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翻譯階段
20世紀70年代,功能派翻譯理論興起於德國。其發展經過了以下幾個階段。
第一階段:凱薩琳娜·萊斯首次把功能範疇引入翻譯批評,將語言功能,語篇類型和翻譯策略相聯繫,發展了以源文與譯文功能關係為基礎的翻譯批評模式,從而提出了功能派理論思想的雛形。萊斯認為理想的翻譯應該是綜合性交際翻譯,即在概念性內容,語言形式和交際功能方面都與原文對等,但在實踐中應該優先考慮的是譯本的功能特徵。
第二階段:漢斯·弗米爾提出了目的論,將翻譯研究從原文中心論的束縛中擺脫出來。該理論認為翻譯是以原文為基礎的有目的和有結果的行為,這一行為必須經過協商來完成,翻譯必須遵循一系列法則,其中目的法則居於首位。也就是說,譯文取決於翻譯的目的。此外,翻譯還須遵循「語內連貫法則」和「語際連貫法則」。前者指譯文必須內部連貫,在譯文接受者看來是可理解的,後者指譯文與原文之間也應該有連貫性。這三條原則提出後,評判翻譯的標準不再是「對等」,而是譯本實現預期目標的充分性。弗米爾還提出了翻譯委任的概念,即應該由譯者來決定是否,何時,怎樣完成翻譯任務。也就是說,譯者應該根據不同的翻譯目的採用相應的翻譯策略,而且有權根據翻譯目的決定原文的哪些內容可以保留,哪些需要調整或修改。
弗米爾認為,翻譯中的最高法則應該是「目的法則」。也就是說,翻譯的目的不同,翻譯時所採取的策略、方法也不同。換言之,翻譯的目的決定了翻譯的策略和方法。對於中西翻譯史上的歸化、異化之爭,乃至近二三十年譯界廣泛討論的形式對等與動態對等,「目的論」都做出了很好的解釋。翻譯中到底是採取歸化還是異化,都取決於翻譯的目的。
第三階段:賈斯塔·霍茨—曼塔裡借鑑交際和行為理論,提出翻譯行為理論,進一步發展了功能派翻譯理論該理論將翻譯視作受目的驅使的,以翻譯結果為導向的人與人之間的相互作用。該理論和目的論有頗多共同之處,弗米爾後來也將二者融合。
第四階段:克裡斯汀娜·諾德全面總結和完善功能派理論。克裡斯汀娜·諾德首次用英語系統闡述了翻譯中的文本分析所需考慮的內外因素,以及如何在原文功能的基礎上制定切合翻譯目的的翻譯策略。克裡斯汀娜·諾德對功能派各學說進行了梳理,並且提出譯者應該遵循「功能加忠誠」的指導原則,從而完善了該理論。
二、目的論三原則
目的原則(skopos rule)
目的論認為,所有翻譯活動遵循的首要原則是「目的原則」,即翻譯應能在譯入語情境和文化中,按譯入語接受者期待的方式發生作用。翻譯行為所要達到的目的決定整個翻譯行為的過程,即結果決定方法。因此,譯者應在給定的翻譯語境中明確其特定目的,並根據這一目的來決定採用何種翻譯方法 — 直譯、意譯或介於兩者之間。
連貫性原則(coherence rule)
連貫性指譯文必須符合語內連貫(intra—textual coherence)的標準,即譯文具有可讀性和可接受性,能夠使接受者理解並在譯入語文化及使用譯文的交際語境中有意義。忠實性原則(fidelity rule)
忠實性原則指原文與譯文之間應該存在語際連貫一致(inter-textual coherence)。這相當於其他翻譯理論所謂的忠實於原文,但與原文忠實的程度和形式取決於譯文的目的和譯者對原文的理解。三、評價標準
至於翻譯的標準,目的論用充分性(adequacy)而非等值(equivalence)作為評價譯文的標準。在目的論理論框架下,充分性指譯文要符合翻譯目的的要求,「在翻譯過程中以目標為基礎選擇實現翻譯目的的符號」。這是一個與翻譯行為相關的動態概念。等值指譯語文本與源語文本出於不同的文化語境但實現了相似的交際功能。等值只是充分性的一種表現形式,是描述翻譯結果的一個靜態概念。從上述分析中我們了解到,連貫性原則和忠實性原則並不是普遍適用的,在翻譯過程中我們應以目的原則和忠誠原則為指導,用合適作為評價譯文的標準。與傳統「等值觀」不同,德國功能目的論注重的不是譯文與原文是否對等,而是強調譯者在翻譯過程中以譯文的預期功能為出發點,根據各種語境因素,選擇最佳處理方法。也就是說,譯者的翻譯策略必須由譯文的預期目的或功能決定,即所謂的「目的法則」。在注重譯文功能的同時,該理論同時強調譯文在譯語環境中的可讀性,即「連貫法則」,以及譯文與原文之間的語際連貫,即「忠實原則」,但後兩者都必須服從於目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