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中,證明同一事實的數個證據,證明效力一般這樣認定!

2021-01-09 木林普法

對於證明同一事實的數個證據,其證明效力一般可以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認定:

一是,國家機關以及其他職能部門依職權製作的公文文書優於其他書證;

二是,鑑定意見、現場筆錄、勘驗筆錄、檔案材料以及經過公證或登記的書證優於其他書證、視聽資料和證人證言;

三是,原件、原物優於複製件、複製口;

四是,法定鑑定部門的鑑定意見優於其他鑑定部門的鑑定意見;

五是,法庭主持勘驗所製作的勘驗筆錄優於其他部門主持勘驗所製作的勘驗筆錄;

六是,原始證據優於傳來證據;

七是,其他證人證言優於與當事人有親屬關係或其他密切關係的證人提供的對該當事人有利的證言;

八是,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優於未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

九是,數個種類不同、內容一致的證據優於一個孤立的證據。

主要觀點來源於:晏山嶸著《行政處罰實務與判例釋解(第2版)》,法律出版社,第355頁。

相關焦點

  • 人民法院就數個證據對同一事實證明力的認定原則,錯誤的是( )
    人民法院就數個證據對同一事實證明力的認定原則,錯誤的是( ) 2019-01-28 17:19  來源:  字體:大小  列印
  • 印證證明在證據審查與事實認定中該如何運用
    2010年實行的「兩個證據規定」的8個條文中,「印證」一詞出現11次;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訴法的司法解釋的7個條文中,「印證」一詞出現10次。最近的例子是2018年3月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40條,要求監察機關搜集證據,應當形成「相互印證、完整穩定的證據鏈」。「印證」已成為正式的法律用語。「印證證明模式」理論的提出與變革。
  • 原創:電子證據在沒有其他證據予以佐證情況下對於公安交通管理行政案件的證明效力
    【評析】由於現代科技手段在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領域的廣泛運用,數位相機、攝像機以及電子監控設備逐漸成為交通警察收集證據的常用工具,公安交通管理機關經常根據數碼照片、電子視頻或電子監控記錄作為唯一定案依據對交通違章作出處罰,在行政訴訟中往往提供數碼照片、電子視頻等電子證據以證明其做出的行政處罰行為的合法性。
  • 淺析村社證明、證人自行書寫的證詞等證據材料效力認定
    書證一般具有以下特徵:一以其表達的思想內容證明案件的事實,而不是以其外外形、質量等來證明案件的事實;二書證往往能夠直接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三是書證的真實性較強,不易偽造成,書證形成時間在訴訟之前或發生爭議之前,任何過去發生的客觀事實,只要經過書面形式的固定,就會形成證據,即書證。
  • 對訴訟中「單位證明」效力的初探
    對於黨、政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之間及其內部傳達意圖、處理行政事務問題產生的證明則不屬本文探討的範圍。  訴訟中這種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單位證明」應當屬於哪種類型?是否符合證據規則?如何認定其證據的效力?多年來一直沒有統一的標準規範,有的學者根據證據規則認為「單位證明」不能作為案件的證據使用;也有的認為「單位證明」應當作為證據使用。
  • 行政訴訟證據五大規則解讀
    證據規則是關於哪些材料可以作為證據、證據的收集、審查判斷以及如何運用證據證明案件待證事實的法律規範的總和。為履行我國加入wto三大協定中關於及時公布貿易法律、法規、處理貿易糾紛案件司法裁判案例及依據的承諾和規範行政訴訟證據行為,繼民事訴訟證據規則頒布以後,最高人民法院吸取證據理論的研究成果,結合行政訴訟特點,又頒布實施了《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
  • 單位的證據只是在工傷認定的行政訴訟中提交,法院對此如何判決?
    第四個方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十九條,當事人在行政程序中要求提供證據而拒不提供,而後在訴訟程序中提供該證據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採納。雖然原告在行政訴訟程序中提供了四份證據,想以此證實被告的具體行政行為的違法性。但是原告提供證據的時間是不合法的。
  • 單位證明材料的證據資格
    從書面材料的表現形式看,可以分為文字證明材料、圖形證明材料和符號證明材料。  從訴訟的性質看,可以分為民事訴訟證明材料、刑事訴訟證明材料(控訴性證明和辯護性證明)和行政訴訟證明材料。  從材料的形成時間看,可以分為案件發生前形成的證據、案件發生過程中形成的證明材料和訴訟過程中(包含訴訟準備過程)形成的證明材料。
  • 行政訴訟中依職權調取證據之限定性研究
    被告對其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承擔舉證責任,原告對證明起訴符合法定條件,證明因受被訴行政行為侵害而造成損失的事實等承擔舉證責任。法院不是當事人,不可能也不應當承擔當事人的舉證義務。作為裁判者,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證據的目的,不是代替當事人收集證據,不是代替當事人向裁判者自己舉證,而是對當事人所舉證據進行審查的司法行為。
  • 獲獎案例 | 優勢證據標準在工傷認定類行政案件中的適用
    在行政訴訟中,特別是在行政機關作為類案件中,審查對象為被訴行政行為,由於行政案件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不對等,被訴行政機關需要對其作出的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舉證,因此行政案件通常適用「清楚的、明確的、令人信服的」證據標準,即明顯優勢證據標準。
  • 認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身份,哪些證據能證明?
    如果因投資產生股東身份爭議的,哪些證據能證明出資人的實際股東身份呢?根據法律規定並結合司法實務,筆者認為能證明股東身份的證據,共有形式證據和實質證據兩大類。一、形式證據。形式證據是指通過外觀識別可以認定具有股東身份的證據,一般主要有下面幾種:1、公司章程。
  • 根據單位提交的證人不知情證言不認定工傷,屬於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張某進行調查核實,兩證人雖然對向再審申請人出具證詞的事實予以否認,但在調查筆錄中均稱對再審申請人L發生交通事故時是否上班不知情,故根據上述兩位證人的調查不能判斷再審申請人發生交通事故是否在「上班途中」,被申請人依據對王某、張某所作的調查認定再審申請人所受傷害不屬於工傷顯屬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 網絡聊天記錄作為證據的效力認定
    這種觀點的存在主要是講,對於對話記錄這一電子證據來說,必須確定它的三性:即對話與其它證據的相互關聯性、客觀性和合法性這三方面的認定。在這三性中,還必須確定兩個關鍵問題:一是的使用人是否為現實中的聊天人;二是的使用人是否為具有訴訟主體資格的案件當事人。這是因為實踐中,法院單一採納聊天記錄,僅憑聊天記錄對案件事實進行認定的情況很少,必須要看有否其他證據予以佐證,是否形成了一條完整的證據鏈。
  • 行政訴訟中,對當事人提交證據的四點要求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的觀點,行政訴訟中,當事人提交證據的要求,主要有以下四點:一是,分類編號。當事人應當就其訴訟請求對準備提交的證據材料進行分類。凡屬於證明一個訴訟主張的應當歸入一類,並且就每一證據材料按照時間順序或者主次關係進行編號。如,行政機關就應當將其認定事實的證據材料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進行分別歸類和編號。
  • 行政訴訟中,申請證據保全時,需要具備的五個條件!
    證據保全,是指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人民法院依據職權對證據資料採取收存等方法,以保持其證明作用的措施,主要規定在《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中。證據保全,包括申請證據保全和依職權的證據保全兩種。對於依職權的證據保全,屬於法院的司法裁量權,只要法院認為符合條件即可採取。
  • 行政訴訟中,申請證據保全時,需要具備的五個條件
    證據保全,是指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人民法院依據職權對證據資料採取收存等方法,以保持其證明作用的措施,主要規定在《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中。證據保全,包括申請證據保全和依職權的證據保全兩種。對於依職權的證據保全,屬於法院的司法裁量權,只要法院認為符合條件即可採取。
  • 「以證據為基礎」是法官認定案件事實的基本準則
    顯而易見,在這場討論中,爭論的焦點是:法官應當如何認定案件事實?筆者認為,依照我國訴訟法規定的原則和證據規則,法官認定案件事實應當堅持「以證據為基礎」的基本準則。  一、「以證據為基礎」反映和體現了審判工作的客觀規律  從本質上講,法官審理案件,一是認定事實,二是適用法律。客觀或比較客觀地認定案件事實是準確適用法律的前提。而藉以認定事實的根據則是證據。
  • 行政訴訟中的「利害關係」的認定
    ♢ 案例索引:臧金鳳與碭山縣政府土地行政登記案【案號:(2016)最高法行申2560號】♢ 裁判要旨:行政訴訟中的「利害關係」,具體要考慮以下三個要素:是否存在一項權利;該權利是否屬於原告的主觀權利本案中,臧金鳳雖起訴稱其房屋西山以西的1.10米土地被碭山縣政府錯誤登記到臧作蘭土地證之中,但其未提交對其房屋以西1.10米土地享有使用權的證明材料,亦無證據證明雙方土地證存在交叉或重合,從而也就不能證明其所主張的權利有受到被訴行政行為侵害的可能。
  • 證據裁判主義視角:民事舉證證明標準
    利用證據對事實進行認定是一個回溯的過程,我們對事實的認定不可能完全準確,只能夠通過證實過程發現事實「可能」是什麼。而在英美法系,普通民事訴訟適用的證明標準一般採用「蓋然性佔優勢」標準或「優勢證據」,優勢證據強調的是證據使人信服的力量,在認定某一事實存在比反對該事實不存在更為可能或更有說服力,一般只要有51%的可能性就應當認定被主張的事實存在
  • 具體行政行為被民事判決作為證據認定後行政機關能否行使撤銷權
    [分歧]  法院在審理過程中,主要存在以下分歧,就是劉某的土地使用證被生效的民事判決作為證據認定為合法有效後,國土局能否直接撤銷該土地使用證。  具體表現在,如果具體行政行為為生效裁判的裁判內容所羈束,則當事人不能再對該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並且該具體行政行為在以後作為證據使用時,也必須從屬於原生效裁判的認定。如果具體行政行為為生效裁判的認定所羈束,若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超過起訴期限,當事人則可對其提起行政訴訟,並且若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超過複議期限,當事人還可以對其申請行政複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