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建成時並未規劃建設停車位,無奈之下,大家只好犧牲部分空地,將其開闢成共有停車位。後物業公司開始就部分位置優越的停車位收取租金,引發業主間搶車位大戰。業主張偉認為物業公司此舉涉嫌侵害業主合法權益,以個人身份將物業公司訴至法院,要求恢復停車位的共有狀態。近日,平谷法院判決該案,以張偉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駁回起訴。
作為小區業主,自己替全小區居民維權,卻被法院駁回稱不具備主體資格,這讓張偉十分委屈。他介紹,自己是順義某小區業主,小區建成時並未規劃建設專用停車位,而是將部分空地開闢成了停車位供全體業主使用。後小區物業公司開始在部分停車位安裝泊車器,並將位置優越的車位通過贈送、出租等方式提供給特定業主使用,致使業主間搶車位矛盾不斷。認為物業公司行為侵害了全體業主,也包括自己的合法權益,張偉將小區物業訴至法院,請求拆除泊位器,恢復小區停車位業主共用的狀態。
7月1日,平谷法院就該案作出判決。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相關規定, 制定和修改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管理規約等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重大事項,應由業主共同決定。
判決書中提到,「本案中,張偉以物業公司出租停車位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為由,起訴要求物業公司停止侵佔、出租停車位,並拆除已經安裝在車位上的泊位器,由於張偉的訴訟主張涉及全體業主的共同利益,屬於小區全體業主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重大事項,提起訴訟的原告主體應當能夠代表全體業主利益,並符合法律的規定,即應由小區業主委員會或者其他可以代表全體業主利益的主體提起訴訟。現張偉個人提起本案訴訟,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因此,法院駁回張偉的起訴。
7月4日,北京青年報記者從原告張偉處了解到,當天上午他剛剛收到法院判決書,並告之了周圍鄰居。「我家好多鄰居知道我起訴的事,他們對這事很關心,甚至我們居委會主任都過問了好幾次。大家都希望能夠通過訴訟,糾正違法收費。」張偉表示,小區目前並沒有業主大會或業委會,在此情況下,如果法院拒絕個體業主為維護整體物業權利提起訴訟,那麼全體居民的合法權益顯然難以保障。因此,考慮再三後,他還是決定上訴。
(北青報記者 孔令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