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夫妻雙方協商將房子給孩子,雙方都不擁有房子所有權。只是,離婚之後男方沒有地方居住,不知道去哪裡,就想要住在過戶給孩子的房子裡,認為自己是孩子父親,有房屋居住權。離婚後房子歸孩子所有,父親有永久居住權嗎?下面華律網邀請楊芳律師就具體內容詳細解答。
不一定,如果父親沒有得到孩子監護權,大多沒有房屋居住權,除非需要監護人和產權人同意後,才有居住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二十七條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34;,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離婚後沒有住處的,屬於生活困難。
離婚時,一方以個人財產中的住房對生活困難者進行幫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或者房屋的所有權。
離婚雙方可以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將房產過戶給未成年的孩子,法律並不禁止這種行為,如果雙方按協議履行也不會出現問題。
會出現問題的是:房產登記的是一方或夫妻雙方的名字,一方未想好或出於希望儘快離婚的目的便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字,辦理房產過戶給孩子的手續時房產證上登記名字的一方反悔,這種情況是無法辦理過戶手續的,只能起訴解決。
離婚時房子給孩子的好處:
1、減輕未成年子女將來生活的負擔,為其生活添置必要財產。
2、萬一將來開徵遺產稅,可規避稅收。
3、可有效避免債務糾紛。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條【
居住權的定義】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佔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離婚後房子歸孩子所有,父親有永久居住權嗎?屬於孩子的房子,做父母的一般是擁有居住權的,但仍需要結合具體情況,按照適用的法律來進行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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