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基金合同未備案,有啥法律後果?

2020-12-17 新浪財經

來源:肖颯lawyer

私募基金管理人日常均通過中基協的資產管理業務綜合報送平臺進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除《私募登記備案辦法》和《私募監管暫行辦法》外,中基協還有系列規範對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產品等的登記報備等不斷完善、加強和細化。管理人有時不免會覺得報備流程繁複複雜,效率低下,甚至想要「棄療」。一則案例,提醒大家,備案少一分,責任多一分。

案件事實

某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為投資人出具《某投資管理合夥企業(有限合夥)文化產業專項基金計劃(1期)》,該計劃第二頁載明「某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募集說明書」。《募集說明書》載明,某投資管理合夥企業的普通合伙人某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是一家依法註冊成立的企業法人,其保證某投資管理合夥企業有關某劇院經營文化產業專項基金項目內容真實、準確、完整,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該文化產業專項基金為私募投資基金、定向募集。基金髮起人、管理人均為某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投資者的身份為優先級有限合伙人。基金合同是「合伙人為發起、加入(基金)合夥企業而籤署的法律文件,本基金合同指《合夥協議》」。

本次基金設立方式為:某投資管理合夥企業是由某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發起設立的有限合夥企業,分別由1名普通合伙人和不超過49名有限合伙人共同共組成。普通合伙人為某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是本合夥企業執行事務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負責本合夥企業的日常經營管理,且出資額不低於總投資額的3%,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個人或機構投資者通過認購本基金入夥後即成為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夥事務,僅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基金規模為6,000萬元,優先級投資者認購5,000萬元,某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作為普通合伙人出資200萬元,項目公司自有資金投資800萬元作為劣後。基金自優先級有限合伙人打款次日開始計算收益。

風險控制包括:

1. 股權質押:某劇院100%股權提供質押擔保;

2. 集團公司擔保;

3. 項目公司法定代表人擔保;

4. 回購承諾:項目公司對投資人出具《回購承諾書》,確保到期無條件回購投資人的投資份額及預期收益等。擔保方為上海亞華湖(集團)有限公司,該集團下屬直接控股公司有某劇院、某物業公司等,間接控股某房地產公司等。

2014年7月15日,顧某與某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籤訂《合夥協議》一份,載明的合夥企業名稱為「某投資管理合夥企業(有限公司)」;有限合夥的期限為1年;設立有限合夥企業目的為保護全體合伙人的合夥權益,通過股權或債權投資等經營手段獲取投資收益,為合伙人創造滿意的投資回報;本有限合夥的投資業務為:用於某舞臺排練廳改造及某節目的製作與發行。

當天,顧某通過網上銀行轉帳至某投資管理合夥企業帳戶。當日,某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出具「認購確認函」(以下簡稱認購確認函),確認顧某認購的某劇院經營文化產業專項基金計劃(1期)將於2014年7月15日成立,顧某認購的金額已收到,投資期限為12個月,逾期年化收益率為12%(稅後),每個月分配收益,共計12期;投資起息日期為2014年7月16日,收訖結算日為2014年8月15日,認購金額和最後一期預期收益退還日期為2015年7月15日。該確認函為基金認購法律文書。

同日,某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向顧某出具承諾函載明,為保證某投資管理合夥企業有限合伙人的基金份額和預期收益,對認購某劇院經營文化產業專項基金計劃(1期)的有限合伙人鄭重承諾,基金到期後5個工作日內,公司按照《募集說明書》、《合夥協議》所規定的收益分配規定,普通合伙人向有限合伙人回購其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額。嗣後,項目公司法定代表人擔保劉某該承諾函上手寫「此承諾永遠有效」後籤名。

《合夥協議》到期後,2015年7月22日,顧某作為甲方與某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作為乙方籤訂《補充協議》一份,就雙方於2014年7月15日籤訂的《合夥協議》作出補充:將原兌付期限後延期一個月。如果乙方有兌付能力,在延期半個月時先兌付一半(包括收益部分),餘款在延期的一個月內付清(包括收益部分)。原協議到期後,乙方如不能按期還本付息,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其他事項仍按原協議履行。

之後,某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及項目公司法定代表人擔保劉某再次出具《兌付計劃》,某劇院、某物業公司、某房地產公司分別出具承諾書,某劇院以其未來一年經營演出收入及排演廳收入,某物業公司以其一年內某大廈物業管理費、停車費收入、寫字樓出售收入,優先用於支付某劇院經營文化產業專項基金項目的本金及收益。

特別需要說明的是,系爭私募基金項目並未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某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作為該基金項目的管理人,也未在中基協登記。顧某繳納系爭款項後,某投資管理合夥企業也並未在工商管理部門增加其為合伙人的變更登記。

法院裁判

1. 某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返還顧某借款本金;

2. 某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支付顧某逾期還款違約金(以投資本金為基數,從違約之日起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計付);

3. 某劇院、某物業公司、某房地產承擔連帶還款責任。

案件焦點

顧某與基金管理公司之間是何種法律關係?

顧某認為是借款關係,某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向其出具的承諾書及補充協議中明確了還本付息可以佐證。

而某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認為兩者是合夥關係。

顧某與某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作為某投資管理合夥企業(有限合夥)的合伙人,在約定的合夥期屆滿後,應對合夥企業進行清算後再行分配合夥財產,現未經清算,顧某不具備起訴條件。

同時,合夥企業清算事項屬全體合伙人自治範疇,不屬法院管轄範疇。且某劇院、某物業公司、某房地產三份《承諾書》與本案無關聯,其出具對象並非顧某,其性質亦不是擔保書,亦非債的加入。且《承諾書》的履行附有條件,即是以經營收入、租金物業收入等扣除成本後進行優先支付,而非無條件的支付。

案件分析

首先,僅從顧某與某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之間籤訂的《合夥協議》的內容來看,是顧某與某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夥出資成立某投資管理合夥企業進行經營的意思表示,但綜合某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出具的《募集說明書》、認購確認函、三份承諾書的內容,結合某投資管理合夥企業在顧某出資前已經成立,某投資管理合夥企業原有股東及新加入股東並未重新籤訂合夥協議,且顧某未被登記為某投資管理合夥企業合伙人的情節,顧某的出資並不符合合夥的構成要件,而是更傾向於私募基金髮行與認購的關係。

且系爭私募基金項目的設立,並未在中基協備案,某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作為基金項目管理人也未在中基協登記,也就是說,某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並不具有發起募集並管理系爭私募基金的資質。

此外,某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在出具的認購確認函中確認認購金額和最後一期預期收益退還日期為2015年7月15日,以及某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與劉建兵多次出具補充協議及承諾書承諾還本付息一節來看,更符合借款的構成要件。

因此,法院確認某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與顧某之間建立的是借款合同關係。

進而關於某劇院、某物業公司、某房地產公司出具承諾書均針對某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募集和管理的某劇院經營文化產業專項基金計劃中的投資基金,三家公司均承諾以其收入用於優先歸還本金及收益,且在《募集說明書》中所載明的集團公司擔保方中羅列了某劇院、某物業公司、某房地產公司等,顯然,此三家公司是為系爭募集的資金本金及收益的歸還進行了擔保。因此,某劇院、某物業公司、某房地產公司應對某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的還本付息承擔擔保責任。

案件小結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規定,

「各類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基金業協會的規定,向基金業協會申請登記」;

「各類私募基金募集完畢,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基金業協會的規定,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不少管理人認為,備案手續繁複複雜,需要填報的內容冗餘且影響業務的實際展開,但我們要特別提醒的是,辦理登記備案其實也是對管理人的自我保護。

以上案例的警醒意義在於,實踐案例中,無登記備案信息,僅有私募基金合同及協議的,存在被法院認定為借貸法律關係的風險。借貸關係之下,基金產品運作的投資損失以及損失原因在所不問,基金管理人需全額承擔還本付息的責任。

與上述案件相似的還有(2016)粵0391民初1248號案件以及(2016)津02民終4743號案件等。不合規的私募基金產品將不能受「賣者盡責、買者自負」等投資理財類產品規則的保護。通常不合規的私募基金產品存在的問題包括但不限於:私募管理人未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登記、基金投資者不符合合格投資人標準;基金產品未備案、基金協議中保本保息等。對此,還請讀者朋友自查。

以上就是今天的分享,感恩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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