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一個重磅消息,最高法院正式公布了修改版的《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修訂之後,對高利貸的認定標準調整為:以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每月20日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4倍為標準確定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從而取代原規定中「以24%和36%為基準的兩線三區」的規定,這大幅降低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
而目前一年期LPR利率是3.85%,這意味著同期利率4倍就是15.4%,參考這個標準,目前很多小貸公司的利率都超過了這個水平,這意味著市場上很多小貸公司,特別是那些業月利率達到2%以上的信貸公司,都有可能涉嫌高利貸行為。
所以在這個法律頒發之後,很多小貸公司都是徹夜難眠,除了小貸公司之外,目前大家還關注的一個焦點就是銀行信用卡的利率問題。
目前我國銀行信用卡的覆蓋率已經非常高,特別是在年輕人中間,人手三四張信用卡都是很正常的事情,但大家在使用信用卡的過程當中,並非所有人都能夠在還款日之前正常還款,很多人都有可能選擇分期還款或者是按最低額還款。
一旦大家選擇最低還款就會面臨罰息,對於未足額還清的部分欠款,目前大多數銀行都是按照日息0.05%進行罰息,這樣折算下來之後,信用卡罰息年化利率已經超過18%。
這意味著18%的信用卡罰息利率已經超過當前最高法院所規定的15.4%的高利貸認定標準,那在最高法院法律正式實施之後,銀行信用卡罰息利率會下調還是繼續執行目前的利率政策?如果繼續執行,目前的利率政策是否構成高利貸放貸行為?
至於銀行信用卡利率超過15.4%是否構成高利貸行為,最高法院並沒有在文件當中提到,最高法院的這個法律規定主要針對於民間借貸而言。
而銀行是屬於持牌金融機構,但目前我國對於持牌的金融機構利率已經放開,也就是說銀行在進行利率定價的時候,可以根據市場的實際情況進行調整,沒有上限和下限限制。
這意味著即便銀行信用卡利率超過15.4%,也有可能不會構成高利貸行為。
但如果銀行信用卡利率超過15.4%不構成高利貸行為,這對於民間借貸來說是極不公平的,因為銀行本身的資金成本就非常低,他們主要通過吸收存款來獲取資金,而民間借貸的資金成本本身就很高,在這種背景之下,銀行信用卡利率卻可以比民間借貸利率更高,那肯定會引起市場的不滿。
所以我個人認為,雖然最高法院的這條法律是針對於民間借貸來說的,但是對於所有放貸金融機構來說,應該是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也就是說儘管銀行不屬於民間借貸機構,但是銀行信用卡的利率也必須遵守最高人民法院對於高利貸的認定標準,也就說如果銀行超過15.4%,那麼超過的部分就屬於高利貸行為,用戶可以拒絕支付這部分利息。
畢竟不論是銀行等持牌金融機構還是民間借貸,他們本身的性質是一樣,都是把錢借出去給企業或者個人使用,獲取相應的利潤。
如果現在對民間借貸進行限定利率在15.4%之內,而銀行利率卻可以定價超過15.4%,那麼這就會構成市場雙重標準。
當然具體銀行信用卡利率超過15.4%會怎麼確定,這個我們需要等有關部門出來解釋或者出臺相應的文件之後,才知道最終的答案。
但作為普通的消費者,我們還是希望不論是銀行還是民間借貸機構,都能夠得到公平的對待,而不是實行雙重標準,要不然銀行信用卡罰息就會被認為是「合法的高利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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