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屋買賣合同履行過程中,違約方能否解除合同?
但對於買賣雙方來說,均需要考量諸多因素,因而在交易過程中難免產生摩擦,導致交易陷入僵局,合同履行不暢。那麼為了破解僵局,作為違約一方是否有權利向法院起訴解除合同呢?實踐中,關於此事有兩種觀點:1、合同解除作為非違約方的救濟方式之一,只能非違約方才享有解除權,違約方無權解除合同。
-
欺詐,可否「解除合同」,追究欺詐方「違約責任」?
解除合同並追究違約方違約責任的前提是合同合法有效,欺詐未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受欺詐方不能要求解除合同,而當欺詐同時導致了受欺詐方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時,受欺詐方是否有權放棄合同撤銷權使之有效,同時行使合同解除權,追究欺詐方的違約責任,從而實現己方利益最大化沒有法律規定,遍查資料,發現少有人研究,卻是一個非常實務的問題。
-
民法典合同違約方是否有權解除合同
生活中,我們常見在租賃合同、買賣合同等合同的履行中,雙方發生爭議無法再協商繼續履行時,作為合同違約方是否有權解除合同?以及合同解除和合同終止的區別有哪些?下面由劉安藝律師進行詳細解答:一、民法典合同違約方是否有權解除合同違約方也有權解除合同。
-
違約方起訴解除合同的適用條件
參照《民商事審判會議紀要》第48 條之規定,違約方起訴解除合同需要同時具備三個條件: 一是違約方起訴請求解除合同主觀上必須是非惡意的規定該條件的目的是防止違約方實施機會主義行為而侵害守約方的利益。違約方履行困難或履行對其經濟不合理時就選擇故意違約,這將引發相關的道德風險,違反了任何人不能從其不法行為中獲利的原則。實踐中,經常發生因房屋價格上漲,違約方一房數賣、惡意解約的情形。如果任由違約方解除合同,將嚴重危害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 二是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對其顯失公平。
-
在合同陷入僵局時,違約方有解除權嗎
一般而言,在籤訂的合同成立並生效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並且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已履行合同義務的一方有權主張解除合同。這是法律賦予給合同守約方的權利,稱為&34;。然而,合同陷入僵局時,守約一方的當事人不願意解除合同,違約一方的當事人想解除合同,持續下去對合同雙方都會產生不利影響。這種情況下,應如何處理?
-
合同不能繼續履行時,違約方能否解除合同?
大狀說:合同一旦訂立,就具有法律效力,如何解除合同也要依據法律所規定的一套詳細準則,很多人會問,違約方有權解除合同嗎?答案是否定的,一旦違約,就不具備解除的法律效果,詳解如下……-1-違約方能否解除合同?首先,合同的解除,是合同有效成立後,因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關係歸於消滅的行為,合同解除權屬於履行合同的一方。
-
解除房屋買賣合同違約責任是什麼樣的,合同違約有哪些責任?
房屋買賣雖然是一項重要的交易活動,但由於房地產市場的波動和政策的變化,實踐中房屋買賣違約的情況也常常發生,買方或賣方都有可能出現違約。那麼解除房屋買賣合同違約責任是什麼樣的,合同違約有哪些責任?網友諮詢:解除房屋買賣合同違約責任是什麼樣的,合同違約有哪些責任?
-
法官論壇︱民法典違約方解除制度探微
第二款規定:「有前款規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終止合同權利義務關係,但是不影響違約責任的承擔。」第二款規定的違約方解除制度是我國民事法律制度的一項重大變化,它在堅持合同實際履行原則的基礎上,總結審判經驗,提供了一個消解合同僵局的路徑。
-
法條教你如何正確解除合同
《民法典》以及《九民紀要》都賦予了違約方享有解除合同的權利,但條件十分苛刻。該等解除權僅限在非金錢給付之債中得以行使,同時需要滿足違約方的行為已然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且享有解除權的一方不行使解除權的要求。對於違約方而言,如若合同目的已然不能實現,而守約方遲遲不行使合同解除的權利將造成違約方重大的不利與損失,此時,違約方應當及時向法院或仲裁機構行使請求合同解除的權利。
-
小施說法 //《民法典》中的「違約方解除權」
在《民法典》編纂期間,實質合同僵局的核心法律障礙被概括為是否承認效率違約。我國學界通說不承認效率違約,《合同法》第94條中的「當事人」也被解釋為債權人,從而否認了違約方的解除權。但也有學者認為,合同的前提雖為雙方意思表示的合致,但在雙方合同目的都無法實現之際,解除權的主體不應以是否是違約方來區分。
-
合同解除:解除合同的途徑包括哪些?解除的生效日期
中國法律把協議解除作為合同解除的一種類型加以規定,理論解釋也不認為協議解除與合同解除全異其性質,而是認為仍具有與一般解除相同的屬性,但也有其特點,如解除的條件為雙方當事人協商同意,並不因此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解除行為是當事人的合意行為等。
-
解除合同證明書範本,解除合同和終止合同的區別
(5)對違約情況追究的權利保留。2、要在合同約定的合同解除權行使期限內,向對方發出解除合同的通知。關於對方是否收到,只需依一般之通常情況,即通知到達違約方住所地或系統可以及時到達即可。二、對於單方解除合同的理解在我國非標準格式合同中,也常出現類似約定,如:「守約方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無須徵得違約方同意,解除合同的書面通知送達到違約方後生效」等。
-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的違約救濟制度
四、宣告合同無效救濟制度 (一)宣告合同無效立法的國內法背景 1、解除合同的條件 民法法系首先以過錯為解除合同的條件。如《法國民法典》第1184條規定的終止救濟只有在不履行可歸責於違約方時才存在,並且法院在裁決解除合同的時候也會考慮到違約方的過錯程度。《德國民法典》第325條也有相關的規定。
-
遲延履行方能否基於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既然發生不可抗力後,違約方不能免除違約責任,由此產生的一切後果均由其承擔,其自然無權要求解除合同。就存在違約事實的案件而言,合同解除權只能由守約方行使。 筆者認為,在遲延履行合同期間發生不可抗力,違約方不能援引不可抗力條款來主張免責。
-
每日一「典」丨合同解除的後果
人民法院新聞傳媒總社推出「每日一『典』」欄目,每天帶你讀一則民法典的亮點法條。今天,讓我們一起來看第五百六十六條。合同解除後,會發生怎樣的法律後果?請看民法典相關條款:第五百六十六條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
-
《民法典》下合同解除制度淺述
實際上一些已經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也有可能出現情勢變更、不可抗力、政府行為、意外事件等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情況出現,在此情形下,應當肯定已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同樣受到法律規定的合同解除制度的調整。但依據此條款行使合同解除權時需注意《九民紀要》第47條之規定「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成就時,守約方以此為由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審查違約方的違約程度是否顯著輕微,是否影響守約方合同目的實現,根據誠實信用原則,確定合同應否解除。違約方的違約程度顯著輕微,不影響守約方合同目的實現,守約方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反之,則依法予以支持。」
-
預期違約情形下的合同解除
該法第六十九條規定:「中止履行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並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這裡有兩個問題值得探討: 一是對預期違約與實際違約,合同法在規定合同解除補救措施時有何不同? 預期違約有別於實際違約,主要區別在於發生時間不同,故預期違約相對於實際違約有如下特點:一是違約形態不同。
-
民法典合同編應重構預期違約制度
首先,在明示預期違約情形下,無論是《美國統一商法典》,還是《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均認可非違約方的選擇權,即或者接受其違約表示,立即解除合同,並要求損害賠償,或者不接受其違約表示,等到履行期屆滿後再要求其承擔實際違約責任。對此,我國合同法並未明確這一法律效果。
-
民法典合同解除制度評析與完善建議
其九,基於上述,筆者認為現行有關合同解除的制度形成了我國債法與合同法法理及法教義學上的較為完整的合同解除分類,通過立法規範基本上實現了合同解除的類型化,使得我國的合同解除包含了以下豐富的類型:合意解除與單方解除;約定解除與法定解除;法定解除與任意解除;全部解除與部分解除;向後解除與向前解除;違約解除與非違約解除;目的不能解除與履行不能解除;一般解除與特別解除;守約方解除與違約方解除。
-
京都論典 | 民法典對合同解除規制的因襲與調整
全國人大法工委石宏認為,「編撰民法典不是制定全新的民事法律,而是對現行的民事法律規範進行科學整理。」民法典中的合同解除規範亦是如此,民法典中有關合同解除的規則是將已有的立法及司法實踐中的有關合同解除的碎片化規範以及制度創新及規制指引,最終在民法典規定中包容並統一在一個法律文件之中,其總體沿用或因襲了此前立法、司法解釋中的體系規範,但也有重要的規制調整與創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