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一文的梳理,我們發現《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網絡直播營銷行為規範》針對流量造假行為作出原則性規定,要求不得通過人工方式或者技術手段實施流量造假、流量劫持以及虛假註冊帳號、非法交易帳號、操縱用戶帳號等行為破壞網絡生態秩序,亦不得採取任何形式進行流量等數據造假,不得採取虛假購買和事後退貨等方式騙取商家的佣金。除此之外,《網絡交易管理辦法》《廣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刑法》等法律法規對於訂立刷量合同效力、騙取佣金、虛假宣傳、利用技術手段打壓競爭對手、偷稅漏稅、建立平臺/開發軟體進行刷單炒信等行為作出規制。
對此,我們將在總結、梳理流量造假案例及相關法律法規、行業規範的基礎上,總結提煉直播電商行業相關主體可能遇到的法律風險點,希冀直播電商行業相關主體引以為戒,避免通過流量造假的行為製造虛假流量泡沫從而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法律風險。
一、使用刷單炒信服務的商家/MCN機構之風險要點提示
當前,存在部分商家為了&34;吸引消費者而自行組織或使用第三方機構提供的刷單炒信服務的現象;也有部分MCN機構承接商家直播帶貨需求後通過流量造假方式騙取佣金。對於使用刷單炒信服務的商家/MCN機構,其存在的主要法律風險如下:
(一)自行組織刷單炒信
1.商家存在的法律風險
&34;導致的虛假數據構成虛假宣傳,商家將面臨主管行政部門罰款、吊銷營業執照等行政處罰;且&34;導致的虛假數據極易誤導消費者,一旦構成虛假宣傳,其將相應面臨民事賠償責任。同時,商家作為廣告主,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情節嚴重的還可能構成虛假廣告罪。
刷流量的行為如使得同業競爭者的價值被減損,構成為自己謀取商業機會從而獲得競爭優勢,或是破壞其他同業競爭者的競爭優勢等擾亂市場公平競爭秩序的行為,一旦被認定為構成不正當競爭,除面臨行政部門罰款、吊銷營業執照等行政處罰外,商家亦將面臨民事高額賠償責任。商家如通過反向刷單的方式大量購買競爭對手的商品不付款,只為讓對方受到處罰、降低信用,則可能被認定為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
&34;導致的交易數據若被稅務部門認定為真實,商家將面臨被追繳稅款以及罰款;數額較大的,可能面臨逃稅罪、抗稅罪、逃避追繳欠稅罪的刑事責任風險。
2.MCN機構存在的法律風險
如MCN機構明知商家利用刷單炒信方式進行虛假宣傳,仍為其提供設計、製作、代理、發布廣告服務的,亦存在面臨主管行政部門罰款、吊銷營業執照等行政處罰乃至被認定為虛假廣告罪的法律風險。
對於MCN機構而言,如其利用合同的方式欺騙商家,在直播中利用商家支付的&34;購買商家的產品,表面上達到合同約定的&34;,事後再利用無理由退貨等平臺政策進行退貨或轉手倒賣虛購的商品,或通過&34;行為導致商家支付多餘的佣金,如果商家不知情,則MCN的行為屬於合同欺詐,除需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外,數額巨大者甚至構成合同詐騙罪。
(二)使用第三方機構提供的刷單炒信服務
如商家或MCN機構是使用第三方機構提供的刷單炒信服務,則除上文所列法律風險外,其與第三方機構籤署的刷單炒信相關服務合同亦因系以&34;為目的籤訂的合同,存在法律效力自始絕對無效的法律風險,商家或MCN機構將面臨其獲利被收繳;因合同目的本身違法,商家或MCN機構極易成為詐騙罪的受害人,從而遭受損失。
二、第三方流量營銷機構之風險要點提示
對於第三方流量營銷機構而言,其在為商家或MCN機構提供用戶引流、流量營銷服務的同時,如果觸犯紅線,為商家或MCN機構提供刷單炒信服務,則可能存在如下法律風險:
(一)涉嫌非法經營罪、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針對自身提供有償&34;服務的第三方機構,其存在涉嫌構成非法經營罪而承擔刑事責任的風險;如其自行研發的&34;軟體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中的數據被改動,將面臨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刑事責任風險。
(二)涉嫌不正當競爭
第三方流量營銷機構通過群控技術或視頻刷量的方式為商家或MCN機構提供平臺&34;服務時,即使第三方流量營銷機構與平臺不屬於同業競爭關係,但如果是為了自身謀取商業機會從而獲取競爭優勢,或是為了破壞平臺已有的競爭優勢,則存在被認定為屬於不正當競爭的法律風險,將面臨高額的民事賠償責任。
(三)涉嫌虛假宣傳
當第三方流量營銷機構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的方式,幫助商家或MCN機構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時,將可能被認為構成虛假宣傳行為,將會面臨主管行政部門罰款、吊銷營業執照等行政處罰。
(四)涉嫌虛假廣告罪
第三方流量營銷機構通過刷單炒信方式為商家提供服務時,實際上屬於為商家商品進行廣告宣傳的行為,因為在刷好評的同時,難免會提到商品的性能和質量。如果實際商品與宣傳的內容並不一致,則屬於欺騙消費者的行為,情節嚴重的,可能會觸犯虛假廣告罪。
(五)涉嫌詐騙罪
第三方流量營銷機構若以推廣商品/服務為目的與商家或MCN機構籤訂服務合同,但通過刷流量行為騙取服務費的,第三方機構涉嫌構成詐騙罪;且鑑於第三方流量營銷機構與商家或MCN機構訂立的合同屬於損害市場經濟秩序的協議,不應受法律保護,故可能被認定為不構成合同詐騙罪。
三、結語
在如今&34;的網際網路時代,流量帶來的價值不言自明,也導致部分機構或個人鋌而走險,通過刷流量的方式進行造假並牟取不法利益。然而,隨著監管的趨嚴,流量造假的行為終將得到規制,在行政、民事及刑事方面得到相應制裁。
通過對相關案例及法律法規所進行的系統性梳理,我們發現:
對於使用刷單炒信服務的商家,其流量造假行為可能涉嫌虛假宣傳、不正當競爭、偷稅漏稅的法律風險;
對於使用刷單炒信服務的MCN機構,如其明知商家利用刷單炒信方式進行虛假宣傳,仍為其提供設計、製作、代理、發布廣告服務的,亦存在虛假宣傳的法律風險;如其系利用刷單炒信方式騙取商家佣金的,則涉嫌合同欺詐,可能面臨民事責任乃至構成合同詐騙罪的法律風險;
對於第三方流量營銷機構,如其觸犯紅線,為商家或MCN機構提供刷單炒信服務,存在被認定為構成虛假宣傳或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法律風險,且視具體情節可能構成非法經營罪、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虛假廣告罪及詐騙罪。
唯有合規,方能使得流量真正創造價值。希冀此文能夠為直播電商行業提供合規指引,促進行業健康蓬勃發展。
本文作者:
高亞平,德恆上海稅法業務中心負責人之一,德恆上海辦公室業務合伙人、律師;專注於稅務籌劃、境內外上市與併購重組,擅長於電商平臺、靈活用工平臺等新經濟平臺合規運營稅務籌劃、投融資相關法律服務,是國內最早從事社交電商、靈活用工及平臺內經營者主體及業務合規運營及稅務籌劃法律服務的律師。
周 夢,德恆上海辦公室律師,專注於電商平臺、靈活用工平臺等新經濟平臺合規運營及稅務籌劃、投融資相關法律服務,曾為多家社交電商平臺提供企業合規風控、股權架構設計與投融資等相關法律服務。
紀 倩,德恆上海辦公室律師助理,專注於電商平臺合規運營、稅務籌劃等相關法律服務,曾參與過多個社交電商平臺合規風控、平臺及平臺內經營者稅務籌劃等項目。
(實習生黃超對本文亦有貢獻。)
聲明:
本文由德恆律師事務所律師原創,僅代表作者本人觀點,不得視為德恆律師事務所或其律師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見或建議。如需轉載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內容,請註明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