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論】
1.刑事訴訟法與監察法銜接中的若干爭議問題
作者:朱孝清(最高人民檢察院)
內容提要:目前,刑事訴訟法和監察法銜接中的多數問題已取得共識,但仍有些問題尚存爭議。為保證「兩法」順利銜接,有必要明確以下爭議問題。我國監察法確立了與刑事訴訟法相同的證據制度。檢察機關對監察機關移送的案件不應辦理立案手續,但監察機關應區分涉嫌職務違法的立案與涉嫌職務犯罪的立案。刑事訴訟法規定了一般的拘留和特殊的拘留這兩種拘留,檢察機關對已留置的犯罪嫌疑人的拘留是特殊的拘留。對已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有兩種退查模式:一種是刑事訴訟程序內部的退查,採取「人案一體、人隨案走」;另一種是監察機關調查的職務犯罪案件的退查,採取「人案暫時分離、案退人不退」。對認罪認罰的職務犯罪案件應依法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是否從寬及從寬幅度的把握要依法依規、審慎準確、規範周到,注重效果。
關鍵詞:刑事訴訟法;監察法;銜接
【「自訴與公訴關係」專題研究】
2.論公訴與自訴的關係
作者:熊秋紅(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院)
內容提要:郎某、何某涉嫌誹謗案中的「自訴轉公訴」,引發了理論界和實務界對公訴與自訴關係的討論。從歷史發展的角度看,刑事起訴方式經歷了從私人追訴主義到國家追訴主義的變遷。在世界範圍內,刑事起訴方式存在檢察官起訴專權主義、檢察官起訴為主兼採大陪審團起訴、以檢察官起訴為主兼採被害人自訴、以私人起訴原則為基礎的多主體起訴等多種形態。其中,檢察官起訴專權主義和以檢察官起訴為主兼採被害人自訴是兩種最為常見的形態。關於公訴與自訴關係的理論基礎有被害人自訴權固有論、國家公訴權讓渡論、公訴權與自訴權合理分配論之爭;在觀念上有公訴與自訴分離論與轉化論之別。在保留自訴制度的國家和地區,自訴案件範圍的寬窄存在較大差異;對公訴與自訴交叉問題的處理方式不盡相同;自訴程序的運行效果總體欠佳。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中的公訴與自訴關係存在諸多問題,需要予以重構。完善我國公訴與自訴關係的基本思路包括:被害人的訴權可以通過多種方式實現、應當牢固樹立國家追訴主義的理念、可以考慮限制乃至廢除自訴、應當處理好實體法與程序法的關係以及應當做好自訴與公訴之間的銜接。
關鍵詞:公訴;自訴;告訴才處理;誹謗罪
3.告訴才處理犯罪的追訴制度:歷史回顧與理論反思
作者:吳宏耀(中國政法大學國家法律援助研究院)
內容提要:我國刑事訴訟法學主流觀點認為,告訴才處理案件是嚴格意義上的自訴案件,只能提起自訴。根據該主流觀點,在有關國家公訴機關是否應當介入杭州誹謗案的討論中,研究者主要從實體法解釋學出發,認為該案符合《刑法》第246條的但書規定,因而屬於公訴案件。然而,回顧我國清末以降有關告訴才處理犯罪的法學傳統以及新中國早期刑事訴訟法草案的歷史,本文認為,「告訴才處理案件只能自訴」是我國刑事訴訟法學理論在特定歷史條件下的學理誤讀。就法律功能看,告訴才處理制度與自訴制度承載著不同的法律功能。而且,一項犯罪在實體法上是否規定為告訴才處理的犯罪與其在追訴方式上是否適宜提起自訴,一個是價值選擇問題、一個是現實操作問題,需要考量的因素大異其趣。因此,二者在案件範圍上雖然有一定交叉,但本質上並非告訴才處理的犯罪都適宜納入自訴的案件範圍。故此,正本清源,告訴才處理案件本質上屬於公訴案件;根據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立法只是賦予了告訴才處理案件「可以自訴」的權利,而非限制其只能自訴。就告訴才處理犯罪的追訴方式進行重新解讀,為此類犯罪構建一種「公自訴並行」的追訴制度,本質上是承認被害人就此類犯罪享有追訴方式的選擇權。
關鍵詞:告訴才處理;自訴;公自訴並行;誹謗罪
4.「自訴轉公訴」的法理分析
作者:時延安(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
內容提要:有關「自訴轉公訴」的討論,首先有必要在刑事法基礎理論層面展開,釐清國家壟斷刑事懲罰權並主導刑事追訴的同時賦予被害人自訴權的法理根據和政策意義,進而以此為基礎在實體法層面分析告訴才處理犯罪的解釋問題,在程序法層面討論追訴權出現競合情形如何在程序上進行妥當處理的問題。「自訴轉公訴」是因同一案件出現追訴權競合現象所導致的,代表國家追訴的機關依法啟動公訴程序追訴犯罪並未不當幹涉被害人追訴權,反倒有利於實現被害人的追訴目標。對於「自訴轉公訴」現象,應一體性地予以考量並區分情形確定相應的法律規則。
關鍵詞:告訴才處理犯罪;刑事自訴;追訴權競合;自訴轉公訴
5.誹謗罪的法益構造與訴訟機制
作者:車浩(北京大學法學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一檢察廳(掛職))
內容提要:自然人的名譽法益由兩部分組成。人皆有之的名譽基礎,由源自人格尊嚴的規範的名譽概念證立;差異化的名譽增量,作為個體參與社會溝通的條件和能力,由功能性的名譽概念證成。在溝通機制的功能性視角下,表達自由與名譽權之間的緊張關係得以消解,同為溝通的必要條件,兩者功能取向趨同,因而可實現權利之間的通約和配置。作為程序性的制度安排,誹謗罪的自訴機制能夠最優化地配置名譽權與表達自由。與公訴確權及評估的高成本相比,自訴是避免無謂損失的最小成本防範機制和最有效的無辜者識別機制。作為「財產規則」而非「禁止交易規則」,自訴留給雙方迴旋談判的餘地。但是,當行為對象沒有特定因緣地指向不特定個體時,名譽受損的風險由此溢出到陌生人社會中,誹謗行為具有了危害社會秩序的性質,此時應例外地提起公訴。
關鍵詞:功能性的名譽法益;權利衝突;經濟分析;自訴原則;公訴例外
【企業合規改革試點專題研究】
6.企業合規不起訴制度研究
作者:陳瑞華(北京大學)
內容提要:為加強對民營企業的司法保護,發揮社會綜合治理職能,一些地方檢察機關啟動了企業合規不起訴制度的改革探索,將企業合規激勵機制引入公訴制度之中,使之成為對涉嫌犯罪的企業加以寬大刑事處理的主要依據。要繼續發揮這一改革產生積極的效果,確保企業實施有效的合規管理體系,需要解決這一制度與相關訴訟制度的配套和銜接問題,調整這一制度的適用對象,選擇適當的合規監管方式,發布有效的專項合規管理指引,強化合規不起訴在適用中的公開性和透明度。唯有如此,才能對檢察機關的自由裁量權做出適當的規範,切實發揮這一制度在預防企業犯罪、加強企業自我監管、實現企業依法依規經營等方面的作用。
關鍵詞:企業合規不起訴制度;附條件不起訴;合規考察;合規監管;合規指引
7.論企業合規檢察建議
作者:李奮飛(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
內容提要:為充分發揮參與社會治理的積極作用,一些地方檢察機關主動延伸辦案職能,嘗試向涉案企業提出社會治理檢察建議,以督促、引導和幫助其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合規經營。對於這種具有推動企業合規功能的社會治理檢察建議,可以將其提煉為「企業合規檢察建議」。企業合規檢察建議的推行,事實上讓檢察機關以監督者和把關者的角色介入到企業合規治理當中,這不僅是檢察機關作為公共利益守護者的應有之意,也與當前民營企業犯罪治理刑事政策相契合。而且,與探索中的「企業犯罪附條件不起訴」相比,企業合規檢察建議具有制發時間、對象較為靈活的獨特優勢。當然,實踐中的企業合規檢察建議尚存在著質量有待提升、約束力有限以及持續有效的監管不足等內在局限。檢察機關在推動企業合規體系建設過程中,除應通過引入協商、激勵因子等方式,對企業合規檢察建議進行合理優化以外,還應對不起訴裁量權進行「鬆綁」,從而為涉罪企業積極採納企業合規檢察建議提供足夠的動力支撐。
關鍵詞:企業合規檢察建議;合規整改;合規監管;合規激勵;不起訴裁量權
8.有效刑事合規的基本標準
作者:李玉華(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隨著國家治理現代化的深入發展、健全和支持民營經濟發展各項舉措的落地落實、疫情防控與復工復產的持續推進以及檢察機關參與社會治理的角色轉化,企業合規不起訴在我國開始興起。有效刑事合規基本標準問題成為企業合規不起訴的關注點。確立有效刑事合規基本標準需要考慮企業規模、企業領域、發展階段等多種因素。有效刑事合規的基本標準應當包括預防機制、識別機制和應對機制三個方面十二項要素。我國中小微企業參與合規,將使企業合規多元化和比例性特徵更加鮮明。我國的企業合規將為世界企業合規的實踐和標準貢獻中國智慧。
關鍵詞:企業合規不起訴;刑事合規;基本標準;中小微企業合規
9.論企業合規監管制度
——以獨立監管人為視角
作者:馬明亮(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從全球視野來看,科學、合理的監管制度是有效企業合規計劃的前提與保障。在檢察院合規不起訴的探索中,將獨立監管人引入合規監管制度是一個亮點。獨立監管人不僅在發源地美國以及後續效仿的很多國家中大行其道,我國實踐探索對此也甚為青睞。但獨立監管人並非超級英雄,即便是在制度與經驗都比較成熟的美國仍然難逃實踐困境與學術批評。以美國獨立監管人的主要爭點為鑑,結合我國國情,建議檢察機關以參與社會治理為出發點與旨歸,重塑當下的合規監管制度。圍繞檢察機關、獨立監管人與企業之間如何分配權利義務這一中心,重點解決監管的高成本與費用分擔、監管人的獨立第三人角色、監管有效性標準以及無效監管的懲戒等問題。
關鍵詞:企業合規;獨立監管人;合規成本;無效監管
【刑法理論】
10.牽連夾結與法條競合:數額犯之罪數問題
作者:莊勁(中山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由於數額有可分割和融合的特性,數額犯的牽連夾結和法條競合具有更複雜的罪數問題。對於數額犯的典型夾結,應採「並罰夾結說」,將「被鑷犯罪」數罪併罰,然後與「鑷子犯罪」擇一重處罰。對於數額犯的不典型夾結,應根據案件事實對上遊犯罪的數額分割評價,並參照「並罰夾結說」來解決。對於數額犯的平行競合,應立足綜合主義的刑罰機能觀來理解「特別法從輕」現象,優先適用特別法。對於數額犯的垂直競合,不應將數額分割給不同的罪名評價,而應將數額始終作為一體來把握,並根據禁止重複評價和禁止得益原則區別情況處理。
關鍵詞:數額犯;罪數;夾結;牽連犯;法條競合
【個罪研究】
11.運輸毒品罪的立法擴張與司法限制
作者:包涵(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偵查學院)
內容提要:在毒品政策日趨嚴厲的背景下,刑法設置運輸毒品罪具有適度擴張犯罪圈的積極作用,但關於該罪的犯罪構成及其司法適用問題在理論與實務中仍存在較大爭議。在毒品流通環節,運輸是附著於走私、販賣、製造的附屬行為。由於運輸行為外觀上的附隨性,對該行為的文義解釋和添附促進毒品流通目的的限縮解釋皆無法作為認定運輸毒品罪與非罪的標準以及區隔其他毒品犯罪的基礎。解釋者不應忽略刑事司法的現實局限性對犯罪成立所產生的影響。運輸毒品罪的司法認定,應當從嚴厲打擊的毒品政策和證據短缺的司法現實出發,在刑法規範與刑事司法的互動過程中,以促進毒品流通的蓋然性作為運輸毒品罪成立以及與其他毒品犯罪相區分的實質根據。運輸毒品罪的「兜底性」特徵導致其有被濫用的可能,應當通過蓋然性判斷標準和相對固定的證據規格限縮運輸毒品罪的司法適用。
關鍵詞:運輸毒品罪;毒品政策;流通說;證明標準;蓋然性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