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家房子要被徵收了
為什麼我老公生前建的房不能由繼承人
分別籤訂徵收補償安置協議呢?
如果我們不籤協議
政府還能拆我的房子嗎?
我們對徵收補償決定書不認可
又該怎麼辦?
今天就來和大家聊一聊
徵收補償中的法律救濟問題
案情回顧
2019年,某區人民政府作出某政徵補決〔2019〕8號《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主要內容為:被徵收人為蘭某,涉案房屋性質為承租公有房屋(含已購公房),建築面積67.61平方米,其中有證房建築面積為25.75平方米,無證房面積為69.76平方米,無證房認定面積為41.86平方米。
蘭某不服起訴至法院,認為承租公有住房內的自建房系經其丈夫陳某生前獲得審批後建設(審批時提交的《城鎮個人住公房建臨時房審批表》一欄明確建房人無產權),陳某去世後其三個子女對該自建房享有繼承權,故進行安置時應按照其家庭內部分家析產協議確定被徵收人,而不能僅以承租公有住房的承租人蘭某為被徵收人。
法院經審理認為:蘭某請求撤銷被訴徵補決定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判決駁回蘭某的訴訟請求。後某區人民政府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某政徵補決〔2019〕8號《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
法官釋法
本案中原告即被徵收人蘭某的房屋面積由兩部分構成,一是承租公有房屋(含已購公房)有證房建築面積為25.75平方米,二是無證房面積為69.76平方米,所謂無證房意思是並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及其他審批文件,本案原告蘭某的承租公有房屋(含已購公房)院內的自建房雖然是無證房,但按照當地區政府政策,此類自建房60%計入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請注意該政策每個地區認定標準不一樣)。故涉案房屋認定的面積為25.75平方米與41.86平方米之和,即為67.61平方米。
此外,本案中陳某生前雖為涉案自建房申請建設人,但自建房並無產權。蘭某的分家析產協議系家庭內部協議,房屋徵收部門無法認定其效力,亦無法按照法定繼承規則將陳某的子女與蘭某共同作為被徵收人。故房屋徵收部門以蘭某為被徵收人作出征收補償決定並無不當,法院最終判決駁回原告蘭某的訴訟請求於法有據。然而,對於蘭某家庭內部徵收補償利益分配問題,可以協商或通過其他法律途徑解決。
法官提示
雖然蘭某的訴訟請求沒有得到法院的支持,但細心的你是否發現蘭某在收到徵收補償決定書時沒有選擇「坐以待斃」,而是充分地行使了自己的訴權。
何為徵收?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條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給予公平補償。
何為徵收補償協議?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不服徵收補償決定如何救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三款規定,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收到徵收補償決定是否可以不聞不問?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二十八條規定,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實踐中,當被徵收人收到徵收補償決定時可以在60日內提起行政複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對徵收補償決定不服的,務必記住時間點,切勿因時間的耽誤,錯過了自己合法權利的主張。
供稿丨張俊雅 陳杰
編輯丨何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