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在籤訂的合同成立並生效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並且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已履行合同義務的一方有權主張解除合同。這是法律賦予給合同守約方的權利,稱為&34;。然而,合同陷入僵局時,守約一方的當事人不願意解除合同,違約一方的當事人想解除合同,持續下去對合同雙方都會產生不利影響。這種情況下,應如何處理?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15日,周某與崔某籤訂《魚塘出租合同》一份,約定周某將其在某處約200畝魚塘出租給崔某養殖,租期為6年,在合同籤訂後5日內支付第一年租金29萬元,後續租金在上一年度結束前支付,並約定如一方違約對守約方造成損失,應進行賠償。
該合同籤訂後,崔某即利用涉案魚塘從事水產養殖,並向周某支付第一年租金29萬元。但是崔某未按約定支付第二年租金,同時崔某自身已發生交通事故導致殘疾。其後因第二年欠付租金的問題,周某訴至法院要求判令崔某給付租金29萬元,並支付違約金8.7萬元。崔某以周某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存在違約行為為由向法院提起反訴,要求解除雙方籤訂的魚塘出租合同並由周某賠償其損失30萬元。
【法律解析】
本案例是一個典型的例子,守約方的周某起訴支付租金和賠償違約金,未要求解除合同。違約方的崔某卻反訴要求解除合同並賠償損失,法院最後的判決是確認將合同予以解除。根據《合同法》第110條的規定,本案崔某不履行《魚塘出租合同》,屬於非金錢債務,並不適用於強制履行。這樣的情況下,合同難以繼續履行,應認定為合同陷入僵局。
另外根據《九民紀要》第48條的規定,在雙方形成合同僵局的情況下,不解除合同,守約方的周某無法順利通過出租魚塘獲得租金,違約方的崔某自身出現殘疾的情況也不適應繼續履行合同。無論對於崔某還是周某,都會出現利益方面「兩敗俱傷」的問題。因此,違約方的崔某反訴要求解除合同,應當得到支持。當然,崔某的另外一個訴求是要求周某賠償,明顯缺少事實和法律依據,於法無理。同時,即便支持其解除權的行使,仍然要承擔違約責任,不會因解除而減少或免除其違約金和第二年的租金費用。
【相關法條】
《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二)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九民紀要》
第四十八條 【違約方起訴解除】違約方不享有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但是,在一些長期性合同和房屋租賃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形成合同僵局,一概不允許違約方通過起訴的方式解除合同,有時對雙方都不利。在此前提下,符合下列條件,違約方起訴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1)違約方不存在惡意違約的情形;
(2)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對其顯失公平;
(3)守約方拒絕解除合同,違反誠實信用原則。
人民法院判決解除合同的,違約方本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不能因解除合同而減少或者免除。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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