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點
農商銀行在發放貸款過程中,一方面要求審核工程進度,一方面要求建設工程的施工方南通二建出某《施工方已收到資金確認函》。農商銀行的上述行為,是對其抵押權的保護。南通二建明知出某《施工方已收到資金確認函》系配合佳程房產公司獲得貸款發放仍予以出某,甚至在實際收到相應工程款後將款項返還給佳程房產公司,南通二建的資金處分行為是其對自己權利的處分,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案例檢索
《江蘇南通二建集團有限公司、上海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東分行與上海佳程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2020)滬民終433號】
爭議焦點
南通二建是否享有工程款優先受償權
法院認為
關於南通二建的優先受償權問題,就南通二建與佳程房產公司之間的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法律關係而言,南通二建對欠付工程款範圍內就系爭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並無不當。本案的關鍵在於,南通二建的優先受償權與農商銀行的抵押權產生衝突的情況下,兩權利相較應當如何保護的問題。本院注意到,農商銀行與佳程房產公司籤訂《固定資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約定佳程房產公司向農商銀行借款400,000,000元用於商業用房開發,並將系爭工程抵押給農商銀行並辦理了抵押登記。農商銀行在發放貸款過程中,一方面要求審核工程進度,一方面要求建設工程的施工方南通二建出某《施工方已收到資金確認函》。農商銀行的上述行為,是對其抵押權的保護。南通二建明知出某《施工方已收到資金確認函》系配合佳程房產公司獲得貸款發放仍予以出某,甚至在實際收到相應工程款後將款項返還給佳程房產公司,南通二建的資金處分行為是其對自己權利的處分,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本院綜合衡量南通二建的優先受償權和農商銀行的抵押權,認為農商銀行已經盡其所能維護其抵押權利益,而南通二建返還已收款項後再主張欠付工程款優先受償權,損害了農商銀行的權益,本院難以支持。至於南通二建抗辯認為其返還工程款的行為是基於未到支付工程進度款的原因,該主張是其與佳程房產公司之間的約定,不能對抗農商銀行,亦不能否定其出某《施工方已收到資金確認函》的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