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貸"犯罪的本質與構成要素

2020-09-05 法律讀庫

作者:黃偉文,上海博和律師事務所。

《關於辦理&34;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第一款規定:&39;套路貸&39;借貸&39;借貸&39;抵押&39;擔保&34;筆者認為,侵財性是&34;犯罪的本質屬性,即行為人以固有的資本為誘餌,通過借貸的形式實現對他人財物的非法佔有。&34;犯罪包括三要素:(1)形成之素:惡意籤約;(2)發展之素:壘高債務;(3)實現之素:不法索債。在&34;犯罪認定中,這三大要素缺一不可。

一、侵財性是&34;犯罪的本質

民間借貸是一種歷史悠久、在世界範圍內廣泛存在的民間金融活動。在民間借貸的發展之際,以&34;為中心衍生出不同的方式,包括:正常的民間借貸、高利貸、套路貸。筆者認為,高利貸因其&34;利區分於正常的民間借貸,兩者僅在利率的&34;上存在差異;&34;的關鍵在於&34;。&34;在客觀上可以有不同的表現方式,但本質是非法佔有他人財物。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利率是區分正常借貸與高利貸的關鍵。可以看出,&34;的本質在於其&34;中的&34;利,即利率超過一定的量時,出借人存在道德或者法律上的可責性。顯然,&34;並未逃離借貸的外延,其本質上仍然是一種借貸,只是這種借貸的收益&34;於一般人的理解水平。&34;雖然也是由民間借貸孵化,但是其在孵化的過程中已經出現變異。這種變異表現為以下兩方面:(1)借款人主觀意思的變異。在正常的民間借貸或者高利貸中,借款人與出借人在雙方意思自治的前提下簽訂借款金額與利息。而在&34;犯罪中,出借人利用固有的資本優勢,違背借款人的意願,單方面的支配借款人的意志自由。(2)出借人客觀行為的變異。在民間借貸或高利貸中,出借人並不會惡意製造違約或者壘高債務,出借人純碎希望借款人能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將本金和利息收回。但在&34;中,出借人的本意是佔有借款人更多的私人財物。因此,出借人會儘可能的採取一定的不法措施來壘高債務。總之,高利貸的本質&34;中的&34;利,而&34;的本質在於套取借款人更多的財物。

二、&34;犯罪的構成要素

司法實踐中,&34;犯罪的認定存在爭議。這根源於&34;犯罪的構成要素缺乏統一的標準。從現行的《&34;意見》中來看,《意見》的第一條對&34;概念進行了概述,《意見》第三條羅列五種常見的&34;犯罪手段和步驟。但需注意的是,《意見》並未直接闡明&34;犯罪的構成要素。有學者認為:&39;套路貸&34; [ 彭新林:《論&34;犯罪的刑事規制及其完善》,載《法學雜誌》,2020年第1期。]對此,筆者並不認同。相反,&34;犯罪僅包括三大要素,具體如下:

(一)&34;犯罪的形成之素——惡意籤約

&34;是&34;犯罪形成的第一個環節。 &34;意指出借人以民間借貸為幌子,通過欺騙、脅迫等方式與借款人籤訂與實際借款金額不符的合同。需要注意的是,&34;中的&34;指的是出借人對借款人財物的不法佔有意圖。這也是出借人實施&34;的心理誘因。出借人在披著&34;的外衣之下,以不法的手段實現&34;。籤約的手段包括欺騙、脅迫、利誘等;籤約的形式可以有多樣,如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擔保合同等;籤約的內容可以涉及到車貸、房貸、現金貸等。當出借人與借款人的合同籤訂之後,出借人與借款人即形成虛假的債權債務關係。

(二)&34;犯罪的發展之素——壘高債務

&34;是&34;犯罪的第二個環節。&34;指的是在借款人與出借人形成借貸關係之後,出借人通過各種形式來增加借款人的債務負擔,使其&34;最大化。&34;是為了形成比初次&34;更高的債務。&34;具體可以表現為以下形式:1、製造違約。例如,在揭毅彬敲詐勒索一案 [(2019)閩0783刑初55號。] 中,楊某和在還款一期後,被告人揭毅斌以楊某和的&34;為由故意製造其違約。2、肆意認定違約。例如,在張強敲詐勒一案 [(2019)閩03刑終337號。] 中,被害人鄭某事先向被告人張強報備後將車輛駛離莆田去辦事,但是回被告人張強肆意認定被害人鄭某違約,並指使手下將被害人的車開走隱匿。3、毀匿還款憑證。在黃傳寶敲詐勒索一案 [(2019)閩01刑終1044號。] 中,被害人蘭某榕在還款之後,黃傳寶在收到款項之後並未將借據歸還。於後,黃傳寶又以該借據威脅蘭某榕還款。出借人通過製造違約、肆意認定違約、隱匿還款憑證等方式來實現債權的疊加。

這裡需要注意一個:&34;、&34;、&34;僅僅是&34;部分表現形式。有學者認為&34;是&34;犯罪必不可缺的一個構成要素並不準確。這在《&34;意見》第3條(&34;)可以得到印證。

(三)&34;犯罪的實現之——不法索債

&34;是&34;犯罪的實現之素。&34;指的是在借款人與出借人形成虛高的債權債務關係之後,出借人通過一定的非法方式索要債務,致使其非法的債權得到實現。實踐中,出借人索要債款的不法方式主要有以下方式:1、利用公權力索要債款。在借款人與出借人虛高的債務形成之後,出借人通過與借款人籤訂的合同、製作的公證文書等一系列文書向法院提起訴訟,致使出借人不得不償還&34;的債款。例如,在謝松華、吳龍森詐騙一案中, [(2019)閩0105刑初88號。] 謝松華、吳龍森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害人尤某支付債款。2、通過私權利索要債款。私權利索要債款的方式可以進一步細分為欺騙性索債、威脅性索債、暴力性索債三種方式。通過欺騙型索債的可能構成詐騙罪;通過威脅性索債的可能構成敲詐勒索罪;通過暴力性索債的可能構成搶劫罪。因此,&34;是&34;犯罪的實現環節。

需注意的是,&34;、&34;、&34;是&34;犯罪構成的三大要素,其三者在&34;犯罪的認定中缺一不可。因此,在沒有&34;或&34;的情形下,也不能一概否認系&34;犯罪。


作者簡介:上海博和律師事務所 華東政法大學碩士主要成果:在《檢察日報》、《上海法治報》、《金融法苑》(cssci)、《中國律師網》、《中國檢察官》、《福建警察學院學報》、《四川警察學院學報》、《蘭州財經大學學報》等十幾篇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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