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能力的阻卻事由

2020-12-25 關注法考

中國自古就有,」殺人償命,欠債還錢」,這句話固有一定道理,但是放在現如今的法治社會中,這一點並不完全適用.

這是因為,基於多種考量,法律對於一定的人所為的一定行為採取」容忍」的態度,即對於他們的行為,並不做與一般人同等的的處罰,這些大抵可以稱之為」阻卻事由」,一般可以分為年齡與生理兩種考量:

阻卻事由之-------年齡

相信近幾年大家都有關注過一個新聞,一個不滿14歲的小男孩因為不滿母親的管教,竟殺死了他的母親,最後竟然還說出了」我殺的是自己的媽媽有什麼關係」之類的令人震驚的言辭,結果大家也知道,小男孩因為不滿14周歲,依法不承擔刑事責任,這一事件又引起了大家對於刑事年齡下調熱烈討論.其實,在古時秦代,那時就提出將身高納入刑事處罰的標準,我認為這一定值得借鑑.現如今之所以沒有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大概是出於以下的思慮:一個是出於對未成年犯罪人的保護,另一種基於他們心智尚不健全,處罰也難以達到效果.以後或許會降低,但至少目前還是這個標準,但是,14周歲以上就不再具有所謂完全的」附身符」了,已滿14周歲未滿16周歲對於故意殺人\故意傷害\強姦\搶劫\放火\販賣毒品\爆炸\投放危險物質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當然,已滿16周歲就具有完全的刑事責任能力,都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阻卻事由之-------生理

生活中,我們都會遇到一些精神上就有疾病的人,這一類人也具有責任的阻卻,就是俗稱的精神病,他們由於精神不正常,也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但是,對於間歇性精神病人,他們在精神正常時所犯的罪行應該承擔責任.此外,我們還應該關注,有一些人醉酒後的行為,他們也喪失了一定的辨認能力,那麼,他們是否免責呢?這一點應該具體分析,如果是病理性的屬於阻卻的範疇,如果是生理性的,即通常所說的喝醉酒了,這就應當承擔責任,因為這種風險是自招的.當然,我們還應該關注生活中的盲聾啞人,他們也屬於生理上有疾病的人,但是他們不具有阻卻事由,只是在處罰時有一定的減輕.

阻卻事由是我們作為一個普通公民應該了解的,更是每一個法考生必須掌握的,無論是在主觀題還是客觀題,都是絕對的考點,大家應該注意,不論你用的是三階層還是四要件,又或是兩要件,大家都應該注意,以便正確的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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