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療店經理強行與女技師發生性關係,被判強姦罪名成立

2020-09-26 企業新媒體

當事人信息

公訴機關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張X,男,1983年10月20日出生,漢族,高中文化,戶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南部縣。因涉嫌強姦於2018年11月14日被羈押,次日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逮捕。現押於深圳市寶安區看守所。

辯護人陳雪芬,國信信揚(深圳)律師事務所律師。

審理經過

公訴機關以深寶檢刑訴〔2019〕255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X犯強姦罪,於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因涉及個人隱私於2019年8月7日不公開開庭審理本案。公訴機關指派檢察員黎白梅出庭支持公訴,被害人吳某及其委託代理人陳某、被告人張X及其辯護人陳雪芬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公訴機關指控:2018年10月,被害人吳某入職深圳市寶安區西鄉街道鑫鴻都休閒會所。被告人張X在該會所擔任經理一職。2018年10月20日3時許,被告人張X讓被害人吳某進到房間給其按摩,其裸體躺在按摩椅上,採取強迫手段脫掉被害人吳某的衣服和褲子,對被害人吳某進行姦淫。事後,被害人吳某擔心丟掉工作而未敢聲張。

2018年11月14日5時許,被告人 張X 再次要求被害人吳某到會所V30房間給其按摩。因被告人 張X 之前對被害人吳某有過姦淫行為,被害人吳某表示不願意。被告人張X 利用其擔任鑫鴻都休閒會所經理的身份,威脅要停被害人吳某工牌。被害人吳某被迫進入房間,被告人張X 裸體躺在按摩床上,被害人吳某便準備為其按摩,被告人張X趁機將被害人吳某壓在按摩床上,強行撕爛吳某的絲襪脫掉其內褲,將被害人姦淫。被害人吳某大聲呼救,被告人張X 用手堵住其嘴部,約5、6分鐘後,被害人吳某用力推開被告人 張X 而逃脫。當日下午約6時許,被害人吳某向公安機關報案。2018年11月14日21時許,被告人 張X 接民警電話聯繫後到達會所內,後民警將其帶回派出所做進一步調查。

為支持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出示了相關證據予以證實,並據此認為應當以強姦罪追究被告人張X的刑事責任,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張X雖然當庭表示認罪,但又否認公訴機關指控的強姦罪主要犯罪事實。

一審答辯情況

辯護人陳雪芬辯稱:第一,張X的行為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減輕處罰;第二,張X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從輕處罰;第三,張X是初犯,主觀惡性小,社會危害性小。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2018年10月,被害人吳某入職深圳市寶安區西鄉街道鑫鴻都休閒會所,工作包括異性按摩及「打飛機」、「 口爆」等非法服務。其時,被告人 張X 在該會所擔任經理一職。2018年10月20日3時許, 張X 讓吳某前來房間給其按摩,其裸體躺在按摩椅上要求吳某為其服務。在這個過程中,張X 脫掉吳某的衣服和褲子,並與吳某發生了性行為。事後,吳某收取了張X 發來的微信紅包,吳某亦未報警,繼續在該會所工作。

2018年11月14日5時許,被告人 張X 再次要求被害人吳某到會所V30房間給其按摩。因擔心 張X 對其進行侵害,吳某表示不願意。但在該會所部長和張X 的心理威逼下,不得不從並就範。在吳某進入V30房間時, 張X 裸體躺在按摩床上,吳某便準備為其按摩和被要求提供「 特殊」服務,吳某以需要去拿材料為名藉機離開。後在不情願之下,被該會所部長和 張X 威逼,再次回到V30房,之後 張X 趁機將吳某壓在按摩床上,強行撕爛吳某的絲襪和脫掉其內褲,實施姦淫。約5、6分鐘後,吳某推開 張X 方得逃脫。

2018年11月14日17時許,被害人吳某向公安機關報案。當天21時許,被告人張X接民警電話聯繫後到達會所內,後民警將其抓獲。

另查明,經深圳市寶安區公安司法鑑定中心出具了寶公(司)鑑(DNA)字〔2018〕11137號《檢驗報告》,意見為:事主吳某陰道拭子、內褲上未檢出人精液。

認定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質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一、書證:

吳某傷情照片(胳膊、臉部均有傷痕,經張X和吳某辨認由張X弄傷)、電子提取筆錄、微信聊天記錄(偵查機關從吳某的手機中提取了其和張X的微信聊天記錄,吳某已辨認。抓獲經過、受案登記表、檢查筆錄、違法犯罪經歷查詢情況說明、現場檢測報告書、入所健康檢查表、情況說明(案發現場房間內無監控,無法調取案發時監控錄像,民警沒有在張X和吳某的手機中查找到兩人發生性關係之後有微信轉帳記錄)、情況說明(張X的歸案過程是公安電話通知之後,其到達會所被抓捕。案發後因吳某將涉案內褲浸泡於水中,並於12月15日才將內褲提供給辦案人員,故無法進行提取工作)。

二、證人證言:

1、李某:系會所部長,稱2018年11月14日凌晨4點經理張X讓我叫吳某到V30房幫忙按摩,之後我一直巡房坐在前臺,大約40分鐘左右看到388號吳某衣服都換好了,從技師房出來,我就問她按完了嗎,她說臉部和胸部被咬了,之後就走了。過了半個小時之後,我當時正在玩手機看到經理穿好衣服出來了,經理過來拿我的手機,我就把我的手機搶過來了,經理就去辦公室。當時經理身上有酒味,走路和說話的語氣都正常。388號技師下班神態很正常,沒有注意到她臉上是否有受傷。

2、王某:系會所服務人員,關於強姦的事情,自己不是目擊證人,是第二天聽別人說的,具體情況不知道。被強姦的技師是上晚班的,自己是上白班的,所以不太清楚。

3、牟某,系吳某的男朋友,11月14日早上7點半左右我給吳某發信息,她沒有回,8點多給她打很多電話她沒有接,最後接了問她怎麼了,她沒有說,但是與其和平時不一樣。我就到吳某的住處,發現她臉上有傷痕,我問她怎麼了,她一開始不說,後來在我追問下,她說被經理強姦了,臉上的傷痕是被經理咬的。我聽了很氣憤,用吳某的微信給經理髮了語音,我把經理罵了一頓,我問他是不是強姦吳某了,他說是的,還說對不起,我說要報警,也要帶吳某去檢查。通話之後我讓吳某去報警,她說害怕家裡人知道這個事情,於是我就說家裡人都在老家,這麼遠不會知道,於是我就和吳某一起去了派出所。我和吳某是男女朋友關係,是我到涉案會所按摩時認識的,到現在認識大概有一年了,她沒有說具體強姦的過程,當時她在派出所做筆錄時還讓我迴避了,事發後我們都沒有找過經理說要解決這個事情,也沒有說要錢,但是報警之後,經理的家人和會所的老闆都給吳某打過電話,是我接的,說要出錢解決,我說已經報警了,由公安機關處理,當時他們家裡人說是否可以不要報警,多少錢都可以解決,我就告訴他們已經報警了。我有和吳某說過,對方想找我們談這個事情,但是吳某讓我幫她拿主意並決定這個事情。

三、被害人陳述:

吳某:我被我的經理強姦了兩次,2018年10月20日3時,會所經理讓我到房間按摩,我就去了。我進按摩房的時候,他脫光了躺在按摩椅上,讓我給他按摩,他抱我親我,我讓他停止,他說他是經理,在說話的時候也沒有停止,我拒絕,他就把我按倒在按摩床上脫我的褲子。我反抗不過,衣服和褲子都被脫了,他強姦我之後就穿好衣服走出去了,因為他是會所經理,我需要這份工作就沒有報警,這個事情就當沒有發生過了。第二次是2018年11月14日5時,我下班準備回家,會所的部長讓我去經理辦公室,開始我拒絕去,但是部長說我必須去經理辦公室,這時部長就開始兇我了,叫你過來你就過來。我迫於無奈就去了,到了經理辦公室後,部長就離開了。這時候經理開始抱我、親我,把我的手弄到無法動,就脫下我的手錶,我回到技師房,這時經理就發了信息給我,說我不過去就把我停牌了,不讓我上班,我沒有回信息。這時部長過來找我,讓我去房間給經理按摩,我說部長他找我按摩不是簡單的按摩,部長說沒事他一直在門口守著,讓我不用怕,他會查房。我就去了,當時經理沒有穿衣服,躺在按摩床上,我一直反抗一直喊救命,但是沒有人聽到。對方用經理的身份強迫我,我不願意就咬我,扯我的頭髮,用身體壓在我頭上,我沒有明顯的外傷,臉部有咬痕。

事情發生之後,我回到家裡,男朋友發現我很奇怪,就問我怎麼了,我告訴他我被強姦了,具體細節沒有說,事情發生後,我沒有找經理索要錢財,第二天我回到公司上班,經理讓我到他的辦公室,他對我說對不起,當天晚上喝多了,說給我一點錢補償,我說不用,然後就離開了辦公室。事後經理沒有通過公司走帳、微信轉帳的方式給我錢,我當時在會所時,會所的工資是第二天結算的。第二天上班時我收到了他的微信紅包100多元,我認為是按摩上鐘的錢我就收了,他是經理,我還想上班,就不想再理這個事情。第二次被強姦後,沒有收到他給的任何費用,第二天去上班時,張X叫我到辦公室說不好意思,昨天喝醉了,給我一點費用補償,我說不用了。第二天我回到家,因為臉部和胸部都被咬傷了,就讓我男朋友不要接我,他來到我的住處問我發生了什麼,我就說我被張X強姦了,具體細節沒有說,他就讓我去報警。下午6點我們就一起去派出所報警,報警完之後警察就讓我正常上班。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X無視國家法律,違背婦女意願,以暴力、脅迫手段強姦婦女,其行為均已構成強姦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本院認為,對於公訴機關第一單指控,即2018年10月20日被告人 張X 對被害人吳某的強姦指控。在該單指控中,除了當事人口供外,並沒有其他的有罪證據,且當事人對當時事發及過程的陳述,亦有反覆甚至矛盾。結合事發於當事人供職的會所,而據吳某和張X 承認,該會所存在提供異性按摩和「 特殊」的服務,可見事發地點、兩當事人所從事的職業和相互間的關係,不同於常見的強姦犯罪情況。再結合被告人 張X 與被害人吳某雙方均承認該次性行為後,吳某收到了張X 支付了100多元的資費,且吳某事後第一時間不報警不抗議,仍然與 張X 信息聊天等間接證據表明,現有證據難於證實被告人張X 有違背婦女意志,實施了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與被害人吳某發生性關係;故此,在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甚至存疑情況下,本院對該單指控不予採納。

對於第二單指控,即2018年11月14日凌晨5時被告人張X對被害人吳某實施強姦的指控,本院判析如下:

首先,是否存在強姦行為的問題。對此,當事人雙方均承認當時雙方發生過性行為,且在訊問筆錄中,被告人張X承認了其有撕破被害人吳某絲襪,壓制吳某反抗進行性侵的行為,亦有微信聊天記錄證實張X脅迫吳某的行為;吳某亦對此作了相對應的控告,可相互印證;另證人牟某證言亦證實,其在事發後有打電話給張X,張X承認其強姦了吳某;再結合吳某身上的傷痕,本院認為被告人張X當時存在對被害人吳某的強姦行為。

最後,對於被告人張X和被害人吳某在案發時的責任問題。在本案中,張X無疑應當承擔強姦的行為責任,但吳某亦應對自己的行為承擔相應的責任。在當時吳某明知道張X對其有不軌意圖且實際上已實施行為,其依然為其提供超出正常關係的異性按摩行為,給張X提供超出普通按摩範圍的服務,且在以藉口得以離開的情況下,再次進入張X極可能性侵的現場,並使張X惡行得以實現,無疑被害人吳某應檢討其行為。故此,本院在量刑時亦將綜合予以考量。

被告人張X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減輕處罰。辯護人的該辯護意見,本院予以採納。

鑑於被告人張X對被害人吳某作出了賠償,取得吳某的諒解,本院在量刑時將予以考慮。辯護人的該辯護意見,本院予以採納。

綜上,根據被告人張X 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十三條、第六十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被告人張X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14日起至2020年5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歐陽志敏

人民陪審員李華嬋

人民陪審員張遠香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

書記員鍾萍(兼)

書記員代盼盼

來源:刑事備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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