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線消息(記者 劉春華)12月29日,成都市武侯區法院公布一起因掛靠建造師資格證引發的訴訟糾紛。勞動者馬某狀告掛靠企業,要求各種賠償總計17.4萬元,但被法院駁回訴訟請求。原因是什麼呢?
原告馬某稱,自己於2016年5月被某建築工程公司聘請為項目經理,並將個人執業證書轉注於該公司。該證書於2016年6月16日註冊成功,並在四川城鄉建設網公示。但是,某建築工程公司一直不安排馬某到施工現場從事項目經理工作,也不為馬某辦理二級建造師證書轉出註冊手續,致使馬某沒有二級建造師證書,不能從事相關職業。因此,馬某將某建築工程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判令某建築工程公司承擔違約責任,並支付違約金、應得到的報酬、經濟補償及其造成的相應損失共計174 000元,同時為馬某補繳社會保險。
被告某建築工程公司辯稱,2016年3月1日,為註冊該建築工程公司並辦理相關建築資質,公司創立人與成都某企業管理公司籤訂相關協議,約定由某企業管理公司作為中介代辦某建築工程公司工商註冊,就代理房建三級、市政三級等事宜提供諮詢和代理服務。後來,某企業管理公司在履行中介服務過程中,將馬某的二級建造師職業註冊證書掛靠在某建築工程公司。2016年5月26日,某企業管理公司代辦建造資質過程中,為建設部門備案而製作某建築工程公司與馬某的《勞動合同書》,其中馬某的籤名非其本人所籤,而且某建築工程公司並不了解其中內容,並且該勞動合同從未實際履行。
武侯區法院經審理查明,2016年5月26日,原、被告籤訂勞動合同書,合同自2016年5月26日起至2017年5月25日止,並將二級建造師證掛靠在被告處。原告未在被告處上過一天班,也沒有領取過工資。另查明,原告曾提起勞動仲裁,仲裁機關以不屬於受理範圍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書。
馬某與某建築工程公司之間到底是掛靠關係還是勞動關係?武侯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勞動關係帶有較強的人身依附性,認定勞動關係是否存在,不僅應審查其主體是否適格、是否有書面勞動合同,還應審查當事人之間是否符合勞動關係的實質要件、是否發生實際用工、勞動者是否提供有償勞動並接受用人單位管理。馬某雖然與某建築工程公司籤訂了《勞動合同》,並將二級建造師掛靠公司,但從未到公司上班。依據《註冊建造師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七款規定:註冊建造師不得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法非轉讓資格證書、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原、被告雙方通過「空掛資質」的形式規避法律的行為系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違法行為,雙方籤訂的《勞動合同》應當無效。原、被告之間不存在勞動關係。法院判決駁回馬某的全部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