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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宿州市埇橋區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9)皖1302刑初1023號
公訴機關安徽省宿州市埇橋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陳冬,男,1969年1月3日出生於安徽省靈璧縣,漢族,本科文化,原系靈璧縣人民檢察院黨組成員、專職檢察委員會委員,住靈璧縣。因涉嫌犯受賄罪於2019年2月22日被靈璧縣監察委員會留置,同年5月21日因涉嫌犯受賄罪、徇私枉法罪、濫用職權罪被宿州市埇橋區人民檢察院決定刑事拘留,當日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橋分局執行刑事拘留,2019年5月28日被宿州市埇橋區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次日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橋分局執行逮捕。現羈押於宿州市看守所。
辯護人陳晨,安徽山石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丁小溪,江蘇聖典(宿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根據安徽省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的決定,宿州市埇橋區人民檢察院以埇檢二部刑訴(2019)6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冬犯受賄罪、徇私枉法罪、濫用職權罪,於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宿州市埇橋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唐浩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陳冬及其辯護人陳晨、丁小溪到庭參加訴訟。期間,公訴機關補充偵查一次。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本院於2020年3月20日裁定中止本案審理,同年5月29日恢復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宿州市埇橋區人民檢察院指控:
一、受賄的事實
2007年9月至2017年9月,被告人陳冬在擔任靈璧縣人民檢察院公訴科副科長、公訴科科長、檢察委員會委員、專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院黨組成員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多次收受他人人民幣計48.9萬元、購物卡7000元、松下牌筆記本電腦一臺、東芝牌手持式攝像機一臺、蘋果4手機一部、九五至尊白酒兩瓶,為他人謀取利益,具體如下:
(一)2007年9月28日,被告人陳冬辦理本院移送審查起訴的張某3涉嫌貪汙案,在辦理該案過程中,陳冬在靈璧縣後路邊收受張某3送的人民幣5000元,並答應儘量給予關照,該案提起公訴後,2010年7月20日,張某3被靈璧縣人民法院以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
(二)2007年10月25日,被告人陳冬辦理本院移送審查起訴的程某涉嫌貪汙案,在辦案過程中,陳冬先後兩次在靈璧縣煤建公司橋頭分別收受程某送的松下筆記本電腦一臺,人民幣1萬元。該案提起公訴後,2010年7月13日,程某被靈璧縣人民法院以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三)2008年3月24日,靈璧縣公安局將張飛龍涉嫌故意傷害案移送靈璧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之後,為了讓陳冬幫助給張飛龍辦理取保候審,張飛龍的家人讓其辯護律師到陳冬辦公室送給陳冬人民幣1萬元。該案提起公訴後,2009年2月11日,張飛龍被靈璧縣人民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四)2008年3月27日,被告人陳冬辦理本院移送審查起訴的劉某1涉嫌行賄案,在辦案過程中,陳冬在其家中收受劉某1送的人民幣2萬元,並答應在其案件上給予從輕處理,該案提起公訴後,2010年12月1日,劉某1被靈璧縣人民法院以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五)2008年3月27日,被告人陳冬辦理本院移送審查起訴的曹某涉嫌行賄案,在辦案過程中,陳冬在靈璧縣煤建公司橋頭收受曹某送的人民幣5000元,並答應給予關照,該案提起公訴後,2009年12月29日,曹某被靈璧縣人民法院以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
(六)2009年2月16日,被告人陳冬辦理靈璧縣公安局移送審查起訴的李丹陽涉嫌故意傷害致死案,在辦案過程中,陳冬在靈璧縣靈城廣超大酒店院內,收受李丹陽的父親送的人民幣5000元,並答應儘量幫忙。2009年8月27日,該案提起公訴後,靈璧縣人民法院將該案移送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七)2009年2月16日,被告人陳冬辦理靈璧縣公安局移送審查起訴的馬驛涉嫌故意傷害致死案,在辦案過程中,陳冬在其家中收受馬驛的父親送的人民幣5000元,該案起訴後靈璧縣人民法院於2009年9月21日移送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八)2009年10月20日,被告人陳冬辦理本院移送審查起訴的顧某涉嫌貪汙案,在辦案過程中,陳冬在其家中收受顧某的親戚送的人民幣5000元,該案提起公訴後,2014年5月7日,顧某被法院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九)2009年10月21日,被告人陳冬辦理本院移送審查起訴的張某6涉嫌受賄案,在辦案過程中,陳冬在靈璧縣煤建公司橋頭收受張某6送的人民幣2000元。該案提起公訴後,2009年12月21日,張某6被靈璧縣人民法院判處免予刑事處罰。
(十)2009年11月4日,被告人陳冬辦理靈璧縣公安局移送審查起訴的尹某涉嫌聚眾鬥毆案,在辦案過程中,陳冬在靈璧縣煤建公司橋頭收受尹某送的人民幣2000元。該案提起公訴後,2010年8月9日,尹某被靈璧縣人民法院以聚眾鬥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十一)2010年1月5日,靈璧縣公安局將王志前涉嫌強姦案移送靈璧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由陳冬主辦。2010年10月,靈璧縣人民法院以王志前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王志前的父親趙某認為判決較重,為了讓陳冬在案件發回重審後給予關照,趙某到陳冬辦公室送給被告人陳冬人民幣2萬元。該案發回重審後,靈璧縣人民法院以王志前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
(十二)2010年3月29日,靈璧縣公安局將馬敬銀涉嫌交通肇事案件移送靈璧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為了讓陳冬在馬敬銀案件上給予關照,馬敬銀的親戚到陳冬辦公室送給被告人陳冬人民幣2000元。該案提起公訴後,靈璧縣人民法院以馬敬銀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
(十三)2011年2月15日,被告人陳冬承辦本院移送審查起訴的任某涉嫌濫用職權案,為了讓陳冬在案件上給予關照,任某在靈璧縣路邊送給陳冬人民幣5000元。該案提起公訴後,2011年6月7日,靈璧縣人民法院以任某犯濫用職權罪判決免予刑事處罰。
(十四)2011年3月28日,靈璧縣公安局將馬某3涉嫌詐騙案件移送靈璧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為了讓陳冬在案件上給予照顧,馬某3通過其朋友在靈璧縣紅衛酒樓送給被告人陳冬人民幣3萬元。2019年2月22日,靈璧縣人民檢察院將該案向靈璧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被告人陳冬投案前安排其姐夫將該款退給當事人。
(十五)2011年7月18日,靈璧縣公安局將張某8涉嫌包庇案移送靈璧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為了讓陳冬在案件上給予關照,張某8在靈璧縣煤建公司橋頭送給被告人陳冬人民幣2000元。2019年3月14日,靈璧縣人民檢察院將該案提起公訴。
(十六)2011年7月19日,靈璧縣公安局將魯松涉嫌包庇案移送靈璧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為了讓陳冬在魯松案件上予以幫忙,魯松哥哥在陳冬家中送給被告人陳冬人民幣5000元。2019年3月18日,靈璧縣人民檢察院對魯松相對不起訴。
(十七)2011年8月28日,靈璧縣公安局將許某3涉嫌職務侵佔案件移送靈璧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之後為了讓被告人陳冬在案件上給予幫助,許某3通過靈璧縣農商行的周某1在合肥一處飯店停車場送給陳冬一張金額5萬元的農商銀行銀行卡,並告訴陳冬銀行卡密碼。被告人陳冬將銀行卡收下並安排其朋友亢某將錢從銀行取出。
2012年春節前的一天,為了讓陳冬在許某3案件上給予幫助,許某3的姐姐再次交給周某1人民幣5萬元讓其送給陳冬。被告人陳冬安排其朋友亢某找周某1將5萬元現金收下並保管。2013年7月22日,靈璧縣人民檢察院對許某3存疑不起訴。
(十八)2011年9月,湯魏偉因涉嫌強姦案件被靈璧縣公安局網上追逃,湯魏偉的父親湯某1準備讓湯魏偉投案。為了在投案後案件移送起訴時讓陳冬能給予關照,湯某1在陳冬家中送給被告人陳冬人民幣2000元。2011年10月28日湯魏偉被靈璧縣公安局移送靈璧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由陳冬主辦。該案提起公訴後,2012年1月6日,靈璧縣人民法院以湯魏偉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十九)2012年3月26日,王華淑涉嫌職務侵佔案件由靈璧縣公安局移送靈璧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為了讓陳冬在王華淑案件上給予關照,王華淑的丈夫許某1在案件移送起訴後的一天,到陳冬辦公室送給被告人陳冬人民幣2萬元。約半個月後的一天晚上,許某1又到陳冬家中送給其人民幣3萬元.2013年7月22日,靈璧縣人民檢察院對王華淑存疑不起訴。
(二十)2012年6月4日,王力、王某4涉嫌妨害公務案件由靈璧縣公安局移送靈璧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之後的一天晚上,為了讓陳冬在案件上給予關照,王某4和哥哥王某3到陳冬家中送給陳冬家屬李某1人民幣3000元,後李某1將3000元交給陳冬。該案提起公訴後,2016年9月12日,靈璧縣人民法院以妨害公務罪分別判處王力、王某4管制一年、一年六個月。
(二十一)2012年6月11日,晏榮富、熊洪超等五人涉嫌尋釁滋事案件由靈璧縣公安局移送靈璧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在案件移送起訴後的一天,為了讓陳冬在晏榮富等人案件上提供幫助,晏榮富等五人的同村親友趙某到陳冬辦公室送給被告人陳冬人民幣5萬元。靈璧縣人民檢察院認為該案不符合起訴條件,2016年9月2日將該案退回靈璧縣公安局。
(二十二)2012年6月29日,魏巍涉嫌容留賣淫案件由靈璧縣公安局移送靈璧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移送起訴後,為了讓陳冬在案件上給予幫助,魏巍的親戚嶽某在靈璧縣靈城鍾靈廣場西側路邊,先後兩次送給被告人陳冬計人民幣2萬元。該案提起公訴後,2012年9月29日,靈璧縣人民法院以容留賣淫罪判處魏巍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
2013年3月20日,魏巍妻子鄭麗麗涉嫌容留賣淫案件由靈璧縣公安局移送靈璧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之後的一天,為了讓陳冬在案件上給予幫忙,嶽某在陳冬辦公室送給被告人陳冬一臺東芝牌手提式攝像機。2016年8月31日,靈璧縣人民檢察院認為鄭麗麗不構成犯罪,將該案退回靈璧縣公安局。
(二十三)2012年8月6日,王某5涉嫌故意傷害案件由靈璧縣公安局移送靈璧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2012年中秋節前的一天晚上,為了讓陳冬在案件上給予照顧,王某5在靈璧縣貴賓樓飯店送給被告人陳冬人民幣5000元。2013年5月,靈璧縣人民檢察院對王某5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
(二十四)2012年9月17日,冉某涉嫌尋釁滋事案件由靈璧縣公安局移送靈璧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2012年中秋節前的一天上午,為了讓陳冬在案件上給予關照,冉某在靈璧縣關送給被告人陳冬人民幣2000元、精裝九五至尊白酒兩瓶。2019年2月27日,靈璧縣人民檢察院將該案向靈璧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二十五)2012年10月8日,葛某、張某7志等人涉嫌賭博案件由靈璧縣公安局移送到靈璧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由陳冬承辦後一直積壓沒有辦理。2017年4月11日,張某7志因涉嫌危險駕駛罪和尋釁滋事罪又被公安機關併案移送審查起訴,該案件移送起訴後的一天,為了讓陳冬在案件上給予幫助,張某7志的哥哥在其車裡送給被告人陳冬面值1000元的超市購物卡2張。該案提起公訴後,2018年2月11日,靈璧縣人民法院以張某7志犯賭博罪、尋釁滋事罪、危險駕駛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並處罰金一萬七千元。
(二十六)2012年10月8日,葛某、張某7志等人賭博案由靈璧縣公安局移送靈璧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由陳冬承辦,後一直積壓未辦理。2017年4月11日,張某7志又因涉嫌尋釁滋事罪、危險駕駛罪由靈璧縣公安局併案移送靈璧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由陳冬辦理。為了讓陳冬對涉嫌賭博罪的葛某給予從輕處理或不起訴,葛某通過其朋友張某1在陳冬的朋友亢某家中送給被告人陳冬人民幣3萬元。2017年10月23日,靈璧縣人民檢察院將上述兩案併案起訴。該案起訴後,陳冬將人民幣3萬元退給張某1。2018年2月11日,靈璧縣人民法院以葛某犯賭博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六萬元。
(二十七)2012年10月17日,邵某涉嫌非法拘禁案件由靈璧縣公安局移送靈璧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之後的一天,為了讓陳冬幫忙,邵某到陳冬辦公室送給被告人陳冬人民幣2000元。該案提起公訴後,2019年3月1日,靈璧縣人民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處邵某拘役五個月,緩刑六個月。
(二十八)2012年11月27日,周某2涉嫌故意傷害案件由靈璧縣公安局移送靈璧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之後的一天,為了讓陳冬在其案件上給予關照,周某2在車裡送給被告人陳冬人民幣1萬元。該案提起公訴後,2018年5月23日,靈璧縣人民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周某2有期徒刑一年。
(二十九)2013年2月16日,胡某涉嫌敲詐勒索案件由靈璧縣公安局移送靈璧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之後的一天,為了讓陳冬在案件上給予幫助,胡某在靈璧縣靈城光明酒樓送給被告人陳冬人民幣5000元。2018年6月20日,靈璧縣人民法院以敲詐勒索罪判處胡某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三十)2013年3月29日,陳員員涉嫌賭博案件由靈璧縣公安局移送靈璧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之後的一天,為了讓陳冬在陳員員案件上給予關照,陳員員的父親陳某1通過其朋友在靈璧縣煤建公司附近橋頭送給被告人陳冬人民幣1萬元。該案提起公訴後,2017年8月24日,靈璧縣人民法院以賭博罪判處陳員員拘役六個月,罰金二萬元。
(三十一)2013年8月19日,田某4涉嫌故意傷害案件由靈璧縣公安局移送靈璧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之後的一天,為了讓陳冬幫忙聯繫受害方家屬進行調解,使田某4不被起訴,田某4的父親田某1在靈璧縣人民檢察院門口其車裡送給被告人陳冬人民幣1萬元,後陳冬協調雙方當事人達成了和解協議。2013年中秋節前的一天,田某4在靈璧縣鍾靈廣場路邊送給被告人陳冬人民幣2000元。該案在陳冬的安排下,於2017年4月19日被公安機關撤回,2018年4月19日,田某4又因涉嫌聚眾鬥毆案,被公安機關併案移送靈璧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同年11月19日該案被提起公訴,2019年2月19日,田某4被靈璧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三十二)2013年10月18日,王某5涉嫌非法佔用農用地案件由靈璧縣公安局移送靈璧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之後的一天,為了讓陳冬在案件上予以關照,王某5在陳冬辦公室送給被告人陳冬蘋果4手機一部。2016年8月31日,靈璧縣人民檢察院認為王某5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將該案退回靈璧縣公安局。
(三十三)2103年11月7日,金路涉嫌聚眾鬥毆案件由靈璧縣公安局移送靈璧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之後的一天,為了讓陳冬對金路案件給予關照,金路的父親金某2在陳冬辦公室送給被告人陳冬2000元。該案提起公訴後,2014年4月21日,靈璧縣人民法院以聚眾鬥毆罪判處金路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
(三十四)2014年3月24日,張健涉嫌組織淫穢表演案件由靈璧縣公安局移送靈璧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之後的一天,為了讓陳冬在張健案件上給予關照,張健的父親張某2在陳冬辦公室送給被告人陳冬人民幣5000元。該案提起公訴後,2014年5月6日,靈璧縣人民法院以組織淫穢表演罪判處張健有期徒刑九個月。
(三十五)2015年4月2日,陳一龍涉嫌容留吸毒案件由靈璧縣公安局移送靈璧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由陳冬辦理。之後的一天,為了讓陳冬在陳一龍案件上給予照顧,陳一龍的爺爺通過其親戚高某在陳冬朋友亢某家中送給被告人陳冬人民幣3000元。該案提起公訴後,2015年7月13日,靈璧縣人民法院以容留吸毒罪判處陳一龍有期徒刑八個月。
(三十六)2015年5月26日,李華強涉嫌尋釁滋事案件由靈璧縣公安局移送靈璧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由陳冬辦理。之後的一天,為了讓陳冬在李華強案件上給予關照,李華強父親李某2通過其朋友宋某1在靈璧縣貴賓樓飯店送給被告人陳冬人民幣5000元。該案提起公訴後,2015年6月16日,靈璧縣人民法院以李華強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
(三十七)2015年12月14日,張文剛涉嫌尋釁滋事案件由靈璧縣公安局移送靈璧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之後的一天,為了讓陳冬能給張文剛辦理取保候審並在案件上從輕處理,張文剛的弟弟張某1到陳冬的朋友亢某家中送給被告人陳冬人民幣3萬元。2016年春節前的一天,張某1又到亢某家中送給被告人陳冬人民幣1萬元。該案提起公訴後,2016年7月5日,靈璧縣人民法院以張文剛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2月,陳冬得知張某1被叫到公安局問話後,害怕組織調查,在其住處將上述款項人民幣4萬元退還給張某1。
(三十八)2017年9月16日,張亮涉嫌尋釁滋事案件由靈璧縣公安局移送至靈璧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之後的一天,為了讓陳冬在張亮案件上給予關照,張亮的朋友朱某1在靈璧縣關交給陳冬的朋友亢某面值1000元的超市購物卡5張,後亢某將該購物卡交給被告人陳冬。該案提起公訴後,2018年4月4日,靈璧縣人民法院以尋釁滋事罪判處張亮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二年。
案發後,上述涉案贓款被調查機關依法扣押。
二、徇私枉法的事實
2008年4月至2013年7月,被告人陳冬在任靈璧縣人民檢察院公訴科副科長、科長、檢委會委員期間,在辦理案件過程中,違法長期積壓其辦理的各類刑事案件17件,至案發,仍積壓案件14件,期間,非法收受上述案件當事人或相關關係人財物,其中人民幣計8.7萬元、購物卡2000元、蘋果手機5一部、玉溪香菸2條,徇私枉法致使陳暢、葉某2等18人多年不受追訴,其中涉案人員張某10、王某12、張某7志三人在案件積壓期間又犯新罪,具體如下:
(一)2008年4月28日,付某涉嫌重大責任事故案件由靈璧縣公安局移送靈璧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由陳冬辦理,之後的一天,為了讓陳冬在其案件上給予關照,付某在陳冬辦公室送給被告人陳冬人民幣4000元。陳冬答應在付某的案件上給予關照。後陳冬故意將案件長期積壓,致使付某至其被留置前一直未被追訴。案發後,付某被靈璧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
(二)2008年5月19日,張某9涉嫌容留賣淫案件由靈璧縣公安局移送靈璧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由陳冬辦理。之後的一天,為了讓陳冬在張某9案件上給予關照,張某9和其嶽父楊某1到陳冬家中送給被告人陳冬人民幣5000元。陳冬答應在張某9的案件上提供幫助。後陳冬故意將該案長期積壓,致使張某9至其被留置前一直未被追訴。案發後,張某9被靈璧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
(三)2008年8月12日,李昆涉嫌聚眾鬥毆案件由靈璧縣公安局移送靈璧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由陳冬辦理。之後的一天,為了讓陳冬在李昆案件上給予關照,李昆的父親李某3在靈璧縣煤建公司橋頭送給被告人陳冬人民幣2000元。2008年10月,李某3再次在靈璧縣煤建公司橋頭送給被告人陳冬2000元超市購物卡。陳冬答應在李昆案件上給予關照。後陳冬故意將該案長期積壓,致使李昆至其留置前一直未被追訴。案發後,李昆被靈璧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
(四)2008年11月26日,陳暢涉嫌搶劫案件由靈璧縣公安局移送靈璧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由陳冬辦理。案件移送起訴後,陳暢母親陳某2先後兩次到陳冬家中,請求陳冬在陳暢案件上給予關照,讓陳暢能夠從輕處理,並在第二次到陳冬家時送給被告人陳冬人民幣2萬元,陳冬答應在辦理陳暢案件時儘量關照。後陳冬故意將該案長期積壓,致使陳暢至其被留置前一直未被追訴。案發後,陳暢被靈璧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
(五)2009年3月3日,宋某2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件由靈璧縣公安局移送靈璧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由陳冬辦理。之後的一天,為了讓陳冬在案件上給予關照,宋某2在靈璧縣供電公司南邊巷子裡送給被告人陳冬人民幣2000元。陳冬答應在宋某2的案件上給予關照。後陳冬故意將該案長期積壓,致使宋某2至其被留置前一直未被追訴。案發後,宋某2被靈璧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靈璧縣人民法院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宋某2拘役六個月,緩刑八個月。
(六)2009年4月28日,朱某5涉嫌非法行醫案件由靈璧縣公安局移送靈璧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由陳冬辦理。之後的一天,為了讓陳冬在朱某5案件上給予關照,朱某5的外甥彭某1到陳冬家中送給陳冬人民幣2000元。陳冬答應給予關照,後故意將該案長期積壓,致使朱某5至其被留置前一直未被追訴。案發後,靈璧縣人民檢察院對朱某5相對不起訴。
(七)2009年6月15日,孫瑋涉嫌搶劫案件由靈璧縣公安局移送靈璧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由陳冬辦理。之後的一天,為了讓陳冬案件上給予關照,孫瑋父親孫某1在陳冬辦公室送給被告人陳冬人民幣2000元。陳冬答應在孫瑋案件上給予關照。後陳冬故意將該案長期積壓,致使孫瑋至其被留置前一直未被追訴。案發後,靈璧縣人民檢察院對孫瑋相對不起訴。
(八)2009年7月7日,王某7涉嫌敲詐勒索案件由靈璧縣公安局移送靈璧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由陳冬辦理。之後的一天,為了讓陳冬在其案件上給予關照,王某7在靈璧縣煤建公司橋頭送給陳冬人民幣5000元。陳冬答應在王某7案件上給予關照。後陳冬故意將該案長期積壓,致使王某7至其被留置前一直未被追訴。案發後,王某7被靈璧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
(九)2010年1月22日,許某4、王某9等人涉嫌賭博案件由靈璧縣公安局移送靈璧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由陳冬辦理。之後的一天,為了讓陳冬在許某4、王某9等人案件上給予關照,王某9的親戚通過朋友朱某2在陳冬辦公室送給陳冬人民幣7000元。陳冬答應在許某4、王某9等人案件上給予關照。後陳冬故意將該案長期積壓,致使許某4、王某9等人至其被留置前一直未被追訴。案發後,靈璧縣人民檢察院對許某4等人提起公訴,對王某9相對不起訴。
(十)2010年8月26日,陳波涉嫌偽造公司印章案件由靈璧縣公安局移送靈璧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由陳冬辦理。之後的一天,為讓陳冬在案件上給予關照,陳波在靈璧縣大誠明飯店門口送給被告人陳冬人民幣5000元。陳冬答應給予關照。後陳冬故意將該案長期積壓,致使陳波在其被留置前一直未被追訴。案發後,陳波被靈璧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靈璧縣人民法院以偽造公司印章罪判處陳波拘役六個月,緩刑十個月。
(十一)2011年2月3日,範某涉嫌容留賣淫案件由靈璧縣公安局移送靈璧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由陳冬辦理。之後的一天,為了讓陳冬在其案件上給予關照,範某在靈璧縣路邊送給陳冬人民幣5000元。陳冬答應在範某的案件上給予關照。後陳冬故意將該案長期積壓,致使範某至其被留置前一直未被追訴。案發後,範某被靈璧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
(十二)2011年6月20日,陳某4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件由靈璧縣公安局移送靈璧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由陳冬辦理。之後的一天,為了讓陳冬在陳某4的案件上給予關照,陳某4通過其朋友錢某在靈璧縣煤建公司橋頭送給陳冬人民幣1萬元。陳冬答應在陳某4案件上給予關照。後陳冬故意將該案長期積壓,致使陳某4至其被留置前一直未被追訴。案發後,靈璧縣人民檢察院對陳某4法定不起訴。
(十三)2011年8月16日,張某10故意傷害案件由靈璧縣公安局移送靈璧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由陳冬辦理。之後的一天,為了讓陳冬在張某10的案件上給予關照,張某10通過其父親的朋友高某在靈璧縣原人民法院門口車裡送給陳冬人民幣3000元。後陳冬故意將該案長期積壓。2012年10月29日,張某10又因涉嫌尋釁滋事罪由靈璧縣公安局移送審查起訴。靈璧縣人民檢察院併案提起公訴,2013年1月14日,靈璧縣人民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判處張某10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
(十四)2012年2月9日,葉某2涉嫌過失致人死亡案件由靈璧縣公安局移送靈璧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由陳冬辦理。案件移送起訴後,葉某2的父親葉某1先後兩次到陳冬辦公室,請求陳冬在葉某2案件上給予關照,並在第二次去陳冬辦公室時送給陳冬人民幣5000元,陳冬答應給予關照。後陳冬故意將該案長期積壓,致使葉某2至其被留置前一直未被追訴。案發後葉某2被提起公訴,靈璧縣人民法院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葉某2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十五)2012年2月23日,王某12故意毀財案件由靈璧縣公安局移送靈璧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由陳冬辦理。之後的一天,為了讓陳冬在王某12的案件上給予關照,王某12的父親在靈璧縣關送給被告人陳冬玉溪煙兩條。後陳冬故意將該案長期積壓,2018年6月26日,王某12又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由靈璧縣公安局移送審查起訴,靈璧縣人民檢察院併案提起公訴,2019年1月21日,靈璧縣人民法院以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數罪併罰判處王某12有期徒刑一年。
(十六)2012年10月8日,葛某、張某7志等人涉嫌賭博案件由靈璧縣公安局移送靈璧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由陳冬辦理。之後的一天,為了讓陳冬在葛某、張某7志涉嫌賭博的案件上給予關照,葛某的朋友王某1到陳冬住處送給被告人陳冬蘋果5手機一部。後陳冬故意將該案長期積壓。2017年葛某的同案犯張某7志又因涉嫌尋釁滋事罪被靈璧縣公安局移送審查起訴,靈璧縣人民檢察院併案提起公訴,2018年2月11日,靈璧縣人民法院以賭博罪判處葛某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十六萬元,以賭博罪、尋釁滋事罪、危險駕駛罪數罪併罰判處張某7志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並處罰金一萬七千元。
(十七)2013年7月24日,馬振涉嫌開設賭場案件由靈璧縣公安局移送靈璧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由陳冬辦理。之後的一天,為了讓陳冬在馬振的案件上給予關照,馬振通過其舅的戰友徐某在靈璧縣「小白楊」飯店送給被告人陳冬人民幣1萬元。陳冬答應在馬振的案件上給予關照。後陳冬故意將該案長期積壓,致使馬振至其被留置前一直未被追訴。案發後,馬振被靈璧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
案發後,上述涉案贓款被調查機關依法扣押。
三、濫用職權的事實
2007年10月至2013年7月,被告人陳冬在擔任靈璧縣人民檢察院公訴科副科長、科長、檢委會委員等職務期間,在辦理案件過程中,違反法律規定,濫用職權,故意不履行應當履行的職責,超期積壓各類刑事案件,至案發,累計積壓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各類刑事案件88件143人,致使涉案人員李昆倫、王偉等人多年不受追訴,其中,姜某、臧某、朱某6、張某114人在案件積壓期間又犯新罪,臧某、朱某6、張某11又犯新罪被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後,案件再次被陳冬積壓至案發。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提交了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及相關書證予以證實,認為被告人陳冬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身為國家司法機關工作人員,違法多次長期超期積壓其辦理的各類刑事案件17件,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徇私枉法,致使涉案人員18人多年不受追訴或處理,多人在案件積壓期間又犯新罪,情節嚴重;身為國家司法機關工作人員,故意不履行應當履行的職責,濫用職權,違法多次長期超期積壓其辦理的各類刑事案件88件,致使涉案人員143人多年不受追訴或處理,多人在案件積壓期間又犯新罪,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分別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三百九十七條之規定,應當以受賄罪、徇私枉法罪、濫用職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陳冬犯受賄罪,建議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幅度內量刑,並處罰金;犯徇私枉法罪,建議在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幅度內量刑;犯濫用職權罪,建議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幅度內量刑;被告人陳冬具有自首、主動退贓情節,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
被告人陳冬及其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陳冬犯受賄罪不持異議,但稱被告人陳冬具有自首情節,並已主動退繳收受的錢款,應對其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陳冬雖存在積壓案件和收取部分涉案人員或關係人款物的情況,但積壓案件是因工作任務繁重、責任心不強等諸多因素所導致,被告人陳冬沒有利用職權包庇涉案人員使其不受追訴的主觀故意,亦未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故被告人陳冬的行為不構成徇私枉法罪、濫用職權罪。
經審理查明:
一、關於受賄的事實
2007年9月至2017年9月,被告人陳冬在擔任靈璧縣人民檢察院檢察員、公訴科副科長、科長、專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院黨組成員期間,利用職務上便利,多次收受他人錢款計人民幣489000元、購物卡7000元、筆記本電腦一臺、手持式攝像機一臺、蘋果4手機一部、九五至尊白酒兩瓶,為他人謀取利益。
2019年1月29日,靈璧縣監察委員會對被告人陳冬受賄等問題進行初核,同年2月22日,被告人陳冬主動到該委投案並交代了部分組織已掌握的違法問題,當日,該委決定對陳冬案立案調查並對其採取留置調查措施。留置期間,被告人陳冬除如實交代組織已經掌握的違法事實外,還主動供述了其在靈璧縣人民檢察院工作期間所犯組織尚不掌握的違法問題。2019年4月25日,被告人陳冬向靈璧縣監察委員會上繳涉案款人民幣540000元,馬某3上繳涉案款人民幣30000元,張某1上繳涉案款人民幣70000元。具體事實如下:
(一)2007年9月28日,張某3貪汙案由靈璧縣人民檢察院反貪局移送公訴科審查起訴,案件由陳冬辦理。之後的一天,為了讓陳冬在案件上給予關照,張某3送給被告人陳冬人民幣5000元。2010年7月20日,張某3因犯貪汙罪被靈璧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並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書證
(1)靈璧縣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審批表、起訴意見書,證明2007年9月30日,張某3因涉嫌貪汙被該院取保候審及審查起訴等相關情況。
(2)靈璧縣人民法院(2010)靈刑初字第0015號刑事判決書,證明2010年7月20日,張某3因犯貪汙罪被該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
2、證人張某3的證言,證明2007年左右,他因貪汙被刑事拘留,取保候審後,在2009年的時候,他聽說案件起訴到公訴科了,之後的一天晚上,他請陳冬吃飯,飯後,他送給陳冬5000塊錢,請陳冬關照一下他的案件,如果判的輕就不要抗訴了,陳冬把錢收下,說會儘量關照。
3、被告人陳冬的供述,稱2009年,張某3貪汙案起訴到公訴科,案件由他主辦,之後的一天晚上,張某3請他吃飯,飯後送給他5000元錢,他收下了,這5000塊錢被他個人開支了。
(二)2007年10月25日,程某貪汙案由靈璧縣人民檢察院反貪局移送公訴科審查起訴,案件由陳冬辦理。之後,為了讓陳冬從寬處理,程某先後送給被告人陳冬筆記本電腦一臺和人民幣10000元。2010年7月13日,靈璧縣人民法院以程某犯貪汙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並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書證
(1)靈璧縣人民檢察院案件審批表、起訴意見書,證明2008年11月3日,該院決定對程某貪汙案提起公訴的相關情況
(2)靈璧縣人民法院(2010)靈刑初字第0044號刑事判決書,證明2010年7月13日,該院以程某犯貪汙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2、證人程某的證言,證明2007年7月份,他因涉嫌貪汙被刑事拘留三個多月後取保候審;2008年初,他打聽到案件是陳冬辦理的,就在春節前的一天晚上,送給陳冬一臺松下筆記本電腦,陳冬表示會關照他的案件,儘量不提起公訴。之後,在2008年中秋節前的一天晚上,他再次約陳冬見面,並送給陳冬1萬元現金,陳冬收下了,並讓他放心,會盡力幫忙的。
3、被告人陳冬的供述,稱大概在2008年,程某因涉嫌貪汙被移送審查起訴,案件由他主辦。之後的一天晚上,程某打電話約他見面,見面後,程某請他關照案件,儘量不要提起公訴,臨走時,程某把一臺新松下筆記本電腦送給了他,他收下了。過了一段時間,程某又約他見面,還是希望他能從寬處理,儘量不起訴,並送給他1萬元現金,他收下了。他沒對程某案件提供幫助,程某送的1萬元錢和筆記本電腦被他開支和使用了。
(三)2008年3月24日,張飛龍故意傷害案由靈璧縣公安局移送靈璧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張飛龍的家人為了給張飛龍辦理取保候審手續,通過張飛龍的辯護人送給被告人陳冬人民幣10000元。2009年2月11日,靈璧縣人民法院以張飛龍犯故意傷害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並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書證
(1)靈璧縣公安局移送起訴登記表,證明張飛龍案件被移送起訴的相關情況。
(2)靈璧縣人民檢察院案件審查表,證明該院辦理張飛龍案件的相關情況。
(3)靈璧縣人民法院(2008)靈刑初字第135號刑事判決書,證明2009年2月11日,該院以張飛龍犯故意傷害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
2、證人證言
(1)證人羅某的證言,證明2008年3月份,張飛龍的哥哥張某4委託他為張飛龍故意傷害案辯護,他同意後,張某4交給他5000元錢,讓他託人把張飛龍取保出來。大概過了兩個月,張某4又交給他7000元錢。為給張飛龍辦理取保的事他找到了陳冬,介紹關係後,他請陳冬幫忙,並送給陳冬1萬元現金,陳冬收下了。
(2)證人魏某的證言,證明她是張飛龍的母親,2008年初,張飛龍因為打架被逮起來了,她很著急,就讓張某4給張飛龍找律師,後來張某4找了羅某律師,並分兩次向她要了12000塊錢。
(3)證人張某4的證言,證明2008年1月,張飛龍因為打架被逮起來了,他和母親很著急,就打算給張飛龍找個律師,後來他找羅某做張飛龍的辯護人,之後,為了把張飛龍弄出來,他先後交給羅某5000元、7000元,這些錢具體怎麼用的他不知道。
(4)證人張某5的證言,證明張飛龍故意傷害致死一案是他辦理的,2008年3月,他接到案件後,按照法定程序提起了公訴,張飛龍等人被判刑。在案件辦理期間,陳冬沒就該案打招呼說情。
3、被告人陳冬的供述,稱2008年左右,張飛龍等人故意傷害案移送到公訴科,是張某5辦理的,之後,羅某找到他,請他幫忙把張飛龍取保出來,他說案情嚴重,取保很難,羅某臨走時送給他1萬塊錢。他沒給張飛龍案件提供幫助,1萬元被他開支了。
(四)2008年3月27日,劉某1行賄案由靈璧縣人民檢察院反貪局移送公訴科審查起訴,案件由陳冬辦理。之後的一天,為了讓陳冬幫忙從輕處理,劉某1送給被告人陳冬人民幣20000元。2010年12月1日,靈璧縣人民法院以劉某1犯介紹賄賂罪、行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並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書證
(1)靈璧縣人民檢察院案件審批表,證明該院對劉某1提起公訴的相關情況。
(2)靈璧縣人民法院(2010)靈刑初字第00169號刑事判決書,證明劉某1因犯介紹賄賂罪、行賄罪於2010年12月1日被該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其中犯行賄罪被免予刑事處罰)。
2、證人劉某1的證言,證明2008年左右,他因介紹行賄罪被移送到公訴科,陳冬時任公訴科科長,為了得到陳冬照顧,有天晚上他送給陳冬兩萬塊錢。事後,他感覺陳冬沒有幫忙,兩萬塊錢也沒退給他。
3、被告人陳冬的供述,稱大概在2008年左右,劉某1因為涉嫌行賄罪被移交到公訴科,他當時是公訴科科長並主辦該案。之後的一天晚上,劉某1到他家送給他2萬元錢。
(五)2008年3月27日,曹某行賄案由靈璧縣人民檢察院反貪局移送公訴科審查起訴,案件由陳冬辦理。之後的一天,為了讓陳冬在案件上提供幫助,曹某送給被告人陳冬人民幣5000元。2009年12月29日,靈璧縣人民法院以曹某犯行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並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書證
(1)靈璧縣人民檢察院案件審批表、起訴意見書,證明該院對曹某案提起公訴的相關情況。
(2)靈璧縣人民法院(2009)靈刑初字第0252號刑事判決書,證明2009年12月29日,該院以曹某犯行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
2、證人曹某的證言,證明大概在1998年的時候,為了靈璧二建公司承建靈璧教委建設工程項目的事,他向教委主任行賄8萬元。2008年,他獲悉案件即將被提起公訴,就想找陳冬幫忙。2008年上半年的一天晚上,他約陳冬見面,見面後,他請陳冬多關照,從輕處理,之後把事先準備好的5000元錢送給了陳冬。
3、被告人陳冬的供述,稱大概在2008年的時候,曹某行賄案移送到公訴科,案件由他主辦,上半年的一天晚上,曹某送給他5000元現金。
(六)2009年2月16日,李丹陽故意傷害致死案由靈璧縣公安局移送靈璧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由陳冬辦理。之後的一天,為了讓陳冬在李丹陽案件上給予關照,李丹陽父親李某7給被告人陳冬人民幣5000元。2009年8月27日,該案提起公訴,之後,靈璧縣人民法院將該案移送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並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書證
(1)移送起訴登記表,證明2009年2月16日,靈璧縣公安局將李丹陽故意傷害致死案移送靈璧縣人民檢察院的相關情況。
(2)靈璧縣人民法院相關移送管轄材料,證明該院向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請示移送管轄的相關情況。
2、證人李某4的證言,證明大概2009年底,李丹陽聚眾鬥毆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一天晚上,他家人請陳冬吃飯,請他對李丹陽從輕處理,飯後,他送給陳冬5000元現金。
3、被告人陳冬的供述,稱2009年初,馬驛、李丹陽等人涉嫌故意傷害致死案被移送審查起訴,案件是他辦理的。一天晚上,李猛請他吃飯,當時李某4也在場,飯後,李某7給他5000元錢,讓他幫忙從輕處理。
(七)2009年2月16日,馬驛故意傷害致死案由靈璧縣公安局移送靈璧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由陳冬辦理。之後的一天,為了讓陳冬從輕處理馬驛,馬驛父親馬某4給被告人陳冬人民幣5000元。該案提起公訴後,被靈璧縣人民法院移送至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並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書證
(1)案件移送登記表,證明馬驛故意傷害致死案於2009年2月16日移送靈璧縣人民檢察院的相關情況。
(2)靈璧縣人民檢察院報送案件材料,證明2009年9月21日,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意靈璧縣人民法院將被告人馬驛、李丹陽等人故意傷害(致死)案移送該院審理;之後,靈璧縣人民檢察院於2009年10月21日向宿州市人民檢察院報送案件的相關情況。
2、證人證言
(1)證人馬某1的證言,證明大概是2008年,馬驛故意傷害案移送到檢察院,陳冬主辦該案。之後的一天晚上,他到陳冬家,請陳冬從輕處理,並送給陳冬5000元現金,陳冬收下了。
(2)證人朱某3的證言,證明大概是2008年的一天,馬某1說馬驛打死人了,想找陳冬了解情況,他就把馬某1帶到了陳冬辦公室,之後的事他就不清楚了。
3、被告人陳冬的供述,稱他是通過朱某3認識馬某1的,大概在2009年的一天,馬驛故意傷害案移送審查起訴,一天晚上,馬某4給他5000元現金,希望他在馬驛案件中給予關照。後來馬驛案件上呈市院辦理,他沒提供幫助。
(八)2009年10月20日,顧某受賄案移送公訴科審查起訴,案件由陳冬辦理。之後的一天,為了讓陳冬在案件上給予關照,顧某安排彭某2送給被告人陳冬人民幣5000元。該案後被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轄,2014年5月7日,本院以顧某犯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並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書證
(1)靈璧縣人民檢察院起訴書、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通知書,證明顧某案於2011年4月25日提起公訴及同年5月13日被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本院審判的相關情況。
(2)本院(2014)埇刑初字第00214號刑事判決書,證明2014年5月7日,本院以顧某犯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2、證人證言
(1)證人顧某的證言,證明2009年8月份,他被靈璧縣檢察院刑事拘留,後來取保候審,後來案件移送到公訴科,陳冬是公訴科科長,為了得到陳冬關照,他在2010年9月份的一天,讓兒媳彭某2到陳冬家送了5000塊錢。
(2)證人彭某2的證言,證明顧某是他公公,2010年9月份的一天早晨,她按顧某的安排送給陳冬一個信封。
3、被告人陳冬的供述,稱大概在2009年的時候,顧某因受賄被移送審查起訴,案件由他辦理。一天早上,顧某兒媳婦彭某2到他家,讓他關照這個案件,並送給他5000元現金。
(九)2009年10月21日,張某6受賄案移送公訴科審查起訴,案件由陳冬主辦。之後的一天,為了讓陳冬從輕處理,張某6送給被告人陳冬人民幣2000元。2009年12月21日,靈璧縣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判處張某6免予刑事處罰。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並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書證
(1)靈璧縣人民檢察院案件審批表、起訴意見書,證明2009年11月2日,該院對張某6案提起公訴的相關情況。
(2)靈璧縣人民法院(2009)靈刑初字第0272號刑事判決書,證明2009年12月21日,該院以受賄罪判處張某6免予刑事處罰。
2、證人張某6的證言,證明大概在2009年下半年,他因涉嫌受賄罪被移送公訴科審查起訴,案件由陳冬主辦,為了解案情和得到從輕處理,他送給陳冬2000塊錢。
3、被告人陳冬的供述,稱大概在2009年,張某6因受賄被移送審查起訴,案件由他主辦。之後,張某6約他見面,見面後,張某6請他幫忙從輕處理,臨走時,張某6送給他2000塊錢。這2000元錢被他用了,他沒給張某6案件提供幫助。
(十)2009年11月4日,尹某聚眾鬥毆案由靈璧縣公安局移送靈璧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由陳冬辦理。2010年6月的一天晚上,為了讓陳冬在案件上給予關照,尹某送給被告人陳冬人民幣2000元。2010年8月9日,靈璧縣人民法院以尹某犯聚眾鬥毆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並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書證
(1)案件移送登記表,證明尹某聚眾鬥毆案於2009年11月4日移送靈璧縣人民檢察院的相關情況。
(2)靈璧縣人民法院(2010)靈刑初字第0126號刑事判決書,證明2010年8月9日,該院以尹某犯聚眾鬥毆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2、證人證言
(1)證人尹某的證言,證明他因聚眾鬥毆被取保候審後,讓孫某2幫他找關係,希望能得到從輕處理,後來孫某2讓他給陳冬表示表示,送點禮。2010年6月的一天晚上,他送給陳冬2000塊錢。
(2)證人孫某2的證言,證明大概在2010年的時候,尹某因打架被處理,提起公訴前,尹某讓他幫忙找關係,當時陳冬是公訴科科長,他就聯繫了陳冬,讓他關照一下。
3、被告人陳冬的供述,稱大概在2010年6月的一天晚上,尹某約他見面,請他在案件上給予關照,之後,送給他2000元現金。印象中,尹某案件是他辦理的,2000元錢被他開支了。
(十一)2010年1月5日,王志前強姦案由靈璧縣公安局移送靈璧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由陳冬主辦。2010年10月26日,靈璧縣人民法院以王志前犯強姦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王志前父親趙某認為量刑過重,向陳冬諮詢,陳冬稱不服可以上訴,如案件發回重審,再看能否輕判,趙某送給被告人陳冬人民幣20000元。後該案被發回重審,靈璧縣人民法院於2011年6月7日作出判決,以王志前犯強姦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並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書證
(1)案件移送登記表,證明王志前強姦案於2010年1月5日移送靈璧縣人民檢察院的相關情況。
(2)靈璧縣人民檢察院相關書證,證明王志前案件辦理的相關情況。
(3)靈璧縣人民法院(2010)靈刑初字第00164-1號刑事判決書,證明2011年6月7日,該院以犯強姦罪判處王志前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2、證人趙某的證言,證明大約是2009年,王志前因強姦被公安機關抓起來了,他請陳冬幫忙,陳冬說等案件到檢察院再說。後來,王志前一審被判了10年,他認為判的太重,就問陳冬下一步怎麼辦,陳冬讓他提出上訴,等案件發回重審後再看能否從輕處理,臨走時,他送給陳冬兩萬塊錢。
3、被告人陳冬的供述,稱大約是2010年,王志前因強姦被公安機關抓了,趙某找他幫忙,他說等案件到檢察院再說。2010年,王志前案件移送檢察院起訴,案件是他辦理的,趙某再次找他,請他幫忙。一審王志前被判了10年,趙某認為判的太重,就找他諮詢下一步怎麼辦,他說不服可以上訴,等案件發回重審再看是否能輕判,當天趙某送給他20000元錢。
(十二)2010年3月29日,馬敬銀交通肇事案由靈璧縣公安局移送靈璧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之後的一天,為了讓陳冬在案件上給予關照,馬敬銀親戚張某7送給被告人陳冬人民幣2000元。2010年8月10日,靈璧縣人民法院以馬敬銀犯交通肇事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並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書證
(1)案件移送登記表,證明馬敬銀交通肇事案於2010年3月29日移送靈璧縣人民檢察院的相關情況。
(3)靈璧縣人民法院(2010)靈刑初字第0178刑事判決書,證明2010年8月10日,該院以馬敬銀犯交通肇事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2、證人證言
(1)證人張某7的證言,證明2010年1、2月份,馬敬銀因交通肇事被公安機關處理,案件移交到檢察院之後,馬敬銀託他找關係。2010年上半年的一天,他送給陳冬2000塊錢,請他多關照馬敬銀案件,儘量從輕處理。
(2)證人張某5的證言,證明2010年馬敬銀交通肇事案是他辦理的,案件辦理過程中,陳冬沒打招呼或作特殊安排。
3、被告人陳冬的供述,稱大概在2010年上半年的一天,張某7說馬敬銀交通肇事案移交到公訴科了,並塞給他2000塊錢,讓他在案件上給予照顧。
(十三)2011年2月15日,任某濫用職權案移送公訴科審查起訴,案件由陳冬辦理。之後的一天,為了讓陳冬在案件上給予關照,任某送給被告人陳冬人民幣5000元。2011年6月7日,靈璧縣人民法院以任某犯濫用職權罪判處其免予刑事處罰。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並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書證
(1)靈璧縣人民檢察院相關材料,證明2011年3月30日,該院決定對任某濫用職權案提起公訴。
(2)靈璧縣人民法院(2011)靈刑初字第00100號刑事判決書,證明2011年6月7日,該院以任某犯濫用職權罪判處其免予刑事處罰。
2、證人任某的證言,證明大約在2012年6月份左右,他因涉嫌瀆職犯罪被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為了讓陳冬關照他的案件,得到免處,他送給陳冬5000塊錢。
3.被告人陳冬的供述,稱2011年的一天,任某因涉嫌濫用職權罪被移送審查起訴,案件由他主辦。一天,為了讓他關照案件,任某送給他5000塊錢。
(十四)2011年3月28日,馬某3詐騙案由靈璧縣公安局移送靈璧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之後的一天,為了讓陳冬在案件上給予照顧,馬某3通過田某2送給被告人陳冬人民幣30000元。2019年2月22日,靈璧縣人民檢察院將該案提起公訴。被告人陳冬在投案前安排其姐夫將上述3萬元退給田某2。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並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書證
(1)案件移送登記表,證明馬某3詐騙案於2011年3月28日移送靈璧縣人民檢察院的相關情況。
(2)靈璧縣人民檢察院起訴意見書、起訴書,證明2019年2月22日,靈璧縣人民檢察院將馬某3詐騙案提起公訴。
(3)靈璧縣人民法院審判流程管理信息表,證明2019年2月27日,該院立案受理馬某3詐騙案的相關情況。
2、證人證言
(1)證人田某2的證言,證明大概在2011年左右,馬某3說他的案件到檢察院了,讓他找陳冬照顧一下,不要起訴,,之後的一天晚上,他受馬某3之託送給陳冬3萬元現金。
(2)證人馬某2的證言,證明2019年3月份左右,田某2打電話讓他去拿回3萬塊錢,說是他父親馬某3通過他送給陳冬的錢,他向馬某3核實後,把錢拿了回來。
(3)證人馬某3的證言,證明大概在2011年左右,他因涉嫌詐騙被移送起訴,後來他通過田某2送給陳冬3萬塊錢。2019年春節後,田某2通過馬某2把這3萬元退給了他。
(4)證人湯某2的證言,證明他是陳冬的姐夫,2019年春節後的一天,陳冬說最近可能會有案件牽扯到他,如果他被組織調查,讓他幫忙退給田某230000塊錢。陳冬被留置後,大概在2019年2月24日左右,他從家裡拿了3萬塊錢退給了田某2。
(5)證人王某2的證言,證明馬某3詐騙案是他辦理的,案件辦理過程中,陳冬沒向他打招呼說情或作特殊安排。
3、被告人陳冬的供述,稱大概在2011年的一天,馬某3詐騙案被移送審查起訴,案件由王某2主辦。一天晚上,田某2打電話約他吃飯,吃飯期間,田某2說了馬某3案件,希望儘量從寬處理,不要起訴,飯後,田某2送給他30000塊錢,說是馬某3委託他送的。這3萬元被他個人開支了,2019年投案前,他讓湯某2把這3萬元錢退給了田某2。
(十五)2011年7月18日,張某8包庇案由靈璧縣公安局移送靈璧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之後的一天,為了讓陳冬在案件上給予關照,張某8送給被告人陳冬人民幣2000元。2019年3月14日,靈璧縣人民檢察院將該案提起公訴。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並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書證
(1)案件移送登記表,證明張某8包庇案於2011年7月18日移送靈璧縣人民檢察院的相關情況。
(2)靈璧縣人民檢察院案件取保候審決定書、審查報告、起訴書,證明張某8案件於2019年3月14日提起公訴的相關情況。
(3)靈璧縣人民法院審判流程管理信息表,證明該院於2019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張某8包庇案的相關情況。
2、證人證言
(1)證人張某8的證言,證明大概在2012年的時候,他在一起強姦案中做偽證,被起訴到檢察院。一天,他約陳冬見面,並送給陳冬2000塊錢,請陳冬關照一下,從寬處理。
(2)證人王某2的證言,證明張某8包庇案是他辦理的,在辦理該案過程中,陳冬沒給他打招呼或作特殊安排。
3、被告人陳冬的供述,稱大概是2011年,張某8等人包庇案被移送檢察院起訴,案件由王某2主辦。一天,張某8打電話約他見面,請他在案件上多關照,並送給他2000塊錢。
(十六)2011年7月19日,魯松包庇案由靈璧縣公安局移送靈璧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之後的一天,為了讓陳冬幫助不起訴魯松,魯松哥哥魯某送給被告人陳冬人民幣5000元。2019年3月18日,靈璧縣人民檢察院對魯松作出不起訴決定。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並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書證
(1)案件移送登記表,證明魯松包庇案於2011年7月19日移送靈璧縣人民檢察院的相關情況。
(2)靈璧縣人民檢察院案件起訴意見書、不起訴決定書,證明2019年3月18日該院對魯松作出不起訴決定。
2、證人證言
(1)證人魯某的證言,證明他五弟魯松因涉嫌包庇被移送審查起訴,經諮詢,這個案件可以免予起訴,陳冬當時是公訴科長,為了能使魯松被免予起訴,一天晚上,他到陳冬家中談了魯松案件的事,之後,把5000元現金送給了陳冬。
(2)證人王某2的證言,證明魯松包庇案是他辦理的,由於情節較輕,最後經檢委會討論作出不起訴決定。他向陳冬匯報魯松案件時,陳冬沒向他打招呼說情或作過特殊安排。
3、被告人陳冬的供述,稱大概在2011年,魯松因涉嫌包庇罪被移送起訴,案件由王某2主辦。一天晚上,魯某到他家,給他說了魯松案件的事,希望他能給予幫忙,儘量不起訴,他答應了,魯某臨走時送給他5000塊錢。
(十七)2011年8月28日,許某3職務侵佔案由靈璧縣公安局移送靈璧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之後的一天,為了讓陳冬在案件上給予幫助,許某3通過周某1送給被告人陳冬一張金額為人民幣50000元的農商銀行卡,並告知了密碼,陳冬收卡後,安排其特定關係人亢某將該50000元取出。2012年春節前的一天,為了讓陳冬關照許某3案件,許某3姐姐許某2再次通過周某1送給被告人陳冬現金人民幣50000元。2013年7月22日,靈璧縣人民檢察院對許某3作出不起訴決定。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並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書證
(1)案件移送登記表,證明許某3職務侵佔案於2011年8月28日移送靈璧縣人民檢察院的相關情況。
(2)周某1、亢某等人的銀行交易記錄,證明案涉錢款存入、轉出的相關情況。
2、證人證言
(1)證人周某1的證言,證明大概在2011年八、九月份的一天,許某2給他談起她妹妹許某3職務侵佔的事,當時許某3案件已經移送到檢察院了,許某2想通過他找陳冬幫忙,得到從輕處理。之後的一天晚上,他約陳冬、許某2在一起吃飯,談了許某3的事,後來許某2委託他送5萬塊錢給陳冬。不久,陳冬到合肥辦事,他也趕到合肥,找機會把存有5萬塊錢的存摺交給了陳冬,並說明是許某3、許某2的一點心意。後來,在2012年春節前的一天,許某2說再給陳冬送點禮,並給了他5萬元現金,他聯繫陳冬後,陳冬安排亢某把5萬塊錢拿走了。
(2)證人亢某的證言,證明大約是2011年9月的一天,陳冬交給她一張農商行卡,說裡面是周某1還給他的5萬塊錢,讓她取出來保管。之後,在2012年春節的時候,陳冬說周某1有5萬元錢要還給他,讓她去拿,第二天,她到周某1辦公室把5萬塊錢拿回來了。
(3)證人許某2的證言,證明大概在2011年8、9月份,許某3因職務侵佔被公安局立案偵查,案件移送到檢察院之後的一天,她通過周某1約陳冬吃飯,吃飯時談了許某3的事;不久後的一天,她交給周某15萬元現金,讓周某1送給陳冬。後來,周某1打電話說在合肥把5萬元錢送給陳冬了。2012年2月,她又委託周某1轉送給陳冬5萬元,請陳冬儘快處理許某3案件。
(4)證人許某3的證言,證明2011年她因職務侵佔被移送起訴,陳冬負責辦理該案。在案件辦理過程中,許某2通過周某1認識了陳冬,為了避免受到不公正對待,並得到從輕處理,她讓許某3出面送禮打點。不久,許某2說錢已經交給周某1了,事情正在辦理。
(5)證人王某2的證言,證明許某3職務侵佔案分給他辦理時,陳冬說這個案件比較有影響,讓他認真審查,這個案件後來經過檢委會討論,做出了存疑不訴決定。在案件辦理過程中,陳冬只是過問了一下案情,案件是正常辦理的。
3、被告人陳冬的供述,稱大約是2011年9月初,許某3案移送到了檢察院,案件主辦人是王某2,不久的一天,他送孩子去合肥上學,周某1知道後,也趕到合肥,安排他和許某3、許某2在一起吃了飯。第二天,周某1送給他一個存有5萬元的銀行卡,說是許某3的一點心意,後來,他讓亢某把錢取出保管。2012年春節前的一天下午,周某1打電話約他吃飯,並拿出5萬塊錢送給他,當時不方便,他沒拿,第二天,他讓亢某拿回了這5萬元。
(十八)2011年9月,湯魏偉因涉嫌強姦被靈璧縣公安局上網追逃,湯某1在其子湯魏偉投案前,為了能使案件在審查起訴時得到陳冬的關照,送給被告人陳冬人民幣2000元。2011年10月28日,湯魏偉案移送靈璧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由陳冬主辦。2012年1月6日,靈璧縣人民法院以湯魏偉犯強姦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並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書證
(1)案件移送登記表,證明湯魏偉案於2011年10月28日移送靈璧縣人民檢察院的相關情況。
(2)靈璧縣人民法院(2012)靈刑初字第00048號刑事判決書,證明2012年1月6日,湯魏偉因犯強姦罪被該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2、證人湯某1的證言,證明大概在2011年9月的時候,他兒子湯魏偉因為強姦被公安機關追逃,他準備帶湯魏偉投案前的幾天,找到陳冬,希望案件到公訴科後給予關照,從輕處理,並送給陳冬2000塊錢。
3、被告人陳冬的供述,稱他和湯某1很早就認識了,大概在2011年的一天,湯某1說湯魏偉涉嫌強姦被上網追逃,他準備讓湯魏偉投案,並請他在案件到公訴科時給予關照。當時,他也建議湯魏偉投案,並表示會儘量關照,之後,湯某1把2000元現金塞給了他。
(十九)2012年3月26日,王華淑職務侵佔案移送靈璧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為了讓陳冬在王華淑案件上給予關照,王華淑的丈夫許某1送給被告人陳冬人民幣20000元。半個月後,許某1又送給被告人陳冬人民幣30000元。2013年7月22日,靈璧縣人民檢察院對王華淑作出不起訴決定。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並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書證
(1)案件移送登記表,證明王華淑職務侵佔案於2012年3月26日移送靈璧縣人民檢察院的相關情況。
(2)靈璧縣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證明2013年7月22日,該院對王華淑職務侵佔案作出不起訴決定的相關情況。
2、證人證言
(1)證人許某1的證言,證明2011年下半年,王華淑因職務侵佔被移送審查起訴,陳冬負責辦理此案,為了得到陳冬關照,一天下午,他到陳冬辦公室送給陳冬2萬元現金。過了半個月,他心裡還是不踏實,就於一天傍晚去了陳冬家,送給陳冬3萬元。
(2)證人王某2的證言,證明王華淑職務侵佔案是他負責辦理的,案件分給他時,陳冬說案件比較有影響,讓他仔細辦理,重點審查是否構成犯罪。這個案件後經檢委會討論做出了不訴決定。
3、被告人陳冬的供述,稱2012年下半年,王華淑職務侵佔案移送審查起訴,王某2負責辦理此案。之後,許某1為了得到他的幫助,分兩次一共送給他5萬塊錢。
(二十)2012年6月4日,王力、王某4妨害公務案由靈璧縣公安局移送靈璧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之後的一天晚上,為了讓陳冬在案件上給予關照,王某4和哥哥王某3到陳冬家中送給被告人陳冬人民幣3000元。2016年9月12日,靈璧縣人民法院以妨害公務罪判處王某4管制一年六個月、判處王力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並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書證
(1)案件移送登記表,證明王力、王某4妨害公務案於2012年6月4日移送靈璧縣人民檢察院的相關情況。
(2)靈璧縣人民檢察院案件審查表、審查報告,證明2012年7月,該院決定對王力、王某4妨害公務案提起公訴。
(3)靈璧縣人民法院(2016)皖1323刑初360刑事判決書,證明2016年9月12日,該院以妨害公務罪判處王某4管制一年六個月、判處王力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2、證人證言
(1)證人王某3的證言,證明大概是2011年11月份,他妹妹王某4、侄子王力等人因為妨害公務被公安局查處,案件起訴到檢察院之後,大概在2012年6月份的一天,他去了陳冬家,把案件的事給陳冬家屬李某1說了一下,並請陳冬多關照,之後把3000塊錢給了李某1。過了幾天,他見到李某1,李某1說已經給陳冬說過了,之後,這個案件就擱置了,到2015年才進入審判程序。
(2)證人王某4的證言,證明大概是2011年11月份,她和王力等人因妨害公務被查處,案件到檢察院之後,她和王某3在2012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到陳冬家送給陳冬2000塊錢。
(3)證人李某1的證言,證明大概在2012年左右,王某3和一個女的去了她家,說有一個案件請陳冬幫忙,臨走時,硬塞了3000塊錢給她。後來,她把事情說給陳冬聽了,錢也交給陳冬了。
(4)證人孟某的證言,證明2012年王力、王某4妨害公務案由他辦理,該案後來被提起公訴,王力、王某4等人也被依法判決。案件辦理期間,陳冬只是問了一下案情,沒有打招呼說情。
3、被告人陳冬的供述,稱大概是2012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當時他不在家,王某4和王某3到他家給李某1說了案件的事,並放了3000元現金在他家,李某1沒推辭掉。後來李某1把情況給他說了,把王某4送的3000元錢也給他了。
(二十一)2012年6月11日,晏榮富、熊洪超等五人尋釁滋事案由靈璧縣公安局移送靈璧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之後的一天,晏榮富等人委託趙某找陳冬幫忙關照案件,並送給被告人陳冬人民幣50000元。2016年8月31日,靈璧縣人民檢察院以案件不符合起訴條件為由將該案退回靈璧縣公安局。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並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書證
(1)案件移送登記表,證明晏榮富、熊洪超等人尋釁滋事案於2012年6月11日移送靈璧縣人民檢察院的相關情況。
(2)靈璧縣人民檢察院退案材料,證明該院認為晏榮富、熊洪超等人尋釁滋事案不符合起訴條件,於2016年8月31日退回公安機關的相關情況。
2、證人證言
(1)證人趙某的證言,證明2012年,晏榮富等五人尋釁滋事案被移送審查起訴,檢察院當時要把這幾個人收監,晏榮富父親晏某找到他,讓他幫忙找陳冬協調,不要把這幾個人收監,並從輕處理這個案件。之後,他聯繫了陳冬,說了他們的想法,並於第二天到陳冬辦公室把晏榮富等人湊的5萬元錢送給了陳冬。
(2)證人晏某的證言,證明大概在2012年的時候,他兒子晏榮富和熊克、熊晏飛、熊洪超、解小棄五人涉嫌尋釁滋事,為了讓陳冬關照這個案件,除解小豹家之外,他們四家湊了5萬塊錢通過趙某送給了陳冬。
(3)證人熊某1的證言,證明大概在2012年,他兒子熊洪超等人涉嫌尋釁滋事,他們商量後湊了5萬塊錢交給趙某,讓他送給陳冬。後來因為這件事沒人再找他們,只是熊洪超後來又惹事,被判了六個月。
(4)證人熊某2的證言,證明大概是2012年的時候,他兒子熊晏飛等五人涉嫌尋釁滋事,為了找人幫忙關照案件,他們五家湊了5萬塊錢,通過趙某轉送給了陳冬。
(5)證人熊某3的證言,證明大概是2012年的一天,因為他孩子尋釁滋事,他拿12500元委託趙某送給了陳冬。
(6)證人邱某的證言,證明2012年晏榮富等人尋釁滋事案是她辦理的,她初步審查案件材料後,給陳冬匯報了案件情況,並說準備把該案提起公訴,陳冬說這個案件不急,先放放,幾個嫌疑人取保候審期限快到時,她把審查報告又拿給陳冬籤字,陳冬讓她再等等,後來,她調到其他崗位了,直到2016年,科裡清理積壓案件,她把該案交給張某5了。
(7)證人張某5的證言,證明晏榮富案件具體辦理情況他不清楚,2016年他接手公訴科工作後,清理積案,邱某將該案拿出來匯報。經研究,該案不符合起訴條件,已退回公安局處理。
3、被告人陳冬的供述,稱2012年晏榮富等五人涉嫌尋釁滋事罪,被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該案是邱某辦理的,他當時是公訴科科長。一天上午,趙某到他的辦公室,說晏榮富等五人是他本村的,希望能從輕處理,不要收監,說話過程中,趙某把一個裝有5萬元錢的信封放到他的抽屜裡,他說會儘量幫忙的。
(二十二)2012年6月29日,魏巍容留賣淫案移送靈璧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之後,為了讓陳冬在案件上給予關照,嶽某分兩次送給被告人陳冬計人民幣20000元。2012年9月29日,靈璧縣人民法院以容留賣淫罪判處魏巍有期徒刑六個月,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2013年3月20日,魏巍妻子鄭麗麗容留賣淫案移送靈璧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之後的一天,為了讓陳冬在鄭麗麗案件中給予幫助,嶽某在陳冬辦公室送給被告人陳冬一臺手持式攝像機。2016年8月31日,靈璧縣人民檢察院以鄭麗麗不構成犯罪為由將案件退回靈璧縣公安局。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並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書證
(1)案件移送登記表,證明魏巍容留賣淫案於2012年6月29日移送靈璧縣檢察院,鄭麗麗容留賣淫案於2013年3月20日移送靈璧縣檢察院的相關情況。
(2)靈璧縣人民檢察院案件退卷一覽表、審批表,證明2016年8月31日,鄭麗麗案因不構成犯罪被退卷到靈璧縣公安局。
(3)靈璧縣人民法院(2012)靈刑初字第00322號刑事判決書,證明2012年9月29日,魏巍因容留賣淫罪被靈璧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2、證人證言
(1)證人嶽某的證言,證明他原來是靈璧縣公安局民警,「金水源」、「水雲天」洗浴中心都是以魏巍的名義登記註冊的,實際經營人是他。2012年5月24日,「金水源」和「水雲天」洗浴中心因容留婦女賣淫被公安機關查到,魏巍被立案偵查。2012年7月底的一天上午,魏巍容留賣淫案移送到檢察院,為了案件辦理的保險一些,不暴露他的違法犯罪行為,他送給陳冬1萬塊錢。2012年8月上旬,魏巍案件還在公訴科,為了穩妥起見,確保事情順利,他又送給陳冬1萬塊錢。過了一段時間,鄭麗麗容留賣淫案也移送到了檢察院,他又送給陳冬一臺價值六七千元的東芝牌手持式攝像機。
(2)證人孟某的證言,證明2012年魏巍容留賣淫案由他負責辦理,這個案件在法定期限內向法院提起了公訴,另外,他審查發現鄭麗麗不構成犯罪,案件退回公安機關了。
3、被告人陳冬的供述,稱大概在2012年,魏巍因涉嫌容留賣淫罪被移送起訴,案件由孟某主辦,之後,嶽某為取得他的關照,分兩次送給他2萬元現金。過了一段時間,鄭麗麗容留賣淫案也移送起訴了,案件也是孟某辦的,之後的一天,嶽某送給他一臺新東芝牌手持式攝像機。魏巍和鄭麗麗案件他沒提供幫助,嶽某送的2萬塊錢他開支了,攝像機用壞後扔了。
(二十三)2012年8月26日,王某5故意傷害案由靈璧縣公安局移送靈璧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2012年中秋節前的一天晚上,為了讓陳冬在案件上給予照顧,王某5送給被告人陳冬人民幣5000元。2013年5月,靈璧縣人民檢察院對王某5作出不起訴決定。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並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書證
(1)案件移送登記表,證明王某5故意傷害案於2012年8月26日移送靈璧縣人民檢察院的相關情況
(2)靈璧縣人民檢察院不訴決定書,證明2013年5月9日,該院對王某5作出不起訴決定。
2、證人證言
(1)證人王某5的證言,證明大概是2011年9月份,他和別人打架,致對方輕傷,達成調解協議後他被取保候審,後來案件移送到檢察院,他就想找陳冬幫忙。2012年9月份的一天,他約陳冬吃飯,請陳冬從輕處理,之後塞給陳冬5000塊錢,陳冬收下了。大概過了一二個月,檢察院對他作出不起訴決定。
(2)證人邱某的證言,證明2012年王某5故意傷害案件是她辦理的,王某5犯罪情節較輕,經檢委會研究,作出了不訴決定。
3、被告人陳冬的供述,稱大概是2012年中秋節前的一天,王某5故意傷害案起訴到了公訴科,之後的一天晚上,王某5約他吃飯,請他在案件上給予照顧,並送給他5000塊錢。
(二十四)2012年9月17日,冉某尋釁滋事案由靈璧縣公安局移送靈璧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2012年中秋節前的一天上午,為了讓陳冬在案件上給予關照,冉某送給被告人陳冬人民幣2000元和兩瓶精裝九五至尊白酒。2019年2月27日,該案被提起公訴。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並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書證
(1)案件移送登記表,證明冉某尋釁滋事案於2012年9月17日移送靈璧縣人民檢察院的相關情況。
(2)靈璧縣人民法院情況說明,證明冉某一案,公訴機關於2019年2月27日向該院提起公訴,至2019年3月13日該案處於審理期間。
2、證人證言
(1)證人冉某的證言,證明2012年,他尋釁滋事案被移送到檢察院,他被取保候審之後,在2012年中秋節前的一天上午,找陳冬說了案件的事,並請他關照一下,陳冬同意了,之後他送給陳冬兩瓶精裝洋河九五至尊白酒和2000元現金。
(2)證人王某2的證言,證明冉某尋釁滋事案是他負責辦理的,經過陳冬同意給冉某辦了取保候審手續,案件辦理過程中,陳冬沒有向他打招呼說情或作出特殊安排。
3、被告人陳冬的供述,稱大概在2012年的時候,冉某尋釁滋事案移送到公訴科,2012年農曆8月15日前的一天上午,冉某送給他兩瓶精裝九五至尊白酒和2000元現金,2000元錢被他開支了,酒被他喝了。
(二十五)2012年10月8日,葛某、張某7志等人賭博案移送靈璧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由被告人陳冬承辦,後將該案一直積壓。2017年4月11日,張某7志因涉嫌危險駕駛和尋釁滋事犯罪又被移送審查起訴,該案由陳冬辦理並與原賭博案併案。在審查起訴期間,為了讓陳冬在案件上給予幫助,張某7志的哥哥張某7飛送給被告人陳冬兩張面值1000元的超市購物卡。2018年2月11日,靈璧縣人民法院以張某7志犯賭博罪、尋釁滋事罪、危險駕駛罪,數罪併罰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罰金人民幣一萬七千元。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並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書證
(1)案件移送登記表,證明葛某、張某7志等人賭博案於2012年10月8日移送靈璧縣人民檢察院,2017年4月11日,張某7志又因涉嫌尋釁滋事罪、危險駕駛罪被移送至該院。
(2)靈璧縣人民法院(2017)皖1323刑初641號刑事判決書、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皖13刑終287號刑事裁定書,證明2018年2月11日,靈璧縣人民法院以張某7志犯賭博罪、尋釁滋事罪、危險駕駛罪數罪併罰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罰金人民幣一萬七千元;2018年7月12日,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維持了上述判決。
3、被告人陳冬的供述,稱2017年,在他辦理張某7志案件時,收了張某7志的哥哥張某7飛送的兩張1000元面值的購物卡。事情起於2012年,當時葛某、張某7志等人賭博案件由他承辦,辦理期間王某1送給他一部蘋果5手機,案件一直積壓在他手裡,沒有辦理。2017年,張某7志又涉嫌尋釁滋事和危險駕駛被移送起訴,檢察院研究決定兩案合併由他辦理,之後的一天,朋友請客,他和張某7飛都在場,飯後,張某7飛開車送他回家,途中,張某7飛讓他多關照張某7志案件,並送給他兩張面值1000元的購物卡。
(二十六)2012年10月8日,葛某、張某7志等人賭博案由靈璧縣公安局移送靈璧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由陳冬承辦,之後,一直積壓未辦理。2017年4月11日,張某7志又因涉嫌犯尋釁滋事、危險駕駛犯罪被移送靈璧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由陳冬辦理。之後的一天,為了讓陳冬在葛某案件上給予從輕處理或不起訴,張某1送給被告人陳冬人民幣30000元。2017年10月23日,靈璧縣人民檢察院將上述兩案併案提起公訴,之後,陳冬將收受的3萬元退給張某1。2018年2月11日,靈璧縣人民法院以葛某犯賭博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個月,罰金人民幣十六萬元。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並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書證
(1)案件移送登記表,證明葛某等人賭博案於2012年10月8日移送靈璧縣檢察院;2017年4月11日,又以尋釁滋事罪、危險駕駛罪移送張某7志案件的相關情況。
(2)靈璧縣人民法院(2017)皖1323刑初641號刑事判決書、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皖13刑終287號刑事裁定書,證明2018年2月11日,靈璧縣人民法院以葛某犯賭博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個月,罰金人民幣十六萬元;2018年7月12日,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維持了上述判決。
2、證人證言
(1)證人張某1的證言,證明大概在2017年夏季的一天,葛某說幾年前賭博的事又因張某7志犯罪被掀起來了,請他找陳冬說說情,並交給他3萬塊錢去活動活動。當天,他就到陳冬家把這3萬塊錢送給了陳冬,請他幫忙。到2017年11月份的時候,葛某被逮捕了,他打電話問陳冬怎麼回事,陳冬說葛某依法應當逮捕。又過了一個星期左右,陳冬把3萬塊錢退給了他。
2019年1月初的時候,公安局找他問話,他把給陳冬送錢的事說了,之後,陳冬在春節前找過他兩次,讓他不要說送錢的事。。春節期間,他在湖北,陳冬又打電話找他,說要把錢退給他;初十那天,陳冬退給他7萬元錢,其中3萬元是借他的,另外4萬塊錢是為張文剛案件送的錢。
(2)證人葛某的證言,證明大概是2017年9、10月份的一天上午,解某通知他到檢察院問話,當時他和張某1在一起,就把事情給張某1說了,張某1說和陳冬熟,可以找陳冬為他說情,並提議他送3萬塊錢給陳冬。幾天後,他把3萬塊錢交給張某1。不久,張某1告訴他沒事了,但時間不長他就被逮捕了。
3、被告人陳冬的供述,稱大概在2017年年初,葛某等人開設賭場案件被他併案起訴,案件是他主辦。一天,張某1約他見面,說葛某是他朋友,能否從輕處理或不起訴,他說只能儘量幫忙,之後,張某1送給他3萬塊錢。這個案件起訴到法院後,張某1以打聽情況為名,表達了讓他退錢的意思,幾天後,他把3萬塊錢退給了張某1了。
(二十七)2012年10月17日,邵某非法拘禁案由靈璧縣公安局移送靈璧縣人民檢察審查起訴。之後的一天,為了讓陳冬幫忙使該案不被起訴,邵某送給被告人陳冬人民幣2000元。2019年3月1日,靈璧縣人民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處邵某拘役五個月,緩刑六個月。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並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書證
(1)案件移送登記表,證明邵某非法拘禁案於2012年10月17日移送靈璧縣人民檢察院的相關情況。
(2)靈璧縣人民檢察院起訴書,證明2018年11月30日該院就邵某非法拘禁案提起公訴。
(3)靈璧縣人民法院(2018)皖1323刑初623號案件審判流程管理情況表,證明該院於2019年3月1日以邵某犯非法拘禁罪判處其拘役五個月,緩刑六個月。
2、證人證言
(1)證人邵某的證言,證明2012年底,他因非法拘禁被移送起訴,之後,他多次找陳冬諮詢案件方面的事,為了得到從輕處理,一天,他到陳冬辦公室送給陳冬2000元錢。
(2)證人王某2的證言,證明邵某非法拘禁案在他名下辦理,,由張晴負責審查,張晴走後,案件交給他了,他走後交給陳冬了,案件是正常辦理的,最終也起訴了。
3、被告人陳冬的供述,稱2012年底的一天,邵某非法拘禁案被移送審查起訴,之後,邵某找他了解案件情況,並送給他2000塊錢,後來這個案件到2018年才提起公訴。
(二十八)2012年11月27日,周某2故意傷害案由靈璧縣公安局移送靈璧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之後的一天,為了讓陳冬在案件上給予關照,周某2送給被告人陳冬人民幣10000元。2018年5月23日,靈璧縣人民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周某2有期徒刑一年。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並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書證
(1)案件移送登記表,證明周某2故意傷害案於2012年11月27日移送靈璧縣人民檢察院等相關情況。
(2)靈璧縣人民法院(2018)皖1323刑初167號刑事判決書,證明2018年5月23日,該院以周某2犯故意傷害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
2、證人證言
(1)證人周某2的證言,證明大概在2012年底的時候,他故意傷害案件被移送起訴到公訴科,之後,在一天中午快下班的時候,他到檢察院門口送給陳冬1萬元錢。
(2)證人朱某4的證言,證明大概在2012年11月份,他接到周某2故意傷害案件,在法定期限內他拿出提起公訴意見,多次找陳冬籤批,但陳冬一直讓他等,並說如何處理聽他安排。2018年初,陳冬不再擔任公訴科長,他將該案提起公訴。
3、被告人陳冬的供述,稱大概2012年的一天,周某2故意傷害案移送到公訴科,案件是朱某4辦理的,之後周某2送給他1萬元現金,這1萬元後來被他開支了。印象中周某2案件拖了幾年,他從公訴科離開後才被提起公訴。
(二十九)2013年2月16日,胡某敲詐勒索案由靈璧縣公安局移送靈璧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之後的一天,為了讓陳冬在案件上給予照顧,胡某送給被告人陳冬人民幣5000元。2018年6月20日,靈璧縣人民法院以敲詐勒索罪判處胡某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並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書證
(1)案件移送登記表,證明胡某敲詐勒索案於2013年2月16日移送靈璧縣人民檢察院的相關情況。
(2)靈璧縣人民檢察院起訴書,證明2018年6月4日,靈璧縣人民檢察院將胡某案提起公訴的相關情況。
(3)靈璧縣人民法院(2018)皖1323刑初269號刑事判決書,證明2018年6月20日,胡某因犯敲詐勒索罪被該院判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2、證人證言
(1)證人胡某的證言,證明大概在2013年,檢察院通知他的案件已經移送起訴了,之後他約陳冬吃過飯,並在一天晚上送給陳冬5000塊錢,讓陳冬幫忙,儘量不要提起公訴。
(2)證人李某5的證言,證明2013年胡某敲詐勒索案件是她辦理的,這個案件是按程序正常起訴的,期間,陳冬沒向她打招呼說情或作特殊安排。
3、被告人陳冬的供述,稱大概在2013年的一天晚上,胡某打電話約他見面,見面後,胡某讓他多幫忙照顧,儘量不要起訴,並送給他5000元現金。
(三十)2013年3月29日,陳員員賭博案由靈璧縣公安局移送靈璧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之後的一天,為了讓陳冬在陳員員案件上給予照顧,陳員員父親陳某1通過楊某2送給被告人陳冬人民幣10000元。2017年8月24日,靈璧縣人民法院以陳員員犯賭博罪判處其拘役六個月,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並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書證
(1)案件移送登記表,證明陳員員賭博案於2013年3月29日移送靈璧縣人民檢察院的相關情況。
(2)靈璧縣人民法院(2017)皖1323號刑事判決書,證明2017年8月24日,靈璧縣人民法院以賭博罪判處陳員員拘役六個月,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2、證人證言
(3)證人朱某4的證言,證明大概在2013年3月份,他接到陳員員賭博案件,起訴前他向陳冬匯報,陳冬說這個案件等等再起訴,因為該案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他提出必須起訴,在他的堅持下,陳冬同意起訴,後因陳員員不到案,法院作退卷處理,2017年,檢察院再次對陳員員案提起公訴。
3、被告人陳冬的供述,稱大概在2013年,陳員員賭博案被移送到公訴科審查起訴,朱某4主辦此案。一天早晨,楊某2電話約他見面,見面後,楊某2說陳員員是他朋友的親戚,希望他幫忙,不要收監,然後,楊某2給他一個裝有1萬元錢的信封,他收下了。
(三十一)2013年8月19日,田某4故意傷害案被靈璧縣公安局移送靈璧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之後的一天,為了讓陳冬幫忙調解此案,使田某4不被起訴,田某4父親田某1送給被告人陳冬人民幣10000元,後經陳冬協調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2013年中秋節前的一天,田某4送給被告人陳冬人民幣2000元。2017年4月19日,公安機關根據陳冬口頭撤案通知將該案撤回。2018年4月19日,田某4又因涉嫌聚眾鬥毆致人重傷犯罪,被公安機關併案移送至靈璧縣人民檢察院,同年11月19日該院以田某4涉嫌犯故意傷害罪提起公訴。2019年2月19日,靈璧縣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有罪判決。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並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書證
(1)案件移送登記表,證明田某4故意傷害案於2013年8月19日移送靈璧縣人民檢察院的相關情況。
(2)靈璧縣公安局呈請撤回案件報告書,證明2017年4月19日,該局接陳冬稱田某4案達不到起訴條件,要求該局撤案的口頭通知後同意撤回該案的相關情況。
(3)靈璧縣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證明該院於2018年11月19日就田某4等人聚眾鬥毆案提起公訴的相關情況。
(4)靈璧縣人民法院(2018)皖1323刑初587號案件審判流程管理情況表,證明2018年11月20日該院立案受理田某4等人聚眾鬥毆案,2019年2月19日,以聚眾鬥毆罪判處田某4有期徒刑三年。
2、證人證言
(1)證人田某3的證言,證明2012年底,田某4傷害案件被移送審查起訴,田某1找到他,想請他找陳冬幫忙調解,以便案件能得到好的處理結果。後來,他帶田某1去了陳冬辦公室,說明來意後,陳冬答應儘量進行調解,之後的事他沒參與。
(2)證人田某1的證言,證明2013年田某4因故意傷害被刑事拘留,因對方要求賠償數額較大,未達成協議,後來案件移送到檢察院。他通過田某3認識陳冬後,請陳冬進一步調處,以求有好的處理結果,並送給陳冬1萬元現金。後來在陳冬的調解下,他們和對方達成了協議,田某4也沒被起訴。
(3)證人田某4的證言,證明2013年4月份,他因為故意傷害被刑事拘留,後來案件移送到檢察院,在看守所被關了50多天後他被取保候審。他被取保候審是因為陳冬幫忙和關照,為表示感謝,他在2013年中秋節前的一天上午送給陳冬2000塊錢。
(4)證人張某5的證言,證明大概在2013年8月份,他接到田某4故意傷害案件,田某4是公安機關取保直訴,在偵查階段雙方沒有達成調解協議,在法定期限內,他拿出提起公訴的意見,並按規定交由陳冬籤批,陳冬說案件正在調解中,讓他暫緩起訴,之後他又多次向陳冬匯報,提出要求公訴的意見,但陳冬一直要求他暫緩處理。大概在他第一次向陳冬匯報提起公訴意見之後約半年的一天,陳冬交給他一份調解協議和收條,內容大致是田某4賠償被害人15萬元,被害人不再追究田某4的法律責任。他核實協議和收條內容真實性之後,又向陳冬請示該案如何處理,陳冬說等等再說。2015年5月份,他到外地掛職之前,再次向陳冬請示該案如何處理,陳冬仍然說緩一緩。2016年1月份,陳冬不再主持公訴科工作,公訴科由他全面接手,他發現有一批包括田某4故意傷害案在內的積案需要處理,就及時向院領導做了匯報,後經研究,鑑於田某4一案系輕傷害案件,並且已經達成協議並取得諒解,就決定建議退回公安機關處理,並由陳冬負責該事。之後過了一段時間,田某4案辦案民警馬**到檢察院將該案卷宗材料及調解書、收條借走。又過了兩天,馬**說向局領導匯報後,公安局準備將該案撤回,第二天,交來一份由公安局局領導籤批的撤回田某4案的撤回意見書。大概在2017年下半年,公安機關通知田某4又涉嫌聚眾鬥毆,並且其2013年故意傷害案沒有撤案,之後,於2018年將田某4故意傷害案和尋釁滋事案一併移送審查起訴,該案現已提起公訴
3、被告人陳冬的供述,稱大概在2013年,田某4故意傷害案移送到了檢察院,當時田某4被取保候審,案件由張某5辦理。一天上午,他同學田某3帶著田某1到他辦公室,向他打聽田某4案件,談話中他了解到田某4案件在公安局沒調解好,他們找他主要是想讓他幫忙調解,使田某4不被起訴,他答應了。後來經他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議,他把調解協議交給張某5,讓張某5準備不訴或者退回公安機關材料等待匯報。他在調解案件期間,田某1到他辦公室送給他1萬塊錢,田某4案件後經研究決定退回公安局處理。田某4案件調解後,當年中秋節前的一天,田某1讓田某4在鍾靈廣場路邊送給他2000元錢。田某1和田某4送他的12000元錢被他個人開支了,這個案件通過他協調,雙方自願達成調解,他積極給院領導匯報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院裡也研究同意將該案退給公安局處理。後來聽說田某4再次涉嫌新的犯罪,被併案起訴。
(三十二)2013年10月18日,王某5非法佔用農用地案由靈璧縣公安局移送靈璧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之後的一天,為了讓陳冬在案件上給予關照,王某5送給陳冬蘋果4手機一部。2016年8月31日,靈璧縣人民檢察院以該案不構成犯罪為由將案件退回靈璧縣公安局。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並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書證
(2)靈璧縣人民檢察院案件補充偵查審批表、退卷函、補充偵查登記表及審批表,證明2016年8月31日,該院經研究認為王某5非法佔有農用地案不構成犯罪,將案件退回靈璧縣公安局的相關情況。
2、證人證言
(1)證人王某5的證言,證明大概在2013年10月份,他涉嫌非法佔用農用地案被移送起訴,他就想找陳冬幫忙,之後的一天,他送了一部蘋果4手機給陳冬,陳冬收下了,後來他沒有受到審判,應該是陳冬從中幫忙了。
(2)證人朱某4的證言,證明2013年王某5非法佔用農用地案是他辦理的,接到案件後,經過審查,發現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他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補查了兩次,之後,仍然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陳冬時任公訴科科長,他向陳冬匯報要把此案提交討論,陳冬讓他等等再說。大概在2017年,他把王某5案件向院、科負責人進行了匯報,後經研究,決定將該案退回公安機關。
3、被告人陳冬的供述,稱他和王某5是老鄉,王某5非法佔用農用地案件是朱某4辦理的。2013年的一天,王某5說自己是冤枉的,讓他幫忙,臨走時,王某5送給他一部新的黑色蘋果4手機。該案後來退回公安局處理,王某5送的手機被他家人用了。
(三十三)2013年11月7日,金路聚眾鬥毆案由靈璧縣公安局移送靈璧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由張某5辦理。之後的一天,為了讓陳冬關照金路案件,金路父親金某2送給被告人陳冬人民幣2000元。2014年4月21日,靈璧縣人民法以聚眾鬥毆罪判處金路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並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書證
(1)案件移送登記表,證明金路聚眾鬥毆案於2013年11月7日移送靈璧縣人民檢察院的相關情況。
(2)靈璧縣人民檢察院案件審批表,證明2013年12月15日,該院決定對金路等人聚眾鬥毆案提起公訴及對各被告人採取強制措施的相關情況。
(3)靈璧縣人民法院(2014)靈刑初字第00053號刑事判決書,證明2014年4月21日,該院以聚眾鬥毆罪判處金路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
2、證人證言
(1)證人金某1的證言,證明大概2013年11月份,金路因聚眾鬥毆被刑事拘留,案件起訴到公訴科後,他找到陳冬,讓他儘量從寬處理,並送給陳冬2000塊錢。
(2)證人張某5的證言,證明2013年金路聚眾鬥毆案是他辦理的,該案在辦理過程中,陳冬沒向他打過招呼說情。
3、被告人陳冬的供述,稱大概在2013年的一天,金路聚眾鬥毆案被移送起訴,案件是張某5主辦的。一天,金某1到辦公室找他,說了金路的案件,請他多關照,並送給他2000元錢。
(三十四)2014年3月24日,張健組織淫穢表演案由靈璧縣公安局移送靈璧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之後的一天,為了讓陳冬在張健案件上給予關照,張健父親張某2送給被告人陳冬人民幣5000元。2014年5月6日,靈璧縣人民法院以張健犯組織淫穢表演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九個月,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並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書證
(1)案件移送登記表,證明張健組織淫穢表演案於2014年3月24日移送靈璧縣人民檢察院的相關情況。
(2)靈璧縣人民檢察院審批表、審查表,證明2014年4月23日張健組織淫穢表演案被該院提起公訴。
(3)靈璧縣人民法院(2014)靈刑初字第00192號刑事判決書,證明2014年5月6日,該院以被告人張健犯組織淫穢表演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九個月,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2、證人證言
(1)證人張某2的證言,證明2012年,張健因為組織淫穢表演被查處,2014年案件移送起訴,上半年的一天,他帶著5000元現金去了陳冬辦公室,給陳冬說了案件的事,請他幫忙,儘量從輕處理,之後把5000元現金送給了陳冬。
(2)證人朱某4的證言,證明2014年張健組織淫穢表演案是他負責辦理的,在辦理該案過程中,陳冬沒向他打過招呼說情。
3、被告人陳冬的供述,稱大概在2014年上半年的一天,張某2到辦公室找他,說張健的案件已經移送到公訴科了,讓他照顧一下,說完後,張某2拿出5000元現金放在他辦公桌抽屜裡。
(三十五)2015年4月2日,陳一龍容留他人吸毒案由靈璧縣公安局移送靈璧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由陳冬辦理。之後的一天,為了讓陳冬在陳一龍案件上給予照顧,高某送給被告人陳冬人民幣3000元。2015年7月13日,靈璧縣人民法院以陳一龍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八個月,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並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書證
(1)案件移送登記表,證明陳一龍容留他人吸毒案於2015年4月2日移送靈璧縣人民檢察院。
(2)靈璧縣人民法院(2015)靈刑初字第00310號刑事判決書,證明2015年7月13日,該院以陳一龍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八個月,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2、證人證言
(1)證人高某的證言,證明2015年7月,陳一龍容留他人吸毒被抓,陳一龍家人找他幫忙,並交給他3000塊錢。一天上午,他到陳冬家說了陳一龍的事,並把3000元錢送給了陳冬。
(2)證人陳某3的證言,證明大概在2015年初,陳一龍因為容留他人吸毒被抓,當年6、7月份,他交給高某3000塊錢讓他找人幫忙。
3、被告人陳冬的供述,稱2015年的時候,陳一龍容留吸毒案被移送審查起訴,案件由他辦理。一天,高某約他見面,見面後高某讓他照顧一下,儘量不起訴,並送給他3000塊錢。
(三十六)2015年5月26日,李華強尋釁滋事案由靈璧縣公安局移送靈璧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由陳冬辦理。之後的一天,為了讓陳冬在李華強案件上給予關照,李華強父親李某2通過宋某1送給被告人陳冬人民幣5000元。2015年6月16日,靈璧縣人民法院以李華強犯尋釁滋事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並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書證
(1)案件移送登記表,證明李華強尋釁滋事案於2015年5月26日移送靈璧縣人民檢察院的相關情況。
(2)靈璧縣人民法院(2015)靈刑初字第00263號刑事判決書,證明2015年6月16日,該院以李華強犯尋釁滋事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
2、證人證言
(1)證人李某2的證言,證明李華強因尋釁滋事被逮捕後,他請宋某1找陳冬幫忙。2015年上半年的一天,他交給宋某15000元錢讓他送給陳冬。
(2)證人宋某1的證言,證明2015年的上半年的一天,李某2讓他找陳冬幫忙關照一下李華強案件,並交給他5000元現金。當天晚上,他和陳冬在一起吃飯,飯前,他把5000元現金交給了陳冬,並說是李某2讓他送的,請他多幫忙,從輕處理。
3、被告人陳冬的供述,稱宋某1是他同學,李華強尋釁滋事案由朱某4負責辦理,大概在2015年上半年的一天晚上,宋某1送給他5000塊錢,說李華強是他好朋友的孩子,讓他關照一下。
(三十七)2015年12月14日,張文剛尋釁滋事案由靈璧縣公安局移送靈璧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之後的一天,為了讓陳冬給張文剛辦理取保候審並在案件上從輕處理,張文剛的弟弟張某1送給被告人陳冬人民幣30000元;2016年春節前,張某1又送給被告人陳冬人民幣10000元。2016年7月5日,靈璧縣人民法院以張文剛犯尋釁滋事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
2019年2月,陳冬得知張某1被公安機關傳訊後,害怕組織調查,將收受的40000元退還給張某1。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並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書證
(1)案件移送登記表,證明張文剛尋釁滋事案於2015年12月14日移送靈璧縣人民檢察院的相關情況。
(2)靈璧縣人民法院(2016)萬1323號刑事判決書,證明2016年7月5日,該院以張文剛犯尋釁滋事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
2、證人證言
(1)證人張某1的證言,證明大概在2015年9月份,張文剛因尋釁滋事罪被關押,2015年12月份的一天,他到陳冬家送給陳冬3萬塊錢,請陳冬想辦法給張文剛辦理取保候審或者從輕處理。送錢之後,張文剛還是沒能出來;大概到了2016年春節前,他又送給陳冬1萬元。2019年1月初,公安局找他問話,他交待了給陳冬送錢的事,之後,陳冬聯繫他,讓他不要說送錢的事。春節後,陳冬在年初十退給他7萬塊錢,其中3萬元是借他的,4萬元是退給他的。
(2)證人孟某的證言,證明大概在2016年1月份,他接到張文剛案件,該案按照法定程序提起公訴,在該案辦理過程中,陳冬沒有向他打過招呼說情或作特殊安排。
3、被告人陳冬的供述,稱2015年,張某1因為張文剛尋釁滋事案先後送給他3萬元、1萬元,後來因為葛某案件又送給他3萬元。因葛某案件張某1送的3萬元,在案件到法院不久後他就退給張某1了。2019初,他聽說張某1被叫到公安局問話,害怕因為張某1給他送4萬塊錢出事,就把張某1喊到住處和他串供,並退給張某17萬塊錢。
(三十八)2017年9月16日,張亮尋釁滋事案被靈璧縣公安局移送至靈璧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之後的一天,為了讓陳冬在案件上給予關照,朱某1送給陳冬五張面值均為人民幣1000元的購物卡。2018年4月4日,靈璧縣人民法院以張亮犯尋釁滋事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二年。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並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書證
(1)案件移送登記表,證明張亮尋釁滋事案於2017年9月16日移送靈璧縣人民檢察院的相關情況。
(2)靈璧縣人民法院(2018)皖1323號刑事判決書,證明2018年4月4日,靈璧縣人民法院以張亮犯尋釁滋事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二年。
2、證人證言
(1)證人朱某1的證言,證明大概在2017年,張亮因為尋釁滋事被公安局取保候審,案件移送到檢察院之後,為了讓陳冬在張亮案件上給予關照,從輕處理,他從茂和超市買了五張面值1000元的購物卡並在2018年春節前的一天通過亢某送給了陳冬。
(2)證人亢某的證言,證明大概在2018年春節前的一天早晨,陳冬說有個朋友要給他表達點心意,讓她到公安局宿舍西邊路口找這個人,見面後,那個人交給她五張面值1000元的茂和超市購物卡,後來這五張卡都交給了陳冬。
(4)證人解某的證言,證明2017年張亮尋釁滋事案件是由他辦理的,2018年初提起公訴,張亮被判刑。在辦理該案過程中,陳冬已經不是公訴科科長了,也不分管公訴科,陳冬沒就該案向他打招呼說情或作特殊安排。
(5)證人張某5的證言,證明張亮尋釁滋事案一審是解某辦理的,張亮等人上訴發回重審後由他辦理,對於此案的辦理,陳冬沒有打招呼或做出特殊安排。
二、關於徇私枉法的事實
被告人陳冬在任靈璧縣人民檢察院檢察員、公訴科副科長、科長、專職檢察委員會委員等職務期間,在辦理案件過程中,違法長期擱置公安機關於2008年4月至2013年7月期間移送審查起訴的各類刑事案件17件,至本案案發,仍擱置案件14件。期間,被告人陳冬非法收受上述案件當事人或相關關係人財物,總計人民幣87000元、購物卡2000元、蘋果5手機一部、玉溪香菸2條,徇私枉法致使陳暢、葉某2等18人多年不受追訴,其中涉案人員張某10、王某12、張某7志3人在案件被擱置期間又犯新罪。案發後,被告人陳冬家人將上述涉案錢款退到靈璧縣監察委員會。具體事實如下:
(一)2008年4月28日,付某重大責任事故案由靈璧縣公安局移送靈璧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由陳冬辦理。之後的一天,為了讓陳冬在案件上給予關照,付某送給被告人陳冬人民幣4000元,陳冬答應在案件上給予關照。後被告人陳冬將該案長期擱置,致使付某在陳冬被留置前一直未被追訴。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並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書證
(1)案件移送登記表,證明付某案於2008年4月21日移送靈璧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相關情況。
(2)靈璧縣公安局立案決定書、起訴意見書,證明2007年12月2日該局決定對付某重大安全事故案立案偵查,2008年4月15日製作起訴意見書等相關情況。
2、證人付某的證言,證明大概在2007年的時候,他的一名工人在工作期間摔死了,他涉嫌重大安全事故罪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後來案件移送到檢察院,陳冬是案件承辦人。之後的一天,他到陳冬辦公室說了案件的事,請陳冬關照,並送給陳冬4000元現金,後來陳冬及其他人都沒再因該案找過他。
3、被告人陳冬的供述,稱2008年,付某重大責任事故案移送起訴後的一天,付某到辦公室找他,讓他在案件上給予關照,不要收監,並塞給他一個裝有4000元現金的信封。付某案件他沒有依法及時辦理,被積壓下來,直到他被留置,付某也沒被追訴。
(二)2008年5月19日,張某9容留賣淫案由靈璧縣公安局移送靈璧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由陳冬辦理。之後的一天,為了讓陳冬在案件上給予關照,張某9同楊某1一起到陳冬家中送給被告人陳冬人民幣5000元,陳冬答應在案件上提供幫助。之後,被告人陳冬將該案長期擱置,致使張某9在陳冬被留置前一直未被追訴。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並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書證
2、證人證言
(1)證人張某9的證言,證明2008年4月,他因容留賣淫被公安機關查處,之後案件移交到檢察院。大概在2008年五、六月份的一天晚上,他和楊某1一起去陳冬家說了案件情況,請陳冬照顧一下,並送給陳冬5000塊錢,後來他的案件一直沒有處理。
3、被告人陳冬的供述,稱大概是2008年的一天晚上,楊某1和張某9送給他5000塊錢,請他關照張某9案件。後來張某9案件一直被他積壓,到他被留置前也未被追訴。
(三)2008年8月12日,李昆聚眾鬥毆案由靈璧縣公安局移送靈璧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由陳冬辦理。之後的一天,為了讓陳冬在案件上給予關照,李昆父親李某3送給被告人陳冬人民幣2000元。2008年10月,李某3再次送給被告人陳冬2000元購物卡,陳冬答應在案件上給予關照。之後,被告人陳冬將該案長期擱置,致使李昆至陳冬被留置前一直未被追訴。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並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書證
(1)案件移送登記表,證明李昆等人聚眾鬥毆案於2008年8月12日移送起訴的相關情況。
(2)靈璧縣公安局立案決定書、起訴意見書,證明2007年9月6日該局決定對李昆等人聚眾鬥毆案立案偵查,2008年7月29日製作起訴意見書的相關情況。
2、證人證言
(1)證人李某3的證言,證明2008年夏天,李昆聚眾鬥毆被公安機關查處後移送檢察院起訴,之後的一天,他送給陳冬2000元錢。當年中秋節前的一天,他又送給陳冬2000元購物卡。給陳冬送錢和購物卡之後,李昆案件就沒再繼續處理。
3、被告人陳冬的供述,稱大概在2008年,李昆聚眾鬥毆案移送到公訴科,案件是他辦的。之後的一天,李某3約他見面,見面後送給他2000塊錢,請他關照李昆案件。之後,大概在2008年中秋節前的一天,李某3又送給他2000元購物卡。李某3案件後來一直被他積壓,到他留置時也沒辦理。
(四)2008年11月26日,陳暢搶劫案由靈璧縣公安局移送靈璧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由陳冬辦理。之後,陳暢母親陳某2先後兩次到陳冬家中,請求陳冬在案件上給予關照,從輕處理,並在第二次到陳冬家時送給被告人陳冬人民幣20000元,陳冬答應儘量關照。後被告人陳冬將該案長期擱置,致使陳暢在陳冬被留置前一直未被追訴。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並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書證
(1)案件移送登記表,證明陳暢案於2008年11月26日移送靈璧縣人民檢察院起訴的相關情況。
(2)靈璧縣公安局立案決定書、起訴意見書,證明該局於2007年10月26日對陳暢搶劫案立案偵查,2008年11月18日製作起訴意見書的相關情況。
3、被告人陳冬的供述,稱大概是2008年的時候,陳暢搶劫案移送到公訴科,案件是他承辦的。不久後的一天晚上,陳某2找他,讓他幫忙從輕處理。不久,陳某2又到他家,還是想請他在陳暢案件上幫忙,並送給他兩萬塊錢。陳暢案件後來一直被他積壓,直到他被留置也沒處理。
(五)2009年3月3日,宋某2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由靈璧縣公安局移送靈璧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由陳冬辦理。之後的一天,為了讓陳冬在案件上給予關照,宋某2送給被告人陳冬人民幣2000元,陳冬答應給予關照。之後,被告人陳冬將該案長期擱置,致使宋某2在陳冬被留置前一直未被追訴。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並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書證
(2)靈璧縣公安局立案決定書、起訴意見書,證明該局於2007年11月23日對宋某2案立案偵查,2009年3月2日製作起訴意見書的相關情況。
2、證人宋某2證言,證明大概在2007年,他買了一輛小偷偷的汽車,2009年被公安機關查處,當年9月的一天晚上,他和陳冬說了案件的事,請他幫忙,之後把2000塊錢裝到陳冬口袋裡,後來因為這件事沒人找過他。
3、被告人陳冬的供述,稱大概是2009年,宋某2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移送到公訴科,不久後的一天晚上,宋某2給他說了案件的事,讓他幫忙從輕處理,並送給他2000塊錢,之後,宋某2案件一直被他積壓,到他被留置也沒處理。
(六)2009年4月28日,朱某5非法行醫案由靈璧縣公安局移送靈璧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由陳冬辦理。之後的一天,為了讓陳冬在案件上給予關照,彭某1送給被告人陳冬人民幣2000元,陳冬答應給予關照。之後,被告人陳冬將該案長期擱置,致使朱某5在陳冬被留置前一直未被追訴。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並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書證
(1)案件移送登記表,證明朱某5非法行醫案於2009年4月28日移送起訴的相關情況。
(2)靈璧縣公安局立案決定書、起訴意見書,證明該局於2008年8月6日對朱某5案立案偵查,2009年4月10日移送起訴。
2、證人證言
(1)證人彭某1的證言,證明他和陳冬是同學,朱某5非法行醫被移送審查起訴後,陳冬負責該案,不久後的一天晚上,他到陳冬家說了朱某5的事,請陳冬幫忙不要收監,從輕處理或不起訴,並把2000元錢送給了陳冬。
(2)證人朱某5證言,證明2008年8月,她因非法行醫被查處,為了得到陳冬關照,她讓彭某1給陳冬送了2000元錢。
3、被告人陳冬的供述,稱大概在2009年,朱某5非法行醫案移送到公訴科,他負責該案。之後的一天晚上,彭某1到他家,說朱某5是他姨,希望他能幫忙不起訴,臨走前彭某1將裝有2000元錢的信封放在他家茶几上。後來朱某5非法行醫案件被他積壓下來,致使朱某5到他被留置前也未被追訴。
(七)2009年6月15日,孫瑋搶劫案由靈璧縣公安局移送靈璧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由陳冬辦理。之後的一天,為了讓陳冬在案件上給予關照,孫瑋父親孫某1送給被告人陳冬人民幣2000元,陳冬答應給予關照。之後,被告人陳冬將該案長期擱置,致使孫瑋在陳冬被留置前一直未被追訴。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並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書證
(1)案件移送登記表,證明孫瑋搶劫案於2009年6月15日移送起訴的相關情況。
(2)靈璧縣公安局立案決定書、起訴意見書,證明2007年6月30日該局決定對孫瑋搶劫案立案偵查,2009年6月12日製作起訴書的相關情況。
2、證人孫某1的證言,證明2009年,孫瑋搶劫案被移送到了檢察院,之後,他找到陳冬,說了案件的事,並往陳冬口袋裡塞了2000塊錢,請他關照一下,陳冬推辭一下就收下了,後來孫瑋案件一直沒處理,應該是陳冬幫忙了。
3、被告人陳冬的供述,稱大概是2009年,孫瑋搶劫案移送到公訴科,案件是他承辦的。不久後的一天,孫某1到辦公室找他,讓他關照一下,從輕處理,不要收監,並送給他2000塊錢。後來這個案件一直被他積壓,到他被留置也沒處理。
(八)2009年7月7日,王某7敲詐勒索案由靈璧縣公安局移送靈璧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由陳冬辦理。之後的一天,為了讓陳冬在案件上給予關照,王某7送給被告人陳冬人民幣5000元,陳冬答應給予關照。之後,被告人陳冬將該案長期擱置,致使王某7在陳冬被留置前一直未被追訴。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並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書證
(1)案件移送登記表,證明王某7等人敲詐勒索案於2009年7月7日移送起訴的相關情況。
(2)靈璧縣公安局立案決定書、起訴意見書,證明2008年4月15日該局決定對王某7等人敲詐勒索案立案偵查,2009年7月6日製作起訴書意見書的相關情況。
2、證人證言
(1)證人王某7的證言,證明2008年4月份,他因敲詐勒索被取保候審後,大概在7月份的一天,他請陳冬吃飯,飯後送陳冬回家途中,說了案件的事,請陳冬從輕處理,並送給他5000塊錢,後來他的案件沒被處理。
(2)證人王某8的證言,證明大概在2008年,王某7承包拆遷工程,拆遷時發生打架,公安機關以敲詐勒索對他們立案查處,後來這件事沒有處理結果,也沒人找過他。
3、被告人陳冬的供述,稱大概在2009年的時候,王某7敲詐勒索案移送到公訴科,是他承辦的。一天,王某7找他,希望從寬處理,不要收監,儘量不起訴。不久後的一天,王某7約他吃飯,飯後送給他5000塊錢。王某7案件後來被他積壓,到他被留置前王某7也未被追訴。
(九)2010年1月22日,許某4、王某9等人賭博案由靈璧縣公安局移送靈璧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由陳冬辦理。之後的一天,為了讓陳冬在案件上給予關照,朱某2送給被告人陳冬人民幣7000元,陳冬答應給予關照。之後,被告人陳冬將該案長期擱置,致使許某4等人在陳冬被留置前一直未被追訴。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並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2、證人證言
(3)證人許某4證言,證明大概在2009年,他因賭博被公安局查處,後來,檢察院通知他去問話,他託王濤找關係。沒過幾天,王濤說他的事已經找人說好了,花了5000塊錢,之後,他的事就一直沒再處理。
3、被告人陳冬的供述,稱2009年,許某4等人賭博案移送到公訴科,案件是他承辦的。之後的一天,朱某2到辦公室說了許某4等人賭博的事,讓他照顧一下,朱某2臨走時塞了一個裝有7000元現金的信封給他。這個案件從2009年一直被他積壓,直到他被留置,許某4、王某9等人也沒被追訴。
(十)2010年8月26日,陳波偽造公司印章案由靈璧縣公安局移送靈璧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由陳冬辦理。之後的一天,為讓陳冬在案件上給予關照,陳波送給被告人陳冬人民幣5000元,陳冬答應給予關照。之後,被告人陳冬將該案長期擱置,致使陳波在陳冬被留置前一直未被追訴。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並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2、證人的陳波證言,證明2010年5月份,他因偽造公司印章罪被公安局查處,案件移送檢察院之後,他通過朋友朱玉請陳冬吃飯,飯前,他給陳冬說了案件情況,並把5000元現金塞給了陳冬。後來,他的案件一直沒處理,也沒人找過他。
3、被告人陳冬的供述,稱大概在2010年時候,陳波偽造公司印章案移送到公訴科,案件是他承辦的。不久後的一天晚上,陳波通過朱玉約他吃飯,飯前陳波給他簡單說了案件的情況,希望他多多關照,說完塞給他5000元現金。陳波案件被他積壓下來,到他被留置前也未被追訴。
(十一)2011年2月3日,範某容留賣淫案由靈璧縣公安局移送靈璧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由陳冬辦理。之後的一天,為了讓陳冬在案件上給予關照,範某送給被告人陳冬人民幣5000元,陳冬答應給予關照。之後,被告人陳冬將該案長期擱置,致使範某在陳冬被留置前一直未被追訴。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並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書證
(1)案件移送登記表,證明範某容留賣淫案於2011年2月3日移送起訴的相關情況。
(2)靈璧縣公安局立案決定書、起訴意見書,證明該局於2010年1月28日對範某容留賣淫案立案偵查,2011年1月28日製作起訴書意見書的相關情況。
2、證人範某的證言,證明大概在2011年1月份,他因容留賣淫被公安機關查處,案件移送檢察院之後,他送給陳冬5000塊錢,請陳冬幫忙,從輕處理。後來他容留賣淫案一直都沒處理。
3、被告人陳冬的供述,稱大概2011年的時候,範某容留賣淫案件移送到公訴科,是他承辦的。不久後的一天下午,範某約他見面,讓他從輕處理,之後塞給他5000元現金。後來範某案件被他積壓下來,到他被留置前範某也未被追訴。
(十二)2011年6月20日,陳某4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由靈璧縣公安局移送靈璧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由陳冬辦理。之後的一天,為了讓陳冬在案件上給予關照,陳某4通過錢某送給被告人陳冬人民幣10000元,陳冬答應給予關照。之後,被告人陳冬將該案長期擱置,致使陳某4在陳冬被留置前一直未被追訴。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並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書證
(1)案件移送登記表,證明陳某4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於2011年6月20日移送起訴的相關情況。
(2)靈璧縣公安局立案決定書、起訴意見書,證明該局於2011年4月14日對陳某4案立案偵查,2011年6月10日製作起訴書意見書的相關情況。
2、證人證言
(1)證人錢某的證言,證明大概在2011年,陳某4因虛開增值稅發票被查處,案件移送檢察院之後,陳某4託他找陳冬說情送禮。一天早上,他約陳冬見面,送給陳冬1萬塊錢。
(2)證人陳某4的證言,證明2011年他虛開增值稅發票案移送到檢察院之後,他通過錢某送給陳冬1萬元錢。之後,就沒有任何人因為這個案件找過他,也沒有處理結果。
3、被告人陳冬的供述,稱大概是2011年,陳某4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移送起訴到公訴科,案件是他承辦的。之後的一天早上,錢某約他見面,見面後,錢某請他多關照,不要把陳某4收監,然後塞給他一個裝有1萬元現金的信封,他收下了。後來這個案件一直被他壓在手裡沒有處理。
(十三)2011年8月16日,張某10故意傷害案由靈璧縣公安局移送靈璧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由陳冬辦理。之後的一天,為了讓陳冬在案件上給予關照,高某送給被告人陳冬人民幣3000元。之後,被告人陳冬將該案擱置,期間,張某10又涉嫌尋釁滋事犯罪。2012年10月29日,張某10尋釁滋事案被移送審查起訴,後二案被併案提起公訴。2013年1月14日,靈璧縣人民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判處張某10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並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書證
(1)案件移送登記表、起訴意見書,證明張某10案件於2011年8月16日、2012年10月29日移送起訴情況。
(2)靈璧縣人民法院(2009)靈刑初字第0288號刑事判決書,證明2013年1月14日,靈璧縣人民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判處張某10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
2、證人證言
(1)證人張某10的證言,證明大概2011年8月份左右,他故意傷害案移送到檢察院,因為害怕被收監,就託高某找陳冬說情,並通過高某送給陳冬3000塊錢。之後,過了兩個月左右,他又涉嫌尋釁滋事被刑事拘留,法院合併判處他有期徒刑兩年兩個月。
(2)證人高某證言,證明大約2011年,張某10傷害案件移送到了檢察院,案件負責人是陳冬,張某10父親張某12找到他,讓他找陳冬說說,儘量從輕處理不起訴。後來,張某12給他3000塊錢讓他轉送給陳冬,他聯繫陳冬後,把3000塊錢送給了陳冬。後來張某10因為再次打架被判刑。
3、被告人陳冬的供述,稱他大約2011年,張某10故意傷害案移送到公訴科,之後的一天,高某說張某10是他親戚,希望他不要把張某10收監,從輕處理,並於其後送給他3000塊錢。後來,張某10故意傷害案被他積壓了一年多,致使張某10又犯新罪。
(十四)2012年2月9日,葉某2過失致人死亡案由靈璧縣公安局移送靈璧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由陳冬辦理。之後,葉某2的父親葉某1先後兩次到陳冬辦公室,請求陳冬在案件上給予關照,並在第二次去陳冬辦公室時送給被告人陳冬人民幣5000元,陳冬答應給予關照。後被告人陳冬將該案長期擱置,致使葉某2在陳冬被留置前一直未被追訴。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並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書證
(1)案件移送登記表,證明葉某2過失致人死亡案於2012年2月9日移送起訴的相關情況。
(2)靈璧縣公安局立案決定書、起訴意見書,證明該局於2011年3月18日對葉某2過失致人死亡案立案偵查,2012年2月7日製作起訴書意見書的相關情況。
2、證人證言
(1)證人葉某1的證言,證明2012年2月份左右,葉某2因過失致人死亡被移送檢察院起訴,有一天,他到陳冬辦公室諮詢葉某2案件情況,為了讓陳冬在他兒子案件上給予關照,之後的一天,他送給陳冬5000塊錢。後來沒有人因為這個案件找過葉某2。
3、被告人陳冬的供述,稱2012年,葉某2過失致人死亡案件移送起訴到檢察院,案件是他辦理的。之後的一天,葉某1給他說了案件的情況,想讓他儘量不起訴,過了幾天,葉某1再次到他辦公室,送給他5000元現金。葉某2案件被他積壓下來,直到他被留置也沒處理。
(十五)2012年2月23日,王某12等人故意毀壞財物案由靈璧縣公安局移送靈璧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由陳冬辦理。之後的一天,為了讓陳冬在案件上對王某12給予關照,王某10送給被告人陳冬玉溪煙二條,後被告人陳冬將該案長期擱置。期間,王某12又涉嫌非法拘禁犯罪,於2018年6月26日被移送審查起訴。2018年8月6日,靈璧縣人民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處王某12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2018年12月14日,靈璧縣人民檢察院對王某12等人故意毀壞財物案以涉嫌犯尋釁滋事罪提起公訴,2019年1月21日,靈璧縣人民法院判決撤銷王某12非法拘禁罪判決的緩刑部分,與尋釁滋事罪並罰,判處王某12有期徒刑一年。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並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書證
(1)案件移送登記表,證明王某12等人故意毀財案於2012年2月23日移送起訴的相關情況。
(2)靈璧縣人民法院(2018)皖1323刑初350號刑事判決書,,證明2018年8月6日,該院以王某12犯非法拘禁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3)靈璧縣人民法院(2018)皖1323刑初676號刑事判決書、情況說明,證明2019年1月21日該院以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數罪併罰判處王某12有期徒刑一年。
2、證人證言
(1)證人王某10的證言,證明大概在2011年7月,王某12因為毀壞財物被查處,案件移交檢察院之後,他給陳冬說了王某12的事,請求陳冬在案件上給予照顧,從輕處理,並送給陳冬兩條玉溪煙。後來王某12的案件一直沒有提起公訴。
(4)證人王某12證言,證明大概2011年8月份,他因故意毀壞財物被公安局拘留,後被取保候審,之後,一直沒人再因此事找過他。2018年3月4日,他又因非法拘禁被監視居住。2018年8月6日,靈璧縣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處他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2019年1月,靈璧縣人民檢察院把他之前故意毀壞財物的案件提起公訴,靈璧縣法院以尋釁滋事罪判處他有期徒刑六個月。
(5)證人林某證言,證明大概2011年9月,他和王某12等人因為故意毀壞財物被查處,取保候審之後至2018年11月份都沒人因這件事找過他。
(6)證人姬某證言,證明大概在2010年6月份,他和王某12等人將王**的汽車玻璃打碎,因此被查處,取保候審後,案件一直沒有處理;2018年4月20日,他又因聚眾鬥毆被刑事拘留,之後,司法機關發現他毀財案件也沒判決,2019年2月,他因犯聚眾鬥毆罪和尋釁滋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三個月。
3、被告人陳冬的供述,稱大概在2011年底,王某12故意毀壞財物案移送到公訴科,該案由他辦理。之後的一天,王某10找他,請他關照王某12案件,並送給他兩條玉溪煙。後來他把王某12故意毀財案件積壓了多年,致使王某12又犯新罪。
(十六)2012年10月8日,葛某、張某7志等人賭博案由靈璧縣公安局移送靈璧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由陳冬辦理。之後的一天,為了讓陳冬在案件上對葛某給予關照,王某1送給被告人陳冬蘋果5手機一部,後被告人陳冬將該案長期擱置。期間,張某7志又涉嫌尋釁滋事、危險駕駛犯罪,於2017年4月11日被移送審查起訴,後二案被併案提起公訴。2018年2月11日,靈璧縣人民法院以賭博罪判處葛某有期徒刑十個月,罰金人民幣十六萬元,以賭博罪、尋釁滋事罪、危險駕駛罪判處張某7志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罰金人民幣一萬七千元。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並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書證
(1)案件移送登記表、起訴書意見書,證明葛某、張某7志等人案件於2012年10月8日移送靈璧縣檢察院審查起訴的相關情況。
(2)靈璧縣人民法院(2017)皖1323刑初641號刑事判決書、(2018)皖13刑終287號刑事裁定書,證明2018年2月11日,該院以葛某犯賭博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個月,罰金人民幣十六萬元,以張某7志犯賭博罪、尋釁滋事罪、危險駕駛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罰金人民幣一萬七千元;2018年7月12日,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維持了上述判決等相關情況。
2.證人證言
(1)證人王某1的證言,證明2012年3月份左右,葛某因為賭博被公安機關查處,當年10月份,案件移送到檢察院,他讓葛某買個手機送給陳冬。過了幾天,葛某交給他一個黑色蘋果5手機,他把手機送給了陳冬,並說是葛某送的,希望給予關照,陳冬收下了。後來葛某等人賭博的案件一直沒有處理。
(2)證人葛某的證言,證明大概在2012年3月份,他涉嫌賭博罪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後來被取保候審,大概在2012年10月份,他的案件移送到檢察院,王某1說幫他協調關係,讓他買個蘋果5手機送給陳冬。之後,他花了5300元或者5500元買了一部黑色蘋果5手機,並通過王某1送給了陳冬。
(3)證人張某7志的證言,證明2012年1月,他因賭博被公安機關查處,之後一直沒人找他,直到2017年1月,他又因危險駕駛、尋釁滋事被羈押,檢察院才把這幾個案件一併起訴到法院。
3、被告人陳冬的供述,稱2012年,葛某等人開設賭場案移送到公訴科,他負責辦理,一天王某1找到他,請他關照一下這個案件,不要收監,之後王某1送給他一個黑色蘋果5手機。該案後來一直積壓沒有辦理,之後,同案犯張某7志又涉嫌尋釁滋事、危險駕駛被公安機關起訴,他就將該案併案起訴了。
(十七)2013年7月24日,馬振開設賭場案由靈璧縣公安局移送靈璧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由陳冬辦理。之後的一天,為了讓陳冬在案件上給予關照,徐某送給被告人陳冬人民幣10000元,陳冬答應給予關照。後被告人陳冬將該案長期擱置,致使馬振在陳冬被留置前一直未被追訴。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並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書證
(1)案件移送登記表,證明馬振開設賭場案件於2013年7月24日移送起訴的相關情況。
2、證人證言
(1)證人徐某的證言,證明他戰友許某5因其外甥馬振因開設賭場案件找過他,並委託他送給陳冬一萬元錢。
(2)證人許某5的證言,證明2013年左右的時候,馬振因開設賭場被公安機關查處,案件移送檢察院之後,他通過徐某找陳冬協調。一天晚上,他和徐某約陳冬吃飯,吃飯時說請陳冬幫忙,能否不要把馬振收監,飯後,他託徐某送給陳冬1萬塊錢。
3、被告人陳冬的供述,稱大概是2013年的一天,馬振開設賭場案移送到公訴科,案件是他承辦的。不久後的一天,徐某喊他吃飯,想讓他在馬振的案件中多多關照,從輕處理,不要收監,飯後,徐某塞給他1萬元現金。後來馬振的案件被他積壓下來,到他被留置前馬振也未被追訴。
三、關於濫用職權的事實
被告人陳冬在任靈璧縣人民檢察院檢察員、公訴科副科長、科長、專職檢察委員會委員等職務期間,在辦理案件過程中,違反法律規定,濫用職權,故意不履行應當履行的法定職責,長期擱置公安機關於2007年10月至2013年7月期間移送審查起訴的各類刑事案件,致使涉案人員李昆倫、王偉等人多年不受追訴,至本案案發仍擱置案件88件143人。其中,涉案人員姜某、臧某、朱某6、張某11等4人在案件被擱置期間又犯新罪,臧某、朱某6、張某11犯新罪被公安機關再次移送審查起訴後,案件又被被告人陳冬擱置。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並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一)書證
1、《安徽省檢察機關檢察官辦案責任指導意見(試行)》、《靈璧縣人民檢察院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載明靈璧縣人民檢察院機構設置、工作責任、公訴科主要職責和檢察官辦案責任的相關規定。
2、任職文件,證明2007年11月30日,被告人陳冬被任命為靈璧縣人民檢察院副科級檢察員;2008年3月21日,被任命為靈璧縣人民檢察院公訴科科長;2014年12月29日,被任命為靈璧縣人民檢察院黨組成員、專職檢察委員會委員(試用期一年);2017年7月8日,被任命為靈璧縣人民檢察院正科級檢察員、黨組成員、專職檢察委員會委員(試用期一年)。
4、靈璧縣監察委員會(2019)靈監決字第34號「關於給予陳冬開除公職處分的決定」、中共靈璧縣紀委靈紀(2019)212號「關於給予陳冬開除黨籍處分的決定」,證明2019年5月23,被告人陳冬被開除黨籍、公職的相關情況。
5、靈璧縣監察委員會出具的「陳冬涉嫌受賄、徇私枉法、濫用職權案涉案款物報告」,證明該委於2019年2月22日對被告人陳冬辦公室進行搜查並扣押其積壓案件卷宗等相關材料;經該委調查,被告人陳冬非法收受承辦案件關係人現金人民幣48.90萬元、購物卡0.7萬元、松下筆記本電腦一臺、東芝牌手持式攝像機一臺、蘋果4手機一部、九五至尊白酒兩瓶,涉嫌受賄罪;在辦理案件過程中非法收受現金人民幣8.7萬元、購物卡0.2萬元、蘋果5手機一部、玉溪香菸二條,涉嫌徇私枉法;不履行正當職責,超期積壓案件,致使嫌疑人姜某、臧某等四人在案件積壓期間又犯新罪,李昆倫、王偉等人多年不受追訴,涉嫌濫用職權罪等相關情況。
6、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登記表、起訴意見書若干份、靈璧縣人民檢察院關於陳冬積壓案件統計表、靈璧縣人民法院情況說明,證明至本案案發,被告人陳冬擱置公安機關於2007年10月至2013年7月期間移送起訴的各類刑事案件88件143人,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在案件擱置期間又犯新罪及上述部分案件在本案案發後被提起公訴、審判的相關情況。
8、安徽省政府非稅收入專用收據,證明2019年4月25日,被告人陳冬向靈璧縣監察委員會上繳涉案款54萬元,馬某3上繳涉案款3萬元,張某1上繳涉案款7萬元等相關情況。
(二)證人證言
1、證人朱某6的證言,證明大概2010年6月份,他因尋釁滋事被刑事拘留,和被害人達成和解協議後,他被監視居住。過了一段時間,檢察院通知他去問話,之後,因為尋釁滋事案件沒人再找他。2013年1月份,他又因故意傷害被刑事拘留,和對方調解好之後,他被取保候審,直到2018年11月份,檢察院才打電話問他故意傷害的相關情況,但沒讓他去檢察院,後來就沒人找他了。他不認識陳冬,和陳冬沒有不正當經濟往來。
2、證人姜某證言,證明大概在2009年的時候,他和梁陽光、李用三人借了姜佩才的一輛摩託車沒有歸還,姜佩才報警,他們被公安機關查處,賠償姜佩才之後,他沒接到過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的任何通知。2011年左右,他在常州因盜竊被公安機關查處,後被判處拘役六個月。他不認識陳冬,也沒有不正當經濟往來。
5、王申、賀恆濤、崔四鳳、王偉、龔丙前、王平、錢州、魏學敏、陳建、周計松、張培、武啟友、張訓軍、萬全、陶虎、陶成玉、賴冬冬等105名證人的證言,證明2007年至2013年期間,他們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公安機關立案查處,他們被採取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強制措施之後,沒有任何司法機關或其工作人員再因案件的事找過他們。他們不認識陳冬,與其沒有不正當經濟往來。
(三)被告人陳冬的供述,稱辦案機關統計的積壓案件情況屬實,這些案件中萬全強姦案、毛宗用容留賣淫案、陶劍故意傷害案、賴冬冬盜竊案、陶虎交通肇事案、陳平原故意毀財案、王慶遠非法買賣爆炸物案等七個案件已經做出不起訴決定,只是沒有歸檔,其他案件被他私自積壓,沒有辦理。積壓案件中最早的是2008年移送的,最晚的是2013年移送的,期間,卷宗先後存放於他的辦公室或家中。2014年下半年、2015年底,靈璧縣檢察院對積壓案件進行清理,他害怕被追責,沒有把積壓的案件交出來。2016年,檢察長再次問他有無積壓案件時,他仍然沒有交出這些案件,並且保證他手裡和科裡其他同志沒有積壓案件。2019年2月份的時候,院領導安排他把積壓案件整理出來,移交公訴科,他還是沒有移交處理。他積壓的案件中,2009年尋釁滋事的朱瑋在2013年又因涉嫌故意傷害被移送起訴;2008年故意傷害案的臧某在2012年又因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被移送起訴;2008年聚眾鬥毆的張某11在2011年又因涉嫌尋釁滋事被移送起訴;這些人的案件前後兩次都是他承辦的,都被他積壓至今。他積壓的姜某、梁陽光、李用等人詐騙案、魏樹峰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中的涉案人員在案件積壓期間是否又犯新罪他不清楚。積壓案件中涉案人員在案件積壓期間犯新罪,對此他有不可推卸的責任,他的行為是違法的。按照規定,案件移送公訴科之後,辦案人員拿到卷宗,應當及時閱卷,認真審查案件事實和證據材料,拿出處理意見。需要起訴的,經領導審批及時起訴,如果不需要起訴,經科裡集體研究,向分管領導請示,同意後交檢委會研究做出不起訴決定,如果需要補充偵查,由辦案人員退回補充偵查。之所以出現案件積壓情況,一方面他是科長,同時又是辦案人員,既要辦好自己的案件,同時還要負責對全科的案件進行監督、把關,工作較忙;再者,他積壓的這些案件,都是公安機關取保候審後移送的,犯罪嫌疑人沒有被羈押,當時他想先放放,停一段時間再辦,結果越積越多,嚴重超期,他怕被領導問責,就一直積壓著。他積壓的103起案件中有14起案件,他收受了案件當事人或關係人送的財物,主觀上也想把這些案件放放,看以後處理時是否能按當事人的意思照顧一下。他原來想在別人不知道的情況下,或者被發現但能逃避追責、問責的情況下再拿出來處理。他主要存在受賄、瀆職方面的問題,他收受的款物中含有現金58.5萬元,筆記本電腦一臺,攝像機一臺,手機兩部,除了他向組織交待的之外,他沒有收受其他人的款物和接受請託,收受的錢款被他個人開支了,另外,張某1送的7萬元和馬某3送的3萬元他已經退還了。
(四)本案其他相關證據
1、人口信息查詢結果單,證明被告人陳冬1969年1月3日出生於安徽省靈璧縣,公民身份號碼為3422241969××××××××。
2、靈璧縣監察委員會出具的「案發及到案經過說明」及相關強制措施手續,證明2019年2月22日,靈璧縣監察委員會決定對陳冬涉嫌受賄問題進行立案調查,當日,被告人陳冬主動到該委投案並被採取留置調查措施,投案當日及留置期間,其除如實交代組織已經掌握的違法事實外,還主動供述了組織尚不掌握的違法問題;同年5月21日,該委決定對其解除留置措施,當日,被告人陳冬被宿州市埇橋區人民檢察院決定並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橋分局執行刑事拘留。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冬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錢款、購物卡總計人民幣496000元及其他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身為司法工作人員,非法收受他人錢款、購物卡總計人民幣89000元及其他財物後徇私枉法,長期擱置其辦理的各類刑事案件17件,壓案不辦,致使18名涉案人員多年不受追訴,其中3名涉案人員在案件被擱置期間又犯新罪,其行為已構成徇私枉法罪,屬情節嚴重;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不履行應當履行的法定職責,長期擱置其辦理的各類刑事案件88件,致使143名涉案人員多年不受追訴或未被處理,其中4名涉案人員在案件被擱置期間又犯新罪,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濫用職權罪,屬情節特別嚴重。被告人陳冬一人犯數罪,依法應予數罪併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陳冬犯受賄罪、徇私枉法罪、濫用職權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關於被告人陳冬及其辯護人稱被告人陳冬雖存在收取部分涉案人員或關係人款物的情況,但積壓案件是因工作任務繁重、責任心不強等諸多因素所導致,被告人陳冬沒有利用職權包庇涉案人員使其不受追訴的主觀故意,亦未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行為不構成徇私枉法罪、濫用職權罪的辯解和辯護意見,經查,被告人陳冬的供述、證人付某、張某10、張某7志、王某12、葛某、朱某6、張某11等人的證言及公安機關案件移送表、起訴意見書、任職文件等相關書證,能夠證明被告人陳冬在任靈璧縣人民檢察院檢察員、公訴科副科長、科長、專職檢察委員會委員期間,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後徇私枉法,長期擱置其辦理的公安機關於2008年4月至2013年7月期間移送審查起訴的各類刑事案件17件,故意包庇18名涉案人員多年不受追訴,造成3名涉案人員在案件被擱置期間又犯新罪,其行為符合徇私枉法罪的犯罪構成要件,且屬情節嚴重;其濫用職權,不履行法定職責,長期擱置其辦理的公安機關於2007年10月至2013年7月期間移送審查起訴的各類刑事案件88件,致使143名涉案人員多年不受追訴或未被處理,其中4名涉案人員在案件被擱置期間又犯新罪,其濫用職權擱置案件數量大,時間長,涉及的涉案人員眾多,造成的後果嚴重,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符合濫用職權罪的犯罪構成要件,且屬情節特別嚴重;被告人陳冬及其辯護人稱積壓案件是因工作任務繁重、責任心不強等原因導致的意見不能成為被告人陳冬收受他人財物和濫用職權而將案件長期擱置不作處理的合法理由。對被告人陳冬及其辯護人對此的辯解和辯護意見,本院不予採納。被告人陳冬主動投案,並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雖對長期擱置案件行為的性質有辯解,亦可認定被告人陳冬具有自首情節,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案發後,被告人陳冬主動退繳違法所得,又可酌情對其從輕處罰。對被告人陳冬及其辯護人對此的辯解和辯護意見,本院予以採納。
根據被告人陳冬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案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款、第三款、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陳冬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犯徇私枉法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留置或羈押的,留置或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22日起至2031年8月21日止。罰金限於判決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內繳納)。
二、追繳被告人陳冬違法所得人民幣五十八萬五千元(該款已退繳至靈璧縣監察委員會,由收繳機關靈璧縣監察委員會依法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長 胡長虹
審判員 劉潮灩
審判員 趙 磊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書記員 馬 慧
附:相關法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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