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密」與「揭發」不能混為一談

2020-12-25 中國網財經

  □張 弓

  近段時間,有一篇文章在網絡尤其是微信圈中廣為傳播,並被引為持有某些觀點者的「權威依據」。文章發表於今年1月份某大報,是針對大學裡讓學生互相盯梢等做法的,但文中沒有嚴格區分「告密」與「揭發」的適用範圍,並以「不告密不揭發是道德底線」為標題,使文章具有更廣泛的指向性,顯然不夠妥當。

  「告密」與「揭發」是兩種不同性質的行為,不能混為一談。最新版本的《現代漢語詞典》,對「告密」與「揭發」的定義是這樣的:告密,指向有關部門告發旁人的私下言論或活動(多含貶義);揭發,指揭露(壞人壞事),如「揭露罪行」、「檢舉揭發」。

  對比兩個詞的相同與不同之處,差別是明顯的。揭發與告密,都是一種「告發」行為,或者向有關部門告發,或者公開揭露,區別就在於,揭發專指「壞人壞事」,告密則指「私下言論或活動」。這裡遇到一個問題,即既是「私下言論或活動」,又是「壞人壞事」,知情者應該怎麼辦?如「私下」賭博、「私下」汙辱他人、「私下」吸毒販毒、「私下」貪汙受賄……遇到這種情況,知情者應該告發還是沉默?再舉一個極端例子,養父姦污女兒,那絕對是家裡關起門來的「活動」,家人報警算不算「告密」?我讓聽課的大學生回答這個問題,他們幾乎脫口而出「不算!」現行的法律和政策(不僅是中國)實踐,也都是引導和鼓勵公民對違法犯罪行為進行檢舉揭發,知情不報者說不定還會判你一個包庇罪。可見,無論是私下的言論還是活動,只要是違法的,揭發、舉報不僅不違背道德規範,而且是公民的應盡責任。

  公眾人物與普通公民的隱私權是「不平等」的,不能一概而論。公眾人物因具有廣泛的社會知名度和影響力,對道德和社會價值取向具有示範與引導作用。所以,他們的學歷、出身、個人品德、財產狀況,乃至家庭成員的工作、生活、言行舉止,公眾有權知曉,公民有權監督。發現他們的違法違規行為,給以揭露與批評,是公眾的權利。就是說,公眾人物的隱私權比一般公民要小,會受到嚴格的限制,揭露他們的某些所謂的隱私,不違反隱私保護原則。曾經有官員質疑民眾要求官員公示財產的言論,說「群眾財產為什麼不公開?」這只能說明這些官員還不懂,在這個問題上他們不能「與群眾打成一片」。如果公民行使這種權利也被視為「告密」,媒體的暗訪、曝光還能進行嗎?對公眾人物的監督還能開展嗎?

  在中國,還有一層監督,那就是群眾對共產黨員的監督。雖然不是領導幹部和公眾人物,但若是共產黨員,那就不僅要和普通群眾一樣遵守國法,還會受到黨章黨規的約束。對人民群眾來說,法無禁止即可為;對於共產黨員來說,法律與黨規都不禁止的,才可為。不管是在公開還是私下場合,共產黨員違反法律與黨規的行為被揭發、受處理,是理所應當的。

  先進國家怎麼區分「告密」與「揭發」呢?有篇文章舉了兩個例子。一個牧師私下在酒桌上辱罵耶穌,被同桌的基督徒拍下後放到網上,社會評價那位基督徒,認為他「不是不道德的告密者,而是勇敢捍衛自己信仰的人」;某工程師在私下酒桌上辱罵自己的老闆,被同桌的同事拍下後告訴了老闆,那個同事就是個可恥的告密者。細細體味一下人家的「標準」,對我們應該有所啟發。

  在中國,「告密文化」源遠流長,消除它的影響任重道遠。但是,清理這些封建糟粕也要謹慎從事,釐清界限,不能搞混戰、打亂仗。尤其是當前全國「打虎拍蠅」大戰正酣,群眾不僅站在路邊鼓掌,還加入其中參戰。這個時候,對那些敢於揭發腐敗行為的公民扣上一頂「告密」的道德大帽子,誰會高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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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東方網>英語>英語學習>語法詞彙>流行語>正文實用英語:揭發、舉報 tip-off 2009-01-21 16:00 來源:中國日報網站 作者:
  • blow和hit用法,blow the whistle比喻「舉報,揭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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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職場告密:告密最可怕的是,一知半解,害人害己遭人恨!
    解析:告密是升遷最快的一種方式,歷史上有很多人靠告密登上高位,百日維新以慈禧太后發動政變、光緒帝被囚禁、維新派六君子被殺害而告終。在政變的前前後後,有一個人最為活躍,他就是袁世凱。他與維新派和以慈禧太后為代表的守舊派之間都有密切的關係,袁世凱以告密的行動把自己的船舵轉向了慈禧太后,從而取得了慈禧太后的寵信。
  • 告密的動作要領:這樣操作不會被當成小人!
    【困惑】老師,你在微信公眾號「權謀智慧」寫文章說過,告密是職場獲取信任的捷徑,但是現在人都討厭小人,告密之後在領導眼裡不就是小人了,怎麼還是捷徑呢?想不明白!請解惑! 【解析】告密和任何的權謀技術一樣,是個技術活,不可能、不經過學習和訓練,直接就能夠拿上戰場,和別人短兵相接的。
  • 誰的告密才算是告密
    [摘要]如果說「好出賣」不是出賣,「好告密」不是告密,那麼人們對告密的厭惡到底是厭惡某種行為還是厭惡特定人的某種行為?作者:劉洪波,騰訊·大家專欄作者。它容易讓人感到奧威爾的行為是只因為名著創作耗盡了精力,處於虛弱狀態之中,但是,它又絕沒有說告密與虛弱之間存在因果關係,而是通過詞語的調用順序形成一種暗喻。這樣,奧威爾的告密行為就獲得了某種非邏輯的同情和諒解,而不是被譴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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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mportant}鼓勵檢舉揭發,老師玩這一套,就不怕「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尤其令人毛骨悚然的,是班規中還赫然有一條——鼓勵檢舉揭發!鼓勵學生告密揭發、「窩裡鬥」,是典型的文-哥遺風,必須堅決予以摒棄。否則,任其發展下去,涉事班級會不會全面恢復「大鳴大放」,鼓勵學生寫大字報互相揭發,然後把班會變成「批鬥會」呢?果如是,最終的結果很可能是人人自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