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房屋質量存在問題,中山永怡聚豪園小區的業主在自家窗戶上貼出大字報,聲討開發商,卻被開發商兩度告上法院。一審法院判決業主此舉損害了開發商的名譽權,判令賠償10萬元。昨日,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將賠償數額降至1萬元。法官表示,消費者具有批評權,但不能濫用權利。
起因 業主與開發商交惡黃敬偉、劉小華夫婦是中山聚豪園一套樓房的業主。2008年2月16日晚,黃敬偉夫婦開車回聚豪園,因車輛出入問題與永怡物管公司保安員發生爭執,黃敬偉後稱被人毆打。黃敬偉於當日晚入住中山市中醫院,後於2月24日出院。
事後,黃敬偉夫婦在其聚豪園住所處用大字報的形式張貼寫有「無良發展商」、「霸道物管」、「業主被打留醫」、「欺凌業主事不可忍」、「樓王豪宅平價轉讓」等字樣的標語。永怡公司於同年4月1日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一審 法院判業主賠10萬元2009年11月22日,黃敬偉夫婦又在其聚豪園住所窗戶上張貼大字報,以特大號字體書寫了「合同無信」、「房產無證」、「房質低劣」。永怡公司認為黃敬偉夫婦的行為再次侵害其名譽權,向第一法院提起本案訴訟。
2010年5月,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黃敬偉夫婦侵權事實成立,判令其停止侵權、賠禮道歉,向永怡公司賠償損失10萬元。
上訴 標語是真實陳述黃敬偉夫婦向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的理由稱:一、「合同無信」、「房產無證」、「房質低劣」三幅標語是對自己所購物業現狀客觀情況的真實陳述,均有事實依據。
「合同無信」,指的是永怡公司存在逾期交樓、逾期辦證、保修期限違反《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規定、房產交付不符合合同約定等諸多「合同無信」的違法違約的客觀事實。
「房產無證」,指的是黃敬偉夫婦至今仍未取得涉案所購物業的房產權證,這是一個客觀存在的事實。永怡公司在報紙《聲明》中說這句話意味著「涉案樓盤房產不能辦房產權證」是曲解,造成的法律後果或負面影響永怡公司應自行承責。
「房質低劣」,黃敬偉夫婦提供證據及照片證明,永怡公司交付的涉案房屋外牆裂縫且滲水嚴重,存在嚴重的質量問題,導致他們已裝修的房屋嚴重受損且至今無法入住,並有證據證明。
終審 賠償數額降至1萬元昨日,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將賠償數額降為1萬元,並判令永怡公司承擔訴訟費4.72萬元,黃敬偉夫婦承擔600元。
法官表示,黃敬偉夫婦的評論從邏輯上講犯了「以偏概全」的錯誤,從法律上應認定其誇大了事實,即應認定其主觀上具有借評論之機誹謗、詆毀永怡公司名譽的故意或過失。由於黃敬偉夫婦的行為誤導購房者對永怡公司的總體評價降低,在一定程度上貶損了永怡公司的名譽。鑑於永怡公司對糾紛的發生即在履行與黃敬偉夫婦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過程中具有一定的過錯,其對損失難以舉證,賠償損失的性質不是填補實際損失,而是對侵權行為的制裁。(記者肖成 通訊員中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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