顯著的法律利益,尤其是金錢之債。
  • 車輛未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南昌法院網訊 原被告雙方未能就機動車輛辦理抵押登記手續的情況下,抵押人責任如何認定?近日,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審結一起信用卡糾紛案件,案涉車輛未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法院認定不影響抵押權設立,依法判令原告對抵押物仍享有優先受償權,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 《民法總則》實施後隱名股東可對抗法院執行(特殊情形)
    《公司法》第32條第3款規定:「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而《民法總則》第65條的規定則把「不得對抗第三人」修正為「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 《民法典》來了丨朱虎:動產和權利擔保的制度創新
    這個規定把《民法典》中體現出來的功能主義的擔保觀念進一步的通過司法解釋來推下去。(二)避免未經公示的隱性擔保擔保合同的範圍擴大之後,問題的重心轉變成如何讓當事人之間的約定能夠對於第三人發生效力,則必須要進行公示。未經公示而對於第三人發生效力,在國際上稱之為隱性擔保。隱性擔保會導致道德風險、交易成本和系統性金融風險等問題。
  • 從實務角度看《民法典》對信託業務的影響
    法律行為的規定,而明確在受讓人善意、交易價格合理且完成登記或交付的前提下,交易行為合法有效(第311條);還有新增加了可以通過認購書等方式約定將來一定期限內訂立合同的「預約合同」(第495條),對超越經營範圍的合同效力不輕易否定(第505條),合同基礎條件變更後以繼續履行合同為原則(第533條)等等,均貫穿了提高交易效率的《民法典》立法精神。
  • 學習《民法典》之25:如何認定善意取得?善意取得構成要件是什麼
    善意取得是指無權處分人將其財物(動產或者不動產)轉讓給第三人,如第三人在取得該財物時系出於善意(+合理對價+公示),則第三人取得該物的所有權,原權利人喪失所有權。現實生活中,商品交易在更加廣泛的領域和空間中頻繁進行。
  • 公司決議的外部效力研究——《民法典》第85條法教義學分析
    現行法的「善惡二分制」規則以保護善意相對人為基點的制度設計,輕忽與損害了應受優位保護的公司組織及相關利益主體的利益,在此背後存在關於決議外部效力的一系列認識誤區。新規則的構建需要考量三維區分:組織法上的法益差序格局與交易法上的法益差序格局之區分;法定議決事項與意定議決事項的決議的外部效力之區分;權力機構的決議與執行機構的決議的外部效力之區分。
  • 《民法典》物權編有何亮點?
    至於不需要支付租金的借用,更是只具有債的效力、不能對抗第三人。居住權「入典」,則提供了租賃之外一種更為有效的制度安排,從而緩和所有權與使用權之間的緊張關係,充分發揮住宅的使用價值。雙方離婚後,完全可以為無房一方設立居住權,而由另一方享有所有權;這樣即便所有權人另行處分房屋,也不會影響居住權人的利益。
  • 2021法考民法易錯考點:擔保物權的競合
    民法在法考(司法考試)中是佔有很重要的分量的,民法的內容也非常龐雜,學習起來很多同學感到沒有頭緒。那麼怎樣使民法的學習有頭緒呢。今天中公法考培訓網小編給大家整理了2021法考民法重點知識:擔保物權的競合若質權成立先於登記的動產抵押權,則留置權>質權>登記的動產抵押權>未登記的動產抵押權;若登記的動產抵押權成立先於質權,則留置權>登記的動產抵押權質權>質權>未登記的動產抵押權。
  • 民法典 | 《民法典》的88處重要變化
    夫妻之間對一方可以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範圍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十二)增加登記離婚三十日冷靜期規定《民法典》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 《民法典》善意取得中的「轉讓」行為
    這一偏轉看似波瀾不驚,卻意外地對一些民法理論中的「老生常談」賦予了極為強烈的現實意義,本文所論之善意取得制度中「轉讓」行為的性質和效力便是這樣一個問題,在《民法典》實踐的背景下歷久而彌新。《民法典》頒布之前,與善意取得中「轉讓」行為相關的法律規範包括《物權法》第106條、《物權法司法解釋(一)》第21條、《合同法》第51條、《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3條,此外《民法總則》似有「可推知」之規範意旨。
  • 【法治嘉祥】走進民法典 | 看看民法典是如何從「吃穿住行」「生老...
    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實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後有效。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民事法律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 「學習宣傳民法典」謝鴻飛:《民法典》中的世界性、中國性和時代性
    較為重要的制度變革有:一是增補債法總則的實質內容。《民法典》將傳統債法分為合同編和侵權編,未設置債法總則編。但債法總則的實質性規則不可或缺,合同編必須發揮「準債法總則」的功能。《民法典》一方面規定了合同編總則對其他債的適用(第468條),同時還新設了諸多債法總則內容,如多數人之債等,儘量消解了債法總則闕如的消極影響。
  • 高聖平:民法典擔保新規則的解釋與適用 | 學習民法典之54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第三人對履行該債務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權向債權人代為履行;但是,根據債務性質、按照當事人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定只能由債務人履行的除外。債權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後,其對債務人的債權轉讓給第三人,但是債務人和第三人另有約定的除外。5.
  • 文物藝術品視域中民法典合同編主要變化內容(下)
    《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四條規定:「出賣人依照買受人的指示向第三人交付標的物,出賣人和買受人約定的檢驗標準與買受人和第三人約定的檢驗標準不一致的,以出賣人和買受人約定的檢驗標準為準。」9.規定了出賣人的回收義務。
  • 周江洪:從民法到民法典,一字之差何以有別
    法律,治國之重器;良法,善治之前提。新中國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日前由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自此我國民法制度邁入民法典時代。在整個法律體系中,民法涉及社會生活、經濟生活的方方面面,與每個人都息息相關。被稱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民眾權利的「宣言書」、市場經濟的「基本法」的民法典,將如何影響我們的生活?
  • 【學習】一覽無遺:《民法典》的88處重要變化
    (七)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周歲之日起計算《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周歲之日起計算。"
  • 《民法典》及《九民會議紀要》對信貸業務具體的實務應用場景
    ——(《民法典》第400條)  11、流押、流質條款的效力,如何理解「只能依法抵押財產優先受償」?——《民法典》第401、411條解讀  12、動產抵押的,能否對抗正常經營活動中已支付合理價款並取得抵押財產的買受人?——《民法典》第404條解讀  13、當抵押遇見租賃——如何理解《民法典》第405條中的「已出租並轉移佔有」?
  • 民法典這些與你相關
    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法官介紹,新頒布的民法典第997條,在作為實體法的人格權編中,明確規定了帶有程序法性質的「人格權保護禁令」制度,在民事訴訟禁令制度中正式形成了知產保護、家事保護、人格保護「三駕馬車」並駕齊驅的權利保護體系,補齊了人格權行為禁令保護的短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