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要教書育人,可以適當懲戒責罰,但不能傷害學生的尊嚴和人格

2020-09-10 教育思享

導讀:無法釋懷老師的教育懲戒,男子 20 年後攔路連扇老師耳光。

欺負弱小,比比皆是。即便是神聖的學校依然如此。

2018年7月,33歲的常某遇到了20年前的初中班主任張某,兩人相見勾起了20年前的一件事——張某身為老師對常某毆打,侮辱。

或許是君子報仇十年不晚的緣故,兩人一見面,常某便上前連扇了張某數個耳光,還拍下了視頻。然而,讓人意外的是常某因尋釁滋事罪被捕,而張某身為老師,卻被檢方視為是教育不當。

2019年7月10日,河南省欒川縣人民法院一審宣判,兩年前打老師的常某「犯尋釁滋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常某當庭表示上訴,卻在8月19日,河南省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宣判中駁回上訴,維持了原判。

距離打人的時間時隔2年,2020年6月19日上午常某刑滿獲釋。

如今,再來看這件事,我們不得不重新審視教育。老師教育孩子,是否體罰違法可以暫且不論,但是帶有侮辱人格的行為,不論是出於什麼目的,都應該禁止。對於常某來說,20年前的疼痛早已經消失,唯有心裡留下的羞辱揮之不去。對於常某所受到法律制裁,我們無話可說,但是對於張某曾經犯下的過錯卻也應該承擔責任。或許,過去老師體罰學生極為常見,但是這不該成為開脫張某侮辱學生人格的理由。

有人說,正義可能會遲到,卻不會缺席,但是對於常某來說,這樣的正義是否缺席?

常某不僅向張某老師賠償了2萬元的經濟損失,而且還受到了牢獄之災,更為不可思議的是,這位張某老師卻在開庭審判的過程中,始終未露面。在整個事件中,被打人張某的確是受害者,他得到了法律的幫助。可是,對於那個20年前受傷的孩子,卻又有誰給了說法?

一個嫉惡如仇的人,到底是好是壞,恐怕很難有一個定論。

但是從常某所在村村民求情來看,似乎這更像是一個有情有義的「俠客」,因為他只是報復了一個傷害過他的人,而不是針對所有人,常某也感恩曾經的老師,但是唯獨沒有張某老師。

如果站在是非觀念上來看,常某打人有錯不假,但是張某老師也應該有遲來的審判,至少應該為當初所在的行為付出一定的代價。老師身份確實特殊,但是卻不該成為了不良老師的保護傘。

鼓勵老師懲戒學生,卻不應該侮辱學生的人格。

在整個事件來看,張某老師如此敢欺辱常某,何嘗不是因為學生沒有依仗。雖然20年前常某已經成人,但是這樣的問題卻沒有根治。曾經有媒體不是報導,有些學校要知道學生的父母的工作背景。然而孩子的教育與孩子父母的背景有何關係?

難道是官大的孩子學習好?亦或是家庭經濟好的孩子就優秀?如此區別對待的教育,不知道是不是許多家長心裡想要的教育。聯想到如今一些家長借著過節給老師送禮,何嘗不是從側面反映出家長擔心孩子被區別對待!

或許,如今老師已經不再打罵學生,但是距離下一個常某出現,還有多遠?

筆者以為,古人提倡的「官吏犯法與庶民同罪」的理念依然適應當下。無論是老師,還是高官,無論是身份如何顯赫,侮辱人格都應該受到懲罰。

畢竟,人與動物的區別,不僅僅是能夠思考,更是因為有著完整的人格。而這件事也讓筆者想起了前不久崑山世碩電子廠「扔證件」的事件,引發了大批人離職。

作為老師,在教書育人的過程中可以適當懲戒責罰,但不能傷害學生的尊嚴和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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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草案》也特別強調,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早在2個多月前,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的《關於深化教育教學改革全面提高義務教育質量的意見》(下簡稱《意見》)中,也明確提出:「制定實施細則,明確教師教育懲戒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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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師可以懲戒學生嗎?如何懲戒學生最有效?可以讓學生罰站嗎?教師讓學生罰站,是大部分教師懲罰學生的常態。但是這一種懲罰方法其實是錯誤的,如果嚴格起來說,罰站是一種違法的行為。教育法第28條明確規定:學校可以針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對表現優秀的學生進行獎勵,對表現存在問題的學生進行處分。從這一條法律條款我們不難看出,教師對學生有一定的懲戒權。那麼,教師應該怎樣懲戒學生,才能起到作用?可以對學生進行罰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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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成年人保護法中明確,學校、幼兒園、託兒所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義務教育法規定,教師應當尊重學生的人格,不得歧視學生,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侵犯學生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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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條 實施教育懲戒應當符合教育規律,注重育人效果;遵循法治原則,做到客觀公正;選擇適當措施,與學生過錯程度相適應。第五條 學校應當結合本校學生特點,依法制定、完善校規校紀,明確學生行為規範,健全實施教育懲戒的具體情形和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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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規則》強調,實施教育懲戒應當遵循教育性、合法性、適當性的原則,「符合教育規律,注重育人效果;遵循法治原則,做到客觀公正;選擇適當措施,與學生過錯程度相適應」。《規則》指出,在確有必要的情況下,學校、教師可以在學生存在不服從、擾亂秩序、行為失範、具有危險性、侵犯權益等情形時實施教育懲戒。同時,根據程度輕重,《規則》將教育懲戒分為一般教育懲戒、較重教育懲戒和嚴重教育懲戒三類。
  • 教育懲戒規則徵求意見 學生違紀老師可讓其寫檢討罰站
    懲戒規則一般懲戒教師在課堂教學、日常管理中,根據學生違規違紀情形,可以採取以下方式當場進行教育懲戒:點名批評;責令賠禮道歉、做口頭或者書面檢討;適當增加運動要求;不超過一節課堂教學時間的教室內站立或者面壁反省;暫扣學生用以違反紀律、擾亂秩序或者違規攜帶的物品
  • 教育懲戒的階梯
    這在過去不是個突出問題,在國人的傳統觀念中,教師懲戒學生就如同父母教訓不聽話的兒子一樣,是天經地義的事情,哪個私塾先生不提著一把戒尺?隨著國人權利意識的增強,人們才開始對教育懲戒產生疑問,面對「小少爺」、「小公主」們,老師們縮手縮腳,找不到體罰和非體罰的界限,一不小心就「傷害」了孩子。
  • 尊師重教也應該尊重學生人格
    老師傳授知識,授業解惑我們平日裡都倡導要尊師重教,尊重老師的辛勤付出;但是我們卻忽略了尊重學生的尊嚴與人格一所學校最重要的組成部分便是學生,如果學生的尊嚴得不到充分保障,那麼學生就會失去對學校的信任和對學習的熱愛,最終的後果就是學校將會失去靈魂——學生對知識探索的熱情,只剩下一副空架子,毫無活力可言。可是在現實中,個別老師不能把握分寸,將體罰學生作為一種提高學習成績和個人教學成績的手段,不顧孩子的感受,肆意地踐踏他們的尊嚴。長此以往,會使得孩子幼小的心靈產生陰影,由此產生厭學的情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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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見,『』愛心『』不如嚴加管教,適當的懲罰是必須的,只要不傷害到孩子身體正常發育和心理成長。《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一條:學校、幼兒園、託兒所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 教育懲戒的困局如何破
    侯健:這次《規則》把教育懲戒定性為一種教育手段,其目的在於教育和轉化存在違規行為的學生,培養學生更健康的人格。教育懲戒是通過適當的懲罰性措施,幫助學生戒除不良的行為和習慣。  周文娟:要立足校規校紀的育人宗旨,不僅要糾正學生錯誤言行、培養學生規則意識,更要發揮其對學生健康成長的引領性保障性作用。
  • 教育的悲:你把戒尺還給老師,老師就敢懲戒學生了嗎?
    9月10日就要出臺的教育懲戒似乎也沒有引起多大影響,很多老師聽了覺得也就那樣吧。教育懲戒權一直是老師和領導想要的權利,正所謂無規矩不成方圓,如果老師一直只有教育的責任,而沒有懲戒的權利,那麼教育永遠就是有一個沒有規矩的地方。為何老師對新出臺的教育懲戒如此的沒有信心呢?
  • 法制婚姻講堂:用排球砸學生體育老師已停課,關於體罰學生的法律法規
    調查組認為,涉事教師嚴管學生初衷本無惡意,但方法簡單粗暴,懲戒過當,性質較為惡劣,對學生及家長造成了一定傷害,也對社會造成一定負面影響。12月2日18點30分許,聯合調查組召集學生家長、涉事教師進行座談,雙方坦誠交流,互相取得了諒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