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公共數據是否涉及不正當競爭?

2020-08-28 眷誠法務


- 案例 -


2020年4月26日,杭州鐵路運輸法院作出了(2019)浙8601民初1594號判決書,該案被業界稱為首例「公共數據不正當競爭案」。原告浙江螞蟻小微金融服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市螞蟻小微小額貸款有限公司認為被告蘇州朗動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在2019年5月5日至6日,其經營的企查查平臺向其付費VIP用戶多次推送螞蟻微貸公司的虛假或誤導性的清算變動信息的通知和監控日報,造成「螞蟻微貸進入清算程序」等不實信息被媒體廣泛報導,有關螞蟻微貸公司的經營狀況和「螞蟻花唄」產品運營情況的錯誤信息呈幾何式擴散,使得原告的良好商業信譽和「螞蟻花唄」的產品聲譽遭受難以彌補的損失,原告認為被告的行為構成商業詆毀和不正當競爭,遂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害、賠禮道歉、消除影響並賠償經濟損失。


杭州運輸法院認為被告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判令被告賠償原告60萬,並一個月內在企查查網站(××)首頁、被告公司新浪官方微博連續十日,及《法制日報》顯著位置連續三日刊登聲明以消除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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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分析 -


目前,我國許多省份都陸續制定了關於公共數據的地方性法規,上海市發布了《上海市公共數據開放暫行辦法》,該暫行辦法於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浙江省公共數據開放與安全管理暫行辦法》於2020年6月4日上午在省政府第4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並將於2020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上述規定明確了公共數據的定義,公共數據是指各級行政機關以及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務職能的事業單位在依法履職過程中,採集和產生的各類數據資源。公共數據本質具有公共屬性,各級相關部門收集時應當遵循「需求導向、安全可控、分級分類、統一標準、便捷高效」的原則。


上述案例朗動公司經營的企查查就是在於運用信息技術手段對公共數據領域海量、分散的企業信息進行整合加工,形成企業徵信信息的數據集合,並通過提供免費和付費查詢功能,向用戶開放,實現經濟利益。目前公共數據作為促進經濟發展的重要生產要素,本案法院在裁判的時候需要平衡鼓勵市場主體積極利用並深入挖掘數據價值及公共數據涉及的侵權責任和不正當競爭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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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侵權責任、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認定上,杭州法院認為雖然公共數據具有公共屬性,不同於一般的個人信息及其他與個人相關的數據,公共數據的使用無需徵得原始數據主體的同意。但是在大數據的採集、加工和交易過程,涉及原始數據主體、數據提供者、數據使用者和數據消費者各方利益。所以,公共數據的運用仍應當履行必要的注意義務,在法院審判實踐中應當以鼓勵數據共享流通、兼顧各方利益為原則,並正視海量數據處理的技術困境,合理確定注意義務。


一方面,公共數據運用企業,將公共領域碎片化的局部數據整合起來,實現了面向整個市場的信息共享,解決了商業信息滯後、信息不對稱的市場困境,在降低信息收集成本,增加交易行為的透明度,促進社會誠信體系建設方面具有積極作用。由於受到數據共享範圍、獲取成本的限制及數據有效抓取技術的局限,在司法裁判上,不宜為網際網路徵信企業賦予過高的注意義務,對於普通的信息偏差,應當允許其通過事後救濟的方式進行修正。


但另一方面,網際網路經濟下新興的商業模式,對於收集、發布的數據信息仍具有基本的注意義務,應當通過技術的革新和完善,確保數據的真實、及時、準確,才能為市場主體的投資行為提供可信賴的、具有公信力的企業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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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承擔賠償責任上,法院認為鼓勵數據共享和流動,最大程度的挖掘數據價值,保證數據行業的持續健康發展,應當賦予大數據企業基於數據利用產生的數據權益,但同時也要兼顧原始數據主體、數據提供者、數據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從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增強社會整體福祉的角度平衡各方利益。因此,應當從確保數據來源合法、數據安全、數據質量等方面約束大數據企業的數據使用行為,以促進大數據企業通過改進算法技術、規範數據處理規則,實現良性有序發展,侵權賠償責任的承擔上不宜為其苛以過重的責任。


綜上,本案雖然為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但是法院審理全程以及判決說理部分都體現了規範公共數據運用的審理思路,並且明確公共數據、大數據生態系統的概念。在公共數據相關法律法規缺位的情況下,這一裁判無疑為公共數據的利用提供了合法路徑:公共數據的採集、利用應當堅持以下基本原則:數據來源合法原則、注重信息時效原則、保障信息質量原則、合理注意義務原則。


作者 :眷誠法務 吳小娟

圖片 :網 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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