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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
長園集團:2020年第八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
說明: DEHENG logo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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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恆(深圳)律師事務所
關於長園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八次臨時股東大會的
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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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區金田路4018號安聯大廈B座11層
電話:0755-88286488傳真:0755-88286499 郵編:518026
北京德恆(深圳)律師事務所
關於長園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八次臨時股東大會的
法律意見
德恆06G20190543-00012號
致:長園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長園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2020年第八次臨時股東
大會(以下簡稱「本次會議」)於2020年12月16日(星期三)召開。北京德
恆(深圳)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德恆」或「本所」)受公司委託,指派皇甫
天致律師、黃俐娜律師(以下簡稱「本所律師」)出席了本次會議。依據《中華
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
下簡稱「《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以下簡稱「《股東大會規
則》」)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和《長園科技集團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的規定,本所律師就本次會議的召集、
召開程序、現場出席會議人員資格、表決程序、表決結果等相關事項進行見證,
並發表法律意見。
為出具本法律意見,本所律師出席了本次會議,並審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
件,包括但不限於:
(一)《公司章程》;
(二)《長園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屆董事會第四十四次會議決議公告》;
(三)公司於2020年12月1日在《上海證券報》《中國證券報》《證券時
報》以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http://www.sse.com.cn)公布的《關於召開2020
年第八次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以下簡稱「《股東大會通知》」);
(四)公司本次會議現場參會股東到會登記記錄及憑證資料;
(五)公司本次會議股東表決情況憑證資料;
(六)本次會議其他會議文件。
本所律師得到如下保證:公司已提供了本所律師認為出具本法律意見所必需
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複印件等材料、口頭證言均符合真實、準確、
完整的要求,有關副本、複印件等材料與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見中,本所律師根據《股東大會規則》及公司的要求,僅對公司
本次會議的召集、召開程序是否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以及《股
東大會規則》的有關規定,出席會議人員資格、召集人資格是否合法有效和會議
的表決程序、表決結果是否合法有效發表意見,不對本次會議審議的議案內容以
及這些議案所表述的事實或數據的真實性及準確性發表意見。
德恆及本所律師依據《證券法》《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
《律師事務所證券法律業務執業規則(試行)》等規定以及本法律意見出具日以
前已經發生或者存在的事實,嚴格履行了法定職責,遵循了勤勉盡責和誠實信用
原則,進行了充分的核查驗證,保證本法律意見所認定的事實真實、準確、完整,
所發表的結論性意見合法、準確,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並願意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本法律意見僅供見證公司本次會議相關事項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按照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道德規範和勤勉
盡責精神,本所律師對公司本次會議的召集及召開的相關法律問題出具如下法律
意見:
一、 關於本次會議的召集及召開程序
(一)本次會議的召集
1. 根據公司於2020年12月1日公布的《長園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第七
屆董事會第四十四次會議決議公告》,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了《關於召開2020
年第八次臨時股東大會的議案》。
2. 於2020年12月1日,公司在《上海證券報》《中國證券報》《證券時
報》以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http://www.sse.com.cn)刊登了《股東大會通知》
本次會議召開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會議的召開日期之間間隔已達到15日,股
權登記日(2020年12月10日)與會議召開日期之間間隔不多於7個工作日。
3. 前述公告列明了本次會議的召集人、召開時間、召開方式、出席對象、
會議召開地點、會議登記方法、會議聯繫人及聯繫方式等,充分、完整披露了所
有提案的具體內容。
(二)本次會議的召開
1. 本次會議採用現場投票與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
本次現場會議於2020年12月16日(星期三)14點在深圳南山區長園新材
料港5棟3樓如期召開。本次會議召開的實際時間、地點及方式與《股東大會通
知》中所告知的時間、地點及方式一致。
本次網絡投票時間為2020年12月16日。其中,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
系統進行網絡投票的具體時間為:2020年12月16日9:15-9:25,9:30-11:30,13:00-15:00;網際網路投票平臺的投票時間為2020年12月16日9:15-15:00。
2. 本次會議因董事長吳啟權先生出差,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董事徐成
斌先生主持,本次會議就《股東大會通知》中所列議案進行了審議。董事會工作
人員當場對本次會議作記錄。會議記錄由出席本次會議的會議主持人、董事、監
事等籤名。
3. 本次會議不存在對召開本次會議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進行表決的情形。
本所律師認為,公司本次會議召開的實際時間、地點、會議內容與通知所告
知的內容一致,本次會議的召集、召開程序符合《公司法》《股東大會規則》等
法律、行政法規、規範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關規定。
二、 出席本次會議人員及會議召集人資格
(一)出席現場會議和網絡投票的股東及股東授權代理人共23人,代表有
表決權的股份數為482,398,187股,佔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36.9434%。其中:
根據現場出席會議的股東的營業執照或居民身份證、證券帳戶卡、授權委託
書等相關文件,出席現場會議的股東及股東代理人共6人,代表有表決權的股份
數為30,567,231股,佔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2.3409%。
前述通過網絡投票系統進行投票的股東資格,由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和
網際網路投票系統進行認證。
(二)參加現場會議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人員
公司董事吳啟權、楊濤、王福、何煒偉、彭丁帶、賴澤僑、孔濤及監事朱玉
梅、李偉群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會議,其餘董事、監事、董事會秘書及財務
負責人出席了本次會議,該等人員均具備出席本次會議的合法資格。
(三)本次會議由公司董事會召集,其作為本次會議召集人的資格合法有效
本所律師認為,出席本次會議的人員及本次會議召集人的資格均合法有效,
符合《公司法》《股東大會規則》等法律、行政法規、規範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相關規定。
三、 本次會議提出臨時提案的股東資格和提案程序
經本所律師見證,本次會議無股東提出臨時提案。
四、 本次會議的表決程序
(一)本次會議採取現場投票與網絡投票的方式對本次會議議案進行了表決。
經本所律師現場見證,公司本次會議審議的議案與《股東大會通知》所列明的審
議事項相一致,本次會議現場未發生對通知的議案進行修改的情形。
(二)本次會議按《公司法》《股東大會規則》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
範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規定的由兩名股東代表、監事代表、本所律師及工作
人員共同負責進行計票、監票。
(三)本次會議投票表決後,公司合併匯總了本次會議的表決結果,會議主
持人在會議現場公布了投票結果。其中,公司對相關議案的中小投資者表決情況
單獨計票並單獨披露表決結果。
本所律師認為,公司本次會議的表決程序符合《公司法》《股東大會規則》
等法律、行政法規、規範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關規定,本次會議的表決
程序合法有效。
五、 本次會議的表決結果
結合現場會議投票結果以及本次會議的網絡投票結果,本次會議的表決結果
為:
1. 以普通決議審議通過《關於續聘會計師事務所的議案》
表決結果:同意482,042,687股,佔出席會議且對該項議案有表決權的股東
及股東代理人所持有效表決股份總數的99.9263%;反對355,500股,佔該等股東
有效表決權股份數的0.0737%;棄權0股,佔該等股東有效表決權股份數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資者的表決情況為:同意40,988,176股,佔出席會議中小股東
及股東代理人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數的99.1401%;反對355,500股,佔出席會議
中小股東及股東代理人有效表決權股份數的0.8599%;棄權0股,佔出席會議中
小股東及股東代理人有效表決權股份數的0.0000%。
根據表決結果,該議案獲得通過。
2. 以特別決議審議通過《關於變更公司經營範圍暨修訂公司章程的議案》
表決結果:同意482,042,687股,佔出席會議且對該項議案有表決權的股東
及股東代理人所持有效表決股份總數的99.9263%;反對355,500股,佔該等股東
有效表決權股份數的0.0737%;棄權0股,佔該等股東有效表決權股份數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資者的表決情況為:同意40,988,176股,佔出席會議中小股東
及股東代理人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數的99.1401%;反對355,500股,佔出席會議
中小股東及股東代理人有效表決權股份數的0.8599%;棄權0股,佔出席會議中
小股東及股東代理人有效表決權股份數的0.0000%。
根據表決結果,該議案獲得通過。
3. 以普通決議審議通過《關於向
華夏銀行申請授信額度的議案》
表決結果:同意482,042,687股,佔出席會議且對該項議案有表決權的股東
及股東代理人所持有效表決股份總數的99.9263%;反對355,500股,佔該等股東
有效表決權股份數的0.0737%;棄權0股,佔該等股東有效表決權股份數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資者的表決情況為:同意40,988,176股,佔出席會議中小股東
及股東代理人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數的99.1401%;反對355,500股,佔出席會議
中小股東及股東代理人有效表決權股份數的0.8599%;棄權0股,佔出席會議中
小股東及股東代理人有效表決權股份數的0.0000%。
根據表決結果,該議案獲得通過。
本所律師認為,本次會議的表決結果符合《公司法》《股東大會規則》等法
律、行政法規、規範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關規定,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六、 結論意見
綜上,本所律師認為,公司本次會議的召集、召開程序、現場出席本次會議
的人員以及本次會議的召集人的主體資格、本次會議的表決程序、表決結果均符
合《公司法》《證券法》《股東大會規則》等法律、行政法規、規範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本次會議通過的決議合法有效。
本所律師同意本法律意見作為公司本次會議決議的法定文件隨其他信息披
露資料一併公告。
本法律意見一式三份,經本所蓋章並由本所負責人、見證律師籤字後生效。
(以下無正文)
(本頁無正文,為《北京德恆(深圳)律師事務所關於長園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
司2020年第八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之籤署頁)
北京德恆(深圳)律師事務所
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
劉震國
見證律師:_________________
皇甫天致
見證律師:_________________
黃俐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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