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信公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關於
伊戈爾電氣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
預留授予部分第一個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條件成就
之
獨立財務顧問報告
獨立財務顧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
上海信公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獨立財務顧問報告
目 錄
第一章 聲 明.................................................... 3
第二章 釋 義.................................................... 5
第三章 基本假設.................................................. 7
第四章 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的主要內容.............................. 8
一、本激勵計劃的股票來源........................................8
二、擬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數量......................................8
三、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禁
售期............................................................8
四、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價格及其確定方法...........................11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與解除限售條件.............................12
六、公司業績考核指標設定科學性、合理性說明.....................15
七、限制性股票計劃的其他內容...................................16第五章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履行的審批程序...................... 17第六章 本激勵計劃預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第一次解除限售情況...... 20
一、限制性股票符合解除限售條件的情況說明.......................20
二、本次可解鎖的激勵對象及可解鎖限制性股票數量.................22第七章 獨立財務顧問的核查意見................................... 23上海信公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獨立財務顧問報告
第一章 聲 明
上海信公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信公股份」)接受委託,擔任伊戈爾電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伊戈爾」或「上市公司」、「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以下簡稱「激勵計劃」)的獨立財務顧問(以下簡稱「本獨立財務顧問」),並製作本報告。本獨立財務顧問報告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的有關規定,在伊戈爾提供有關資料的基礎上,發表獨立財務顧問意見,以供伊戈爾全體股東及有關各方參考。
1、本獨立財務顧問報告所依據的文件、材料由伊戈爾提供,伊戈爾已向本獨立財務顧問保證:其所提供的有關本次股權激勵的相關信息真實、準確和完整,保證該等信息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2、本獨立財務顧問本著勤勉、審慎、對上市公司全體股東盡責的態度,依據客觀公正的原則,對本次股權激勵事項進行了盡職調查義務,有充分理由確信所發表的專業意見與上市公司披露的文件內容不存在實質性差異。並對本獨立財務顧問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責任。
3、本獨立財務顧問所表達的意見基於下述假設前提之上:國家現行法律、法規無重大變化,上市公司所處行業的國家政策及市場環境無重大變化;上市公司所在地區的社會、經濟環境無重大變化;伊戈爾及有關各方提供的文件資料真實、準確、完整;本次限制性股票計劃涉及的各方能夠誠實守信的按照激勵計劃及相關協議條款全面履行所有義務;本次激勵計劃能得到有權部門的批准,不存在其它障礙,並能順利完成;本次激勵計劃目前執行的會計政策、會計制度無重大變化;無其他不可抗力和不可預測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響。
4、本獨立財務顧問與上市公司之間無任何關聯關係。本獨立財務顧問完全本著客觀、公正的原則對本次激勵計劃出具獨立財務顧問報告。同時,本獨立上海信公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獨立財務顧問報告財務顧問提請廣大投資者認真閱讀《伊戈爾電氣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修訂稿)》等相關上市公司公開披露的資料。
5、本獨立財務顧問未委託和授權任何其它機構和個人提供未在本獨立財務顧問報告中列載的信息和對本報告做任何解釋或者說明。
6、本獨立財務顧問提請投資者注意,本報告旨在對激勵計劃的可行性、是否有利於上市公司的持續發展、是否損害上市公司利益以及對股東利益的影響發表專業意見,不構成對伊戈爾的任何投資建議,對投資者依據本報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資決策可能產生的風險,本獨立財務顧問不承擔任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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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釋 義
在本獨立財務顧問報告中,除非文義載明,以下簡稱具有如下含義:
釋義項 釋義內容
伊戈爾、上市公司、公司 指 伊戈爾電氣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本激勵計劃、 指 伊戈爾電氣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
本計劃 劃(修訂稿)
《上海信公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關於伊戈爾電氣
本報告、本獨立財務顧問報告 指 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預留授予
部分第一個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條件成就之獨立財
務顧問報告》
獨立財務顧問、信公股份 指 上海信公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 指 激勵對象按照本激勵計劃規定的條件,獲得的轉讓等
部分權利受到限制的公司股票
按照本激勵計劃規定,獲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子
激勵對象 指 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中層管理人員、核心骨
幹人員以及董事會認定需要激勵的其他員工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勵對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須
為交易日
授予價格 指 公司向激勵對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時所確定的、激勵對
象獲得公司股份的價格
本激勵計劃設定的激勵對象行使權益的條件尚未成
限售期 指 就,限制性股票不得轉讓、用於擔保或償還債務的期
間,自激勵對象獲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記之日起算
解除限售期 指 本激勵計劃規定的解除限售條件成就後,激勵對象持
有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並可上市流通的期間
解除限售條件 指 根據本激勵計劃,激勵對象所獲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
所必需滿足的條件
有效期 指 從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
售或回購註銷完畢之日止
薪酬委員會 指 公司董事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
中國證監會 指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證券交易所 指 深圳證券交易所
登記結算公司 指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公司法》 指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證券法》 指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管理辦法》 指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
《公司章程》 指 《伊戈爾電氣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考核管理辦法》 指 《伊戈爾電氣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勵
計劃實施考核管理辦法(修訂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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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萬元 指 人民幣元/萬元,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定貨幣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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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基本假設
本獨立財務顧問報告基於以下基本假設而提出:
(一)國家現行的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無重大變化;
(二)伊戈爾提供和公開披露的資料和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三)本次股權激勵計劃不存在其他障礙,涉及的所有協議能夠得到有效批准,並最終能夠如期完成;
(四)實施本次股權激勵計劃的有關各方能夠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按照股權激勵計劃的方案及相關協議條款全面履行其所有義務;
(五)無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的重大不利影響。上海信公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獨立財務顧問報告
第四章 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的主要內容
伊戈爾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由公司董事會下設的薪酬委員會負責擬定,經第四屆董事會第十八次會議和2018年年度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並經第五屆董事會第四次會議和2020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修訂。
一、本激勵計劃的股票來源
公司通過向激勵對象定向發行公司人民幣A股普通股股票作為本激勵計劃的股票來源。
二、擬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數量
本激勵計劃擬授予激勵對象的限制性股票數量為330.00萬股,佔本激勵計劃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總額13,199.2875萬股的2.50%。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276.36萬股,佔本激勵計劃擬授出限制性股票總數的83.75%,佔本激勵計劃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總額的2.09%;預留限制性股票53.64萬股,佔本激勵計劃擬授出限制性股票總數的16.25%,佔本激勵計劃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總額的0.41%。
公司有效期內股權激勵計劃所涉及的標的股票總數未超過公司股本總額的10.00%。本激勵計劃中任何一名激勵對象通過全部有效期內的股權激勵計劃獲授的公司股票數量累計未超過公司股本總額的1.00%。
三、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禁售期
(一)本激勵計劃的有效期
本激勵計劃的有效期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勵對象獲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購註銷完畢之日止,最長不超過36個月。
(二)本激勵計劃的授予日
本激勵計劃經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後,公司將在60日內按相關規定召開董事會向激勵對象授予權益,並完成登記、公告等相關程序。公司未能在 60日內完成上述工作的,應當及時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並宣告終止實施本激勵上海信公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獨立財務顧問報告計劃。根據《管理辦法》、《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業務辦理指南第9號——股權激勵》規定不得授出權益的期間不計算在60日內。
授予日在本激勵計劃經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後由公司董事會確定,授予日必須為交易日,且在下列期間內不得向激勵對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定期報告公告前30日內,因特殊原因推遲定期報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預約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10日內;
3、自可能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發生之日或者進入決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後2個交易日內;
4、中國證監會及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期間。
如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作為激勵對象在限制性股票獲授前發生減持股票行為,則按照《證券法》中對短線交易的規定自減持之日起推遲6個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三)本激勵計劃的限售期
激勵對象獲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根據解除限售期和解除限售時間安排適用不同的限售期,分別為12個月、24個月,均自激勵對象獲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記之日起計算。
激勵對象根據本激勵計劃獲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內不得轉讓、用於擔保或償還債務。激勵對象所獲授的限制性股票,經登記結算公司登記過戶後便享有其股票應有的權利,包括但不限於該等股票分紅權、配股權、投票權等。限售期內激勵對象因獲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派發股票紅利、配股股份、增發中向原股東配售的股份同時限售,不得在二級市場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轉讓,該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與限制性股票相同。
公司進行現金分紅時,激勵對象就其獲授的限制性股票應取得的現金分紅在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後由激勵對象享有,原則上由公司代為收取,待該部分上海信公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獨立財務顧問報告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時返還激勵對象;若該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對應的現金分紅由公司收回,並做相應會計處理。
(四)本激勵計劃的解除限售安排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期間 解除限售比例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日起12個月後
第一個解除限售期 的首個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完 50%
成日起24個月內的最後一個交易日當日止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日起24個月後
第二個解除限售期 的首個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完 50%
成日起36個月內的最後一個交易日當日止
預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期間 解除限售比例
自預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日起12個月後
第一個解除限售期 的首個交易日起至預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完 50%
成日起24個月內的最後一個交易日當日止
自預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日起24個月後
第二個解除限售期 的首個交易日起至預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完 50%
成日起36個月內的最後一個交易日當日止
在上述約定期間內因未達到解除限售條件而不能申請解除限售的該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將按本激勵計劃規定的原則回購併註銷激勵對象相應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在滿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條件後,公司將統一辦理滿足解除限售條件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五)本激勵計劃的禁售期
激勵對象通過本激勵計劃所獲授公司股票的禁售規定,按照《公司法》、《證券法》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範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執行,具體內容如下:
1、激勵對象為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其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總數的25%;在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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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激勵對象為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將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買入後6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6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將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勵計劃的有效期內,如果《公司法》、《證券法》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範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對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持有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發生了變化,則這部分激勵對象轉讓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應當在轉讓時符合修改後的《公司法》、《證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四、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價格及其確定方法
(一)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價格
首次授予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價格為每股9.42元。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價格的確定方法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價格不低於股票票面金額,且不低於下列價格較高者:
1、本激勵計劃草案公告前1個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價的50%,為每股9.42元;
2、本激勵計劃草案公告前60個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價的50%,為每股8.82元。
(三)預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價格的確定方法
預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每次授予前須召開董事會審議通過相關議案,並披露授予情況的公告。預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價格不低於股票票面金額,且不低於下列價格較高者:
1、預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會決議公告前1個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價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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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預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會決議公告前20個交易日、前60個交易日或者前120個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價之一的50%。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與解除限售條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條件
激勵對象只有在同時滿足下列條件時,公司向激勵對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條件未達成,則不能向激勵對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發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被註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2)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報告內部控制被註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3)上市後最近36個月內出現過未按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公開承諾進行利潤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實行股權激勵的;
(5)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2、激勵對象未發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個月內被證券交易所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的;
(2)最近12個月內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3)最近12個月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處罰或者採取市場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情形的;
(5)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參與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
(6)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條件上海信公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獨立財務顧問報告
解除限售期內同時滿足下列條件時,激勵對象獲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發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被註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2)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報告內部控制被註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3)上市後最近36個月內出現過未按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公開承諾進行利潤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實行股權激勵的;
(5)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發生上述第1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激勵對象根據本計劃已獲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應當由公司以授予價格與銀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進行回購註銷。若激勵對象對上述情形負有個人責任的,則其獲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應當由公司按授予價格回購註銷。
2、激勵對象未發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個月內被證券交易所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2)最近12個月內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3)最近12個月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處罰或者採取市場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情形;
(5)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參與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
(6)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上海信公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獨立財務顧問報告
某一激勵對象出現上述第2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將終止其參與本激勵計劃的權利,該激勵對象根據本激勵計劃已獲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應當由公司按授予價格回購註銷。
3、公司層面業績考核要求:
本激勵計劃在2019年-2020年會計年度中,分年度對公司的業績指標進行考核,以達到業績考核目標作為激勵對象當年度的解除限售條件之一。本激勵計劃業績考核目標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業績考核目標
第一個解除限售期 以2018年營業收入為基數,2019年營業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收入增長率不低於15%。
第二個解除限售期 2020年營業收入不低於2019年營業收入
(即1,296,559,124.70元)。
第一個解除限售期 以2018年營業收入為基數,2019年營業
預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收入增長率不低於15%。
第二個解除限售期 2020年營業收入不低於2019年營業收入
(即1,296,559,124.70元)。
註:上述「營業收入」指經審計的上市公司營業收入。
解除限售期內,公司為滿足解除限售條件的激勵對象辦理解除限售事宜。若各解除限售期內,公司當期業績水平未達到業績考核目標條件的,所有激勵對象對應考核當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價格加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購註銷。
4、激勵對象個人層面的績效考核要求
激勵對象個人層面的考核根據公司績效考核相關制度組織實施。個人績效考核結果分為S、A、B、C、D五個等級。
考核等級 S A B C D
解鎖係數 100% 100% 80% 60% 0
在公司業績目標達成的前提下,若激勵對象上一年度個人績效考核結果為「S/A」時可按照本激勵計劃的相關規定對該限售期內可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上一年度考核為「B」時則可對該限售期內可解除限售的80%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上一年度考核為「C」時則可對該限售期內可解除限售的 60%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而上一年度考核為「D」則不能解除該限售期內上海信公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獨立財務顧問報告可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激勵對象考核當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價格加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進行回購註銷。
本激勵計劃具體考核內容依據《公司考核管理辦法》執行。
六、公司業績考核指標設定科學性、合理性說明
公司出口業務佔營業收入比重較大,近幾年的出口銷售比重超過 50%。國外市場受國際政治、經濟變動、匯率波動和國際貿易衝突與摩擦的影響較大。公司所處的行業市場競爭較為充分。近年來國際知名廠商在我國建立生產基地,發展前景廣闊的消費及工業領域用電源產業,國內也有一批競爭實力較強的企業,市場競爭將更為激烈。同時,公司所處行業的技術研發涉及電力電子技術、電磁仿真技術、熱動力技術、自動化技術、工業設計技術等多項技術,綜合性較強,對各項技術要求較高。
為實現公司戰略及保持現有競爭力,公司擬通過股權激勵計劃的有效實施,充分激發公司核心骨幹的積極性。經過合理預測併兼顧本激勵計劃的激勵作用,本激勵計劃選取上市公司營業收入作為公司層面業績考核指標,該指標能夠直接的反映公司主營業務的經營情況,並間接反映公司在行業內的市場佔有率。
根據業績指標的設定,以2018年營業收入為基數,2019年營業收入增長率不低於15%;2020年營業收入不低於2019年營業收入(即1,296,559,124.70元)。該業績指標的設定是公司結合公司現狀、未來戰略規劃以及行業的發展等因素綜合考慮而制定,有助於提升公司競爭能力以及調動員工的積極性,確保公司未來發展戰略和經營目標的實現,為股東帶來更高效、更持久的回報。
除公司層面的業績考核外,公司對個人還設置了績效考核體系,能夠對激勵對象的工作績效作出較為準確、全面的綜合評價。公司將根據激勵對象前一年度績效考評結果,確定激勵對象個人是否達到解除限售的條件。
綜上,公司本次激勵計劃的考核體系具有全面性、綜合性及可操作性,不僅有利於充分調動激勵對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促進公司核心隊伍的建設,也上海信公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獨立財務顧問報告對激勵對象起到良好的約束作用,為公司未來經營戰略和目標的實現提供了堅實保障。
七、限制性股票計劃的其他內容
本次激勵計劃的其他內容詳見《伊戈爾電氣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修訂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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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履行的審批程序
1、2019年04月10日,公司第四屆董事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及其摘要的議案》、《關於的議案》及《關於提請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辦理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相關事宜的議案》,公司獨立董事就本次激勵計劃的相關議案發表了獨立意見,同意公司實行本次激勵計劃。
2、2019年04月10日,公司第四屆監事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及其摘要的議案》、《關於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實施考核管理辦法的議案》及《關於核實伊戈爾電氣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激勵對象名單的議案》,同意公司實行本次激勵計劃。
3、2019 年04月15日,公司通過在公司公告區域張榜方式以及公司OA辦公系統發布了《伊戈爾電氣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對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首次授予對象的名單公示》,對公司本次擬激勵對象姓名及職務予以公示,公示時間為2019年04月15日至2019年04月24日,公示期為10天。在公示期限內,公司員工可向公司監事會反饋意見。公示期滿,公司監事會未收到任何人對本次擬激勵對象提出的異議。2019年05月10日公司披露了監事會《關於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首次授予激勵對象名單的公示情況說明及核查意見》。
4、2019年05月15日,公司2018年年度股東大會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及其摘要的議案》、《關於的議案》及《關於提請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辦理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相關事宜的議案》並披露了《關於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內幕信息知情人買賣公司股票情況的自查報告》,公司對內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本上海信公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獨立財務顧問報告次激勵計劃公告前6個月內買賣公司股票的情況進行自查,未發現相關內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與本次激勵計劃相關的內幕信息進行股票買賣的行為。
5、2019年06月12日,公司召開第四屆董事會第二十次會議和第四屆監事會第十七次會議,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調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首次授予激勵對象名單、授予數量及授予價格的議案》、《關於向激勵對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議案》,公司獨立董事對前述議案發表了獨立意見,監事會對調整後的激勵對象名單進行了核實並對本次調整及授予事項發表了意見。
6、2019年06月28日,本激勵計劃所涉及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登記手續辦理完成,公司實際向73名激勵對象授予限制性股票252.86萬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於 2019 年 07 月 02 日上市,公司的股份總數由本次授予前的131,992,875股增加至134,521,475股。
7、2019年12月02日,公司召開第四屆董事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和第四屆監事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向激勵對象授予預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議案》,同意以2019年12月02日為授予日,向符合條件的11名激勵對象授予63萬股預留限制性股票。公司獨立董事對前述議案發表了獨立意見,監事會對授予預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勵對象名單進行了核實並對本次授予事項發
表了意見。
8、2019年12月18日,本激勵計劃所涉及限制性股票的預留授予登記手續辦理完成,公司向11名激勵對象授予限制性股票63萬股,授予預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於 2019 年 12 月 20 日上市,公司的股份總數由本次授予前的134,521,475股增加至135,151,475股。
9、2020年06月23日,公司召開第五屆董事會第四次會議和第五屆監事會第四次會議,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調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部分業績考核指標的議案》,同意調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中2020年公司層面業績考核指標,並相應修改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實施考核管理辦法》中的2020年公司層面業績考核指標上海信公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獨立財務顧問報告相關條款,其他內容不變。公司獨立董事對該議案發表了同意的獨立意見,監事會發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見。
10、2020年06月23日,公司召開第五屆董事會第四次會議和第五屆監事會第四次會議,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個解除限售期條件成就的議案》,同意對符合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第一期解除限售條件的73名激勵對象共計126.43萬股限制性股票辦理相關解鎖事宜。公司獨立董事對該議案發表了同意的獨立意見,監事會發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見。
11、2020年12月15日,公司召開第五屆董事會第十次會議和第五屆監事會第九次會議,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預留授予部分第一個解除限售期條件成就的議案》,同意對符合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預留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條件的11名激勵對象共計31.50萬股限制性股票辦理相關解鎖事宜。公司獨立董事對該議案發表了同意的獨立意見,監事會發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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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本激勵計劃預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第一次解除限
售情況
一、限制性股票符合解除限售條件的情況說明
(一)第一個解除限售期屆滿
解鎖期 解除限售期間 解鎖比例
自預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日起12個月後的首
第一個解除限售期 個交易日起至預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日起24 50%
個月內的最後一個交易日當日止
自預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日起24個月後的首
第二個解除限售期 個交易日起至預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日起36 50%
個月內的最後一個交易日當日止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預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為2019年12月20日,該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第一個限售期將於2020年12月20日屆滿。
(二)第一個解除限售期條件成就的其他情況序號 解鎖條件 是否滿足 備註
解鎖條件
公司未發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被註冊會計師
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2)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報告內部控制被註冊會 公司未發生任一
1 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是 情形
3)上市後最近36個月內出現過未按法律法規、《公
司章程》、公開承諾進行利潤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實行股權激勵的;
5)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激勵對象未發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個月內被證券交易所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2)最近12個月內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定 激勵對象未發生
2 為不適當人選; 是 任一情形
3)最近12個月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
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處罰或者採取市場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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級管理人員的情形;
5)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參與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
6)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2018年營業
收入為
1,088,269,693.30
元,2019年營業
公司層面的業績考核要求: 收入為
預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個解除限售期業績考 1,296,559,124.70
3 核條件為:以2018年營業收入為基數,2019年營 是 元,2019年營業
業收入增長率不低於15%。 收入同比2018年
營業收入增長
19.14%,因此公司
2019年業績考核
達標。
激勵對象個人層面的績效考核要求:
個人績效考核結果分為S、A、B、C、D五個等級;
在公司業績目標達成的前提下,若激勵對象上一年
度個人績效考核結果為「S/A」時可按照本激勵計
劃的相關規定對該限售期內可解除限售的全部限 11名激勵對象在
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上一年度考核為「B」時則可 2019年度個人績
效考核結果中為S
4 對該限售期內可解除限售的 80%限制性股票解除 是 級和A級,滿足
限售;上一年度考核為「C」時則可對該限售期內可
解除限售的60%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而上一年度 100%解除限售的
考核為「D」則不能解除該限售期內可解除限售的 條件。
全部限制性股票。激勵對象考核當年不能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價格加上銀行同期存
款利息之和進行回購註銷。
綜上所述,公司董事會認為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預留授予部分所設定的第一個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條件已經成就。根據公司2018年年度股東大會的授權,同意公司按照2019年股權激勵計劃的相關規定辦理本期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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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可解鎖的激勵對象及可解鎖限制性股票數量
根據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的相關規定,預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個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數量為獲授限制性股票總數的50%,本次符合解鎖條件的激勵對象共計11人,可申請解鎖的限制性股票數量為31.50萬股,佔公司目前總股本的0.18%。具體情況如下:
預留獲授的限 本次可解鎖的預 預留獲授剩餘未
姓名 職務 制性股票數量 留獲授限制性股 解鎖的限制性股
(萬股) 票數量(萬股) 票數量(萬股)
趙楠楠 副總經理 2.010 1.005 1.005
陳麗君 董事會秘書、副 2.960 1.480 1.480
總經理
中層管理人員、核心骨幹人員 58.030 29.015 29.015
(9人)
合計(11人) 63.000 31.500 31.500
註:(1)表格中披露的高級管理人員與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中所披露的高級管理人員存在差異的原因是:2019 年 11 月公司第四屆董事會屆滿,董事會進行了換屆選舉並聘任新一屆高級管理人員,故上表披露的是目前擔任高級管理人員獲授限制性股票的情況。
(2)根據《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激勵對象中的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有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後,其所持公司股份總數的 25%為實際可上市流通股份,剩餘75%股份將繼續鎖定。同時其買賣股份應遵守中國證監會及深圳證券交易所關於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買賣公司股票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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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獨立財務顧問的核查意見
本獨立財務顧問認為,伊戈爾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勵對象均符合公司《激勵計劃》規定的解除限售所必須滿足的條件,本次解除限售事項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權,符合《公司法》、《證券法》、《管理辦法》、《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業務辦理指南第9號——股權激勵》等法律法規及《激勵計劃》的相關規定,伊戈爾不存在不符合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規定的預留授予部分第一次解除限售條件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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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無正文,僅為《上海信公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關於伊戈爾電氣股份有限
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預留授予部分第一個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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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財務顧問:上海信公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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