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來料加工和進料加工可以這樣理解,來料加工復出口視同銷售免稅貨物,所以耗用的境內購進的材料負擔的增值稅進項稅是不能抵扣的。
進料加工復出口視同銷售自產貨物,出口適用零稅率,可以抵扣購進材料負擔的增值稅進項稅。
但是收取工繳費的來料加工業務,由於工繳費收入是免稅的,所以耗用的境內材料的進項稅不得抵扣,也不存在出口退稅的問題。
1.來料加工
某自營出口生產企業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出口貨物的徵稅稅率為17%,退稅率為l3%。2002年3月外購材料準予抵扣進項稅額60萬元,貨已入庫。上期期末留抵稅額3萬元。當月內銷貨物銷售額l00萬元,銷項稅額17萬元。本月出口貨物銷售折合人民幣200萬元,其中來料加工貿易復出口貨物90萬元。試計算該企業本期免、抵、退稅額。
來料加工貿易復出口貨物所耗進項稅額轉出=60×90÷(200+100)=18(萬元)
借:主營業務成本 18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18
當期免抵退稅不得免徵和抵扣稅額=(200-90)×(17%-l3%)=4.4(萬元)
借:主營業務成本 4.4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4.4
應納增值稅額=100×17%-(60-18-4.4)-3=-23.6(萬元)
出口貨物免、抵、退稅額=(200-90)×13%=14.3(萬元)
本例中,當期期末留抵稅額23.6萬元大於當期免抵退稅額14.3萬元,故當期應退稅額等於當期免抵退稅額14.3萬元。
當期免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一當期應退稅額=14.3-l4.3=0
借:其他應收款 14.3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 14.3
2.進料加工 某有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一般納稅人),2002年8月從國內購進生產用的鋼材,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價款為368000元,已支付運費5800元並取得符合規定的運輸發票,進料加工貿易進口免稅料件的組成計稅價格為13200元人民幣,材料均已驗收入庫;本月內銷貨物的銷售額為150000元,出口貨物的離岸價格為42000美元。
(題中的價格均為不含稅價格,增值稅稅率為17%,出口退稅率13%,匯率為1:8.3)
計算過程:
免抵退稅不得免徵與抵扣額=8.3×42000×(17%-13%)-13200×(17%-13%)=13416(元)
借:主營業務成本 13416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13416
應納稅額=150000×17%-(368000×17%+5800×7%-13416)=-24050(元)
當期免抵退稅額=8.3×42000×13%-13200×13%=43602(元)
當期應退稅額=24050(元)
當期免抵稅額=43602-24050=19552(元)
借:其他應收款 2405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出口抵減內銷產品應納稅額) 19552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 )43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