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歌某2014年至案發前任某市糧食局政策法規科科長,負責處理某市境內涉糧違規違法事件、監測某市境內糧食品質、糧食收購許可審核發放;某市糧食局真菌毒素超標小麥的監管工作由被告人歌某負責。2017年4月,某市某糧油公司的趙某借用某市某飼料廠資質,從某省糧食交易市場網競買購得儲存在中儲糧某庫點2010年真菌毒素超標小麥5185噸,購得儲存在中儲糧某北庫點2010年真菌毒素超標小麥685噸,共計5870噸。
2017年4月12日--5月12日某縣糧食局工作人員張某通過微信向被告人歌某通報某市某飼料廠在某縣出庫真菌毒素超標小麥的情況,得到被告人歌某的回覆。但被告人歌某並未履行監管職責。趙某將此批小麥拉至位於某市火車站南邊其所有的某市農業生產資料公司倉庫內,趙某將入庫的真菌毒素小麥進行除雜加工,又將部分真菌毒素超標小麥和普通小麥混合,在不告知他人實情的情況下,將上述小麥經多人轉售給某省內外的部分麵粉廠、食用酒麴廠等口糧市場以及部分飼料廠。2017年5月12日,被告被告人歌某等人到某某縣追回62噸真菌毒素超標小麥並在某市某飼料廠封存。2017年11月22日,某縣人民檢察院對被告人趙某等人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提起公訴。
2014年以來,被告人歌某在任某市糧食局政策法規科科長期間,在糧食銷售、辦理糧食收購許可證的工作事項中利用職務便利,收受趙某現金33000元,為其謀取利益。2017年11月30日,被告人歌某退繳全部贓款。在對被告人歌某玩忽職守罪的偵查過程中,被告人主動交代了各自受賄的犯罪事實。
法院裁判:
被告人歌某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從事國家糧食儲備的監管工作中,嚴重不負責任,不認真履行職責,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分別構成玩忽職守罪、受賄罪,依法均應當受到懲罰。歌某到案後,主動交代了檢察機關尚未掌握的受賄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以減輕處罰。案發後二人均退繳全部涉案贓款,以上情節在量刑時予以考慮。
關於上訴人歌某所提「歌某對該起真菌毒素超標小麥的競買、出庫及流向均不知情,事後積極採取措施降低影響,不構成玩忽職守罪」的上訴理由及辯護人的意見,經查,歌某作為某市糧食局主管真菌毒素超標小麥工作的領導,嚴重不負責任,沒有按照法律規定依法進行監管,導致部分真菌毒素超標小麥流向口糧市場,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故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和辯護人的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最終判決:一、被告人歌某犯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犯受賄罪,免予刑事處罰;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