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異母親生活窘迫為女偷食物,被以盜竊罪立案

2020-11-06 個案說法

劉某是一位離異多年的中年母親,獨自帶著女兒艱辛生活。今年春節期間,總覺著愧對孩子的她,為了給女兒改善夥食,先後三次到超市以夾帶不結帳的方式竊取荷蘭豆、葡萄、五花肉等食品,價值90多元。今年8月,案件移送西青區檢察院審查起訴。

承辦該案的檢察官姚婭經過調查核實得知,劉某一直以從事家政保潔打短工為生,收入來源不穩定,每月除去房租、孩子學雜費,以及一些生活必需支出以外,所剩無幾、經濟拮据。

「是什麼促使一個母親鋌而走險,盜竊的動機僅僅是為了給自己的孩子偷一些食物嗎?」她和同事來到了劉某娘兒倆租住的地方。這是遠離市中心的一個老舊房屋,屋內設施簡陋,但牆上貼滿了孩子的獎狀。

姚婭見到劉某的女兒,輕聲問她:「在哪裡上學,這些獎狀都是你的嗎?」劉某的女兒低頭不語,但當姚婭和同事離開上車時,孩子追了出來,眼角噙著淚問道:「檢察官,我媽媽……會被抓起來嗎?我以後還能考大學嗎?」

來源:檢察日報正義網

嘉賓:楊儉律師

北京大學法學院特聘導師

ACS亞洲犯罪學會終身會員

最高人民法院、國家禁毒委、武漢大學毒品犯罪司法研究中心學術委員會委員

方弘:很多人不明白,這位媽媽只是偷了90多塊錢的食物,90塊錢其實也買不了多少東西,怎麼這麼小的數額就已經構成犯罪了?

楊儉律師: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裡規定,兩年以內多次(包括三次)盜竊,就構成犯罪。構成盜竊罪一方面是看金額,一方面是看次數,還有是特定的機構和場所,都有不同的考量。這位媽媽是一年以內三次盜竊了,符合構成盜竊罪的標準。

方弘:也就是說可能一次只是偷一小點東西,即便價值幾塊錢,但只要是兩年之內超過三次(包括三次)就構成犯罪嗎?

楊儉律師:對,包含三次。

方弘:但是,這個案件比較特殊。這位母親確實是家庭比較拮据,平常也是靠著家政打一些短工來維持生活,自己還要帶著一個孩子,她的目的其實就是想給孩子改善一下生活,從這個角度分析她的行為,好像是可以理解的。如果這種行為也定罪的話,對於貧困人口的法律關懷似乎就沒有做到,您怎麼看這個問題呢?

楊儉律師:這確實還是讓人挺揪心的。現在,我們都處於物質極其豐富的社會發展階段,還有人要去偷肉給孩子吃,看起來會讓人掉淚。這種事情要做兩方面的評價:一個是道德層面,另外一個是法律層面,當然這也是相互關聯的。

從她的動機和目的來看,她的目的就是去超市偷點東西給孩子吃,動機是善的,並非是惡的。這也讓人產生同情心。孩子那麼優秀,又在發育階段,在成長,需要補充一些食物。但是她本人又是一個清潔工,靠自己勤勞的雙手,兢兢業業的、努力艱難地維持生計。

所以,從品質上,她不非是惡;從動機上講,她不是為了去揮霍享樂,過安逸生活。實際上,它是一種母親對孩子的愛,這種愛雖然採取盜竊的方式,但也是一種偉大的愛。

方弘:法律對於這樣的一種動機的行為,有沒有免除處罰的情況?因為這個媽媽一旦被處以刑罰的話,這個家庭就是雪上加霜了,可能孩子日後生活的經濟來源也是一個非常大的問題。

楊儉律師:法律並不會因為動機影響犯罪的構成。如果只要家裡的人有病,或者是孩子成長需要,就可以去盜竊他人錢財的話,就侵害了他人的財產權利,誰應當成為這樣的受害者呢?比如說有的家庭父母都有癌症,沒有住院費用,他去盜竊其他人錢財來支付醫療費,是否具有正當性呢?仍然是不正當的。因為,盜竊他人錢財就是錯的。

所以,無論動機多麼善良,無論母愛多麼偉大,但在法律上不能夠作為盜竊他人財物的正當理由,仍然要面臨刑事處罰。

方弘:天津市西青區檢察院認為這個案件多次實施盜竊的行為特點,直接提起公訴有充分的法律依據。但是考慮到這位母親也就是劉某的犯罪動機和情節,是否有起訴的必要?一方面劉某主動認罪認罰,又積極退贓賠償,檢察官就提起了依法從輕不起訴的處理意見,最終沒有給她移交法院,也就沒有定罪。您怎麼看這樣一個處理結果呢?

楊儉律師:處理結果和母親因為家庭特別困難、給孩子找食物,這些行為是剝離開的,各做各的評價。因為,檢察官這樣處理是符合《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因為,在第七條第四款裡明確規定,如果情節輕微,具有悔罪認罪的態度,認罪認罰,社會危害性不大的,可以作出不起訴處理。這是有法律依據的。

當然我們對這樣的行為內心都有獨立的評判,第一她不是惡的動機;第二她家庭貧困,社會是有責任,國家是有責任的;第三,這充分體現了母性的光輝。

但是,檢察院沒有起訴,法律上是有依據的。由於她認罪悔罪,又只是偷了價值90塊錢的東西,危害後果並不嚴重,最重要的是她沒有人身危險性,沒有再犯的可能性,她認識到了錯誤也就算了。

方弘:孩子要餓死了,而母親又沒錢買東西,她就去盜竊鄰居家的50元錢給孩子買吃的。這是否構成盜竊罪?法律也不外乎人情,法律也講溫度。犯罪的三大特徵之一就是犯罪行為要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劉某的行為雖然符合法律條文關於盜竊罪的規定,但是卻不具備犯罪的社會危害性的特徵。檢察機關能夠合法合理得決定不起訴,值得點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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