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於城鎮化大規模推進,我國進入了徵地拆遷高峰期,也進入了各種矛盾的爆發期。在這場聲勢浩大的利益對決、博弈中,法的啟蒙,如春風細雨,播撒在每一個維權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衛著大多數維權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這個風雨兼程的時代,四處徵戰,只為被拆遷人維權。歷經十年,盛廷律所這艘航母軍團,依然時刻護航。十年,作為徵地拆遷行業內的黃埔軍校,我們不吝於培養精英,積累了深厚經驗,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給最需要的人,帶來庇護。也希望,能與各界大拿進行誠懇、廣泛的經驗交流。
為此,我們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庫精選案例之八十七,以下進入正文部分。
87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無權發布拆遷公告
——法律規定了徵收集體所有土地的法定程序,並且未賦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發布拆遷公告的職權。
標籤:徵地拆遷 | 拆遷公告 | 補償方案
案情簡介:涉案五原告均系睢寧縣雙溝鎮雙東村村民並在徵收範圍內擁有宅基地,因對被告睢寧縣國土資源局於2014年11月10日睢國土拆字[2014]006號《拆遷公告》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於2014年3月24日向被告徐州市國土資源局申請行政複議,被告徐州市國土資源局於2014年4月30日作出徐國土資行復〔2015〕第07號《行政複議決定書》,維持了被告睢寧縣國土資源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五原告仍不服,遂以訴稱理由起訴來院。
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徵收土地方案經依法批准後,由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並將批准徵地機關、批准文號、徵收土地的用途、範圍、面積以及徵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徵地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上述法律規範規定了徵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法定程序,法律並未賦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發布拆遷公告的職權。同時,兩被告提供發布拆遷公告的法律依據為《徐州市徵用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該規章亦未賦予被告發布《拆遷公告》的職權,因此,被告睢寧縣國土資源局發布拆遷公告沒有法律依據,依法應予撤銷。
實務要點:徵收土地方案經依法批准後,由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並將批准徵地機關、批准文號、徵收土地的用途、範圍、面積以及徵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徵地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
案例索引:徐州市泉山區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2015)泉行初字第52號「原告王新春等不服被告睢寧縣國土資源局拆遷公告及被告徐州市國土資源局行政複議決定一案」,見《王新春、王士義等與睢寧縣國土資源局、徐州市國土資源局行政複議一審行政判決書》,載《中國裁判文書網》(2015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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