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偷了電纜 判的卻不是盜竊罪

2021-01-11 浙江在線

2020-11-26 10:48 |浙江新聞客戶端 |記者 王小雲 通訊員 俞衝

想要承包路燈安裝工程,卻苦於沒有資金,長興男子錢某想到一招——盜竊電纜。

電纜線內有銅線,價格昂貴,轉手一賣就能淨賺不少錢。但是,錢倒是賺了,同時也等來了刑罰。法官表示,錢某犯的可不是盜竊罪那麼簡單。

案情回顧:

2019年10月的一個晚上,錢某駕車在公路上行駛,發現兩邊的路燈沒有像往常一樣亮起來。曾做過城市亮化工程的他,心裡突然冒出一個想法——利用自己的專業技能盜竊電纜後轉賣!

隨即,他下車打開路燈井蓋,用工具剪走了一段20多米的電纜。他連續剪了附近幾個路燈的電纜,並偷偷將電纜放在後備廂,幾天後轉賣給了廢品收購人員,獲利數千元。

嘗到甜頭後,錢某屢試不爽,2019年10月到2020年1月,他在長興多個鄉鎮連續作案6次,涉案金額3萬餘元。

近日,法院審理認為,錢某同時構成盜竊罪和破壞電力設備罪,依法應當以破壞電力設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最終以破壞電力設備罪,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10個月,並責令其對路燈電纜線權屬單位作出相應賠償。

法官說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電力設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盜竊電力設備,危害公共安全的,但不構成盜竊罪的,以破壞電力設備罪定罪處罰;同時構成盜竊罪和破壞電力設備罪的,依照刑法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本案中,被告人錢某偷盜的電纜涉案價值3萬餘元,按照浙高法【2013】105號文件規定,涉案金額達到「數額較大」。根據刑法第264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而刑法第118條規定:破壞電力、燃氣或者其他易燃易爆炸設備,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被告人錢某同時構成盜竊罪和破壞電力設備罪,應依照刑法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據此,法院以破壞電力設備罪追究錢某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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