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摘錄了戴光年翻譯的《社會契約論》中第一卷第一至三章的主要內容。
戴光年版譯序:盧梭的《社會契約論》於1762年4月出版,指明了人類對自由、平等的永恆追求。全書中心思想是:人生來自由和平等,國家是自由協議的產物,一切主權和立法權都屬於人民的集合體,政府只是這個集合體事務的執行者並不用有主權,一旦政府濫權人就有資格推翻它。託爾思泰評價到:盧梭是不老的;而譯者戴光年也感嘆:是的,真理萬歲。
人是生而自由的,卻又無時不處在枷鎖之中。人類向來自認為自己是萬物的主宰,但事實上,他們比其他任何事物所受的奴役都要多。
如果人們被強迫去服從,並且服從了,這樣做很對;同樣,如果人們可以打破這種桎梏,並且打破了,這樣做更對。因為,人們正是依據當初奪走自己自由的方式來重新奪回自己自由的,所以他們完成有權利來重新獲得這種自由。如果說這種方式不正當,那只能說當初奪走人們自由的方式也不正當。
人生而自由、平等,只有當為了自己利益時才會犧牲自己的自由。人類共有的獨立與自由,乃是人類天性發展的結果。人性的首要法則,就是要求維護自身的生存;人性的首要關懷,就是要關注與自身生存有關的事物。
阿里士多德說過,人並不是生來平等的,一些人生而為奴隸,而另一些人卻天生是統治者。他的這種說法是對的,但是卻錯在將結果當成了原因。
出生於奴隸制統治下的人們,自然是生來做奴隸的,這毫無疑問。束縛在枷鎖中的奴隸們失去了一切,甚至失去了擺脫枷鎖獲取自由的願望;他們甚至變得喜愛自己的奴隸狀態。然而,如果真的存在什麼天然奴隸,那只能說是因為先出現了違背自然狀態的奴隸制度。
是強力(force)創造了最初的奴隸,而懦弱使他們永遠成為了奴隸。即使是最強大的人,也不可能強大到永遠奴役他人,除非他將強力轉化為自己的權力,而服從化為別人的義務。強力是一種物理性的力量,我看不出它身上能產生什麼道德。向強力低頭,有時只是一種必要的做法,並非出於自願,這頂多是一種明智的行為而已。
一旦強力轉化為權力,原因和結果便會顛倒,於是,當另一種強力戰勝原來的強力時,這種新的強力就可以接替原來舊的強力所擁有的權力。如果人們是因為強力才服從的,那就不存在根據義務而服從的說法了;如果施加在人們身上的強力停止了,那人們獎沒有其他服從的理由。
強力根本不能形成權力,只有合法的權力才能使人們履行服從的義務。社會秩序是一種神聖的權力,他為其他權利提供了存在的依據。然而,這份權力並非天然存在,而是建立在約定的基礎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