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補充:
我銀行在辦理一宗受託支付的款項時,錯誤將應發放至張三名下的款項匯入李四的名下,我行應當如何處理?李四如果將款項取出或消費掉是否構成犯罪?
律師回覆:
從法律角度,你行可以提起不當得利訴訟並將收款人的帳戶進行保全。如果收款人對收到的款項未進行處理甚至並不知曉此事實的存在,則不構成犯罪。如果收款人將此筆款項取出(帳戶內的存款少於匯入的款項且差額達到一定數額),則涉嫌構成侵佔罪。你行可以同時提起刑事自訴。
參考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2017年10月01日施行)
第一百二十二條 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尚未生效)
第九百八十五條 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
(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17修正)
第二百七十條 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理論探討:
基於對銀行存款的「佔有」性質的區分,不同國家對領受人取款的行為有不同的判斷,日本法認為取款行為構成奪取罪(包含詐騙與盜竊,區分在櫃檯取款與自動取款機取款的不同而定)。德國法判例和通說認為無罪,其認為即便在原因法律關係上存在瑕疵,也不影響領受人具有取款請求權,領受人對銀行關於錯誤匯款存在抽象意義上的債權,只不過銀行存在民法上的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而已。
在我國對銀行存款的性質亦有爭議,本文同意張明楷教授的觀點:銀行存款一是指存款人對銀行享有的債權;二是存款債權所指向的現金。將存款債權的佔有歸屬為儲戶,將存款現金的佔有歸屬為銀行。這樣在類似錯誤匯款領受行為的場合,對領受行為人就能給予相對合理的刑法評價。即銀行將錢款匯入帳戶時,其即喪失了對該存款債權的佔有,而收款人即取得了該筆錢款的存款債權。其實在收款人取款之前,存款現金的佔有並未受到侵害,一直由銀行所佔有,所變化的是就該筆存款債權的佔有歸屬。如果此時收款人明知並取現,則其取現行為就消滅了此存款債權,主觀上具有拒不返還的意圖,符合侵佔罪的構成要件,應認定為侵佔罪。
註:一、此處將匯入款項視為刑法第二百七十條中的他人遺忘物。即銀行在錯誤匯入的情況下,視為佔有脫離物來對待。二、根據銀行是否受託支付還是匯款人自行匯款來區分被侵權的對象,從而確認提起訴訟的主體。
實務建議:
實務中,銀行在辦理轉帳匯款時,經常存在錯誤匯入其它帳戶的情況。出現此類問題時,建議銀行及時與儲戶溝通,在承認業務辦理瑕疵的基礎上,要求儲戶同意將此款項取出歸還或轉回。如不同意則要告知取款行為可能涉及的刑事風險,根據儲戶或領受人的實際行為來採取不同的應對措施,包含民事不當得利的訴訟、保全與刑事自訴,以最大程度地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