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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誌組合
關於深圳市
科達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開發行
人民幣普通股
股票並上市
的
補充法律意見書(
五
)
中國 廣東 深圳 福田區益田路6001號太平金融大廈12樓 郵編:518017
電話(Tel):(0755)88265288 傳真(Fax):(0755)88265537
標誌組合
中國
深圳
福田區
益田路
6001
號太平金融
大廈
12
樓
郵政編碼:
5180
17
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Yitian Road 6001, Futian Di
strict
,
S
henZhen
, P. R. C
hina
電話
(Tel)
:
(0755)88265288
傳真
(Fax)
:
(0755) 88265537
電子郵件(
E
-
):
info@shujin.cn
網站(
Website
):
www.shujin.cn
廣東信達律師事務所
關於深圳市
科達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開發行人民幣普
通股股票並上市的
補充法律意見書(
五
)
信達首字
[2014]
第
006
號
-
0
5
致:深圳市
科達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廣東信達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信達」)受
深圳市
科達利實業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簡稱「
發行人
」)
的委託,以特聘專項法律顧問的身份參與發行人
首次
公開發行人民幣普通股股票並上市
的工作,並於
2014
年
11
月
27
日出具了《廣
東信達律師事務所關於深圳市
科達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人民幣普
通股股票並上市的律師工作報告》(以下簡稱「《律師工作報告》」)和《廣東信達
律師事務所關於深圳市
科達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開發行人民幣普通股股
票並上市的法律意見書》(以下簡稱「《法律意見書》」)。
鑑於
瑞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以下簡稱「
瑞華
」)
對發行人
2014
年
7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的財務報表進行審計並於
2015
年
2
月
10
日出
具了瑞華審字
[2015]48250004
號《審計報告》,根據有關規定及發行人的要求,
信達對自
2014
年
7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期間發行人與本次發行相關的事
項作了進一步的查驗,出具了《廣東信達律師事務所關於深圳市
科達利實業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人民幣普通股股票並上市的補充法
律意見書(一)》(以下
簡稱「《補充法律意見書(一)》」)。
鑑於瑞華對發行人
201
5
年
1
月
1
日
至
201
5
年
6
月
30
日
的財務報表進行審
計並於
2015
年
8
月
1
7
日出具了瑞華審字
[2015]
48250014
號《審計報告》,根據
有關規定及發行人的要求,信達對自
201
5
年
1
月
1
日至
201
5
年
6
月
30
日期間
發行人與本次發行相關的事項作了進一步的查驗,出具
了
《廣東信達律師事務所
關於深圳市
科達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人民幣普通股股票並上市的
補充法律意見書(
二
)》(以下簡稱「《補充法律意見書(
二
)》」)。
鑑於瑞華對
發行人
2015
年
7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財務報表進行審
計並於
2016
年
3
月
8
日出具了瑞華審字
[2016]
48250001
號《審計報告》,根據有
關規定及發行人的要求,信達對自
2015
年
7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期間發
行人與本次發行相關的事項作了進一步的查驗,出具
了
《廣東信達律師事務所關
於深圳市
科達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人民幣普通股股票並上市的補
充法律意見書(三)》(以下簡稱「《補充法律意見書(三)》」)。
鑑於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於
201
6
年
5
月
2
5
日出具的
141
672
號行政許可項
目審查反饋意見通知書《深圳市
科達利實業
股份有限公司首發申請文件反饋意見》
(
以下簡稱「《反饋意見》」
)
的要求,
信達就《反饋意見》中的問題,出具了《廣東信達律師事務所關於深圳市
科達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人民幣普通股股票並上市的補充法
律意見書(四)》(以下簡稱「《補充法律意見書(四)》」)。
鑑於瑞華對發行人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的財務報表進行審
計並於
2016
年
8
月
2
6
日出具了瑞華審字
[2016]
48320020
號《審計報告》
(以下
簡稱「《審計報告》」)
,根據有
關規定及發行人的要求,信達對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以下簡稱「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期間發行人與本
次發行相關的事項作了進一步的查驗,出具《廣東信達律師事務所關於深圳市科
達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人民幣普通股股票並上市的補充法律意見
書(五)》(以下簡稱「《補充法律意見書(五)》」)
,
並構成《律師工作報告》、《法
律意見書》、《補充法律意見書(一)》、《補充法律意見書(二)》、《補充法律意見
書(三)》、《
補充法律意見書(四)
》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除《補充法律意見書(五)》另有說明外,本次發行的其他法律問題之意見
和結論仍適用《律師工作報告》、《法律意見書》、《補充法律意見書(一)》、
《補充法律意見書(二)》
、《補充法律意見書(三)》和《
補充法律意見書(四)
》
中的相關表述。《律師工作報告》、《法律意見書》、《補充法律意見書(一)》、
《補充法律意見書(二)》
、《補充法律意見書(三)》和《
補充法律意見書(四)
》
中的聲明、釋義、引言部分亦繼續適用於《補充法律意見書(五)》。
信達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按照我國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道德規
範和勤勉盡責精神,對有關文件和事實進行了核查,現出具補充法律意見如下:
一、 本次發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權
(一)發行人本次發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權
1
、
2016
年
6
月
7
日,發行人召開第二屆董事會第十四次會議,會議審議通
過了《關於延長公司首次公開發行人民幣普通股(
A
股)股票並上市
決議
有效期
的議案》、《關於提請股東大會延長授權董事會全權辦理公司首次公開發行人民幣
普通股(
A
股)股票並上市相關事宜有效期的議案》,並決議同意於
2016
年
6
月
28
日召開
2016
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上述議案。
2
、
2016
年
6
月
28
日,發行人如期召開
2016
年第三
次臨時股東大會,
審議
通過了
《關於延
長公司首次公開發行
人民幣普通股(
A
股)
股票並上市
決議
有效
期的議案》
等與發行人本次發行上市相關的議案。
(二)發行人本次發行上市方案的調整
1
、
2016
年
6
月
7
日,發行人召開第二屆董事會第十四次會議,
會議審議通
過了《關於增加及調整首次公開發行人民幣普通股(
A
股)股票募集資金投資項
目的議案》,
本次發行上市股票募集資金在扣除發行費用後擬投資的項目
變更和
調整後
如下:
序
號
項目名稱
預計總投資額
(萬元)
預計募集資金
使用額(萬元)
1
惠州動力鋰電池精密結構件項目
34,558.80
34,558.80
2
深圳動力鋰電池精密結構件擴產和技改項目
14,977.16
14,977.16
3
西安動力鋰電池精密結構件擴產和技改項目
10,377.18
10,377.18
4
上海動力鋰電池精密結構件擴產和技改項目
9,964.16
9,964.16
5
鋰電池精密結構件研發中心建設項目
7,281.42
7,281.42
6
新能源汽車結構件廠房及綜合樓項目
21,051.90
21,051.90
7
補充營運資金項目
45,000.00
45,000.00
合計
143,210.62
143,210.62
若本次實際募集資金不能滿足上述投資項目的資金需求,缺口部分將由發行
人
通過自籌資金或銀行借款解決;根據市場情況,授權董事會以自籌資金對上述
項目先行投入,募集資金到位後將先行歸還截至募集資金到位之日已投入項目的
自籌資金。
2
、
2016
年
6
月
28
日,
發行人如期召開
2016
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
,
審議
通過了
《
關於增加
和
調整首次公開發行人民幣普通股(
A
股)股票募集資金投資
項目的議案
》
。
根據發行人提供的上述董事會、股東大會會議文件,並經信達核查,信達認
為,發行人已作出延長本次發行上市有效期
、
增加及
調整本次發行上市方案的有
效決議;發行人本次發行上市尚需取得中國證監會的批准及
深圳
證券交易所
的審
核同意;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的有關決議及延長董事會辦理本次發行上市相關事宜
有效期的授權範圍與程序合法、有效。
二、 本次發行上市的實質條件
(一) 本次發行的實質條件
經信達核查,截至
201
6
年
6
月
3
0
日,發行人符合
《公司法》、《證券法》以
及《管理辦法》規定的下列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
:
1、 發行人是依法設立且合法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符合《管理辦法》第八
條的規定
。
2、 發行人持續經營時間已逾三年,符合《管理辦法》第九條的規定
。
3、 根據瑞華於
2014
年
3
月
28
日出具的
瑞
華驗字
[2014]48250003
號
《驗資
報告》並經信達核查,發行人的註冊資本已足額繳納,發起人用作出資的資產的
財產權利轉移手續已辦理完畢,發行人的主要資產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符合《公
司法》第八十條第三款和《管理辦法》第十條的規定。
4、 發行人
2013
年至
201
6
年
6
月
30
日
主要從事
以
鋰電池精密結構件為核心
、
汽車結構件為重要業務
的
精密結構件產品的研發及製造
,其經營活動符合法律、
行政法規、發行人的經營範圍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符合
《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
5、 發行人最近三年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
理人員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
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符合《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
6、 根據發行人的聲明與承諾並經信達核查,發行人的股權清晰,控股股東
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持有的發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符合《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
7、 發行人規範運作,已經依法建立健全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獨立
董事、董事會秘書及董事會專門委員會制度,相關人員已經了解與股票發行上市
有關的法律法規,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法定義務和責
任,相關機構和人員能夠依法履行職責;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
理人員符
合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任職資格,且不存在被中國證監會採取證券市場
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或最近三年內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最近一年
內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的,亦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涉嫌
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的情形,符合《管理辦法》
第
十四
條、第
十五
條、第
十六
條的規定。
8、 根據瑞華於
201
6
年
8
月
26
日出具的
瑞華核字
[201
6
]
48320032
號
《內部
控制鑑證報告》(以下簡稱「《內部控制鑑證報告》」)並經發行人確認,發行人的
內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執行,
能夠合理保證財務報告的可靠性、生產經營的
合法性、營運的效率與效果,符合《管理辦法》第
十七
條的規定。
9、 根據發行人的確認
、相關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
並經信達
通過走訪、
書面審查、網絡檢索等方式
核查,發行人
規範運作,符合《證券法》第十三條第
一款第(三)項、
《管理辦法》第
十八
條的規定
,不存在下列違法違規情形
:
(1) 最近
36
個月內未經法定機關核准,擅自公開或者變相公開發行過證券;
或者有關違法行為雖然發生在
36
個月前,但目前仍處於持續狀態;
(2) 最近
36
個月內違反工商、稅收、土地、環保、海關以及其他法律、行
政法規,受到行政處罰
,且情節嚴重;
(3) 最近
36
個月內曾向中國證監會提出發行申請,但報送的發行申請文件
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或者不符合發行條件以欺騙手段騙取發行
核准;或者以不正當手段幹擾中國證監會及其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工作;或者偽
造、變造發行人或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籤字、蓋章;
(4) 本次報送的發行申請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5) 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
(6) 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
10、 根據發行人的《公司章程》及相關規章制度,發行人的《公司章程》
及相關規章制度中
已明確對外擔保的審批權限和審議程序,
並制定了嚴格的資金
管理制度,
根據《內部控制鑑證報告》及發行人的確認,發行人不存在為控股股
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進行違規擔保的情形;
不存在資金被控股股
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以借款、代償債務、代墊款項或者其他方式
佔用的情形
,符合《管理辦法》第
十九
條、第二十條的規定。
11、 根據《審計報告》、發行人
的
確認並經信達核查,發行人財務狀況及資
產質量良好,資產負債結構合理,盈利能力較強,現金流量正常,符合《證券法》
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以及《管理辦法》第二十
一
條的規定。
12、 根據《內部控制鑑證報告》、發行人的確認並經信達核查,發行人的內
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符合《管理辦法》第二十
二
條的規定。
13、 根據《審計報告》、《內部控制鑑證報告》和發行人的確認,發行人會
計基礎工作規範,財務報表的編制符合企業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在
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發行人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並由註冊
會計師出具了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符合《管理辦法》第
二十
三條的規定。
14、 根據《審計報告》、《內部控制鑑證報告》和發行人的確認,發行人編
制財務報表以實際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為依據;在進行
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時
保持了應有的謹慎;對相同或者相似的經濟業務,選用了一致的會計政策,不存
在隨意變更的情形,符合《管理辦法》第
二十四
條的規定。
15、 根據《審計報告》、發行人的確認並經信達核查,發行人已在本次發行
上市的申報文件中完整披露關聯方關係並按重要性原則恰當披露關聯交易。關聯
交易價格公允,不存在通過關聯交易操縱利潤的情形,符合《管理辦法》第
二十
五
條的規定。
16、 根據《審計報告》,發行人符合《管理辦法》第
二十六
條的下述條件:
(1) 最近
3
個會計年度淨利潤
分別為
6
0
,
0
66
,
510
.
75
元、
7
2,086,376
.32
元
、
152,209,901.16
元
,
均為正數且累計超過
3,000
萬元,淨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
益前後較低者為計算依據;
(2) 最近
3
個會計年度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淨額累計
為
176,447,404.34
元,
超過
5,000
萬元;
(3) 發行前股本總額
為
1
0
,
5
00
萬
元,
不少於
3,000
萬元;
(4) 最近一期末無形資產
(
扣除土地使用權、
特許經營權、
水面養殖權和
採礦權等後
)帳面價值
佔淨資產的比例不高於
20%
;
(5) 最近一期末
未分配利潤為
4
33,828,755.98
元,
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17、 根據相關稅務部門的證明、
瑞華於
201
6
年
8
月
26
日出
具的瑞華核字
[201
6
]
48320031
《
關於深圳市
科達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稅種納稅情況的專項
審核報告
》
及發行人的確認,發行人依法納稅,發行人各項稅收優惠符合相關法
律、法規的規定,發行人的經營成果對稅收優惠不存在嚴重依賴,符合《管理辦
法》第
二十七
條的規定。
18、 根據《審計報告》、發行人的確認並經信達核查,發行人不存在重大償
債風險,不存在影響持續經營的擔保、訴訟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項,符合《管
理辦法》第
二十八
條的規定。
19、 根據《審計報告》、
《
內部控制鑑證報告
》
及
發行人的確認,發行人申
報文件中不存在下列情形,符合
《管理辦法》第
二十九
條的規定
:
(1) 故意遺漏或虛構交易、事項或者其他重要信息;
(2) 濫用會計政策或者會計估計;
(3) 操縱、偽造或篡改編制財務報表所依據的會計記錄或者相關憑證
。
20、 根據《審計報告》
、
發行人的確認並經信達核查,發行人符合
《管理辦
法》
第三十條的規定
,
不存在以下影響持續盈利能力的情形
:
(1) 發行人的經營模式、產品或服務的品種結構已經或者將發生重大變化,
並對發行人的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
(2) 發行人的行業地位或發行人所處行業的經營環境已經或者將發生重大
變化,並對發行人的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
(3) 發行人最近
1
個
會計年度的營業收入或淨利潤對關聯方或者存在重大
不確定性的客戶存在重大依賴;
(4) 發行人最近
1
個會計年度的淨利潤主要來自合併財務報表範圍以外的
投資收益;
(5) 發行人在用的商標、專利、專有技術以及特許經營權等重要資產或技
術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變化的風險;
(6) 其他可能對發行人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的情形。
21、 發行人與具有證券發行保薦資格的中金公司籤訂了本次發行的《保薦
協議》,由
其
擔任發行人的保薦機構,
中金公司已於
2015
年
7
月
30
日整體變更
為中國國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金公司的業務及資質由中國國際金融股份有限
公司
承繼,
符合《證券法》第十一條關於保薦的規定。
(二) 本次發行上市的實質條件
經信達核查,信達認為,發行人除了符合上述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外,在本
次發行依法獲得中國證監會的批准並發行完畢後,還符合《證券法》等法律法規
規定的股票上市條件:
1、 根據發行人於
2014
年
8
月
15
日召開的
2014
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
、
於
2016
年
6
月
28
日召開的
2016
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
,發行人本次擬公
開發行不超過
3,500
萬股
A
股股票。發行人本次公開發行經中國證監會核准並完
成後,即符合《證券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
2、 截
至
2
01
6
年
6
月
3
0
日
,發行人
的股本總額為
10,500
萬元,根據發行人
於
2014
年
8
月
15
日
召開的
2014
年第二次臨時
股東大會決議
、於
2016
年
6
月
28
日召開的
2016
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
,發行人本次擬公開發行
不超過
3,500
萬股
A
股股票,本次公開發行完成後,
按最高額計算,
發行人的股本
為
14
,
000
萬元,符合《證券法》第
五十
條第(二)項關於上市公司股本總額的規定
及《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
第
5.1.1
條關於股份公司申請上市股本總額
不少於
5,000
萬元的規定
。
3、 截至
201
6
年
6
月
3
0
日,發行人的股本總額為
10,500
萬元,根據發行人
於
2014
年
8
月
15
日
召開的
2014
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
、於
2016
年
6
月
28
日召開的
2016
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
,發行人本次擬公開發行不超過
3,500
萬股
A
股股票,本次公開發行完成後,發行人公開發行的股份將達到發行
人股份總數為
25%
,符合《證券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
4、 根據《審計報告》、有關政府部門出具的證明及發行人的確認,並經信達
通過走訪、書面審查、網絡檢索等方式核查,發行人最近三年沒有重大違法行為,
亦未受過重大行政處罰和司法制裁,發行人最近三年財務會計文
件無虛假記載,
符合《證券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
綜上,信達認為,發行人本次發行上市已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
規定的各項實質性條件,但尚需取得中國證監會的核准和深圳證券交易
所的同
意。
三、 發行人控股及參股的公司
發行人於
201
6
年
6
月
3
日
新設控股子公司「江蘇
科達利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江蘇
科達利」)。經信達查詢全國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網站信息以及江
蘇
科達利相關證照、章程,江蘇
科達利目前持有溧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核發的統
一社會信用代碼號
為
91320481MA1MM6PB4N
的《
營業執照》,
注
冊資本為
6
0
,0
00
萬元,法定代表人為勵建立,住所為
江蘇
中關村科技產業園蕪申路
168
號
D
幢
315
室
,
經營
範圍
為
「
鋰電池結構件
、
模具
、
五金製品
、塑膠
製品、汽車零配件
的製造、銷售,自營和代理各類商品及技術的進出口業務
(
依法須經批准的項目,
經相關部門批准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
」
。
根據江蘇
科達利的現行章程,江蘇
科達利設立時的股權結構如下:
股東名稱
出資方式
認繳出資額(萬元)
持股比例(
%
)
發行人
貨幣
54,000
90
江蘇
中關村科技產業園產
業投資有限公司
貨幣
6,000
10
合計
60,000
100
綜上
,信達認為,
江蘇
科達利為依法設立並有效存續的有限責任公司,
不存
在根據
法律法規及
其章程需要終止的情形
。
四、 發行人的業務
根
據《審計報告》,發行人
2013
年度、
2014
年度、
2015
年
度
、
2016
年
1
-
6
月
的主營業務收入分別為
593,543,958.61
元
、
673,318,185.00
元
、
1,132,561,709.01
元
和
642,094,998.55
元
,佔總收入的比例分別為
99.85
%
、
99.86
%
、
99.96
%
和
100.00
%
。信達認為,發行人的主營業務突出
。
五、 關聯交易及同業競爭
(一)
發行
人關聯方的變化情況
1
、
根據發行人提供的關聯關係調查表,
並經信達查詢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
示系統網站
、深圳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
信息,
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
發行人的
董事、
獨立董事的兼職
情況
發生了變化,具體
情況如下
:
姓名
發行人處
任職
關聯公司
持有關聯公司股權及
/
或
任職情況
胡殿君
董事
深圳紅樹成長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注)
持有
50
%的股權,任執行
董事、總經理
深圳市綠色半導體照明有限公司
董事
深圳市大族創業投資有限公司
董事
惠州市鄉村物語農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深圳
市四季分享投資有限公司
執行董事、總經理
深圳前海京融股權投資基金有限公司
持
有
30
%的股權,董事
南京瑞吉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董事
王蘇生
獨立董事
萬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獨立董事
註:
2016
年
7
月
8
日,胡殿君轉讓了其持有的
深圳紅樹成長投資管理有限
公司
50%
股
權,並不再擔任該公司執行董事、總經理。
經信達查詢深圳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信息,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王蘇生不再擔任深圳
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2
、
根據發行人提供的關聯關係調查表,並經信達查詢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
示系統網站信息,
截至
2
016
年
6
月
30
日,發行人關聯方
江西沃格
光電股份有限
公司的經營範圍由「
研發、生產、銷售各種規格的超薄電子玻璃、觸控螢幕玻璃、
觸控顯示模組、顯示器件及其它電子元器件;電子行業真空鍍膜技術諮詢、服務
及應用;相關配套設備、零配件及原輔材料生產銷售;國內貿易(國家限制、禁
止類產品及有專項規定的產品除外)(依法須經批准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准後,
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變更為「
超薄電子玻璃、觸控螢幕玻璃、觸控顯示模組、顯
示器件及其它電子元器件的生產、銷售及研發;電子行業真空鍍膜技術諮詢、服
務及應用;相關配
套設備、零配件及原輔材料生產銷售;非金屬廢料和碎屑加工
處理;進出口貿易(國家限制、禁止類產品及有專項規定的產品除外)(依法須
經批准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准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
(二)
關聯交易
根據《審計報告》及發行人提供的資料,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發行人的
關聯交易情況如下:
1
、採購商品
/
接受勞務情況
關聯方
關聯
交易
內容
201
6
年
1
-
6
月
(
元)
2015
年度
(元)
2014
年度
(元)
2013
年度
(元)
大族雷射設備採購
818,829.06
437,692.32
438,974
.
37
42,564.10
聯贏雷射設備採購
133,350.41
4,882,095.42
1,916,517.15
28,444.45
2
、出售商品
/
提供勞務情況
關聯方
關聯
交易
內容
201
6
年
1
-
6
月
(
元)
2015
年度
(元)
2014
年度
(元)
2013
年度
(元)
廣汽集團產品銷售
910,91
3
.8
2
737,288.42
4,929.97
-
註:
發行人對
廣汽集團的銷售收入
包含
對
廣州汽車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汽車工程研究院
和
廣州汽車集團乘用車有限公司
(上述公司為
廣汽集團下屬子公司)的銷售收入。
3
、關聯擔保
根據《審計報告》,截至
201
6
年
6
月
3
0
日,
發行人與關聯方新增如下關聯
擔保:
序
號
保證合同
保證人
擔保起始日
擔保金額
(萬元)
是否履
行完畢
被擔
保方
1
GB38921512014
-
1
《最
高額保證合同》
陝西
科達利2016.01.12
8,000
否
發行人
GB38921512014
-
2
《最
高額保證合同》
上海
科達利GB38921512014
-
3
《最
高額保證合同》
勵建
立
2
07301BY20168183
《最
高額保證合同》
上海
科達利2016.01
.29
5,000
否
發行人
07301BY20168184
《最
高額保證合同》
陝西
科達利07301BY20168185
《最
高額保證合同》
勵建立
序
號
保證合同
保證人
擔保起始日
擔保金額
(萬元)
是否履
行完畢
被擔
保方
3
《保證函》
勵建立
2016.05.24
等值900萬
美元
否
發行
人、上
海科達
利
《保證函》
勵建炬
《保證函》
上海
科達利《保證函》
陝西
科達利《保證函》
發行人
4
交銀深布保人
20160121
號《保證合同》
勵建立、勵建
炬
2016.01.21
3,000
否
發行人
交銀深布保陝
20160121
號《保證合同》
陝西
科達利交銀深布保滬
20160121
號《保證合同》
上海
科達利4
、應收應付款項
根據《審計報告》,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
發行人應收應付款項的具體情
況如下:
(
1
)
應收項目
項目名稱
2016年6月30日
帳面餘額(元)
2015年12月31日
帳面餘額(元)
2014年12月31日
帳面餘額(元)
2013年12月31日
帳面餘額(元)
應收帳款
廣州汽車集
團股份有限
公司汽車工
程研究院
1,787.80
10,587.47
4,409.78
-
廣州汽車集
團乘用車有
限公司
1,051,809.94
167,040.43
1,358.26
-
合 計
1,053,597.74
177,627.90
5,768.04
-
(
2
)應付項目
項目名稱
2016年6月30日
(元)
2015年12月31日
(元)
2014年12月31日
(元)
2013年12月31日
(元)
應付帳款
大族雷射-
353,600.00
-
74,625.63
聯贏雷射-
-
-
12,405.00
合 計
-
353,600.00
-
87,030.63
(
3
)
其他非流動資產
項目名稱
2016年6月30日
(元)
2015年12月31日
(元)
2014年12月31日
(元)
2013年12月31日
(元)
其他非流動資產
大族雷射309,900.00
603,780.00
-
-
聯贏雷射6,509,862.50
2,461,318.19
321,003.42
-
合 計
6,819,762.50
3,065,098.19
321,003.42
-
註:
上表所列其他非流動資產為發行人
向
大族雷射以及
聯贏雷射購買設備
所預付的款
項。
經信達核查,
上述關聯交易經發行人第二屆董事會第十二
次會議、
第二屆董
事會第十三
次會議、
2015
年年度股東大會
、
2016
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
審議通
過,關聯董事、關聯股東迴避了表決
,並且,
發行人
獨立董事
分別
於
201
6
年
3
月
8
日
、
2016
年
4
月
21
日
出具的獨立意見
,
信達認為,
截至
201
6
年
6
月
3
0
日,
上述關聯交易
的
決策程序
合法有效,不存在損害發行人及其他股東利益的情況。
六、 發行人的主要財產
(一)
土地使用權
根據
發行人提供的
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
,
截至
201
6
年
6
月
3
0
日
,
因惠州科
達利名稱變更,
惠州科達
利
的
兩項土地使用權
證
的
土地所有權人名稱及
證書編號
發生了
變更
,具體情況
如下
:
國有土地使用權
證編號
坐落
使用權
面積
使用權類型
用途
終止
期限
備註
惠灣國用(
201
6
)
第
1
3210100
733
號
西區新寮
37,668 M
2
出讓
工業
2060.12.08
-
惠灣國用(
201
6
)
第
1
3210100
734
號
西區新寮
45,084M
2
出讓
工業
2060.12.08
-
經信達核查,
信達認為,惠州
科達利的上述土地使用權
產權關係清
晰
,不存
在產權糾紛或潛在糾紛。
(二
)
商標
經信達核查發行人的註冊商
標證書、工商總局商標局的官方網站相關信息,
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
發行人
新增
2
項注
冊商標,具體情況如下:
序
號
商標
註冊號
申請日期
註冊公告日
期
註冊有效期
限至
類別
備註
1
11616487
2012.10.17
2015.08.14
2025.08.13
40
-
2
11616494
2012.10.17
201
5
.
12
.
14
202
5
.
12
.
13
12
-
根據發行人的確認,截至
201
6
年
6
月
3
0
日,發行人未許可他人使用上述商
標,亦未在上述商標上設置質押擔保等他項權利。
(
三
)
專利
根據發行人持有的專利證書、國家知識產權局的官方網站相關信息
及專利繳
費憑證
,截至
201
6
年
6
月
3
0
日,發行人新增
2
項
發明專利,
1
項
實用新型專利,
具體
情況
如下:
序
號
專利名稱
專利權
人
專利號
類型
專利申請日
授權公告
日
取得
方式
1
大容量動
力鋰電池
及其封口
板
發行人
ZL
2011 1 0180143.1
發明
2011.06.29
2015.11.25
原始
取得
2
動力電池
電極密封
裝置及其
製造方法
發行人
ZL
2013 1 0291248.3
發明
2013.07.04
2016.01.27
原
始
取得
3
動力電池
過大電流
斷電保護
結構
發行人
ZL
2015 2 0690706.5
實用
新型
2015.09.08
2016.03.16
原始
取得
根據發行人的確認,截至
201
6
年
6
月
3
0
日,發行人未許可他人使用上述專
利,亦未在上述專利上設置質押擔保等他項權利。
信達認為,發行人擁有的上述
商標、
專利的產權關係清楚,不存在產權糾紛
或潛在糾紛。
(四
)房屋租賃
經信達核查
發行人提供的房屋租賃合同
,截至
《補充法律意見書(五)》出
具日
,
發行人及其子公司租賃房屋的變化情況如下
:
序
號
承租方
出租方
房地產位
置
租金
(
元
/
月
)
面積
(
M
2
)
租賃時間
房產證
或備案
情況
1
發行人
裕健豐
實業
深圳市寶安區大
浪街道裕健豐工
業廠區第
A
、
B
棟
302,400
.00
12,600
201
6
.04.01
-
201
7
.
10
.30
深房地
字第
500035
4618
號
2
發行人
裕健豐
實業
深圳市寶安區大
浪街道裕健豐工
業廠區廠房第
F
棟
163,200
.00
6,800
201
6
.04.01
-
201
7
.
10
.30
已備案
3
科達利精密
富嘉化
工
深圳市龍崗區龍
崗街道新生社區
仙人嶺雄豐路
3
號廠房
2
棟整棟
115,696.08
,
2
017.10.12
-
2018.4.12
租金為
134,895.64
8,311.5
201
6
.0
9
.
1
3
-
201
8
.
0
4
.12
深房地
字第
600036
6725
號
4
科達利精密
富嘉化
工
深圳市龍崗區龍
崗街道新生社區
仙人嶺雄豐路
3
號廠房
1
棟整棟
37,249.63
,
2017.10.12
-
2018.4.12
租金為
43,368.00
2,668.1
201
6
.0
9
.
13
-
201
8
.
04
.12
深房地
字第
600036
6725
號
5
科達利精密
富嘉化
工
深圳市龍崗區龍
崗街道新生社區
仙人嶺雄豐路
3
號廠房
3
棟整棟
11
,065.00
,
2017.10.12
-
2018.4.12
租金為
12,901.22
794.9
201
6
.0
9
.
13
-
201
8
.
04
.12
深房地
字第
600036
6725
號
6
科達利精密
富嘉化
工
深圳市龍崗區龍
崗街道新生社區
仙人嶺雄豐路
3
號廠房
5
棟整棟
3,289.29
,
2017.10.12
-
2018.4.12
租金為
3,835.14
236.3
201
6
.0
9
.
13
-
201
8
.
04
.12
深房地
字第
600036
6725
號
7
發行人
裕健豐
實業
深圳市寶安區大
浪街道
裕健豐工
業廠區宿舍
C
第
一層
23,880
.00
995
201
6
.04.01
-
201
7
.
10
.30
-
8
發行人
裕健豐
實業
深
圳市寶安區大
浪街道裕健豐工
業廠區
C
棟宿舍
第四、五、六層共
78
間
71,640.00
-
201
6
.04.01
-
201
7
.
10
.30
-
9
發行人
億鼎豐
實業
深圳市龍華新區
大浪街
道華繁路
289
號同勝社區鼎
豐科技園
A
棟宿
舍西面第
5
層共
計
19
間房屋、
4
層共計
27
間
32,425.92
-
201
6
.04.01
-
201
7
.
03
.3
1
深房地
字第
500035
4618
號
發行人租賃的中建電子的房屋已取得
編號為
深房地字第
500
0
662769
號
的房
地產權證書
。
經信達
實地
核查,裕健豐實業尚未取得上述
F
棟廠房的房屋產權證,亦未提
供上述
F
棟廠房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上述租賃合同已經有權機關備案登
記。
根據裕健豐實業
於
2011
年
3
月
3
日出具的《證明》
以及上述租賃物業所在
地的相關政府主管部門深圳市龍華新區大浪辦事處同勝社區工作站
於
2014
年
10
月
31
日出具的《證明》
、深圳市龍華新區大浪辦事處
於
2014
年
11
月
3
日
出具的
《證明》,確認上述出租物業屬於裕健豐實業所有,並確認該建築物沒有列入拆
遷範圍內,最近
5
年無拆遷計劃,同意其作為工業經營
場地使用。
深圳市龍華新
區大浪辦事處土地整備中心在上述證明中核實確認上述建築物目前暫未列入拆
遷計劃。
就發行人租賃
裕健豐實業
的
員工宿舍,
其重要性水平低,可替代性強,搬遷
難度小,
如該等租賃物業被有關部門要求拆遷,發行人
較為容易
另行租賃員工宿
舍。
信達認為,
上述租賃物業尚未取得房屋產權證的情況目前不會對發行人的生
產經營造成重大影響
。
七、 發行人的重大債權債務
信達核查了發行人及其子公司截至2016年6月30日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標
的金額在500萬元以上或者雖未達到前述標準但對公司生產經營活動、未來發展
或財務狀況具有重要影響的合同),發行人新增的重大合同情況如下:
(一) 發行人及其子公司的授信合同、借款合同、擔保合同
1、 發行人與中國
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上梅林支行(以下簡稱「光大
銀行上梅林支行」)的授信合同、擔保合同
2016年1月12日,發行人與
光大銀行上梅林支行籤訂了編號為
ZH38921512014的《綜合授信協議》,約定由
光大銀行上梅林支行向發行人提供
8,000萬元的授信額度,授信期限自2016年1月12日至2017年1月11日。
2016年1月7日,上海
科達利與
光大銀行上梅林支行籤訂了編號為
GB38921512014-2的《最高額保證合同》,約定由上海
科達利為上述
ZH38921512014的《綜合授信協議》項下的債務提供連帶責任擔保。
2016年1月8日,陝西
科達利與
光大銀行上梅林支行籤訂了編號為
GB38921512014-1的《最高額保證合同》,約定由陝西
科達利為上述
ZH38921512014的《綜合授信協議》項下的債務提供連帶責任擔保。
2016年1月11日,勵建立與
光大銀行上梅林支行籤訂了編號為
GB38921512014-3的《最高額保證合同》,約定由勵建立為ZH38921512014的《綜
合授信協議》項下的債務提供連帶責任擔保。
2、 發行人與
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布吉支行(以下簡稱「
交通銀行布吉支
行」)的授信合同、擔保合同
2016年1月21日,發行人與
交通銀行布吉支行籤訂了編號為交銀深布綜
20160121號的《綜合授信合同》,約定由
交通銀行布吉支行向發行人提供3,000
萬元的綜合授信額度,授信期限自2015年12月28日至2016年12月28日。
2016年1月21日,勵建立、勵建炬與
交通銀行布吉支行籤訂了編號為交銀深
布保人20160121號的《保證合同》,約定由勵建立、勵建炬為交銀深布綜20160121
號的《綜合授信合同》項下的債務提供保證擔保。
2016年1月21日,陝西
科達利與
交通銀行布吉支行籤訂了編號為交銀深布保
陝20160121號的《保證合同》,約定由陝西
科達利為交銀深布綜20160121號的《綜
合授信合同》項下的債務提供保證擔保。
2016年1月21日,上海
科達利與
交通銀行布吉支行籤訂了編號為交銀深布保
滬20160121號的《保證合同》,約定由上海
科達利為交銀深布綜20160121號的《綜
合授信合同》項下的債務提供保證擔保。
3、 發行人與
寧波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簡稱「
寧波銀行深圳分
行」)的擔保合同、借款合同
2016年1月29日,上海
科達利與
寧波銀行深圳分行籤訂了編號為
07301BY20168183《最高額保證合同》,約定由上海
科達利在5,000萬元的額度
內對發行人2016年1月29日至2018年1月29日期間發生的債務提供連帶責任保證。
2016年1月29日,陝西
科達利與
寧波銀行深圳分行籤訂了編號為
07301BY20168184《最高額保證合同》,約定由陝西
科達利在5,000萬元的額度
內對發行人2016年1月29日至2018年1月29日期間發生的債務提供連帶責任保證。
2016年1月29日,勵建立與
寧波銀行深圳分行籤訂了編號為
07301BY20168185《最高額保證合同》,約定由勵建立在5,000萬元的額度內對
發行人2016年1月29日至2018年1月29日期間發生的債務提供連帶責任保證。
2016年5月24日,發行人與
寧波銀行深圳分行籤訂了編號為
07301LK20168108《流動資金貸款合同》,約定由
寧波銀行深圳分行向發行人提
供3,000萬元的借款,用於流動資金周轉,借款期限自2016年5月24日至2017年5
月24日,利率為年利率5%。
4、 發行人與中國
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簡稱「
民生銀行深
圳分行」)的借款合同
2016年4月26日,發行人與
民生銀行深圳分行籤訂了編號為2016年深寶安綜
貸字第009號的《流動資金貸款借款合同》,約定由
民生銀行深圳分行向發行人
提供2,000萬元的借款,用於經營周轉,借款期限為6個月,利率為年利率5.22%。
5、 發行人、上海
科達利與花旗銀行(中國)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簡稱
「花旗銀行深圳分行」)的融資合同、擔保合同
2016年5月24日,發行人、上海
科達利與花旗銀行深圳分行籤署了編號為
FA790092150401-a的《修改協議》,約定對
FA790092150401《非承諾性短期循環融資協議》的最高額融資額度修改為等值
900萬美元,並對融資幣種、融資方式和限額、貸款利率/佣金費率/融資利率、擔
保等條款進行了修改。
2016年5月24日,發行人、上海
科達利與花旗銀行深圳分行分別籤訂了編號
為PA790092160411《保證金質押協議》、PA790095160411《保證金質押協議》,
約定發行人、上海
科達利以保證金質押帳戶中的款項擔保上述融資協議。
2016年5月24日,發行人、上海
科達利、陝西
科達利、勵建立、勵建炬分別
向花旗銀行深圳分行出具《保證函》,為上述融資協議提供連帶責任保證。
(二) 採購合同
1、 2016年2月20日,發行人與東野精機(崑山)有限公司籤訂了《深圳市科
達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設備採購合同》,約定由發行人向東野精機(崑山)有限
公司採購2套P55電池蓋
自動化組裝生產線(3秒節拍線),價格為880萬元。
2、 2016年6月15日,發行人與KUKA Idustries GmbH 籤訂了《合同》,約定
發行人向KUKA Idustries GmbH採購3套型號為電子應用的庫卡摩擦焊,價格為
1,543,500歐元,合同適用德國法律。
(三) 合作協議
2016年4月22日,發行人與江蘇
中關村科技產業園管理委員會籤訂了《江蘇
中關村科技產業園管理委員會與深圳市
科達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關於「
新能源汽
車鋰電池精密機構件項目」的合作協議》,雙方就發行人在江蘇
中關村科技產業
園內投資建設「
新能源汽車鋰電池精密結構件項目」達成合作,並就設立項目公
司的事宜、項目用地安排、設備投資計劃、廠房建設計劃、人才引進規劃、政策
支持等條款作出了原則性的約定。
根據發行人的確認,發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上述適用中國法律的重大合同不存
在潛在糾紛,發行人及其子公司履行該等合同項下的義務與其依據其他合同或法
律文件承擔的義務沒有衝突。
信達認為,上述適用中國法律的合同合法有效,適用中國法律的合同履行不
存在法律障礙。發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上述適用中國法律的重大合同不存在潛在糾
紛,發行人及其子公司履行該等合同項下的義務與其依據其他合同或法律文件承
擔的義務沒有衝突。
(四) 其他大額應收款、應付款
根據《審計報告》,截至2016年6月30日,發行人(合併報表)的其他應收
款合計4,861,391.99元,其他應付款合計1,999,204.17元;發行人按欠款方歸集的
期末餘額前五名的其他應收款及其他應付款情況如下:
序號
其他應收
款
其他應付款
單位名稱
金額
(元)
單位名稱
金額
(元)
1
裕健豐實業
1,014,642.00
押金
1
95
,
37
0
.
2
0
2
長沙藍色置業
586,600.00
待
付往來款
1
,
444
,
998
.
59
3
中建電子
458,000.00
其他
358
,
835
.
38
4
深圳市鴻創興業科
技有限公司
403,900.00
-
-
5
富嘉化工
270,000.00
-
-
-
合計
2,733,142.00
合計
1
,
999
,
204
.
17
根據發行人的確認並經信達核查,信達認為,
發行人金額較大的
上述
其他應
收、
其他應付款是因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發生
的
,合法有效。
八、 發行人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議事規則及規範運作
根據發行人的確認並經信達核查,截至
201
6
年
6
月
3
0
日,發行人召開了
四
次股東大會、
四
次董事會
、
三
次監事會
,具體如下:
(一) 股東大會
1、 2016
年
2
月
19
日,發行人召開
2016
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了《
關於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攤薄即期回報影響及公司採取措施的議案
》
。
2、 2016
年
4
月
8
日,發行人召開
2015
年年度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了《
關
於
<2015
年度董事會工作報告
>
的議案
》、《
關於
<2015
年度
監事會工作報告
>
的議
案
》
等議案。
3、 2016
年
5
月
9
日,發行人召開
2016
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了《
關於籤訂
新能源汽車鋰電池精密結構件項目的合作協議的議案
》、《
關於關聯
交易相關事項的議案
》等議案。
4、 2016
年
6
月
28
日,發行人召開
2016
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了《
關於增加和調整首次公開發行人民幣普通股(
A
股)股票募集資金投資項目
的議案
》、《
關於延長公司首次公開發行人民幣普通股
(
A
股
)股票並上市決議有
效期的議案
》等議案。
(二) 董事會
1、 201
6
年
2
月
1
日,發行人召開第二屆董事會第
十一
次會議,審議通過了
《關於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攤薄即期回報影響及公司採取措施的議案》、《關於召開
2016
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的議案》
。
2、 201
6
年
3
月
8
日,發行人召開第二屆董事會第十
二
次會議,審議通過了
《關於
<2015
年度
總經理
工作報告
>
的議案》、《關於
<2015
年度
董
事會工作報告
>
的議案》等議案。
3、 2016
年
4
月
21
日,發行人召開第二屆董事會第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
了
《關於籤訂
新能源汽車鋰電池精密結構件項目的合作協議的議案》、《關於關聯
交易相關事項的議案》
等議案。
4、 2016
年
6
月
7
日,發行人召開第二屆董事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
《關於增加及調整首次公開發行人民幣普通股(
A
股)股票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
議案》、《
關於延長公司首次公開發行人民幣普通股
(
A
股
)股票並上市決議有效
期的議案
》
等議案。
(三) 監事會
1、 2016
年
2
月
1
日,發行人召開第二屆監事會第
六
次會議,審議通過了
《
關
於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攤薄即期回報影響及公司採取措施的議案
》。
2、 2016
年
3
月
8
日,發行人召開第二屆監事會第七次會議,審議通過了
《關
於
<2015
年度監事會工作報告
>
的議案》、《關於
<2015
年度財務報告
>
的議案》等
議案。
3、 2016
年
4
月
21
日,發行人召開第二屆監事會第八次會議,
審議通過了
《
關於關聯交易相關事項的議案
》。
經信達核查上述會議的
會議通知、議案、表決票、會議記錄、會議決議等
會
議
文件,信達認為,
發行人
上述會議
的召開、決議內容
符合法律法規及《公司章
程》的規定,
合法、合規、真實、有效。
九、 發行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及其變化
根據關聯關係調查表
,
並經信達律師查詢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信息
,
截
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
除在
《補充法律意見書(五)》「五、關聯交易及同業競
爭」部分所述的
發行人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新增
或變更
的
在發行人及其子
公司以外的
主要兼職情況
外
,發行人董事、監
事、高級管理人員新增
的
在發行人
及其子公司以外的
其他兼職情況
如下:
姓名
發行人處任職
公司名稱
兼職情況
胡殿君
董事
深圳市四季分享有機廚房有限公司
監事
根據
發行人董事的
確認
函
並經信達核查
,信達認為,發行人上述董事的任職
資格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以及發行人《公司章程》的規定。
十、 發行人的稅務
(一) 發行人及其子公司目前執行的稅種、稅率
根據發行人提供的納稅資料和《審計報告》並經信達核查
,發行人及其子公
司目前執行的
主要
稅種、稅率如下:
序號
公司
企業所得稅
備註
增值稅
1
發行人
1
5%
高新技術企
業
,企業
所得稅
執
行
15%
的稅率
17
%
2
東日科技
25%
-
17%
3
上海
科達利1
5%
高新技術企業
,企業
所得稅
執
行
15%
的稅率
17%
4
陝西
科達利25%
-
17%
5
湖南
科達利25%
-
17%
6
深圳精密工業
25%
-
17%
7
惠州
科達利25%
-
17%
8
江蘇
科達利25%
-
17%
信達認為,發行人及其子公司目前執行的
主要
稅種、稅率符合現行法律、法
規和規範性文件的要求。
(二) 發行人及其子公司目前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
經信達核查,發行人及上海
科達利為
高新技術企業
,
企業
所得稅享受
15%
優惠稅率。
發行人
於
201
5
年
6
月
1
9
日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覆審,取得
G
R
201
5
44200
325
號
《
高新技術企業證書》,證書有效期為三年。
經主管稅務部門備案
,
發行人
201
6
年度企業所得稅
享受
15%
優惠稅率。
上
海
科達利於
201
5
年
8
月
1
9
日
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覆審,
取得
G
F
201
531000203
號《
高新技術企業證書
》,
證書有效期為三年
。
經主管稅務部門
備案
,
發行人
201
6
年度企業所得稅
享受
15%
優惠稅率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和《中華人民共和
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
九十三條的規定,發行人及其子公司
201
6
年度按
15%
的優惠稅率繳納企業所
得稅合法合規。
(三) 發行人及其子公司依法納稅的情況
經信達核查發行人及其子公司截至
201
6
年
6
月
3
0
日的納稅申報表以及相關
稅務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截至
201
6
年
6
月
3
0
日,
發行人及其子公司
的稅
款繳納
情況如下:
1
、
發行
人
根據深圳市龍華新區國家稅務局於
201
6
年
7
月
6
日出具的深國稅證
(
201
6
)
第
23303
號《深圳市國家稅務局
稅務違法記錄
證明》:「我局暫未發現該納稅人
201
6
-
01
-
01
至
201
6
-
06
-
3
0
期間有重大稅務違法記錄。」
根據深圳市龍華新區地方稅務局於
201
6
年
7
月
6
日出具的深地稅華違證
[201
6
]
10000
685
號《深圳市地方稅務局稅務違法
記錄
證明》:「經核查,深圳市科
達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納稅人識別號:
440301279273291
)在
201
6
年
01
月
01
日至
201
6
年
06
月
3
0
日
期間暫未發現稅務違法記錄。」
信達認為,截至
201
6
年
6
月
3
0
日,
發行人不存在因偷稅、漏稅、欠稅等稅
務違法行為而受到行政處罰的情形。
2
、
東
日
科技
根據深圳市龍華新區國家稅務局於
201
6
年
8
月
10
日出具的深國稅證
(
201
6
)
第
2
9028
號《
深圳市國家稅務局稅務違法記錄證明》:「我局暫未發現該納稅人
201
6
-
01
-
01
至
201
6
-
06
-
3
0
期間有重大稅務違法記錄。」
根據深圳市龍華新區地方稅務局於
201
6
年
7
月
6
日出具的深地稅華違證
[201
6
]
10000
684
號《深圳市地方稅務局稅務違法
記錄
證明》:「經核查,深圳市東
日科技實業有限公司(納稅人識別號:
440306748854356
)在
201
6
年
01
月
01
日
至
2016
年
06
月
3
0
日期間
暫未發現稅務違法
記錄。」
信達認為,截至
201
6
年
6
月
3
0
日,
東日科技不存在因偷稅、漏稅、欠稅等
稅務違法行為而受到
行政處罰的情形。
3
、
上
海
科達利根據上海市松江區國家稅務局以及上海市地方稅務局松江區分局於
201
6
年
7
月
1
4
日
聯合出具的
2016
-
0
441
號
《涉稅事項調查證明材料》,證明上海
科達利「自
201
3
年
7
月
1
日至
201
6
年
06
月
3
0
日
期間未發現有受到我局稅務行政處罰
的信息」。
信達認為,截至
201
6
年
6
月
3
0
日,
上海
科達利不存在因偷稅、漏稅、欠稅
等稅務違法行為而受到行政處罰的情形。
4
、
陝
西
科達利根據西安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國家稅務局於
201
6
年
7
月
1
日出具的《證明》:
「陝西
科達利五金塑膠有限公司為我局所管轄
企業,按期向我局申報納稅,該公
司自
201
3
年
1
月
1
日至
201
6
年
6
月
3
0
日的生產經營活動中,正常申報納稅。」
根據西安市地方稅務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分局於
201
6
年
7
月
1
日出具的
《證明》:「陝西
科達利五金塑膠有限公司為我局所管轄企業,按
期
向我局申報納
稅。該公司自
201
3
年
1
月
1
日至
201
6
年
6
月
3
0
日
的
生產經營活動中能夠正確
執行各項稅收法規政策,按照規定申報
、
繳納稅款並報送有關稅務資料。」
信達認為,截至
201
6
年
6
月
3
0
日,
陝西
科達利不存在因偷稅、漏稅、欠稅
等稅務違法行為而受到行政處罰的情形。
5
、
湖南
科達利根據長沙縣國家稅務局納稅服務科於
201
6
年
7
月
12
日出具的《證明》:「
湖
南
科達利精密工業有限公司(納稅識別號:
430121093078324
)是我局管轄的納
稅人。該公司
於
2014
年
4
月份
在我局辦理稅務登記,
通過徵管系統查詢,
該公
司
成立
至
今
,無欠繳稅款記錄且
暫未發現
稅務違法違章
記錄。」
根據湖南省長沙縣地方稅務局
第六
稅務分局
於
201
6
年
7
月
1
2
日出具的《證
明》:「
湖南
科達利精密工業有限公司(納稅識別號:
430121093078324
)是我局
管轄的納稅人。該公司
於
2014
年
3
月份
在我局辦理稅務登記,通過
徵管系統查
詢,該公司
成立至今,
無欠繳稅款記錄且
暫
未發現
稅務違法違章記錄。」
信達認為,截至
201
6
年
6
月
3
0
日,
湖南
科達利不存在因偷稅、漏稅、欠稅
等稅務違法行為而受到行政處罰的情形。
6
、
深圳精密
工業
根據深圳市龍崗區國家稅務局龍崗稅務分局於
201
6
年
7
月
6
日出具的深國
稅證
(
201
6
)第
23304
號《深圳市國家稅務局
稅務違法記錄
證明》:「我局暫未發
現該納稅人
2016
-
01
-
01
至
2016
-
06
-
3
0
期間有重大稅務違法
記錄。」
根據深圳市龍崗區地方稅務局於
201
6
年
7
月
6
日出具的深地稅龍違證
[201
6
]
10
000
705
號《深圳市地方稅務局稅務違法
記錄
證明》:「經核查,深圳市科
達利精密工業有限公司(納稅人識別號:
44030
0319754760
)在
2016
年
01
月
01
日至
2016
年
06
月
3
0
日期間
暫未發現稅務違法
記錄。」
信達認為,截至
201
6
年
6
月
3
0
日,
深圳精密工業不存在因偷稅、漏稅、欠
稅等稅務違法行為而受到行政處罰的情形。
7
、
惠州
科達利根據惠州大亞灣國家稅務局西區稅務分局於
2016
年
7
月
26
日出具的《證
明》,
惠州
科達利「
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
6
年
6
月
30
日
期間
在我局沒有因違
反稅收徵管法律、法規和規
章而被處罰的情況」。
根據惠州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地方
稅務局澳頭
稅務分局於
2016
年
7
月
7
日出具的《
納稅
證明》,
惠州
科達利「
自
2016
年
1
月
01
日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
期間暫未發現該公司違反地方稅收有關規定的行為,未受到稅務部門的行政處
罰
」。
信達認為,
截
至
201
6
年
6
月
3
0
日,
惠州
科達利不存在因偷稅、漏稅、欠稅
等稅務違法行為而
受到
行政處罰的情形。
十一、 發行人的環境保護、產品質量等標準
(一) 發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環境保護
根據發行人的確認以及
《審計報告》
,並經信達查詢相關主管部門網站
,
截
至
201
6
年
6
月
3
0
日,發行人
及其子公司無違反相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而受到行
政處罰的情況
,發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生產經營活動符合有關環境保護的要求
。
(二) 發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產品質量
1、 發行人
根據
深圳市
市場
和質量
監督管理
委員會
於
201
6
年
7
月
11
日
出具的
深市監信
證
[201
6
]
1416
號
《復函》,發行人
「
201
6
年
1
月
1
日至
201
6
年
6
月
3
0
日
沒有違
反市場
和質量
(
包括工商、質量監督、智慧財產權、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
和價格檢查等
)
監督管理有關法律法規的記錄」
。
2、 東日科技
根據
深圳市
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
於
201
6
年
7
月
11
日
出具的深市監信
證
[20
1
6
]
1416
號《復函》
,東日科技「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
沒有
違反市場和質量
(
包括工商、質量監督、智慧財產權、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
品和價格檢查等
)
監督管理有關法律法規的記錄
」
。
3、 上海
科達利根據
上海市松江區
市場
監督
管理
局
於
201
6
年
7
月
20
日
出具的
2016206
《證
明》:「上海
科達利五金塑膠有限公司自
201
4
年
1
月
1
日至
今
,沒有因違反
工商
行政管理、
質量技術監督
有關
法律法規
的違法行為
而受
到本機關行政
處罰
的記
錄
。」
4、 陝西
科達利根據
西安市質量技術監督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分局
於
201
6
年
7
月
8
日
出
具的《關於陝西
科達利五金塑膠有限公司的證明》:「西安市質量技術監督局高新
技術產業開發區分局自
201
6
年
1
月至
201
6
年
6
月
,未收到陝西
科達利五金塑膠
有限公司有關產品質量相關投訴和舉報,未發現該公司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違
反質量技術監督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5、 湖南
科達利根據長沙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
於
201
6
年
7
月
6
日出具的
《關於湖南
科達利精密工業有限公司無違法行為的證明》:「湖南
科達利精密工業
有限公司
系我局轄區企業。
自
該公司
2014
年
2
月
成立
至
今
,未發現
該公司有違
反質量技術監督方面法律法規
的情況,也未因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而受到我局的行
政處罰
。」
6、 深圳精密工業
根據
深圳市
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
於
201
6
年
7
月
11
日
出具的深市監信
證
[201
6
]
1416
號《復函》
,深圳精密工業「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
沒有違反市場和質量
(
包括工商、質量監督、智慧財產權、食品藥品、醫療器械、
化妝品和價格檢查等
)
監督管理有關法律法規的記錄
」
。
7、 惠州
科達利根據大亞灣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於
2016
年
7
月
7
日
出具的《證明》:
「
經業務
信息系統查詢,未發現惠州
科達利精密工業有限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9144130
05645329263
)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今的違法違規記錄
。」
(三) 發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勞動關係及勞動保障
1、 發行人
根據深圳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於
201
6
年
7
月
13
日出具的《證明》:「深圳
市
科達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在
201
6
年
1
月
1
日
起
至
201
6
年
6
月
3
0
日
期間無因
違反社會保險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而被我局行政處罰的記錄。」
根據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於
201
6
年
7
月
1
2
日
出具的《單位住房公積
金繳存證明》,證明發行人「開戶時間為
2011
年
6
月
17
日
」,「繳存時段為
2010
年
12
月至
201
6
年
0
6
月
」,截至上述證明出
具日,發行人「
未發生違法違規而被
我中心處罰的情形
」。
2、 東日科技
根據深圳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於
201
6
年
7
月
18
日出具的《證明》:「深圳
市東日科技實業有限公司在
201
6
年
1
月
1
日
起
至
201
6
年
6
月
3
0
日
期間無因違
反社會保險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而被我局行政處罰的記錄。」
根據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於
201
6
年
7
月
1
2
日
出具的《單位住房公積
金繳存證明》,證明東日科技「開戶時間為
2011
年
6
月
13
日
」,「繳存時段為
2010
年
12
月至
201
6
年
0
6
月」,截至上述證明出具日,東日科技「沒有因違法違規而
被我中心處罰的情
況」。
3、 上海
科達利根據上海市松江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於
201
6
年
7
月
6
日出具了《證明》,
證明上海
科達利「自
201
3
年
1
月
1
日至
201
6
年
6
月
3
0
日,在松江區不存在因
違反勞動保障
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而受到處罰的記錄」。
根據上海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於
201
6
年
7
月
1
4
日出具的《
上海市單位
住房公
積金繳存情況證明》:「上海
科達利五金塑膠有限公司於
2011
年
0
3
月建立住房公
積金帳戶,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經查,
201
6
年
06
月該單位住房公積金帳戶
正常繳存
狀態。繳存
人數
為
2
46
人。該單位
自建立帳戶
以來未
有我中心
行政處罰
記錄
。」
4、 陝西
科達利根據西安高新區社會保險基金管中心於
201
6
年
8
月
2
9
日出具的《社會保險
參保繳費情況證明》:「陝西
科達利五金塑膠有限公司,自
2011
年
0
1
月
起在西安
高新區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參加社會保險,
繳納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
育等社會保險金,截至目前繳費人數
3
93
人。我中心沒有接到勞動行政部門對其
因違反社會保險有關法律法規而受到行政處罰的相關文書。」
根據西安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於
201
6
年
7
月
14
日出具的《
住房公積金單位
繳存
證明》,證明陝西
科達利「
2011
年
0
3
月
在西安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開戶登
記
,繳存至
201
6
年
06
月,單位住房公積金帳號
:
0009965
,沒有因違反住房公
積金相關法律、法規而受到過處罰」。
5、 湖南
科達利根據長沙縣企業社會保險工作局於
201
6
年
7
月
8
日出具的《證明》:「湖南
科達利精密工業有限公司(養老編碼:
430121035682
)於
2014
年
10
月參加了湖
南省直管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養老保險費足額繳至
201
6
年
06
月,為正
常繳費狀態,參保總人數為
4
8
人,其中在職
4
8
人,退
休
0
人。」
根據長沙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於
201
6
年
7
月
28
日出具的《住房公積金繳存
證明》,湖南
科達利「自
2
014
年
1
1
月在我中心開設住房公積金帳戶繳存至今,
已依照《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及《長沙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定
全員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存在欠繳、漏繳、少繳、停繳或其他違反住房公積金相
關法律法規的行為,公司未因住房公積金問題而受到行政處罰」。
6、 深圳精密工業
根據深圳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於
201
6
年
8
月
4
日出具的《證明》:「深圳
市
科達利精密工業有限公司在
201
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6
月
3
0
日
期間無因違
反社會保險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而被我局行政處罰的記錄。」
根據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於
201
6
年
7
月
2
7
日
出具的《單位住房公積
金繳存證明》,證明深圳精密工業「開戶時間為
201
4
年
12
月
1
9
日
」,「繳存時段
為
201
4
年
12
月至
201
6
年
0
7
月」,截至上述證明出具日,
深圳
科達利精密
「沒
有因違法違規而被我中心處罰的情況」。
7、 惠州
科達利根據發行人的確認,
惠州
科達利目前無員工
。
十二、 發行人募集資金的運用
(一)發行人募集資金的用途
根據發行
人
2014
年第二次
臨時股東大會
決議,發行人本次發行上市募集資
金
按輕重緩急順序
用於下列項目:
序
號
項目名稱
預計總投資額
(萬元)
預計募集資金
使用額(萬元)
1
深圳動力鋰電池精密結構件擴產和技改項目
14,977.16
14,977.16
2
西安動力鋰電池精密結構件擴產和技改項目
10,377.18
10,377.18
3
上海動力鋰電池精密結構件擴產和技改項目
9,964.16
9,964.16
4
鋰電池精密結構件研發中心建設項目
7,281.42
7,281.42
5
補充營運資金項目
10,360.00
10,360.00
總計
52,959.92
52,959.92
如本次發行的實際募集資金量超過原計劃募集資金量,將用於補充發行人主
營業務所需的營運資金;如本次發行的實際募集資金量少於項目的資金需求量,
發行人
將通過申請銀行貸款等途逕自籌資金來解決資金缺口問題,從而保證項目
的順利實施;如項目以發行人自籌資金已經作了先期投資或將進行先期投資,發
行人將用募集資金置換預先已投入該等項目的自籌資金,並用於後續剩餘投入。
根據發行
人
2016
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會議文件
,
為滿足發行人
新能源汽
車行業跨越式發展,在現有技術優勢和深厚客戶資源累積的基礎上,實現快速、
穩定發展態勢,解決發行人產能瓶頸,保持發行人在動力鋰電池行業領先地位,
發行人
本次發行上市股票募集資金在扣
除發行費用後擬投資的項目
變更和調整
後
如下:
序
號
項目名稱
預計總投資額
(萬元)
預計募集資金
使用額(萬元)
1
惠州動力鋰電池精密結構件項目
34,558.80
34,558.80
2
深圳動力鋰電池精密結構件擴產和技改項目
14,977.16
14,977.16
3
西安動力鋰電池精密結構件擴產和技改項目
10,377.18
10,377.18
4
上海動力鋰電池精密結構件擴產和技改項目
9,964.16
9,964.16
5
鋰電池精密結構件研發中心建設項目
7,281.42
7,281.42
6
新能源汽車結構件廠房及綜合樓項目
21,051.90
21,051.90
7
補充營運資金項目
45,000.00
45,000.00
合計
143,210.62
143,210.62
若本次實際募集資金不能滿足上述投資項目的資金需求,缺口部分將由發行
人
通過自籌資金或銀行借款解決;根據市場情況,授權董事會以自籌資金對上述
項目先行投入,募集資金到位後將先行歸還截至募集資金到位之日已投入項目的
自籌資金。
(二)新增
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備案和環評
序
號
項目名稱
發改委核准文號
環評批文
1
惠州動力鋰電池精密
結構件項目
《廣東省企業投資項目備
案證》(備案項目編號:
2016-441303-38-03-003604)
惠灣建環審[2016]58號《關於
惠州
科達利精密工業有限公
司動力鋰電池精密結構件項
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批覆》
序
號
項目名稱
發改委核准文號
環評批文
2
新能源汽車結構件廠
房及綜合樓項目
《廣東省企業投資項目備
案證》(備案項目編號:
2016-441303-36-03-003606)
惠灣建環審[2016]59號《關於
惠州
科達利精密工業有限公
司
新能源汽車結構件廠房及
綜合樓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
的批覆》
經
信達
核查,信達認為,發行人
新增募集資金的投資項目已獲得有效的備案
或批准。
(二)
新增及調整後的
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批准
發行人於
2016
年
6
月
7
日召開的第二屆董事會第十
四
次會議、於
2016
年
6
月
28
日召開的
2016
年第三
次臨時股東大會
已
審議通過
《
關於增加及調整首次公
開發行人民幣普通股(
A
股
)股票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議案
》
,符合《管理辦法》
第三十一條的規定。
(三)
發行人本次募集資金的運用不涉及與他人合作的情形
根據發行人
2016
年第三
次臨時股東大會
決議並經發行人確認,本次募集資
金用途不涉及與他人合作的情形。
十三、 結論性意見
信達已對截至
2
016
年
6
月
3
0
日與發行人有關的事項進行了核查驗證,信達
認為,截至
2016
年
6
月
3
0
日,發行人不存在影響其本次發行上市的違法、違規
行為;
《招股說明書(申報稿)》中引用信達出具的
《律師工作報告》、
《
法律意見
書
》
、《補充法律意見書(一)》
、
《
補充法律意見書(
二
)
》
、
《補充法律意見書(三)》
、
《補充法律意見書(四)》、《補充法律意見書(五)》
的相關內容適當;
除尚需取
得中國證監會核准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同意外,發行人已具備《公司法》、《證券法》、
《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文件所規定的股票發行上市條件。
十四、 律師
認為
需要說明的其他問題
就《反饋意見》第
3
題,信達
採取的核查方式為:
查閱發行人的會議文件、
歷次增資的增資協議,查詢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等網站,並向
宸鉅公司、
平安財智、蘇州和達、南海成長、遠致富海、蕪湖富海、北京明石、明石北鬥
8
名機構投資者
發出《
自然人股東
/
合伙人情況調查表
》,請
上述機構投資者
提供各
自的法人股東
/
合夥企業的現行章程或合夥協議,請
上述機構投資者
的自然人股
東
/
合伙人填寫調查表。
(
一
)
《反饋意見》第
3
題的
核查情況
1
、自《補充法律意見書(四)》出具日至《補充法律意見書(五)》出具日
期間發行人補
充提供的間接持有發行人股份的自然人的
《
自然人股東
/
合伙人情
況調查表
》
序
號
姓名
現任職單位
現任職務
五年內的從業經歷
在發行人
處任職
1
劉先軍
南京陶朗加投資
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
人
2011
年至籤署日在
南京陶朗
加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擔任法
定代表人
-
2
方
豔
無業
-
無業
-
3
杜
松
舟山財富置業有
限公司、舟山市
鈺潤文化藝術有
限公司
董事長
2011
年
1
月至籤署日在
舟山
財富置業有限公司擔任董事
長,2014年4月至籤署日在
舟山市鈺潤文化藝術有限公
司擔任董事長
-
4
鍾沛權
廣東日芝電梯有
限公司
董事長
2011
年至籤署日在
廣東日芝
電梯有限公司擔任董事長
-
5
孔凡美
山西省晉城市寶
鑫工貿有限公司
總經理
2011
年至籤署日在
山西省晉
城市寶鑫工貿有限公司擔任
總經理
-
6
陳
莉
深圳市南山區碧
蒂歐美容會所
法人
2011
年
1
月至
2016
年
6
月在
深圳市南山區碧蒂歐美容會
所擔任法人
-
7
王東榕
福州東坤飼料有
限公司
董事
2011
年至籤署日在
福州東坤
飼料有限公司擔任董事
-
8
蘇
騫
深圳市奧美特科
技有限公司
總經理
2011
年至籤署日在
深圳市奧
美特科技有限公司擔任總經
理
-
9
陳
敏
南京跨海物資有
財務
2011
年
1
月至
2016
年
6
月在
-
限公司
南京跨海物資有限公司擔任
財務
10
郭延明
天津新業投資集
團
董事長
2011
年至籤署日在
天津新業
投資集團擔任董事長
-
11
劉志紅
深圳市今日卓越
投資有限公司
總經理
2011
年
1
月至
2011
年
12
月
在深圳市領跑體育用品有限
公司擔任總經理,
2012
年
1
月至籤署日在
深圳市今日卓
越投資有限公司擔任總經理
-
12
黃從蓉
浦發銀行南京分
行
部門負責
人
2011
年至籤署日在
浦發銀行南京分行擔任部門負責人
-
13
陳金霞
無業
-
無業
-
14
梁福強
在家養老
-
在家養老
-
15
林
浩
浙江溫創資產管
理有限公司
董事長
2011
年至籤署日在浙江駿
鴻
貿易有限公司擔任董事,
2015
年至籤署日在
浙江溫創
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擔任董事
長
-
16
王東升
溫州市城市之窗
家具有限公司
董事長
2011
年至籤署日在
溫州市城
市之窗家具有限公司擔任董
事長
-
17
徐
翔
蘇州榮翔投資發
展有限公司
總經理
2011
年至籤署日在
蘇州榮翔
投資發展有限公司擔任總經
理
-
18
陳寧夥
杭州吉寧智能科
技有限公司
副總經理
2011
年至籤署日在
杭州吉寧
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擔任副總
經理
-
19
李亞雷
華夏銀行南京分
行
客戶經理
2011
年
1
月至
2013
年
10
月
在
華夏銀行南京分行擔任支
行副行長,
2013
年
10
月至籤
署日在
華夏銀行南京分行擔
任客戶經理
-
20
傅偉清
奧的斯電梯有限
公司
總經理
2011
年至籤署日在
奧的斯電
梯有限公司擔任總經理
-
21
龔瑋敏
杭州晨峰數控設
備有限公司
財務
2011
年至籤署日在
杭州晨峰
數控設備有限公司擔任財務
-
22
陸煜昕
無錫金宇外貿有
限公司
總經理
2011
年至籤署日在
無錫金宇
外貿有限公司擔任總經理
-
23
唐悉萌
常州斯瑞弗紡機
有限公司
董事長
2011
年至籤署日在
常州斯瑞
弗紡機有限公司擔任董事長
-
24
侯貴良
個人投資人
-
個人投資人
-
25
廖電光
深圳市鴻宇順科
技有限公司
總經理
2011
年至籤署日在
深圳市鴻
宇順科技有限公司大人總經
-
理
26
陳振柱
北京朗立潤德投
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
人
2011
年至
2015
年
6
月
退休
,
2015
年
6
月至籤署日在
北京
朗立潤德投資有限公司擔任
法定代表人
-
27
張福清
河南節點新材料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
人
2011
年至籤署日在
河南節點
新材料有限公司擔任法定代
表人(退休人員)
-
28
周龍根
上海市加定高潮
雜貨店
經理
2011
年至籤署日在
上海市加
定高潮雜貨店擔任經理
-
29
周根發
上海市嘉定區江
橋供銷社
經理
2011
年至籤署日在
上海市嘉
定區江橋供銷社擔任經理
-
30
孫德利
北京昭陽軟體教
育培訓學校
校長
2011
年至籤署日在
北京昭陽
軟體教育培訓學校擔任校長
-
31
許曉蓉
自由職業
-
自由職業
-
32
楊冠軍
上海統馭機械工
程有限公司
總經理
2011
年至籤署日在
上海統馭
機械工程有限公司擔任總經
理
-
33
張紅軍
上海重齒銷售有
限公司
總經理
2011
年至籤署日在
上海重齒
銷售有限公司擔任總經理
-
34
朱忠明
崑山市玉山鎮創
舒旅館
總經理
2011
年至籤署日在
崑山市玉
山鎮創舒旅館擔任總經理
-
35
陳
勇
上海頤盛投資管
理有限公司
總經理
2011
年至籤署日在
上海頤盛
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擔任總經
理
-
36
蔡建義
溫州佳豪國際貿
易有限公司
總經理
2011
年至籤署日在
溫州佳豪
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擔任總經
理
-
37
斯
傑
上海弈都電子有
限公司
總經理
2011
年至籤署日在
上海弈都
電子有限公司擔任總經理
-
38
黃定瑋
上海易泓致合投
資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
2011
年至籤署日在
上海易泓
致合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擔任
董事
-
39
諸曉敏
上海敏豪電子科
技有限公司
董事長
2011
年至籤署日在
上海敏豪
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擔任董事
長
-
40
顧群英
上海弈都電子有
限公司
副總經理
2011
年至籤署日在
上海弈都
電子有限公司擔任副總經理
-
41
黃志純
上海易泓致合投
資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長
2011
年至籤署日在
上海易泓
致合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擔任
董事長
-
42
閆
浩
洋浦賽恩特科技
實業有限公司
總經理
2011
年至籤署日在
洋浦賽恩
特科技實業有限公司擔任總
-
經理
43
葉
剛
四川同力投資有
限責任公司
總裁
2011
年至籤署日在
四川同力
投資有限責任公司擔任總裁
-
44
鄢繼雄
四川同力投資有
限責任公司
副總裁
2011
年至籤署日在
四川同力
投資有限責任公司擔任副總
裁
-
45
孔敏智
四川同力投資有
限責任公司
副總裁
2011
年至籤署日在
四川同力
投資有限責任公司擔任副總
裁
-
46
張曉萍
深圳市業海通投
資發展有限公司
副總經理
2011
年至籤署日在
深圳市業
海通投資發展有限公司擔任
副總裁
-
47
鄭
逸
成都寶尚營銷策
劃有限公司
副總經理
2011
年至籤署日在
成都寶尚
營銷策劃有限公司擔任副總
經理
-
48
郝成龍
濟南安康經濟諮
詢有限公司
總經理
2011
年至籤署日在
濟南安康
經濟諮詢有限公司擔任總經
理
-
49
林
鈿
溫州高新技術產
業開發區建設投
資有限公司
房建工程
師
2011
年
1
月至
2015
年
7
月在
溫州中城建集團有限公司擔
任副總經理,
2015
年
7
月至
2016
年
7
月在溫州市鐵路和
軌道交通投資集團有限公司
擔任
房建工程師,2016年7
月至籤署日在溫州高新技術
產業開發區建設投資有限公
司擔任房建工程師
-
50
繆士奇
溫州移動公司
職員
2011
年至籤署日在
溫州移動
公司擔任職員
-
51
王
琦
帝斯曼江山有限
公司
高級副總
經理
2011
年至籤署日在
帝斯曼江
山有限公司擔任高級副總經
理
-
52
王曉甌
溫州百代光學有
限公司
副總
2011
年至籤署日在
溫州百代
光學有限公司擔任副總
-
53
謝麗萍
佛山保革麗皮具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
人
2011
年
1
月至
2014
年
12
月
為自有投資者,
2015
年
1
月
至籤署日為
佛山保革麗皮具
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
54
俞文仙
上海東優刃物國
際貿易有限公司
顧問
2011
年至籤署日在
上海東優
刃物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擔任
顧問
-
55
金錫龍
北京老邊餃子館
有限責任公司
總經理
2011
年至籤署日在
北京老邊
餃子館有限責任公司擔任總
-
經理
56
陸琪萍
南京格瑞德國際
貿易有限公司
會計
2011
年至籤署日在
南京格瑞
德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擔任會
計
-
57
張培青
青島羽翎珊家用
紡織品集團有限
公司
董事長
2011
年至籤署日在
青島羽翎
珊家用紡織品集團有限公司
擔任董事長
-
58
周
勇
山東桑莎製衣集
團
董事會主
席
2011
年至籤署日在
山東桑莎
製衣集團擔任董事會主席
-
59
高凌風
北京日壇百合商
貿中心
經理
2011
年至籤署日在
北京日壇
百合商貿中心擔任經理
-
60
賈志丹
自由職業
-
2011
年
1
月至
2014
年
12
月
在國藥一心製藥有限公司擔
任總經理
-
61
金小榮
羅馬尼亞巨星集
團
董事長
2011
年至籤署日在
羅馬尼亞
巨星集團擔任董事長
-
62
林昌華
杭州中昌貿易有
限公司
經理
2011
年至籤署日在
杭州中昌
貿易有限公司擔任經理
-
63
馬鴻兵
德國Goldwind
Wind Energy
GmbH
總經理
2011
年至籤署日在
德國
Goldwind Wind Energy
GmbH擔任總經理
-
64
屈豔琍
深圳市鑫彩光電
有限公司
經理
2011
年至籤署日在
深圳市鑫
彩光電有限公司擔任經理
-
65
王益平
杭州金貝爾投資
有限公司
董事長、
總經理
2011
年至籤署日在
杭州金貝
爾投資有限公司擔任董事
長、總經理
-
66
葉永慶
佛山市南海旗晟
投資有限公司
總經理
2011
年至籤署日在
佛山市南
海旗晟投資有限公司擔任總
經理
-
67
張
濤
青島新金石石材
有限公司
總經理
2011
年至籤署日在
青島新金
石石材有限公司擔任總經理
-
68
蔣中敏
常州東方特鋼有
限公司
董事長
2011
年
1
月至
2012
年
8
月擔
任
常州東方特鋼有限公司總
經理,2012年9月至籤署日
在常州東方特鋼有限公司擔
任董事長
-
69
陳
銳
無單位
-
無單位
-
70
高士平
自由職業
-
自由職業
-
71
姜東光
哈爾濱海華投資
公司
總經理
2011
年至籤署日在
哈爾濱海
華投資公司擔任總經理
-
72
薛
健
杭州華寧五金有
限公司
總經理
2011
年至籤署日在
杭州華寧
五金有限公司擔任總經理
-
73
朱恩
祿
已退休
-
已退休
-
74
徐正榮
深圳市舒友股份
有限公司
總經理
2011
年至籤署日在
深圳市舒
友股份有限公司擔任總經理
-
75
李
浩
深圳富海民享財
富管理有限公司
理財經理
2014
年
3
月至
2015
年
3
月在
河南省交通運輸廳收費還貸
中心新鄭管理處擔任科員,
2015
年
4
月至籤署日在
深圳
富海民享財富管理有限公司
擔任理財經理
-
76
張雲香
無
-
無
-
77
楊軍霞
鄭州民享財富投
資管理顧問有限
公司
理財經理
2011
年至籤署日在
鄭州民享
財富投資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擔任理財經理
-
78
孟
曉
鄭州民享財富投
資管理有限公司
人力資源
總監
2011
年
1
月至
2015
年
12
月
在河南省新民生投資擔保股
份有限公司擔任副總經理,
2016
年至籤署日在
鄭州民享
財富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擔任
人力資源總監
-
79
劉
群
自由職業者
-
自由職業者
-
80
萬豔玲
自由職業者
-
自由職業者
-
81
李豫芳
鄭州市民享財富
業務經理
2011
年至籤署日在
鄭州市民
享財富擔任業務經理
-
82
王建國
河南啟智實業有
限公司
董事
2013
年
1
月至
2014
年
5
月在
河南
全泰實業有限公司擔任
董事,
2014
年
5
月至籤署日
在
河南啟智實業有限公司擔
任董事
-
83
李豔豔
中石化洛陽分公
司
業務經理
2011
年至籤署日在
中石化洛
陽分公司擔任業務經理
-
84
程偉民
偃師市廣偉煤礦
機械設備有限公
司
總經理
2011
年至籤署日在
偃師市廣
偉煤礦機械設備有限公司擔
任總經理
-
85
姚
軼
河南啟智實業有
限公司
董事
2013
年
1
月至籤署日在
河南
啟智實業有限公司擔任董事
-
86
陶春喜
河南萬邦鋼鐵有
限公司
董事長
2011
年至籤署日在
河南萬邦
鋼鐵有限公司擔任董事長
-
87
王清霞
鄭州大學第一附
屬醫院
職員
2011
年至籤署日在
鄭州大學
第一附屬醫院擔任職員
-
88
陳海英
無
-
無
-
89
胡美玲
自由職業
-
自由職業
-
90
唐顯祖
河南省春竹園林
綠化有限公司
總經理
2011
年至籤署日在
河南省春
竹園林綠化有限公司擔任總
經理
-
91
範世甫
自由職業
-
自由職業
-
92
黃國慶
自由職業
-
自由職業
-
93
田
原
自由職業
-
自由職業
-
94
王衛東
寶帝公司華東分
公司
銷售經理
2011
年
1
月至
2013
年
1
月在
寶帝流體控制系統(上海)
有限公司華東地區銷售經理
-
95
陳保林
自由職業
-
自由職業
-
96
王麗敏
無
-
無
-
97
趙
方
無
-
無
-
98
楊福海
河南省王鼎泓大
置業有限公司
營銷總監
2011
年至籤署日在
河南省王
鼎泓大置業有限公司擔任營
銷總監
-
99
劉建華
安陽裕淳商貿有
限公司
經理
2011
年至籤署日在
安陽裕淳
商貿有限公司擔任經理
-
100
王志民
自由職業
-
自由職業
-
101
王德功
鄭州紅螞蟻酒店
有限公司
股東
2011
年至籤署日在
鄭州紅螞
蟻酒店有限公司擔任股東
-
102
王
敏
自由職業
-
自由職業
-
103
毛愛霞
鄭州市弘安塑編
製品廠
董事長
2011
年至籤署日在
鄭州市弘
安塑編製品廠擔任董事長
-
104
呂兆啟
濮陽市寶捷汽車
銷售服務有限公
司
總經理
2011
年至籤署日在
濮陽市寶
捷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擔
任總經理
-
105
程冰玉
鶴壁市遠達廣告
有限公司
董事長
2011
年至籤署日在
鶴壁市遠
達廣告有限公司擔任董事長
-
106
許
超
輔仁藥業集團有
限公司
招商部經
理
2011
年至籤署日在
輔仁藥業集團有限公司擔任招商部經
理
-
107
蘇
浩
退休
-
退休
-
108
田園林
河南聖光貿易有
限公司
經理
2011
年至籤署日在
河南聖光
貿易有限公司擔任經理
-
109
程廣民
河南赫茲自控技
術有限公司
董事長
2011
年至籤署日在
河南赫茲
自控技術有限公司擔任董事
長
-
110
郭欠霞
自由職業
-
自由職業
-
111
戴文松
鄭州領馭交通運
輸公司
經理
2011
年至籤署日在
鄭州領馭
交通運輸公司擔任經理
-
112
張秋鳳
退休
-
退休
-
根據
上述
間接持有發行人股份的自然人填寫的
《
自然人股東
/
合伙人情況調
查表
》
,
以及發行人董事、監事、高
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的確認函、
保薦
機構、其他中介
機構
及負責人、工作人員
填寫的《
中介機構相關情況調查表
》,
截至上述調查表籤署之日,該等
自然人
與發行人實際控制人
董事、監事、高級管
理人員、
核心技術人員、本次申請發行中介機構與其負責人、工作人員不存在親
屬關係或其他關聯關係
,該等
自然人不
存在以委託持股或信託持股等形式代他人
間接持有發行人股份的行為
,
保薦機構、其他中介
機構
及負責人、工作人員
不存
直接或間接持有發行人股份的情形。
2
、截至《補充法律意見書(五)》出具日的核查情況
截至《
補充
法律意見書
(五)
》出具日,
上述
機構投資者
中
絕大部分
間接持
有發行人股份
的自然人股東
/
合伙人
接受調查
,包括
宸鉅公司、
平安財智、蘇州
和達、
北京明石和明石北鬥
5
名機構投資者
中的間接持有發行人股份的全部自然
人股東
/
合伙人
已提供《
自然人股東
/
合伙人情況調查表
》
(除追溯至上市公司、
新三板掛牌公司及國資委的情形外
,下同
)
;
以及
南海成長、遠致富海、蕪湖富
海
3
名機構投資者中
的
22
7
名
自然人
股東
/
合伙人已提供《
自然人股東
/
合伙人情
況調查表
》
。
除此之外
,
間接持有
發行人約
0.8242%
股份
的
自然人股東
或合伙人
尚無法聯
系或不接受調查
,具體情況如下:
序
號
未提供
資料
的間接自然人股東
/
合伙人所在企業名稱
未提供資料
的自然人間接
持有發行人股份的比例
南海成長
1
南海成長創贏(天津)股權投資基金合夥企業
(有限合
夥)
0.3442
%
2
南海成長創科(天津)股權投資基金合夥企業(有限合
夥)
0.3639
%
3
海德邦和投資(上海)有限公司
0.0346%
4
南京鴻信
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0.0093
%
5
深圳市
海富恆盈股權投資基金企業
(
有限合夥
)
0.0001%
遠致富海
6
深圳市東方富海投資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0.0017
%
蕪湖富海
7
深圳市東方富海投資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
0.0065
%
8
盈富泰克創業投資有限公司
0.0639%
合計
0.8242
%
(
二
)
未提供資料的原因
根據發行人的確認,
上述
不接受調查或無法取得聯繫的
間接
持有發行人股份
的
自然人
股東或合伙人不是發行人的直接股東,也不是上述投資機構的直接股東
或直接投資人,多為發行人向上追溯的三級、四級或更高層級的間接
持有發行人
股份的
自然人
股東,發行人無法直接與其聯繫或溝通;對於層級更高的間接
持有
發行人股份的
自然人
股東,投資機構對其影響力也較弱,部分間接
持有發行人股
份的
自然人
股東聯繫或溝通存在一
定困難,
其不理解也不配合提供相關資料,導
致上述核查存在一定困難
。
針對上述情況,
信達
核查了發行人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核心技術人員出具的確認函、保薦機構、其他中介機構及負責人、工作人員填寫
的《中介機構相關情況調查表》,發行人的員工名冊等資料
。
信達認為,
上述
間接持有
發行人約
0.8242%
股份
的
自然人股東
或合伙人
均不
在發行人擔任職務,與發行人實際控制人、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核心技
術人員、本次申請發行中介機構與其負責人、工作人員不存在親屬關係或其他關
聯關係;保薦機構、其他中介結構及負責人、工作人員
不存直接或間接持有發行
人股份的情形。
本補充法律意見書正本二份。
(以下無正文)
(本頁為《廣東信達律師事務所關於深圳市
科達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開
發行
人民幣普通股
股票並上市
的補充法律意見書(
五
)》之籤署頁)
廣東信達律師事務所
負責人:
經辦律師:
張
炯
張
炯
彭文文
年
月
日
中財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