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作者往往指課題的總負責人,他要負責與編輯部的一切通信聯繫和接受讀者的諮詢等。應該說,通訊作者多數情況和第一作者是同一個人,這樣的話實際上是省略了通訊作者。只有在通訊作者和第一作者不一致的時候,才有必要加通訊作者。通訊作者一般指整個課題的負責人,承擔課題的經費,設計,文章的書寫等。他也是文章和研究材料的聯繫人。最重要的是,他擔負著文章可靠性的責任。通訊作者的好處是能和外界建立更廣泛的聯繫。一些雜誌會約你申稿,寫綜述。這些會大大地提高你在科學界的地位。
第一作者一般是本文工作中貢獻最大的研究人員。此作者不僅有最多和最重要的圖表 (即體力上的貢獻),也是文章初稿的寫作人(即對本文的智力貢獻)。如果從智慧財產權上來說,研究成果算是通訊作者的。
國際醫學期刊編輯委員會(ICMJE)規定作者身份的標準為: (1) 參與研究的構思、設計或獲得數據,以及對數據的分析和解釋; (2) 寫作論文或參與重要內容的修改; (3) 同意最後修改稿的公開發表。
論文作者必須是直接參與論文選題、設計、研究、資料分析與解釋的全部或部分主要工作,或寫作論文關鍵內容,能對論文內容負責並能進行答辯者。只參加過局部工作或某項實驗,或為論文提供部分指導及協助者,不能列為作者,可在文末致謝。作者姓名不分單位、職務,一律按對本文貢獻大小,依次排列在文題之下。第一作者是論文的主要責任者。
對於那些不夠署名條件,但對研究成果確有貢獻者,可採用在「致謝」(Acknowledgements)或「腳註」中表示感謝的方法。不能列為作者,但可作為致謝的對象通常包括: 協助研究的實驗人員或直接參與臨床觀察的護理人員; 提出過指導性意見的人員; 對研究工作提供方便(儀器、檢查等) 的機構或人員; 資金資助項目或類別(但不宜列出得到資助的經費數量); 在論文寫作過程中提出建議、給予審閱和提供其他幫助的人員(但不宜發表對審稿人和編輯的過分熱情的感謝)。
多位作者對共同完成的論著聯合署名時,署名順序應按各人的貢獻大小排列。如果有多人貢獻相同,可根據期刊的相關規定採用變通的表達方式。例如,Nature在其「作者須知」中指出如果確有必要說明兩個以上的作者在地位上是相同的,可採取「共同第一作者」(Joint first authors)的署名方式,也可在這些作者的姓名旁邊使用符號來標識,並說明「這些作者對研究工作的貢獻是相同的」(These authors contributed equally to the work)。
通訊作者(Corresponding author)通常是實際統籌處理投稿和承擔答覆審稿意見等工作的主導者,也常是稿件所涉及研究工作的負責人。通訊作者的姓名多位列作者名單的最後(使用符號來標識說明是Corresponding author),但其貢獻不亞於論文的第一作者。對於歐洲某些按姓名字序排列作者署名的期刊來說,通訊作者的標識就顯得更為重要。
通訊作者是醫學論文的法定負責人。一般情況下,醫學論文的通訊作者對這篇論文負有責任,包括學術責任和法律責任。因而, 通訊作者也是論文的主要受益人之一。 也可以這麼說,論文的第一作者是這項科研成果的主要貢獻者,而論文的通訊作者是這項成果的責任者和受益人。在這種情況下,要是這項研究成果涉及到專利, 那麼這個專利是屬於通訊作者或者單位。
通訊作者是項目的主要負責人。通訊作者一般是科研項目的負責人。其主要貢獻是提供研究經費,試驗場所,實驗室, 儀器設備等與實驗相關的物質資源。
通訊作者是試驗的指揮員。通訊作者的身份一般是導師,教授或者研究機構的項目負責人。他們也許不直接做具體的實驗,但是,在整個試驗階段, 都會很關注試驗的進程,提供指導性意見。
通訊作者可以是論文的任何作者。要是一篇論文有數個作者,通訊作者可以是他們中的任何一位。換句話說, 通訊作者可以是第一, 第二,第三,第四作者等。至於到底是第一,還是其他,主要看通訊作者在這項研究中真正起的作用和做出的貢獻。要是他在整個實驗中做到了關鍵的作用,那麼他就理所當然地即可做第一作者,也可做通訊作者。
通訊作者需要有一個固定的通訊地址。 這裡的意思是通訊作者一般是有一個辦公室和實驗室。從另一個角度說, 通常是導師, 教授或者研究單位的項目負責人。
因為,論文發表後, 在社會上會引起反響, 必然會有通訊聯繫。要是沒有固定的通訊地址, 這必然帶來通訊方面的困難。比如說,一個學生可能經常要換地方,沒有固定的住處,更沒有自己的辦公室和實驗室(不屬於學生的),這樣的話,通訊交流很不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