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法專題》課程習作丨境內外信息同時披露現狀與建議

2020-08-28 北大金融法研究中心


編輯說明:

新修訂的《證券法》自2020年3月1日實施。

在剛剛過去的2020年春季學期,我給研究生開設了《證券法專題》課程。因《證券法》修訂涉及了很多新條款,如何理解,尚無定論。我安排學生對於此次《證券法》修訂的相關條款進行了專門研究,將研究成果作為期末論文提交。對於最終成果,我並不滿意。雖然我對每篇論文都進行了指導,但就結果來看,除了少數幾篇之外,絕大部分尚不能達到學術發表要求。但大部分文章較為全面地收集了材料,有些也體現了一些有意思的想法。

利用暑假空閒期間,我們將大部分期末論文用北大金融法研究中心的公眾號發布,希望對未來研究者有所幫助。

學生習作,錯誤在所難免,歡迎讀者指正。

本次發布的所有文章,均得到了作者授權,在此一併表示感謝。

彭冰


境內外信息同時披露現狀與建議

作者:李甜甜

北京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


摘要:201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修訂後,針對同時在境內境外公開發行並有信息披露要求的證券,提出了同步披露的要求。本文將從披露時間同步與披露內容一致入手,分析境內外同步披露現存的要求及披露的現狀。對於時間同步的要求,著重闡述在境內外同時披露時,在監管上存在的問題和遇到不可避免的時差問題如何處理。對於披露內容一致的要求,總結現存規定,結合現狀給出建議。

關鍵詞:境內外同步披露 A+H股

201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修訂後的第七十八條,增加了關於證券同時在境內境外公開發行、交易信息披露的規定,要求證券同時在境內境外公開發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義務人在境外披露的信息,應當在境內同時披露。該項規定蘊含著兩個具體要求,第一,境內外披露時間同步;第二,境內外披露內容一致。在新《證券法》出臺前,證監會、上交所、深交所都已經存在對境內外同時信息披露要求的規定。新《證券法》的修改為已存在的管理辦法、備忘錄等規定,提供了上位法依據。本文首先對現存的相關要求進行梳理,並從披露時間同步和披露內容一致入手,對披露的要求、現狀、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並提供建議。


一、境內外披露時間同步

對於境內外披露時間同步的要求,通過檢索交易所網站披露的信息,可以總結出以下兩個問題:第一,對於境內延遲披露沒有一個高效的監管方式;第二,境內外存在時差問題,不可避免的會造成披露時間的不同步。本文將對上述兩個問題進行分析,指出監管和執行過程中的亂象,對現存的解決方案進行梳理,並提出一些建議。

(一)境內延遲披露的監管問題

1、交易所在補充披露前未發現

通過在交易所網站搜索與境內外同時披露相關的案例,查閱大量的交易所關注函後,其數量之少令人疑惑。是否是境內外同時信息披露已經做的足夠完善,以至於有境內外同時披露信息需求的公司,已經自覺的履行該義務?亦或是即使同一信息在境內外披露時間有偏差,但由於交易所沒有一個完善的監督機制,導致在投資者沒有發現,沒有造成嚴重的後果之前,交易所沒有採取適當的措施來監管境內外同時披露的問題。例如,在交易所是網站搜索到的中國某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在2019年10月16日的境內同步披露公告的補充公告。該公告現實,中國某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在巨潮資訊網上披露了《境內同步披露公告》,鑑於該公告未包含本公司於同日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披露易網站刊發的公告《內幕消息2019年第三季運營簡報》內容的變更,因此進行補充披露。而在該公司進行補充披露之前,在交易所網站上並未發現任何敦促該公司進行披露的函件。因此,通過檢索情況,可以得出對於境內延遲披露的監管問題,存在交易所在補充披露前未及時發現缺少披露內容的結論。

2、媒體高度關注,投資者誤讀後,交易所發函

2015年的「寶萬之爭」引起了社會公眾極大的關注。2015年12月24日,深圳證券交易所發布對萬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的關注函。由於萬科股東深圳市鉅盛華股份有限公司於2015年在深交所披露持有萬科股份比例達到20.01%的《詳式權益變動報告書》後,通過香港聯交所披露易持續披露了4次增持萬科股份的信息。萬科股東安邦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於12月9日在深交所披露持有萬科股份比例達到5%的《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後,通過香港聯交所披露易持續披露了2次增持萬科股份的信息。截至2015年12月24日的香港聯交所披露易信息現實,鉅盛華持有萬科股份佔總股本比例的24.26%,安邦保險持有萬科股份佔A股股份比例為7.01%,但上述股東並未在深交所同步披露後續的持股信息。香港聯交所於深交所存在信息披露內容的差異,引發了媒體的高度關注,並造成了投資者的誤讀。而深交所在披露內容不一致,已經引起了社會公眾的強烈反應以後才亡羊補牢,對此事件表示關注,並要求萬科函告相關有披露義務的股東,要求其及時告知萬科並由萬科同時在深交所進行披露。因此,通過以上典型案例可以看出,交易所通過社會公眾的反應來督促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履行義務,而此時投資者已經誤讀,也已經造成了損失,已經為時過晚。

(二)境內外時差問題

同時在A股與H股有信息披露需求的主體,通過一系列相關的調整措施,已經幾乎解決了信息披露不同步的問題,而A股與在其他有時差的地區交易所有披露需求的公司,是否存在披露時間不一致的問題,信息披露的現狀如何呢?通過查找在上交所、倫交所與港交所三地上市公司的相關公告,進行以下分析。《某公司2018資源國支付報告》在倫交所披露時間為倫敦時間2019年5月31日星期五,上午的九點三十六分,即北京時間周五下午十六點三十六分。在港交所披露的時間為香港時間2019年6月2日星期日的傍晚十八點十五分。在巨潮資訊網的披露時間為北京時間2019年6月2日星期日晚二十三點五十九分。在上交所的披露時間為北京時間2019年6月3日,並未顯示披露時間。

通過搜索,將以上信息與現存規定進行對比,存在以下三個疑問。第一,根據以上可搜索到的信息,可知5月31日同為倫交所與上交所的交易日,但未在上交所進行披露。第二,根據2015年《關於增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時段相關事項的通知》:由於事發突然、境內外時差等客觀原因,上市公司無法在前一個信息披露時段內發布公告的,可以按照本通知規定要求,在交易日的早間或午間信息披露時段,通過本所網站發布公告,並於下一交易日刊登於中國證監會指定信息披露媒體。在此次信息披露過程中,上交所信息披露時間為6月3日星期一,而巨潮資訊網披露時間為6月2日晚23點59分,媒體披露的時間早於上交所網站發布公告的時間。此次信息披露,媒體披露的時間早於交易所網站的披露時間,與該通知的要求有出入。第三,根據2015年《關於增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時段相關事項的通知》:在單一非交易日或連續非交易日的最後一日,增設非交易日的信息披露時段(13:00-17:00)。上市公司可以在該時段內,披露《上海證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公告類別索引》(以下簡稱「《公告類別索引》」)規定的直通車公告,非直通車公告不得披露。而在現存規定中上交所信息披露直通車可以披露的信息,包括H股公告,但不包含倫敦證券交易所公告。由於中石化是H股上市公司,此次信息披露可以直通車披露,若單純為倫交所或紐交所上市公司,不能通過直通車進行披露,是否會加劇時差導致的披露不同步?另外,港交所在6月2日對信息進行披露,而上交所披露時間為6月3日。此信息既然滿足直通車公告的要求,為何不在6月2日星期日下午進行披露?

(三)解決方案

1、現存方案

針對以上存在問題的解決方案,上交所和深交所先後提出了一些解決方案,並已經付諸實施。首先,上交所與深交所都已經增加了信息披露時段,縮小與香港市場披露時段差異。截至2019年11月,在H股及其他交易所上市公司已達283家,為縮小與香港市場信息披露時段的差異,上交所和深交所都在交易日另行增設早間和午間兩個信息披露時段,在單一非交易日或連續非交易日的最後一日,增設非交易日的信息披露時段。其次,上交所與深交所都放寬關於早午間披露信息類型的要求,允許境外上市公司在早間和午間信息披露時段披露不屬於早午間信息披露時段允許披露的信息。而原本交易日早間披露時段的公告類別限定為4類,即澄清與說明公告、停復牌提示性公告、重大合同公告以及發行其他融資產品公告。交易日午間披露時段的公告類別則限定為2類,即澄清與說明公告和停復牌提示性公告。

2、完善建議

首先,根據上面提的直通車的公告方式,隨著除H股外其他市場上市公司數量的增加,應當也允許其他市場的公告通過直通車進行披露。其次,根據《關於深港通業務中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關事項的通知》第十二條,深股通公司中的A+H股公司在交易時間內發生重大事件且無法及時披露的,可以向本所申請停牌;本所也可以視情況採取停牌措施,上市公司應及時配合發布相關公告。出現上述停牌情形的,上市公司應當向本所與H股上市地交易所申請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同步停牌。上市公司應當切實維護投資者交易權和知情權,採取必要措施儘可能實現兩地同步復牌。境內市場的信息披露時間已經逐漸向港交所靠近,A股和H股信息披露不存在時差問題,但與倫交所紐交所等市場存在時差問題,是否可以將上述規定運用到其他市場的信息披露過程中,在重大事項無法及時披露時允許在兩地申請同步停牌和同步復牌,從而保障不同市場的投資人可以同時進行交易。


二、境內外披露內容一致

(一)披露要求梳理

對於境內外披露內容一致的要求,現存規定已經提出了一系列要求來儘可能解決披露內容不一致的問題,保護投資者的利益。總結現存規定後,歸納了以下四點。

1、符合語言和閱讀習慣,重大差異專項說明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備忘錄--第六號 境內外市場同時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規範要求》第四條規定,境內外市場同時上市的公司在境外證券市場披露的信息應當與在本所證券市場披露的內容保持一致。內容保持一致是指公司就同一事件向境外證券交易所提供的報告和公告信息,應當與依照本所證券市場投資者的閱讀習慣編制的向本所提供的公告內容相一致。出現重大差異的,公司應當向本所作出專項說明,並按照本所要求披露補充或更正公告。簡單來說,就是境內外信息披露需要根據語言和閱讀習慣編制,要求內容一致,出現重大差異的做出專項說明,按照要求披露補充或更正公告。

2、境外要求的信息,境內同時公告披露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備忘錄--第六號 境內外市場同時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規範要求》第八條規定,對按照境外證券市場有關規定進行披露的,且不屬於根據本所證券市場有關規定應當披露的信息,公司應當以境外市場應披露公告的形式通過本所網站披露。

3、披露內容從多不從少,披露要求從嚴不從寬

《關於深港通業務中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關事項的通知》第一條規定,深港通遵循「不改變兩地現行的監管框架、不改變投資者的交易習慣」總體原則。第十三條規定,深股通公司中的A+H股公司及其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就同一事件履行報告和公告義務時,若僅觸及境內外一方相關信息披露義務的,應當同步履行信息披露義務。若境內外相關規定存在差異的,應當遵循披露內容從多不從少、披露要求從嚴不從寬原則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4、特殊規則

2018年6月14日出臺的《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託憑證上市後持續監管實施辦法(試行)》第十六條規定:境外已上市紅籌企業按照境內有關規定披露定期報告,在不影響信息披露完整性的前提下,可以就下列事項適當調整披露方式或者簡化披露內容:(一)應披露的重大關聯交易事項,……(五)定期報告中應披露的其他信息,在紅籌企業首次申請境內公開發行時就同類信息已獲準按照重要性原則簡化或匯總披露的,在定期報告中可以作同等處理。第十九條規定:境外上市地規則未要求披露業績預告或者其他預測性信息的,境外已上市紅籌企業可以不披露。境外已上市紅籌企業按照境外上市地規則要求或者自願披露業績預告、其他預測性信息的,應當在境內同步披露。簡單來說,即大型創新企業在境內發行股票或存託憑證,一定情況下可以按照境外原有格式披露定期報告,適當調整披露方式或簡化披露內容,甚至某些境外不要求的信息,可以不在境內披露。

(二)完善建議

在世界經濟合作加強,多地上市公司增多,在多地均有信息披露義務的主體增多的情況下,不可避免的需要解決多地披露內容一致的問題。如何通過制度的安排,多方的合作,來減輕披露主體的披露壓力,也減輕交易所的監管壓力,對此歐盟、美加都提出了解決方案。對比多個主體的解決方案後,筆者認為美加的多法域信息披露模式,對我國接下來的制度調整與合作有較大的借鑑意義。美加多法域信息披露模式,是美國和加拿大兩國以相互適用為基礎,構建的雙邊披露制度,互相承認對方在某些方面的規定,即彼此國內的發行人可以依照母國法在對方國內進行證券的相關活動。這項制度並不是要求兩國在信息披露制度上實現完全的統一,而是認可對方的相關制度與在十分接近,可以對等使用,在某些場合,不需要實際的認可程序,都可以直接使一方披露文件直接在對方領域發生效力。對於同時在A股與H股市場上市的公司,可借鑑該制度,而對於其他在其他市場上市的公司,暫時不可強行推動不同交易所的合作。首先,A股與H股市場不存在語言和時差的困擾,披露時段也逐漸相同,而其他市場與A股市場運用的語言不同,也有不可避免時差問題。其次,英國由於與美加信息披露規則相差甚遠,最終沒有加入協議,這說明該模式建立的核心就是對等性。而A股與H股財務報告準則趨同,兩地的會計和審計實踐具有高度一致性,因此建立類似的模式,有助於減輕A+H股公司披露的壓力,提高監管效率。但是,我國證券市場還在漸趨成熟過程中,規則也在逐漸完善,並且與境外合作經驗薄弱,不論是在現實需求還是談判難度方面,此時都不是與其他市場建立雙邊披露制度的最佳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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