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時制度是指國家規定的有關勞動者工作時間的制度。我國目前有三種工作時間制度,即標準工時制、綜合計算工時制、不定時工時制。標準工時是我國運用最為廣泛的一種工時制度。
一、標準工時制,是由立法確定每天中工作時間長度,一周中工作日天數,並要求各用人單位和一般職工普遍實行的基本工時制度,現在我國規定的標準工時制為每天工作不超過8個小時,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0個小時。
二、綜合計算工時制是以標準工作時間為基礎,以一定的期限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工時制度。實行這種工時制度的用人單位,計算工作時間的周期不再是以天為單位,而是可以是以周、月、季、年,但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即在綜合計算周期內,某一具體日(或周)的實際工作時間可以超過8小時(或40小時),但綜合計算周期內的總實際工作時間應當不能超過總法定標準工作時間。若超過,則超過部分視為延長工作時間,並按《勞動法》規定支付報酬,且延長時間的小時數,平均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根據勞動部《關於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勞部發[1994]503號)的第五條規定,企業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職工,可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一)交通、鐵路、郵電、水運、航空、漁業等行業中因工作性質特殊,需連續作業的職工;(二)地質及資源勘探、建築、製鹽、製糖、旅遊等受季節和自然條件限制的行業的部分職工;(三)其他適合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職工。
三、不定時工時制是指因工作性質、特點或工作職責的限制,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或是需要機動作業的職工所採用的,勞動者每一工作日沒有固定的上下班時間限制的工作時間制度。對於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用人單位應按勞動法的規定,參照標準工時制核定工作量並採用彈性工作時間等適當方式,確保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和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實行不定時工作制,除法定節假日工作外,其他時間工作不算加班。根據勞動部《關於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勞部發[1994]503號)的第四條規定,企業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職工,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一)企業中的高級管理人員、外勤人員、推銷人員、部分值班人員和其他因工作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的職工;(二)企業中的長途運輸人員、出租汽車司機和鐵路、港口、倉庫的部分裝卸人員以及因工作性質特殊,需機動作業的職工;(三)其他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範圍的關係,適合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