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孩子送到幼兒園接受教育卻發生意外,幼兒園應不應該承擔責任?讓我們一起來看看下面的例子。
4歲的小葉子在公主嶺市內一家幼兒園上學。一天,在午睡之後,班主任帶領小葉子所在班級的小朋友們在幼兒園操場玩耍,中途班主任著急上廁所,就拜託其他班的老師照顧自己班級的學生。在此期間,小葉子爬上了幼兒園的滑梯,並不慎從1米多高的滑梯平臺上摔下,頭部出血,班主任當即聯繫小葉子的父親送孩子到醫院就診。經醫院診斷,小葉子傷勢為腦挫傷伴出血,顱骨骨折,頭皮血腫,蛛網膜下腔出血。
由於傷勢較重,小葉子的醫療費用所需很高。小葉子家人想要知道,如果將幼兒園訴至法院,幼兒園會不會承擔侵權責任?
公主嶺市法院提醒,《侵權責任法》第38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從小葉子家長將孩子交給幼兒園時起,到孩子從幼兒園被家長接走時止的整個期間,幼兒園和老師對學生都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的責任。而小葉子作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對事物的判斷能力和自我保護能力很差,需要予以特殊保護和管理,當小葉子在幼兒園的行為出現危險傾向時,幼兒園老師應當立即對其行為進行控制或約束,以制止危險傾向進一步發展。幼兒園工作人員因為疏於這方面管理,在孩子爬上滑梯平臺表現出危險行為時沒有及時採取相應的控制措施而導致摔下受傷。因此,幼兒園對小葉子造成的傷害存在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吉林日報全媒體 記者:趙夢卓 實習生 張瀚文 編輯:呂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