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收到銀行發放的工程款又返還發包人的不享有工程價款優先權

2021-01-08 實務法律參考

裁判要點

農商銀行在發放貸款過程中,一方面要求審核工程進度,一方面要求建設工程的施工方南通二建出某《施工方已收到資金確認函》。農商銀行的上述行為,是對其抵押權的保護。南通二建明知出某《施工方已收到資金確認函》系配合佳程房產公司獲得貸款發放仍予以出某,甚至在實際收到相應工程款後將款項返還給佳程房產公司,南通二建的資金處分行為是其對自己權利的處分,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案例檢索

《江蘇南通二建集團有限公司、上海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東分行與上海佳程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2020)滬民終433號】

爭議焦點

南通二建是否享有工程款優先受償權

法院認為

關於南通二建的優先受償權問題,就南通二建與佳程房產公司之間的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法律關係而言,南通二建對欠付工程款範圍內就系爭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並無不當。本案的關鍵在於,南通二建的優先受償權與農商銀行的抵押權產生衝突的情況下,兩權利相較應當如何保護的問題。本院注意到,農商銀行與佳程房產公司籤訂《固定資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約定佳程房產公司向農商銀行借款400,000,000元用於商業用房開發,並將系爭工程抵押給農商銀行並辦理了抵押登記。農商銀行在發放貸款過程中,一方面要求審核工程進度,一方面要求建設工程的施工方南通二建出某《施工方已收到資金確認函》。農商銀行的上述行為,是對其抵押權的保護。南通二建明知出某《施工方已收到資金確認函》系配合佳程房產公司獲得貸款發放仍予以出某,甚至在實際收到相應工程款後將款項返還給佳程房產公司,南通二建的資金處分行為是其對自己權利的處分,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本院綜合衡量南通二建的優先受償權和農商銀行的抵押權,認為農商銀行已經盡其所能維護其抵押權利益,而南通二建返還已收款項後再主張欠付工程款優先受償權,損害了農商銀行的權益,本院難以支持。至於南通二建抗辯認為其返還工程款的行為是基於未到支付工程進度款的原因,該主張是其與佳程房產公司之間的約定,不能對抗農商銀行,亦不能否定其出某《施工方已收到資金確認函》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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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條明確了優先權受償行使範圍僅限於承包人實際支出的費用,實際支出的費用較為明確,具體包括人工費、材料費、機械費等費用,該條同時明確了因發包人違約所造成的損失不屬於優先權受償的行使範圍。司法實踐中,就發包人欠付工程款的利息及承包人墊付的工程款是否屬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應支付的範圍存有爭議,為此,以下專門作一闡述:其一,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是否屬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應支付的範圍。
  • 最高法院+高級法院關於實際施工人是否享有工程款優先權裁判規則匯總
    《民法典》基本延續了《合同法》的規定,並未賦予實際施工人工程款優先權。案例君補充:轉包合同和分包合同的承包人不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3. 合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不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4.支解發包的情況下,承包非主體工程的承包人不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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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屬於不動產特別優先權系列。《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簡稱《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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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從該條規定看,承包人就未付工程款對所承建工程享有優先受償權,係為保護承包人對工程價款的實際受償,因此,在認定該優先受償權的行使期限時,應當尊重當事人之間關於支付工程價款期限的約定。
  • 聊民法典89:實際施工人,不享有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合夥指南| 作者:李立律師這是李立律師博客和合夥指南公眾號第529篇文字《聊民法典系列》是李立律師的讀民法典筆記聊民法典89:實際施工人,不享有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一標題字數長度有限,準確的說:不是承包人的實際施工人,不享有工程優先受償權。
  • 淺析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因此,國家在法律層面創設了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制度,允許承包人在發包人經催告後仍不償還工程款時可以行使優先受償權,進而更好維護承包人背後的勞動工人的合法權益。因此實際施工人不享有主張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權利。
  • 「最高院」合同解除,承包人對未完工程依舊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從該條文表述分析,規定承包人就未付工程款對所承建工程享有優先受償權,係為保護承包人對工程價款的實際受償;規定沒有要求承包人優先受償工程款以工程完工並經竣工驗收為先決條件。因此,在合同解除的情形下,承包人也對未完工程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對於優先受償權行使期限的認定,應當遵循案件的客觀事實,優先受償權行使期限的起算點,應當尊重當事人之間關於支付工程價款期限的約定,不應早於當事人之間約定的工程價款支付期限,以保證實現該優先權權能。
  • 「建設工程」承包人不侵害其他人利益的情況下可以放棄優先受償權
    爭議焦點關於友蘭公司是否享有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問題。承包人友蘭公司觀點工程價款優先權只能在不損害建築工人和材料商權益的條件下才能放棄。《合同法》第286條賦予工程承包人優先權的立法目的在於解決工程款拖欠問題,確保建築工人工資的實現,保障其生存權,同時也確保材料供應商對其已提供材料的優先權利。
  • 最高法案例:實際施工人不享有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因工程欠款發生爭議,吳總將豐都一建公司以及福佑公司、福瑞公司、園林工程公司告上法庭,請求支付欠付的工程款,且吳總對工程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吳總主張: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6條第2款,其享有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法院裁判最高法院最終認定吳總對工程價款不享有優先受償權。
  • 轉包人破產後,管理人能否要求實際施工人返還發包人支付的工程款?
    此種情況下,如實際施工人是借用轉包人的帳戶收取工程款,轉包人破產的,管理人是否有權要求實際施工人返還已通過轉包人帳戶收取的工程款? 裁判要旨 承包人將承包的建設工程非法轉包後,承包人破產的,發包人直接支付給實際施工人的工程款不屬於承包人的破產財產,承包人的管理人無權要求實際施工人返還。
  • 承包人未開具發票是否構成發包人拒付工程款的抗辯理由
    導語司法實踐中,常出現建設工程承包人主張工程款時,發包人以承包人違反約定未開具發票為由提出抗辯,那麼發包人的該項抗辯是否足以拒付工程款?發包人針對承包人未履行開具發票的行為,可以主張違約責任,而不享有拒絕履行付款的抗辯權。
  • 「最高院」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的前提是發包人逾期不支付工程款
    案情簡介2012年10月1日,四方公司與名城公司籤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一份,該合同約定四方公司同意將大田縣龍騰盛世城市廣場工程項目交由名城公司施工,並就施工範圍、工程價款總額、如何支付工程進度款、工期等進行約定。後雙方因工程款問題訴至法院。
  • 實際施工人,可以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嗎?
    部分地區人民法院甚至在出臺地方性指導意見中,明確了實際施工人享有優先受償權。就行使權利主體問題,《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二》在第十七條明確規定「與發包人訂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該條規定確定了「優先受償權」受合同相對性限制的基本原則,即僅允許與發包人訂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對方有權主張該項權利。
  • 建設工程承包人收取工程價款實戰指南
    只要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無論建設工程是否已竣工,無論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發包人都應當與承包人結算並向其支付工程價款。,承包人向發包人要求返還財產、折價補償或賠償損失都不具備基礎與條件。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發包人有過錯的,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 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範圍是否包含工程款利息
    案涉工程不能竣工的原因不在華宸公司,瑞富公司以工程未竣工不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理由不能成立。故,華宸公司作為案涉工程的承包人,在欠付工程款及利息的範圍內對案涉工程折價或拍賣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其次,華宸公司享有的優先受償權是否在法律規定的行使期限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明確規定了行使優先權的前提條件是發包人未按約付款,即工程款債權已屆清償期未獲清償,且經催告後仍未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