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學博士談許霆案:法官其實有權靈活糾偏

2021-01-08 中國新聞網

刑法學博士談許霆案:法官其實有權靈活糾偏

2008年01月10日 09:38 來源:法制日報

發表評論

  法官是人,而不是「機器人」,他必須運用正義之心,主動彌補法律的漏洞,以滿足公眾對於正義的期待

  打工仔許霆利用ATM機的失誤,取款17.5萬元,後被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無期徒刑。連日來,隨著一些律師對此案涉及的量刑標準提出質疑,此案再度引起了廣泛的社會關注。

  從法律的文字表述來看,許霆行為被認定為盜竊金融機構,因此獲刑無期,並無不妥之處。刑法第26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其中之一就是,「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的」。199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的,為「數額特別巨大」。根據通行刑法理論,許霆在明知銀行系統存在問題,仍利用這種漏洞獲得財物的行為,屬於「非法佔有」銀行財物。因為在社會觀念上,ATM機中的鈔票顯然歸銀行佔有,許霆本人並無合法的「佔有權」。即使銀行金庫大門洞開,無人看守,潛入其內,將財物囊為己有,也是一種盜竊行為。許霆的行為不能定性為侵佔(刑罰最高為5年有期徒刑),因為ATM機中的錢並非許霆代為保管的銀行財物,也非遺忘物或埋藏物。同時,他的行為也不構成詐騙罪,因為詐騙必須要有「騙」與「被騙」的行為,但機器是不可能被騙的。

  問題在於,任何人處於許霆當時的情景,是否能抵制住這種誘惑。即使如筆者這般從事刑法教學與研究的人士,在ATM機出錯的情況下,也不能保證「坐懷不亂」、「不犯秋毫」。對於這樣一個絕大多數人都可能會犯的錯誤,是否可能是荒唐的?刑法不是推行道德的衛道士,它必須兼顧人性。無論是大陸法系,還是英美法系,對於類似許霆的案件,法官都可根據法律精神提供相應的救濟,以弱化成文刑法可能出現的暴戾與殘苛。在大陸法系,有期待可能性理論,如果沒有期待當事人實施合法行為的可能性,即使行為形式上違背法律,也可減輕或免除刑罰,因為這種懲罰是沒有太大意義的。比如某人兩天沒有進食,偷吃了鄰居家用來餵狗的野參湯(設若數額特別巨大),從形式上看,他完全符合盜竊罪的構成要件,但由於完全缺乏期待實施合法行為的可能性,故不得以犯罪論處。在英美法系,有可得寬恕的辯護理由,對於一種形式上的不法行為,如果它是多數人都可能犯下的錯誤,即使行為違法,也是法律可以從寬或恕免的,這最典型的例子就是警察設套,誘人犯罪,所謂官誘民犯。

  法律一經制定,就已經滯後,它不可能與時俱進地涵蓋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機械地、教條地適用法律,或者導致法律過於寬鬆,或者過於嚴苛。法官是人,而不是「機器人」,他必須運用正義之心,主動彌補法律的漏洞,以滿足公眾對於正義的期待。其實,對於許霆案,現有的刑法規定至少從以下三個方面賦予了法官積極作為的空間與權限。

  其一,可以適用刑法第13條的但書條款,做出無罪判決。該條款規定:「……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許霆非法佔有ATM機中的錢款,形式上符合盜竊罪,但由於欠缺實施合法行為的可能性,可以解釋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構成犯罪。

  其二,可以適用刑法第63條的破格減輕制度。該條款規定:「……犯罪分子雖然不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但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如果將許霆的行為認定為犯罪,判處無期徒刑也明顯過重,突破了民眾心理承擔的極限,此時法院有義務將此案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請求在無期徒刑以下量刑。

  其三,可以對ATM機作「限制解釋」。根據許霆案件的具體情況,考慮到ATM機並非嚴格意義上的金融機構,它暴露於市井之中,周邊也無嚴格的警戒和看管措施,因此法官可以在個案中作「限制解釋」,將ATM機解釋為非金融機構。故許霆的行為屬於盜竊普通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量刑幅度應是「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德沃金教授在《法律帝國》中說:「法院是法律帝國的首都,法官是法律帝國的王侯。」也許,法官不應在法律的文字之內機械地理解法律,僵化的法律文字不應成為法官的「擋箭牌」。(羅翔,作者為北京大學刑法學博士、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教師)

【編輯:唐偉傑】

相 關 報 道

相關焦點

  • 許霆案呼喚陪審團制度
    許霆案的判決從無期降到了五年,但人們的爭論和質疑依然沒有結束。毋庸置疑,對該案判決的公正性仍大有討論的餘地,許多法律問題依然模糊不清。但是,許霆案僅僅是引起媒體關注的疑難或者判決過重的案件之一,還有無數類似尤其是裁決不公的案件沒有也不可能引起人們的關注。那麼,對於這些案件,當事人該如何獲得一個公正的裁決呢?
  • 法學專家均認為「許霆案」改判幾無可能
    法學專家均認為「許霆案」改判幾無可能 2008年04月13日 15:49 來源:揚子晚報 「許霆案」是一個繞不開的焦點話題。對他上訴的前景,無論是「倒許派」還是「挺許派」,均認為再審改判希望渺茫。  4月9日上午,許霆正式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了無罪上訴。此前,許霆被判無期。該判決被指「量刑過重」而在社會上引起了廣泛爭議,並延續至今。
  • 許霆案的五大典型意義(圖)
    第二次開庭,法官宣布因盜竊罪判五年刑期後,許霆當庭表示不上訴,這也讓許彩亮非常惱火。也許許霆並不知道,開庭之前,他的父親曾在上午趕製了一條橫幅,上書「有錯≠有罪」,就在離中院較遠的斜對門一直默默地舉著。  庭審結束後,許彩亮還託律師轉交了一封簡訊給許霆,信中簡短地寫道:「我兒,首先我先罵你一聲,沒有骨氣生不如死。你這樣的行為能成為國家的有用之才嗎?
  • 巴克託夫法官的的請求權基礎分析法
    德國法官的基本思路是:A公司根據那一條法律規定要求B公司交付車輛?按照德國法官介紹的方法審理本案的步驟是:1、兩公司都是中國法人,在中國境內進行交易,應適用中國法。2、本案請求權的基礎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五條:「出賣人應當履行向買受人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的單證,並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義務」。3、本案合同有效,A公司有權依照合同的約定,請求B公司履行合同義務,請求權已經產生。
  • 當事人許霆談許霆案「第三季」:我為什麼要申訴
    「許霆案」當事人許霆資料照片   編者按:5日下午15時,許霆案當事人許霆將做客人民網強國論壇,以「許霆案『第三季』我為什麼要申訴」為題與網友進行在線交流,歡迎參與。   【許霆】:這七年之間,雲南何鵬我也比較關注他的事情,後來又聽說廣州「女許霆案」、深圳「許霆案」,還有雲南的、杭州版、電信版的,都關注了一部分。 我和何鵬交流過,他申訴好幾年了,一直沒有反應和動靜。
  • 有趣有用《刑法學講義》,一本普法藍書
    北大法學博士?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厚大法考熱門講師?不,他是火爆全網的法外狂徒張三的代言人,他是B站最爆火的法律男神。其實就算不是為了維權,我們普通人學點法律知識,還是有必要的。這本《刑法學講義》就是延續了羅翔老師在B站一貫的風趣講課風格,通過各種現實中的社會事件,用一個通俗易懂的說法把各種專業的法律知識串聯起來。讓你輕鬆學習法律知識的同時,也引發了對生活的各種思考。
  • 刑法學專家趙秉志:
    本報北京3月11日電   「死刑核准權是最高法院的一項重要權力,將它收回並依法慎用實在很有必要。」今天,中國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會長、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趙秉志教授在接受記者採訪時這樣說。但後來在1983年的「嚴打」中,為從重從快打擊犯罪分子,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修改《人民法院組織法》,對死刑覆核權作了重要修改,即「殺人、強姦、搶劫、爆炸以及其他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會治安判處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權,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得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行使。」
  • 關於法官自由裁量權的法理分析
    無論是為了追求個案的公正,還是為了補充法律的漏洞,克服法律適用上的僵硬就必然會促使法律規範或法律規則的實際執行者—法官去解釋法律,靈活適用,而不能因循守舊。況且,法律也只有通過法官的解釋和運用才具有生命力。一般來說即使在法制歷史悠久的國家中,其現代司法的模式也是增加靈活性和擴大參與。
  • 法官自由裁量權的界限之問
    (一)類電作品的獨創性有無與高低之爭在新浪網訴鳳凰網之案中,法官認為我國著作權法規定了兩個權利體系,即著作權及與著作權相關的權利(以下簡稱「鄰接權」),類電作品在鄰接權體系中有錄像製品與之相對應。(一)法官自由裁量權的內涵何為法官的自由裁量權,《關於在審判執行工作中切實規範自由裁量權行使保障法律統一適用的指導意見》第一條:「自由裁量權是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根據法律規定和立法精神,秉持正確司法理念,運用科學方法,對案件事實認定、法律適用以及程序處理等問題進行分析和判斷,並最終作出依法有據
  • 「女許霆案」 網媒製造
    在平媒記者、網絡編輯和網民的共同作用下,被貼上了「許霆案第二」的「梁麗案」於是在它還沒有一個明確的司法意見的時候,就已經完成了從個案到影響性訴訟的跨越……   必須承認,不是每一起個案都能成為影響性訴訟。但那些影響性訴訟肯定都是個案。
  • 雲南許霆案律師將為其無罪申訴 並狀告當地農行
    廣州許霆案尚未改判,輿論的持續關注,已經使其成為一個社會熱點。儘管何鵬案比許霆案早發生5年,但當時未被媒體聚焦的何鵬還是被冠以了「雲南許霆」的稱謂。沾許霆的光,發生在7年前的何鵬案也開始引起媒體的關注。何鵬的父親何見貴、母親孟小月正是在電視臺記者的介紹下找到陳維鏢,希望他能代理出任何鵬的辯護律師。
  • 論法官自由裁量權的限制和規範
    然而任何事物都是一分為二,有其各自的兩面性。自由裁量權濫用導致的司法不公和司法腐敗當下已經成為社會各界普遍關注的熱點,法官自由裁量權也成為社會各界熱議的話題,加之新聞輿論的不適當宣傳,社會各界希望能夠完全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權的呼聲愈發高漲。但對於任何需要改變的制度,在改變之前都應對其進行了解分析,本文筆者將通過對自由裁量權的研究,揭示其本來面目,防止其在適用過程中被無限制濫用。
  • 陳愛娥教授談法學方法論及其最新發展AND談公法請求權
    講座開始,首先,主持人黃學賢教授為大家介紹了陳愛娥教授,陳愛娥教授是臺北大學法學院教授、德國哥廷根大學法學博士,她譯著有《法學方法論》、《近代私法史:以德意志的發展為觀察重點》。陳愛娥教授今晚講座的主題是公法請求權。接下來,由陳愛娥教授正式開始其報告。
  • 刑法學講義
    刑法與每個人的生活都密不可分,家庭、校園、職場、人際關係、經濟活動處處都有違法犯罪行為,相應地,每個人都需要學習刑法。    羅翔讓本來枯燥專業的刑法課變得「津津有味」,讀者直呼上頭,「根本停不下來」。刑法常識結合法理精神,兼具法律與人文的力量。本書為讀者提供了相對完整的刑法學習體系,涵蓋刑法演變、犯罪論、刑罰論,以及具體罪名的定罪量刑。
  • 許霆案:不要讓百姓「不敢言而敢怒」
    許霆案:不要讓百姓「不敢言而敢怒」 2008年03月17日 14:51 來源:北京晚報   杜牧的《阿房宮賦》裡面有句話:「使天下之人,不敢言而敢怒。獨夫之心,日益驕固。」千多年前的杜牧用自己的筆揭示了他眼裡千多年前的強秦迅速滅亡的重要原因。
  • 中國刑法學「被變性」引爭議 司法部展開調查
    但很少有考生會想到,這一考試內容的變動,反映了看似平靜的中國刑法學界正經歷著的一場軒然大波。一些知名刑法學者甚至聲稱,「中國刑法學正在做"變性手術"」。  司法部有關負責人對早報記者表示,將對此問題展開全面調研。
  • 我們需要限制法官的「刑法自由裁量權」嗎?
    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在我國《刑法》中規定和運用的比較突出,在469個罪名中均有明確的體現。通過分析法條規定,我們可以看出法官的刑事自由裁量權體現在以下幾點:一、量刑幅度比如「三年以下」、「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十年以上」等之類的規定。二、刑種的選擇比如「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等之類的規定。
  • 給老師教育懲戒權,是中國教育一次重要的糾偏丨一周教育點評
    這是中國教育一次重要的糾偏,但我更擔心還沒有老師敢用,願意用。《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明確規定了三種懲戒類型,比如老師可以有罰站之類的基本懲戒權了。在很長的時間裡,在一些偽專家與輿論的影響下,我們的教育理念發生了一些偏差,諸如「沒有教不好的學生,只有教不好的老師」這類荒唐的說法流行教育界,在學習西方時念歪了經,對於學生只剩下鼓勵表揚,沒有了懲戒這一基本的教育手段。
  • 請求權基礎在法官裁判中的體系構造與適用
    適用體系須有對象以及所處環境作為先決條件,法官進行體系工作的場景是秩序關聯,依法裁判的過程是體系的解釋學語境表達。儘管體系工作的功能論和歸責評價之間並不是充分關係,卻是司法裁判論證不可跨越的前提。由於行為構成在類型上存在相同情形,請求權基礎在權利內容構成上並不是排斥關係,存在多個請求權基礎同時滿足邏輯條件時,有必要運用體系思維進一步揭示目的關聯。
  • 刑法學研究的悠閒之道 ——評林東茂《刑法綜覽》
    有絕望之章稱號的共同犯罪理論,在林教授的筆下,竟然如此輕鬆,在這裡,刑法學研究少了一分的嚴肅、呆板,多了一分輕鬆、幽默。   叄    中國大陸刑法學研究正在經歷去蘇俄化、繼受德日的轉變歷程。無論是大陸還是臺灣地區,翻譯成中文的德國刑法學著作,一般都艱深晦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