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中,哪些民事行為可以認定為無效?

2021-01-09 法官解疑

在日常生活中,我們的民事行為受到各種民事法律規範的限制,只有有效的民事行為,才會發生法律效力,但是有許多的民事行為一般人都在不經意間就會無效,那麼有哪些民事行為會無效呢?這是我們今天討論的問題。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規定:下列民事行為無效: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

(三)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民法總則》第一百四十六條: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四)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六)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

無效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無效民事行為的處理】

《民法總則》第一百五十七條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後,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一)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

四、《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16.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借貸合同的認定違背社會公序良俗是指法律行為的內容及目的違反了社會的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當事人因此籤訂的民間借貸合同應認定為無效:

(一)因非婚同居、不正當兩性關係等產生的「青春損失費」、「分手費」、「精神損失費」等有損公序良俗行為所形成的債務;

(二)因賭博、吸毒等其他非法行為形成的債務;

(三)因託人情、找關係等請託行為形成的債務;

(四)具有撫養、贍養義務關係的父母子女等直系親屬之間發生的有違家庭倫理道德和社會公序良俗所形成的債務;

(五)其他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債務。

你懂了嗎?這些都是法律依據,需要時可以直接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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