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秦遇到「監察法」,可否還會「錐刺股」?
文|徐華潔
引言:
從「任何人都沒有法律之外的絕對權力」到「凡屬重大改革都要於法有據」,從「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到「法律的生命力在於實施,法律的權威也在於實施」,十八大以來到十八屆四中全會召開前,習近平總書記在多次講話、考察中從不同領域、不同層次闡述全面依法治國,形成了豐富的理論積累。作為治國之重器,全面依法治國書寫了法治史的新篇章,開啟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新徵程。
歷代歷朝之「求官心切」
「學成文武藝,貨與帝王家。」這是五千年來莘莘學子、十年寒窗的內心真實寫照,所以有孫敬頭懸梁、蘇秦錐刺股、祖逖聞雞起舞等人的典故名流千古。
春秋戰國時期,孔夫子老先生主張 "學而優則仕",其一生志向遠大,一心想用自己的博聞多識為朝政出力,被逼帶弟子周遊列國、顛沛流離。但事與願違,他從20歲開始為委吏(管理倉庫)初涉官場後,一直到73歲因病而逝,期間五十多年總共會見過大小國君和權臣七十餘人,總是希望被列國重用為官,但處處碰壁,其在仕宦生涯中慘遭無盡的挫折,屢敗屢戰、屢戰屢敗,其有心從政,卻被敬而不用。子曰:「富與貴,是人之所欲也。」我們在中學所讀的《論語》中也可以解讀孔夫子畢生求取仕途的點滴幸酸史。
古有範進中舉,今有代考入獄,無論是縱橫家蘇秦的錐刺股,還是思想家孔子的語錄,莘莘學子歷經艱辛萬苦求學的最終目的就是食君祿。
戰國時期,又一名士曰蘇秦,洛陽人,年輕時,師從鬼谷子學縱橫之術,然學藝不精,曾遊說秦王,上書數十次而不被理會,錢財使用完後,窮困潦倒歸家。回到家後,妻不下絍,嫂不為炊,父母不以為子。於是蘇秦發憤讀書,常常讀到深夜,非常疲倦,經常打盹,於是想出了一個辦法,準備一把錐子,一打盹,就用錐子刺自己的大腿,猛然清醒,繼續讀書。一天,蘇秦之弟進其屋見他趴伏書桌,驚恐失色,連呼大叫:「蘇秦已死」,其嫂聞之進屋忙訓到:「蘇秦只是昏迷」,遂端一涼水噴之,蘇秦果真暫時昏迷,其醒後精神十分振奮,曰其神遊官道。一年之後,其學成出師。後蘇秦得趙王賞識,在趙國為相,締結合縱,離散連橫,抑制當時強盛的秦國,後為六國之相,權威勝似國君。
然,天子之怒,伏屍百萬,流血千裡。面對著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的境況,為何還有那麼多人甘願冒生命之危、求學之難去做官呢?蓋因古代君臣相得如魚水,君臣相顧,不知所歸,如秦孝公與商鞅,秦惠王與張儀,唐太宗與魏徵,劉備與諸葛亮,劉邦與韓信,一段段佳話,君臣不相負,來世復君臣一時成為美談。
監察法:使黨的主張成為國家意志?
古往今來,輾轉千秋萬代,無一例外。在2017年7月17日,中紀委權威發聲:關於「監察機關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的一篇文章引起法律界專家、學者及律師們的亢奮不滿,從北大法學院陳瑞華教授獲悉,參加國家監察法立法座談會。發現了一些逆天的高論:國家監察法不是刑事訴訟法;監察委員會的調查不是偵查;監察委員會的調查不受監察機關的監督;監察委會的調查階段,律師不得介入;監察委員會調查結束後,才移交檢察機關審查起訴,這是才適用刑事訴訟法……,更匪夷所思的是,一個普通犯罪嫌疑人都可以在偵查階段依法享有委託律師辯護的權利,而公職人員涉嫌職務犯罪接受監察委員會的調查階段,則不享有辯護權?在此,在職官員針對瑞典監察制度在我國的進化以及反腐高潮期是否會談虎色變?
高談闊論這麼多,我們的法律思維越發凌亂了,「監察委員會」到底是什麼性質的機關呢?監察委員會是行政機關,其限制人身自由等行為應該受行政訴訟法調整;如是司法機關,則應該受刑事訴訟法調整。否則,就是超越憲法、法律,即凌駕於法律之上的非法機關嗎?甚至是反人道的非法機關。
其實,國家監察法實質就是反腐敗國家立法,為監察機關依法履職提供法治依據。監察委員會是由國家權力機關設立的監督機關,與公安、檢察機關等執法和司法機關性質完全不同。反腐敗針對的職務犯罪區別於一般刑事犯罪,國家監察法也區別於刑事訴訟法;監察機關行使的調查權不同於刑事偵查權,不能簡單套用司法機關的強制措施。監察機關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適用國家監察法,案件移送檢察機關後適用刑事訴訟法。監察機關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適用國家監察法,案件移送檢察機關後適用刑事訴訟法。要通過制定國家監察法,明確監察機關監督、調查、處置的職責,把目前正在實際運用的調查手段寫入法律,賦予必要的調查權限,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懲治腐敗。留置是調查手段,要將其在國家監察法中確立,形成依法治國的重要制度,解決長期困擾的法治難題,彰顯出全面依法治國的決心和自信。
監察機關是人民政府行使監察職能的機關。這意味著,監察機關調查職務犯罪,不受刑訴法的約束,公職人員被監察機關調查期間,他們不能請律師介入給其提供法律幫助。如果公職人員是被冤枉冤枉的呢?難道要如竇娥般六月飛雪方顯其冤,然又能有幾個如竇娥般昭雪。此刻,我腦子裡不由浮現出曾遭受非法審訊一案的昭雪全過程,可稱之為「滴血玫瑰的涅槃」,在參與該職務犯罪的辯護工作中,法律意見之文書正如六月飛雪般滿天飛,其最終獲釋,至少還是幸運的。
7月24日,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發布了關於「深化監察體制改革、推進試點工作之五,調查決策要嚴」的報導,其中肯定了留置是監察機關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的重要手段,審批程序和使用期限都有嚴格的限制;腐敗案件的調查由監察機關負責,查明涉嫌職務犯罪的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對監察機關移送的案件,檢察機關經審查後認為需要補充核實的,可以退回進行補充調查……,留置?調查?偵查?這樣的關鍵詞讓法律人思維又凌亂了,尋求曲解此意的路徑暫時已經短路。此時關注到北大法學院陳瑞華教授提出質疑:監察委員會的調查即然不是偵查,那究竟是什麼?屬於行政調查嗎?假如這種行政調查也具有偵查的效力,那麼,工商管理部門、稅務部門、證監會、銀監會就都可以以行政調查為名,行偵查之實。另一方面,不承認監察委員會的調查屬於偵查,還帶來另一個後果:公職人員涉嫌犯罪的案件,將既不經過立案程序,也不經過偵查程序。沒有經過立案、偵查程序的公訴,還具有法律效力嗎?
7月25日,紀檢監察之窗公眾號發布一篇關於「監察委查辦起訴案件的一審,要求副院長擔任審判長;監察委查辦案件非法證據的排除要謹慎、要報告:運城市中院刑事法官學習監察改革制度」的文章,隨即引發法律人朋友圈的熱烈爆刷。信任不能代替監督,任何權力都要在制度的籠子裡運行。為了有效懲治腐敗,改革和立法賦予監察委員會必要的權限和手段。如果沒有法律的監督、沒有律師的介入、問題官員沒有依法辯護權……,那麼,監察委員會在行使調查權時,是否能防止出現「燈下黑」?串串質疑問號?!、
或許,監察法與刑事訴訟法如何進行銜接過渡,這也是涉及到眾多的政治、司法、經濟等體制的重大理論與實務實踐問題,就我國特色歷史傳統而言,必須一再強調監察法與刑事訴訟法的區別。但是,無論如何強調、如何有序銜接,恐怕也改變不了這樣一個事實:監察法的某些規定,似乎註定會被學界納入到廣義的刑訴法規範體系之中。
國家監察法不是刑事訴訟法?我又聯想起在明朝成化十三年(1477),明憲宗於東廠之外增設西廠,西廠氣焰非常囂張,成立的當年就連興大獄,逮捕了郎中武清、樂章、太醫院院判蔣宗武、行人張廷綱、浙江布政使劉福、左通政方賢。明代各省的左、右布政使是從二品,品秩相當高。然而西廠卻可以不經皇帝同意就擅自抄捕。成化朝的西廠,擴大了明代特務的職能與偵察範圍,偵察的地點不限於都城、地方,而遍及南北邊腹各地。西廠的職務是偵查民臣的言行,並可以對疑犯進行拘留、用刑,西廠又把監獄以及法庭混為一體。由於西廠得皇帝寵信,橫行無忌,不可一世,官員一談到他的名字就談虎色變,至成華十八年(1482),惹了眾怒的西廠僅存五年後終被廢除、命喪黃泉。
「監察制度」在國外的設置模式
瑞典是世界行政監察專員制度的發源地,其創設的行政監察專員制度被其他國家廣為效仿,當然也包括我國,瑞典在1810年通過了《監察專員法》,正式選舉了第一個監察專員。監察專員共和蘇設有秘書處,輔助監察專員工作。目前,秘書處有50多名成員,其中30名是律師。這些律師通常是從法院、行政法院及行政機關中選拔,他們都經過良好的法律訓練,能夠客觀。根據瑞典《政府組織法》的規定,監察專員由議會從「具有傑出法律才能和人格正直的人士」中選舉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