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心智不成熟的青少年,該如何保護,又該如何做好惡性事件的預防,還是一個亟需家庭、社會、學校和有關教育工作者研究探討的大問題。
不服管教竟行兇殺人!3月19日,江蘇省鹽城市建湖縣公安局通報稱,當地一名37歲女子楊某被發現在家中非正常死亡。有重大殺人嫌疑的,竟然是該女子未成年、僅13歲的兒子邵某。
事情發生在3月16日晚間,據警方披露,由於邵某不服母親管教,與母親發生激烈衝突,致使母親身亡。
在此不得不說,我看到一齣悲劇又上演!
去年冬天,湖南沅江,曾發生過一起少年弒母案件。被殺的母親比如今建湖縣被殺母親還要年輕——僅34歲。殺人嫌疑人吳某某是小學六年級在讀學生。案發後,警方發現被害女子身上多處刀傷。
2017年,安徽宣城未滿14歲少年涉嫌弒母。在案件偵辦過程中,警方發現嫌犯在日記本中曾經寫下「憎恨媽媽」的內容,家屬在向警方陳述的過程中,則深度懷疑嫌疑人是早有預謀、早有準備的。
同在2017年,四川大竹縣曾發生一起13歲初中男生殺害親生母親的案例。
這幾起案件都有幾個共同特點——
首先,殺人嫌疑人都未滿14周歲,都是男生。
第二點,家長,特別是被害的母親,都對嫌疑人管教過嚴。
第三,案發地都在內地縣、鄉地方,被害人甚至並不是馬上被發現遇害的。譬如湖南沅江弒母案,直到被害人的父親,也就是嫌疑人的外公來到他們家,才發現34歲的女兒倒在血泊中。而今,鹽城少年弒母案,亦非第一時間被發現。事發的第二天,他們的鄰居發現門口有血跡,還拿拖把去拖,沒擦乾淨。」而真正令人警覺並最終發現被害人已經遇害,則是讀初中一年級的嫌疑人的老師發現其沒到學校,於是在家長群中問詢,最終發現了孩子的母親死亡。
面對這一出出忤逆的悲劇,有不少朋友認為,緣由主要在於——14周歲以下青少年犯罪,不管實施何種危害社會的行為,都不負刑事責任,即為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
似乎有這麼一種邏輯——既然不用負刑事責任,那行為人自然有可能不管不顧。即便是未滿14周歲的少年,在做壞事的時候,竟然有人還能夠用年齡來對自己的行為做一種「保護」。譬如今年1月15日,安徽滁州來安縣警方破獲一起盜竊案,兩名14歲少年被抓。民警在審訊過程中發現,其中一人竟然說:「我知道我還能偷400多天,到16歲我就不偷了!」據其交代,自己早已通過網絡搜索到未成年人的「刑事免責條款」,所以才肆無忌憚地去犯案。
今年2月,最高人民檢察院《2018—2022年檢察改革工作規劃》發布,其中對未成年人的檢察工作,讓人感到——國家確實在重視重罪「熊孩子」的問題。
許多具體的改革措施,其實是來自於司法實踐的。譬如湖南沅江弒母少年,最初因未滿14周歲,不能被追究刑事責任,被警方釋放,由家長接回監管。但最後,通過多方協調,將之送到了長沙某機構接受教育。
今年全國兩會期間,全國人大代表、重慶市謝家灣小學校長劉希婭等30名人大代表聯名提交了關於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的議案。他們建議,將我國刑法所規定的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下限降低到12周歲;同時調整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為12周歲到14周歲,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只對性質極其惡劣的犯罪行為承擔刑事責任;相應的調整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為14周歲。對未成年人犯罪的事後監管也極其重要,應建立長期追蹤機制,避免因案發後教育不到位再次誤入歧途的情況發生。
但亦有人認為,未成年人犯罪,監護人、家庭、學校都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如果將責任一股腦兒地推向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是不妥當的。
無論未來是否修訂未成年人保護法,是否將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下限降低到12周歲,其終歸是有一個下限的。
就國際上來說,目前世界各國刑事責任年齡主要分為14歲、高於14歲、低於14歲三種。德國、義大利、俄羅斯、日本、韓國等大陸法系國家,同為14歲的規定。值得注意的是,我國的法律制度整體比較偏向於大陸法系的。
且看德國刑法典規定:「行為人行為時未滿14周歲者無責任能力。」韓國刑法規定:「未滿14歲人之行為,不罰。」義大利刑法規定:「行為時未滿14歲的未成年人,無責任能力。」在英格蘭,對於10歲以上不滿14歲的少年,如果有證據證明他們的危害行為是出於惡意,就可以將他們「看成」已滿14歲,追究刑事責任。就此而言,其主要的刑事責任年齡仍是14歲。
其實也有修改法律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先例。就在2000年前,日本的刑事責任年齡最低點還是在16歲。1997年,神戶一名14歲的學生接連殺害一名11歲男童和一名10歲女童,導致日本國內產生巨大反響。經過反覆討論,日本國會在2000年將刑事責任最低適用年齡從16歲降到14歲。但也僅此而已,並沒有降到比14歲更低。
故此,可以說,法律無法解決世間所有的情況,但對於心智不成熟的青少年,該如何保護,又該如何做好惡性事件的預防,還是一個亟需家庭、社會、學校和有關教育工作者研究探討的大問題。
連結:今年全國兩會上,有代表、委員提出不少針對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建議。全國政協委員、著名演員馮遠徵認為,未成年人犯罪,很大程度上是因家長失職。未成年人觸犯法律,家長也應擔責。全國人大代表、雅安市雨城區第二中學校長庹慶認為,少年審判機構則是少年司法制度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其應從成人司法制度中獨立出來。建立少年法院,並配備專門的少年司法工作人員參與少年案件,最終實現少年司法制度與成人刑事司法系統的分離。全國人大代表、上海交通大學醫學院附屬第九人民醫院副院長劉豔認為,應建立比較完備的教育矯正體系,盤活現行法律規定的工讀教育、收容教養等刑罰替代措施,才是解決這一問題較為可行、高效的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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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李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